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湘政办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为保证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
政府立法是治国理政的重大政治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
要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
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突出立法重点,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要加快推进完善本省法规规章体系,统筹立改废释,加强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加快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改、废,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政府立法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强化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坚持科学立法,立足地方实际,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安排体例结构,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坚持民主立法,做好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黑卫办函〔2018〕19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办函〔2018〕196号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2018年省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8月1日2018年省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全面发挥政务公开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卫生计生系统社会公信力。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工(一)加强公开解读回应1.推进决策和监管信息公开(1)建立重大决策公开制度,制定的重大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2)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法制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3)加大对《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卫生计生重点工作、重点民生实事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
(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4)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有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照《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18)》有关工作分工进行了认真总结。
一年来,我厅积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并将“法治建设年”活动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有机衔接,同步制发“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和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依法行政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建设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加快环保系统法治政府建设,营造公正透明、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在法治建设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不断加大对法治建设工作领导,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梳理现有工作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公开办事程序,完善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严格执行“四零”承诺服务和首问负责制。
全厅“马上办、网上办、不见面、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共7个大项、17个子项,其中,12个子项实现了最多跑一次,占比71%,5个子项实现了不见面审批,占比29%,全部实现了“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网上办”事项达到17个子项,占比100%。
所有事项办理无任何费用,提供材料减少了5项,环节减少了16项,审批时限合计减少144天。
(二)严格落实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制度。
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重新梳理权力事项81项,新增权力事项11项,取消6项,变更22项。
(三)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坚持把企业意见和群众呼声作为评判自身作风的重要标尺,通过媒体对外公开承诺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切实解决行政服务意识不强、效率不高的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黑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4〕4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网上政务中心)或与其联通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审批结果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网上行政审批的推进及网上政务中心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网上行政审批的有关具体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和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网上行政审批进行电子监察、法制监督和实地检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网上行政审批公开第五条列入《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的以外,均应纳入网上政务中心实行网上行政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8]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09【实施日期】2018.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9日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
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法学科研院所等单位。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法律专家库,聘任法律专家,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省、市(地)政府(行署)应当设立首席法律顾问,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单独聘任法律顾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托本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工作。
各级政府可以统一聘任法律顾问,为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个人法律顾问应当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并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参加。
县级以上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专职法律顾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黑政办规〔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4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关于黑龙江省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9日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整合对象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及享受省级政策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示范基地及其他各经济类园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
二、优化整合原则(一)坚持“一县一区”原则。
每县(市、区)只保留1个省级开发区;各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可以保留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过的要进行整合。
(二)允许“一区多园”原则。
允许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一区多园”,但每个区不能超过三个园,且每个“区中园”应各具主导产业。
(三)鼓励“跨区整合”原则。
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比较好的省级开发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跨县(市、区)整合、托管开发区。
被整合、托管的开发区应突出主业,形成特色。
(四)统一规范原则。
明确整合后的开发区的名称、区位、四至范围、主导产业定位,并对开发区管理体系、机构编制、干部配备作出相应安排或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黑政办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全国殡葬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合力,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黑龙江省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殡葬改革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强化殡葬公共服务,改革殡葬管理服务方式,加强殡葬监管执法和信息化建设;深化殡葬移风易俗,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治理农村散埋乱葬,巩固和提升火化率;督导检查殡葬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总召集人:程志明副省长召集人:马立新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维宽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于学胜省发改委副主任于立河省科技厅副厅长XXX 省宗教事务局副巡视员XXX 省公安厅副厅长魏峰省民政厅副厅长施烜省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左志斌省人社厅副厅长孙恒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XXX 省环保厅副厅长赵景海省住建厅副厅长邢志广省农委副主任张学武省林业厅副厅长韩慧峰省文化厅副厅长方庆伟省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王戈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赵恩泽省工商局副局长韩岩省质监局总工程师于基祥省物价监管局副局长刘丽省总工会副主席王淑滨团省委副书记白锦婵省妇联副主席三、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具体负责工作协调、沟通会商、督促落实、综合反馈等,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0e50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4f.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抓好“第一战场”、开辟“第二战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如期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清理近年来所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文件是以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四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发〔1994〕10号)、《关于印发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5〕6号)、《田凤山同志在全省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办公厅《情况通报》14)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近年来所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
对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思路顺利实施的政策、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上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清理。
清理之后,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结果。
4月15日前,各部门要将确定予以废止的本部门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一汇总公布结果。
三、最近,我厅已对近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作了统计(含1992年清理文件时提出需做调整的9个文件,详见附表),请表中所列的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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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8]2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8
【实施日期】2018.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8〕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8日
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8年,省政府立法工作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作出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立法审查,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共49部,分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3类。
一、省政府规章项目(13部)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3部,按制定、修订、重新制定排序,下同)。
1.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2.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3.黑龙江省企业会计信息监督办法(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6部)。
1.黑龙江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制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2.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省信访局起草)
3.黑龙江省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4.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5.黑龙江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办法(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6.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重新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三)调研项目(4部)。
1.黑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2.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重新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3.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重新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4.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重新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二、地方性法规项目(36部)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5部)。
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