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个人隐私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隐私权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概念、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以及未来的保护措施进行阐述。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概念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互联网和其他电子媒介上的信息及数据(包括个人身份、行为和偏好等)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个人享有的一种权利。
网络隐私权保护是指以各种方式对这种权利进行保护,以确保个人在网络中的信息不被滥用、泄露或攻击,以维护其个人尊严和人权。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数据收集和分析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公司和政府机构越来越容易获取电子数据并进行分析。
这种数据的大规模收集和分析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例如,一家公司可以通过收集职员工作记录数据,掌握其日常行为和工作习惯,在不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将这些数据卖给其他客户,从而侵犯了员工的个人隐私权。
2、网络犯罪和黑客攻击网络犯罪和黑客攻击已经成为了当前网络的实际问题。
这些攻击者常常在网络上追踪个人信息和数据,并试图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金融欺诈,诈骗,威胁和骚扰等行为,进一步加剧了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3、网络社交活动网络社交活动也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挑战。
许多用户在使用社交网络时放弃了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这些数据最终往往被用于广告目的或出售给其他组织,个人隐私权一次次受到侵犯。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未来措施1、数据加密和安全存储隐私保护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来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安全。
数据应当使用加密方式进行传输和存储,而且也需要在服务器端域名服务器端实行多层次的安全措施。
除此之外,全球各地的隐私相关标准的统一也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框架和制度为了保障人们的隐私权,国家应当建立完整的法律框架和制度,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定明确规定,确保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对于违反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反思和惩罚,保证网络环境规范。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
从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购物消费到金融交易,几乎无所不包。
然而,伴随着网络带来的便捷,个人隐私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位置信息等诸多方面。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隐私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多样。
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网络诈骗等手段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被窃取和滥用。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获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进而窃取其个人隐私信息;还有一些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度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营销甚至非法交易。
其次,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损害后果等都变得极为复杂。
而且,对于网络隐私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
再者,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在享受网络服务时,随意点击“同意”各种隐私协议,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
同时,部分用户在网络上过度分享个人生活,也增加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此外,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虽然一些互联网企业制定了内部的隐私保护政策,但执行力度往往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与挑战

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与挑战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然而,网络隐私问题也逐渐凸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网络隐私保护旨在保护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本文将探讨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性1. 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在信息化时代,我们使用各种网络服务时,不可避免地要提供个人信息。
这些个人信息可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重要隐私。
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将可能导致个人身份被冒用、财产受损甚至隐私遭到侵犯。
2. 维护个人权益网络隐私保护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信息是否被公开、使用和传播。
通过隐私保护,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被滥用和侵犯,确保自己的权益得以维护。
3. 保护商业机密与竞争优势对于企业来说,网络隐私保护也至关重要。
商业机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研发成果、市场调研报告、客户数据库等。
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将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丧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网络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1. 数据收集与利用难题互联网公司通过大规模数据收集和分析来提供个性化服务,但这也意味着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
如何在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技术手段的限制随着黑客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入侵与数据泄露的风险不断升级。
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尚未完全赶上黑客的步伐,网络隐私保护的技术手段仍然存在很大的挑战。
3.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当前,网络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尽管国家逐渐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定的盲区和灰色地带,法律的能力滞后于网络隐私保护的需求。
三、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的措施1.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个人用户要提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注意保护自己的密码安全和隐私信息泄露风险。
避免在未知的网站填写个人信息,定期更换密码,避免泄露个人信息给不可信任的第三方。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网络隐私保护制度。
网络隐私权保护状况剖析

网络隐私权保护状况剖析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如何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是本文所关注与探讨的问题关键词: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立法规制民法典2007年12月29时,31岁的白领女子姜岩从北京的24层的家中跳楼身亡。
姜岩自杀之前曾写下两个多月的死亡日记,将自杀的原因归结为丈夫的出轨,08年1月初,姜岩的死亡日记被网友转载到各大论坛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网友们纷纷谴责姜岩的丈夫王先生和“第三者”,并迅速搜查出王先生和“第三者”的工作单位、电话、MSN等资料。
有激愤的网友开始采取“电话骚扰”、“登门涂字”等做法,王先生的生活受到极大干扰,也迅速被原工作单位辞退,第三者也因为压力被迫辞职、二人甚至长时间找不到新的工作。
2008年3月,王先生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网络暴力”和“网络隐私”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中国网络隐私保护第一案。
还有08年的艳照门事件、06年的“铜须门事件”、01年的璩美凤“性爱光碟事件”等等,这些通过网络而发生的事件不得不让我们有所反思,现在互联网络的发达,在我们可以快捷而自由地表达意见的同时,怎样控制自己的思想和键盘下击打出的文字,而不使它成为一种新的暴力。
而在这种暴力面前,我们仅有的那点隐私却显得那么弱不禁风,不得不让我们感觉到我们的隐私正处在一个极不“隐私”的环境下,正如美国学者A..斯皮内罗所惊呼:“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一个人保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权正在消失”一样,信息产业巨头斯科特·麦克尼利也曾断言:“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私生活已不复存在”,“电子监督本领通天,人类未来无隐私”。
网络隐私保护的挑战与解决措施

网络隐私保护的挑战与解决措施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互联网,我们能够方便地获取各种信息、进行在线交流并实现在线购物等各种活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网络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以及一些解决措施。
首先,网络隐私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个人信息的泄露。
