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冀卫农基[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25号)各市卫生局:为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科学制定统筹补偿方案,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我厅对2008年1-9月份全省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测算,提出2009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并推荐4个住院统筹补偿方案,供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应用。
附件:1、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2、河北省2009年推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附件1: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一、基本模式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家庭账户二、基金筹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合计40元。
筹资标准每参合农民每年不低于100元。
三、基金分配(一)门诊基金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供参合农民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1、家庭账户基金门诊家庭账户按每参合农民10元计入。
2、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一般统筹基金(当年筹资总额减去当年提取的风险基)15%-25%的比例分配门诊统筹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
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河北各市社保基数政策2014年11月统计

社保缴纳基本信息
备注
增员申报结点
减员方式 五险分开减 员 当月减当月
备注
减员申报结点 15日 养老失业7;医疗生 育工伤10;公积金 20日前报次保险人 员变动 当月30日之前
养老失业工伤公积 15日 金次月医疗生育晚 社保当月报次月 养老失业7;医疗 生育工伤10;公 五险均为当月报次月 每月25日申报
相关资料收集
联系方式 快递地址 社保缴纳资料(含公积金资料) 补交月份 补交险种 补交特殊资料 0311石家庄桥 一.养老 养老失业 养老失业 正常申报 87890628 西区南长 保险 补缴当 医疗生育 材料 0335秦皇岛市 身份证复 当年度 失业、公 无 3079290 海港区金 印件4 积金 养老失业 正常申报 0315-8089889 唐山市路北区南新西道145号龙翔写字楼底商113 补交当年,一次性补交5个月 外包人员 医疗生育 材料 0314承德市小 身份证复 原来参过 养老 正常补缴 5904136 老虎沟会 印件3 保才可补 资料 0316-6061598 廊坊市阳光佳和小区C3号楼4单元1802室 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 不可补缴 无 无
医疗保险(包括补充医疗) 公司比例 个人比例 上限 8% 6.50% 6.50% 7% 7% 7% 6.50% 8% 750.00% 8% 7% 7% 2% 无 2% 2% 2% 无 2% 2% 2% 2% 2% 2% 2% 2% 无 11200 3185 12078 10230 127596 9124 9926.6 12078 11961 下限 3637.75 2415 3987 41163 2253 9555 2415 2046 42532 1825 1985.3 3254
社保缴纳基本信息 2014第一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社保服务商 省份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增员城市 社保缴纳城市 是否属地 增员方式 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 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 承德市 廊坊市 张家口 唐山市 承德市 廊坊市 张家口市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五险分开提报 当月报当月
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附件: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一、基本模式住院统筹+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二、基金筹集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三、基金分配(一)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一般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每参合农村居民不低于40元提取;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数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和风险金后的部分建立,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的分配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风险基金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四)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
2014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冀政[2011]49号文件要求,对一般诊疗费的补助额度按每参合人在16-40元的标准适当调整。
(五)基本药物和中医药补偿基金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
3.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制定。
(六)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
2014年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20元提取,原则上从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划转,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划转。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卫农卫发[2007]253号•【施行日期】2007.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
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政办字[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4]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共同制定的《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4日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患大病保障水平,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医改字〔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农村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充分发挥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参合人员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补偿、大病保险与重大疾病救助相互补充作用。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
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2)

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2)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二、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设定根据省卫生厅《河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要求,经过进行基线调查及科学测算,我局合理制定了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方案规定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 1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为35%;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60元,往年未使用的门诊家庭账户资金,可用于抵减门诊或住院医药费用自付部分。
三、门诊统筹费用控制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我局对门诊统筹进行总额预算制管理,根据基线调查数据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总额预算、包干使用,预算总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80%,剩余基金作为风险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个别乡镇因特殊原因造成的超支。
通过制定门诊补偿比、封顶线和次均门诊费用最高限额、年就诊人次等指标,激励乡、村级医疗机构控制医疗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医药支出,引导参合农民就近就医。
1、以乡(镇)为单位测算门诊补偿总额预算。
根据各乡(镇)辖区参合农村居民人数,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门诊病人流向、门诊就诊率、次均门诊费用、门诊实际补偿比、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增长水平、参合农民门诊就医需求变化等因素,测算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年门诊补偿基金总额。
年门诊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基线调查定点医疗机构年门诊就诊率×参合人数×次均门诊费用×补偿比×增长系数×保险因子2、将测算的各乡镇年门诊补偿费用总额分配给乡镇卫生院,实行补偿费用包干。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预算总额并入辖区乡(镇)卫生院核算,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额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包干使用。
23、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诊补偿款,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照“月审核,月拨付,先审后补,违规扣减,年终决算”的办法进行拨付。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不得超过35元,村级不得超过26元(次均费用最高限额按照基线调查结果核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1ceee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5a.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所辖开发区(园区、新区)居民在当地或回居民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5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9cef01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0f.png)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4〕8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普调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3.5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截止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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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一、基本模式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
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二、基金筹集
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三、基金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一般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每参合农村居民不低于40元提取;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数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和风险金后的部分建立,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的分配由各
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风险基金
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四)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
2014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冀政[2011]49号文件要求,对一般诊疗费的补助额度按每参合人在16-40元的标准适当调整。
(五)基本药物和中医药补偿基金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
3.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制定。
(六)大病保险基金
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
2014年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20元提取,原则上从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划转,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
划转。
大病保险基金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
四、医药费用补偿
(一)门诊统筹补偿
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村级一般可设定在45%-50%,乡级可设定在40%-45%;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可设定为100-200元。
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和运行安全,县(市、区)要改革支付方式,建立门诊费用控制指标体系,实行门诊统筹补偿资金总额预算,乡、村次均门诊费用限额,门诊可补偿费用比例要求和门诊工作量等指标,同时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补偿资金拨付挂钩,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规范服务行为,遏制弄虚作假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现象发生。
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
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新农合补偿的特殊病种(一般应不少于15种),制定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
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应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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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加地新农合规定补偿。
③对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
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Ⅰ、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Ⅱ、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3)封顶线
封顶线每人每年10万元。
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
2.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3.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二次补偿
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县(市、区),要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住院或/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参合农村居民给予二次补偿。
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四)商业保险补偿
1.按照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政〔2013〕64号)要求,2014年各地要在周密测算、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在我省全面推进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2.按照卫生部等4部委《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要求,允许各地探索将意外伤害等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各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须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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