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已经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
然而,在保险消费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在保险合同订立方面,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如果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投保人在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做出投保决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权益受损。
保险法还对保险合同的履行进行了规范。
例如,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果保险人未能及时履行,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这一规定保障了保险消费者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法也有严格的限制。
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这就防止了保险人滥用解除权,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在保险消费领域同样适用。
比如,保险消费者有权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理赔条件等。
保险人不得隐瞒或者虚假宣传,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保险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当享有自主选择权,不受强制交易或者不合理搭售的影响。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行业和企业为了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权益明确权益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
国家和相关部门通过发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合同的订立:明确合同条款、合同解释等。
2.保险费用:规定保险费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理性,包括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等。
3.保险责任: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保证消费者在符合合同约定情况下享受保险理赔。
4.投保权利:保障消费者的自由投保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保险。
5.保险利益转让:规范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转让规则。
二、完善监管制度为了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国家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保险业的监管,建立了健全的监管制度,包括:1.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的保险公司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竞争,保证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权。
2.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保险市场的风险,提前预警,防范和化解风险。
3.审查制度:对保险产品和宣传材料进行审查,杜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4.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5.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包括以下方面:1.产品信息披露: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产品的内容、条款、费用、保险责任等。
2.理赔信息披露:保险公司需要向被保险人充分披露理赔流程、理赔条件、赔付比例等。
3.投保提示信息披露: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充分披露投保风险、合同约定、特别条款等。
4.投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披露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增加投资透明度。
四、加强教育和培训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仅仅依赖于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还需要保险消费者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因此,加强教育和培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包括:1.保险知识普及:通过媒体、教育机构等途径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知识水平。
保险中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中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保险领域,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交易,其本质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合同关系。
然而,在保险合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保险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各种潜在的权益损害。
因此,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定义和内涵所谓保险消费者权益,指的是在保险购买、保险理赔和保险服务各个环节中,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得到的保护。
它主要包括信息公开透明权、自主选择权、公平合理交易权、合同权益保护和诉讼维权权益等。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合理交易环境的构建。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促使保险公司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2.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
通过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进而增加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性。
3.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
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在我国,尽管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难以获得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2.合同条款不平等和不清晰。
保险合同中常常存在巨大的条款长度和术语复杂的问题,使得保险消费者无法真正理解和判断其权益和责任。
3.理赔难度大和诉讼维权成本高。
保险消费者在理赔和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难题和阻碍,导致权益保护的困难性和成本的提高。
四、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与建议为了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制定相关的对策和建议: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试题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试题
1. 什么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针对保险产品、服务和营销行为等方面,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系列机制、措施和规定。
2. 保险公司需遵守哪些原则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公司应遵守公平、合理、诚信、透明和保密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应遵守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原则、保险金给付的及时性原则、保险金数额的公正性原则等。
3. 保险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选择正规合法的保险公司、明确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和保险责任、对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进行仔细审核、咨询专业人士等。
4. 什么是责任免除条款?
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列举了几种免责情形,如超出保险责任范围、故意造成损失等。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要认真审查这些条款,以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被保险公司赔偿。
5. 保险公司必须对消费者提交的索赔请求做出什么反应?
保险公司必须在收到消费者的索赔请求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消费者作出赔偿决定,对索赔材料及时作出答复,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内容保险,大家都知道,离咱们生活其实是挺近的。
平时出去办个什么事,总能碰上个保险推销员,或者在看电视、刷手机的时候,保险广告也是层出不穷。
很多人一提到保险就皱眉头,觉得它离自己远,或者觉得它是个坑,交了钱什么也得不到,最后只能“默默忍受”。
保险的确是个大话题,但如果真要说清楚其中的道理,也不至于那么复杂。
要是从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的角度来看,它就像是个“护身符”,告诉我们如何避免掉进坑里,怎么让自己少点后顾之忧。
说白了,它就是让我们在购买保险时,更加安心,不至于当了冤大头。
那啥,这个自律公约,其实就像保险公司之间的“隐形合同”,目的呢,主要是为了让消费者在买保险时,能知道自己该享有什么样的权益,同时也提醒那些卖保险的公司别拿消费者当傻子。
你想啊,谁会愿意被坑?都想获得真实的信息,享受公平的待遇,不想被“套路”吧?这个自律公约就像一条“隐形的红线”,约束着保险公司,要求它们对客户负责,不乱来。
比如说,首先它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时,必须讲清楚产品的真相。
啥意思呢?就是别拿那种高大上的词语忽悠人,什么“稳赚不赔”,“高收益”这些话都得打住。
大家都知道,保险不是理财产品,它有风险,有不确定性。
如果保险公司一味宣传自己的产品“稳赚不赔”,而没有把潜在风险给你说清楚,消费者能不被蒙吗?那可不行!这个公约明确规定,宣传时要实事求是,把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责任和限制都详细列明,避免误导消费者。
再来说说保险合同的透明度。
这事儿你得留心,大家都知道,保险合同可不是三两页的纸,它内容挺长,条款又多,很多人一看就头大,干脆签字了事。
其实这就是保险公司曾经的“套路”,不清楚合同内容就签了,结果有问题再想找人理论时,已经被“套”住了。
自律公约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清楚明了地告诉消费者,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保险责任是什么,免赔条款是什么,别等到出事了才说:“哦,那是免责条款啊!”消费者不理解的部分,保险公司要耐心解释,直到你听懂为止。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1. 拒赔案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保