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在使用互联网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和电话号码等。
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将有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甚至引发身份盗窃等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一种解决措施是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网站和应用开发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得到有效加密和保护。
同时,政府也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其次,网络监控成为网络隐私保护面临的另一个挑战。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政府和互联网公司可以更加容易地对个人网络活动进行监控。
在某些国家,政府对互联网进行了广泛的监控,包括对通信内容的监控、个人网上活动的监控等。
这种监控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而且对公民的自由和人权构成了严重威胁。
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途径是加强对网络监控的监管。
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对网络监控行为进行限制,并确保监控行为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第三,个人隐私保护还面临广告追踪的挑战。
广告追踪是指广告公司通过收集个人在线活动数据来定向投放广告。
虽然广告追踪有助于提供更精准和个性化的广告服务,但也对个人隐私构成了潜在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浏览器和应用软件已经开始采用隐私保护技术,例如广告拦截器和追踪阻止器等。
此外,政府也应当加强对广告追踪行为的监管,并要求广告公司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进行明确披露,给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权。
最后,网络隐私保护还面临着公共安全和调查需求的挑战。
在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安全的背景下,政府可能需要对特定个人进行网络监控。
然而,这种调查行为必须建立在合法和正当的基础上,并受到相应监管的限制。
网络时代隐私保护的难题与解决方案

网络时代隐私保护的难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我们正逐渐进入一个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时代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的个人隐私可能会受到泄露、滥用甚至侵犯。
本文将探讨网络时代隐私保护的难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隐私保护的难题1. 数据收集与存储问题在网络时代,大量的个人数据被收集和存储,包括我们的个人信息、偏好、行为轨迹等。
然而,这些数据的收集和存储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未经授权的收集、未经充分保护的储存等。
这给我们的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2. 数据共享与传输问题在网络时代,数据可以快速、方便地在不同系统和平台之间共享和传输。
然而,这也意味着我们的个人数据可能会被滥用或泄露。
比如,一些社交媒体平台出售用户数据给广告商,这会导致我们的个人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
3. 技术发展与滥用问题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正被广泛应用于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然而,这些技术的滥用也给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通过数据分析来破解用户的密码、获取其个人隐私。
二、隐私保护的解决方案1.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人们在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政府和立法机构应制定并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共享和传输的规范,并对隐私侵犯行为进行严惩。
2. 提高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个人在网络时代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并采取一些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比如,设置强密码、定期更改密码、不随意共享个人信息等。
3.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在网络时代,加强网络安全技术是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手段。
公司和组织应提高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加密存储和传输个人数据,严格管理和监督数据的使用。
4. 强化个人数据监管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个人数据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个人数据保护机制。
比如,设立独立的隐私保护机构,监督和管理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6100字》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目录1 前言 (1)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1)2.1 《民法典》 (1)2.2 民事司法解释 (2)2.3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条款 (2)3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3)3.1 网络隐私权缺乏立法保护 (3)3.2 网络隐私权客体未得到明确界定 (4)3.3 行业自律程度不高 (4)4 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建议 (5)4.1 完善立法和强化自律 (5)4.2 扩大权利客体范围 (5)4.3 加强对行业自律的引导与管理 (5)结论 (6)参考文献 (7)1 前言我们国家的互联网发展尽管十分迅速,可是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工作却启动较晚,并未受到充分重视,因而,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样是比较薄弱。
同欧美等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制订的法律大多是以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全为中心的网络安全立法,并没有专门对网络隐私权制订的法律,即便有一些规定,但这些都很散,很难有效运用。
而这些相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也只是规定而已,即便有违规的问题,也难以进行惩处,这便愈发让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操作。
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侵权事件日益增加,我国就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已经无法适应目前时代的发展。
因而,为了能让我国互联网能够健康的发展,一定要尽早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此同时,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同样也是目前我国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本论文对网络隐私权展开阐述,分析我国现阶段在该问题上还存在着哪一些难题,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给予一些建议,此外希望能够呼吁立法机构早日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便实现人们既可享受网络发展高效便捷的同时又能保护自己的隐私安全,从而实现我国互联网的持续发展。
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2.1 《民法典》目前我国,与隐私有关的最早条例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该条文依托名誉权保护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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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
本论文就是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如何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做出对策分析。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问题;对策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遭遇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1.网络隐私权1.1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概述1.1.1隐私权概述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1.2网络隐私权概述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1.2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任何在网络上有个人隐私信息的人。
这些信息可以是公民个人亲自输入、上传或申请的信息或资源; 也可以是他人经本人同意而输入、上传或申请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或资源; 还可以是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输入或上传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资料。
因此, 无论该公民个人是否接触过网络, 都可以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
若涉及到死者的网络隐私权,则死者是权利主体,但其权利要依赖其近亲属代为主张。
1.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该包括: 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支配权和网络生活安宁权。
1.3.1. 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隐私信息享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
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搜集、持有、传播或利用他人的网络隐私信息。
公民在网上申请各种账户、参加各种活动时所填写的信息只能作为各网站建档、备案之用,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更不得传与他人。