险公司拒绝理赔因为消费者未如实披露健康状况,但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最终通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理赔义务。
2. 误导销售案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受到误导或欺诈。
例如,保险销售人员在
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利益,或者隐瞒了产品的风险和费用,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失,通过维权途径获得赔偿。
3.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合同内容发生纠纷。
例如,保
险合同中条款不清晰或者存在争议,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修正不合理的条款。
这些案例都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处理和解决,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保障之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保险保障之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2023-10-26contents •保险保障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知识•保险保障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保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目录01保险保障概述保险保障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通过交纳保费,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获得经济赔偿。
定义保险保障能够减轻意外事件对个人或家庭造成的经济压力,提高生活稳定性。
重要性保险保障的定义与重要性种类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
特点个性化定制,根据个人或企业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
保险保障的种类与特点发展历程保险业经历了从简单的互助组织到现代专业化保险公司的发展过程。
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风险认识的提高,保险保障的需求将持续增长,同时保险产品也将更加丰富和个性化。
保险保障的发展历程与趋势02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知识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内涵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
消费者权益的定义与内涵主要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
消费者权益分类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及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活动,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护方式消费者权益的分类与保护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策措施包括加强市场监管、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普及消费知识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03保险保障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1保险保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23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帮助消费者规避生活中的风险,减少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提供风险保障保险保障能够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使他们更加愿意购买产品或服务,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增强消费者信心保险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保险业诚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参考案例

保险业诚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参考案例一、案例一:车险理赔中的诚信与权益保护。
老张有一辆心爱的小汽车,他在A保险公司投了车险。
有一天,老张开车不小心在一个拐弯处蹭到了路边的栏杆,车的侧面有一道明显的刮痕。
他马上给A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理赔员小李接到电话后,非常耐心地询问了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大致的车速等信息。
老张如实回答了所有问题。
小李告诉老张,会尽快安排人员去现场勘查。
很快,勘查员小赵就到了现场。
小赵仔细查看了车辆的刮痕,还询问了老张是否还有其他相关的损伤情况。
老张本可以隐瞒一点之前车上就有的小瑕疵,但他想着要诚实对待,就把车上之前一些不明显的小痕迹也告诉了小赵。
小赵记录下所有情况后,根据公司的理赔流程开始评估理赔金额。
在评估过程中,A保险公司的内部系统出现了一点小故障,初步给出的理赔金额比实际应赔的少了一些。
老张收到理赔通知后觉得不太对,他再次联系了小李。
小李经过重新核对,发现了系统的错误,马上向上级反映。
A保险公司非常重视这个问题,迅速重新评估,按照正确的金额赔付给了老张。
这个案例体现了几方面的诚信和权益保护:1. 消费者的诚信。
老张如实告知车辆的情况,包括之前的小痕迹,这是消费者诚信的表现。
如果他隐瞒了这些情况,虽然可能短期内得到更多的赔付,但一旦被发现,不仅会失去保险公司的信任,还可能面临法律问题。
2. 保险公司的诚信。
理赔员的态度:小李和小赵在整个过程中态度都很积极、耐心,认真对待老张的报案。
勇于纠错:当发现理赔金额计算错误时,A保险公司没有推诿,而是积极解决问题,按照正确的金额赔付,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案例二:寿险中的如实告知与拒赔反转。
过了几年,王女士不幸被查出患有某种重大疾病,她想起自己买了这份保险,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申请时,通过调查发现了王女士之前未如实告知的体检情况。
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最初做出了拒赔的决定。
王女士觉得很委屈,她认为那个小指标根本就和现在的病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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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保护机制“保险行业是金融服务业,是信用行业,消费者对这个行业的信任关系到行业发展的根本。
”日前,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作为主持人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强调,诚信是保险经营的根本,“信任危机”将有可能摧毁行业生存的根本,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保险消费者信心的关键,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
一、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行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我们应当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只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保险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要破除这样一种理念,什么理念呢?就是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难免会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我们是持这样一种理念,就会容忍、允许,甚至纵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本来应该是统一的,本质上是统一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矛盾的,比如说要严格查处销售误导,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分支机构,限制其业务规模。
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使保费增长速度放慢。
保险业快速发展,当然是一个价值,是我们所追求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我们所追求的,也是一个价值,当这两种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谁该服从谁,哪个价格更高?我们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发展是为了人,保险业发展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更好地享受保险服务,获得保险保障。
如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就不能实现这一初衷。
保险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意义,失去了价值。
所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这个价值,要大于保险业快速发展这个价值。
(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是保险监管的目的。
《保险法》第134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消费者这个词在《保险法》里面没有出现,保险消费者如何定义呢?大概有这么两种定义。
一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保险的人;二是指个人投保人,指个人购买保险产品。
无论如何定义,保险消费者都是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其中处于更加弱势、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保护的这样一个群体。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我们认为,保险监管机构,在法律上负有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保险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比如说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审核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备案保险条款费率,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等,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当然包括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监会在这一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
去年保监会专门增设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不久前,针对市场中出现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保监会专门研究措施,召开了会议,布置了工作。
相信这些举措,一定会取得积极的成效。
(三)、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建立与完善机制是关键。