1.3.2. 网络隐私支配权网络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享有使用、维护、修改和删除的权利。
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有使用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其使用的范围、时间、频率和使用方式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那些与他人利害无关的私人信息, 享有修改、维护和删除的权利。
1.3.3. 网络生活安宁权网络生活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网络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
例如个人的浏览踪迹不受他人非法跟踪、监控;自己的电子邮箱、聊天账户等私人网络空间不受恶意访问, 不受垃圾信息侵扰等。
2.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及其特点2.1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并非所有涉及他人网络隐私的行为都会侵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2.1.1. 非法行为侵犯网络隐私权首先要有侵犯他人网络隐私的行为, 且此行为须是一种非法行为,即该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据,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2.2.2.主观过错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须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即行为人或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侵犯他人的网络隐私,或是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导致他人的网络隐私遭到侵害。
2.2.3.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行为。
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2.3.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犯他人网络隐私之行为与一定损害结果之间要有相应的因果关系。
即此行为应是造成彼结果的必要条件。
2.2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的特点2.2.1在新的技术条件下,运用高科技方法。
如追踪软件,卫星覆盖技术和其他高科技产品进行偷拍偷录,跟踪,监视等,并将其所得信息在网上公布。
高科技使隐私难以保护,其公众人物更是深受其害。
2.2.2被侵犯的范围越来越广。
现在普通人的资料也被商家视为企业资料之一,个人资料也具有经济价值,所以成为被侵犯的对象。
由于传播方式的便捷,使得在预防侵犯隐私方面又增加了不可控制的因素。
2.2.3所造成结果的严重性。
由于网络传播的范围无限,具有开放性。
信息一经上网发布,就会被很多人阅读。
其所造成的结果是非常严重的。
2.2.4对侵犯网络隐私权难以认定,具有复杂性。
由于网络自身的特征,使得在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一些信息传播途径,传播空间等及对信息的浏览,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者对他人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往往比较难以判断和认定。
3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现状我国《宪法》第38条、39条、40条分别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不受侵犯,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字样,却隐含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可以视为宪法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而一些重要部门法却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这一原则性规定,至今未把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
如《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中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对隐私权却只字未提。
在法律实践中,我国通常的做法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
因此现阶段我国还谈不上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定可供适用,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
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有国内一些网站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但它们大多内容简单,且不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说明及相关的安全保证,相反还附上许多免费条款,其效果可想而知。
为规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有关部门曾相继出台一些规定,其中也部分涉及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200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指出:“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虽然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过于笼统,保护手段也相当脆弱,且不便操作,无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足够保护。
4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在目前的条件下,要提高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要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对公民个人进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此外也要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
4.1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不要在网站上留下过多的个人资料以及对个人资料进行加密保护等。
当然,在这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对用户进行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自我保护模式综合体系。
4.2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建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了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这是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前提和法律基础。
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规以增强这部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要对特殊群体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以满足对这些人群进行特殊保护的实际需要。
4.3把刑法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坚强后盾。
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在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交流的时候也存在着泄露个人隐私的危险,例如黑客通过网络窃取个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盗用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这都使个人的隐私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但是,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只能依据传统立法来处理。
但是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还是有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必要。
4.4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性建设。
网络行为的多样性,期望完全通过法律来规制是不可能的,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同时网络立法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
解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还必须依靠行业自律。
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4.5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网络的开发性、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
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可能涉及世界各个国家,相应的网络隐私权的主客体所在地都可能涉及不同的国家,此类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也都会涉及涉案各国以及国际司法的问题。
为了使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较好的保护,我们需要其它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这就应当加强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积极参加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
除了以上方面的保护措施以外,还必须从技术上利用加密、防火墙、身份控制、信息访问控制、防病毒等措施建立技术支持体系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在技术保护方面,我们还要注意仅靠网络用户自身的技术力量远远不能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标,更多的是需要网络服务商等多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实现。
总结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不仅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必须提高公民个人法律意识,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只要社会各有关方面和公民个人共同努力,相互协作,必能营造一个安全、高效、健康的网络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