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突出的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整治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机制,比如说《保险法》当中有一条规定,这个规定是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如果保险条款含义不清楚,可以有多种解释的话,应该采用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这个原则就是一个机制,有了这样一个机制,保险公司的条款,就应该清晰、明确。
如果你有意识写的不清楚的话,对你是不利的,类似的机制还需要建立一些。
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受到损害,损害他的合法利益者是谁?应该来自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
它们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为了什么?是为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自己的利益,所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具体的什么机制?我们大家可以探讨,但它应该是,如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付出的成本应该大于他所获得的收益,否则他怎么可能不侵害?这个成本应该包括新闻媒体曝光后的信誉损失,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损失,发生合同纠纷、司法判决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声誉损失等等。
如何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还有赖于全行业,全社会,包括在座各位专家的共同努力和研究。
二、完善保护机制是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途径(一)、保护体系初步建立近年来,社会各界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
如今,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成型,尤其是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的抗辩权,规范格式条款,明确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
2010年5月,中国保监会对成立近13年来发布的1100余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了不符合现行《保险法》精神、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231项。
不仅如此,保护保险消费者整体利益的监管模式也已基本构建。
借鉴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我国建立了“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逐步确立了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防线”。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也通过设立纠纷调解机制、成立专职部门、建立客户服务信息平台等多种手段,进行了多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尝试。
例如,安徽马鞍山和浙江宁波市的保险业协会积极参与由当地公安、司法部门成立的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北京、江西等地初步建立保险诉讼案件“联院合作”,深化与人民法院合作,推进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
(二)、侵权问题依旧普遍“但是,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然较为普遍,比如故意夸大保险的收益或者故意模糊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的界限,不如实告之免责条款及相关费用,误导客户投保;理赔方面惜赔、拖赔、无理拒赔,有的手续繁琐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赔付金额及方式的随意性大等。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阎建军在介绍最新一期《中国保险赛思报告》时坦言,在多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是最直接和最突出的问题,也是社会反响最强烈、对行业形象破坏力最大的问题。
阎建军称,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
首先,从保险自身的特点看,存在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产生的诱因和土壤。
保险产品比较复杂,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保险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射幸性,问题容易长期隐蔽,且消费者难以举证。
保险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如果相关机制不完备,侵犯保险消费者利益就有可乘之机。
其次,从保险监管看,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体系有待完善。
在目前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模式下,往往偏重行业利益,忽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机构重承保、轻理赔,盲目抢保费、争份额,掠夺性开发保险资源,借自律之名划分市场,粗放的营销员管理带来的误导、扰民等问题,多少是受发展目标的左右,而没有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到应有的位置。
此外,保险公司、行业组织、监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力量分散,缺乏协调和规划,工作合力不强。
“保险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比较粗放,特别是缺乏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管理机制和文化。
法律制度建设也不尽完善,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其特殊性,仅仅靠一般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得到解决,而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很有必要加大对恶意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完善的征信体系,不法行为的违规成本较低。
”阎建军如是说。
(三)、多层次完善保护机制在经过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次转型后,后危机时代的中国,无论是短期内巩固经济复苏成果还是中长期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都要求我国尽快启动由生产大国向消费大国转变的第二次转型。
而这一转变的核心就在于能否有效提高家庭消费率。
在如此背景之下,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了中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得以实现的关键,是构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的出发点。
就保险业而言,保险市场的高度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处于弱势,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保险监管的天职,也是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更应当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正是基于这一理念,最新一期的《中国保险赛思报告》建议,应当进一步强化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多层次、多家、多地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其要义在于对居于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给与倾斜性保护,以促进保险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上述报告称,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要将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理念贯穿到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
对监管部门来说,要着眼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标,对“三支柱”、“五道防线”的保险监管体系进行全面梳理,使消费者保护工作与之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1、强化市场查处机制结合规范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在全面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根本权益的同时,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严厉打击这两类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在治理车险理赔难问题上,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情况监督检查,严查一批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案件,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保险机构;在治理销售误导问题上,根据保监会出台的销售误导行为处罚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治理销售误导的制度体系。
针对销售误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采取保险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责任。
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细化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
同时,对交强险、政策性农险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贯彻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的要求,查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中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2、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有关保险机构,并且追究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于基层机构出现严重销售误导行为、影响恶劣的公司,还要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追究上级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对查实银行、邮政销售等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误导的,同样依法严肃处理,促进全行业提高“明白消费、诚信服务”水平。
3、健全保险投诉机制保监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各省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为各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推动全行业进一步健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监局信访工作三级受理框架体系。
完善投诉量化考评制度,在全省实施保险公司信访工作第一责任制度。
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检查和培训力度,提高高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