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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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这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先界定以下几个概念: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只有在理解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保护问题,否则探讨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在我国又称“阴私”,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一般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1]。

而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控制和利用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

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

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于《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2]。

在随后的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4]。

隐私权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

事实上,“网络隐私权”一词并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对应传统隐私权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还没有对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

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5]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形态之一。

互联网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与对策

互联网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与对策

互联网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与对策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日益泄露,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愈加关键。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享受了便利和便捷,但同时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在互联网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和对策。

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个人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它涉及到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健康状况等私密信息,这些信息应该受到保护。

个人隐私的泄露可能导致身份盗窃、资金损失、信用卡欺诈、网络骚扰等问题。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对于个人的安全和自由非常重要。

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数据存储与分享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存储在云端。

这些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

然而,这些数据存储和分享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

个人信息可能被黑客攻击或不法分子窃取,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第三方的数据收集与分析许多互联网公司收集和分析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然而,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往往涉及到隐私权的侵犯。

个人的浏览记录、购物偏好、社交网络行为等信息被第三方滥用,以便进行精准广告投放或其他商业利益追求。

这使得个人很难保护自己的隐私。

社交媒体的隐私问题社交媒体的兴起使得人们更加容易分享自己的个人信息。

然而,很多人并不意识到自己所分享的信息可能具有潜在的风险。

人们常常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自己的生活细节,包括家庭、旅行、工作等,这使得他们成为网络犯罪的潜在目标。

此外,社交媒体的隐私设置和数据安全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使得个人隐私更容易受到侵害。

法律和监管的不足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和监管措施相对滞后。

许多国家缺乏针对互联网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导致个人的隐私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此外,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资源有限,很难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这使得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个人隐私保护的对策和策略教育和意识提高个人隐私保护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公众的意识和教育。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

在这个时代,个人信息不再只是存储在纸质档案中,而是以数字化的方式被收集、存储和分析。

随之而来的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挑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大数据时代的现状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被收集和使用。

当我们使用社交网络、购物网站、手机App等互联网服务时,我们的个人信息就有可能被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号码、甚至是我们的兴趣爱好、购物习惯等。

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

这些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为各方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企业可以根据大数据分析提供更精准的产品推荐和定制化服务,政府可以借助大数据研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制定等。

但与此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也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据统计,2019年中国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网络诈骗案件就超过了60万起,给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风险。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公民信任互联网服务和大数据技术的意愿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是信息收集的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个人信息,可能采取欺骗、强迫、偷窥等手段,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其次是信息安全的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安全威胁也日益增多,这些可能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再次是信息共享的挑战。

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导致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孤岛化,容易造成信息的重复收集和滥用。

最后是隐私权意识的挑战。

由于许多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意识不足,他们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重视,容易招致隐私权泄露的风险。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急需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了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隐患。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了互联网时代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技术手段和个人自我管理三个方面,论述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一、法律保护个人隐私在互联网时代,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是最基本的保障。

政府应该加强隐私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增加对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个人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个人隐私权应纳入法律体系中,确立起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政府应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用途,并限制其向第三方披露和商业变现。

二、采取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在技术手段方面,互联网企业应该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加密和保护,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另外,互联网企业应该明示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并经过用户同意后再进行采集和使用。

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避免滥用用户个人信息。

三、个人自我管理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

个人应该认真审查和评估提供个人信息的需要和合理性,只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

此外,个人也可以通过定期更换密码、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服务和软件来保护个人隐私。

另外,个人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要注意合法性和谨慎性,避免发布过多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以免被他人利用和滥用。

要避免点击带有病毒或恶意链接的信息,避免下载不明来源的软件。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隐私是一个多方面的工作,需要政府、互联网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

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技术手段的加强和个人自我管理的提高,可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为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演讲稿

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演讲稿

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我对互联网时代隐私保
护的一些看法。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便利,但与此同时,我们的个人隐私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

随着
各种社交媒体平台的兴起,我们的个人信息已经变得异常容易被获
取和传播。

无论是我们的个人照片、联系方式,还是我们的日常行
为和偏好,都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给我们带来潜在的危险。

同时,一些互联网公司也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

其次,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呢?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
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

在使用互联网时,我们应该注意保护好自己
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泄露。

其次,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
互联网公司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不受侵犯。

最后,互联网公司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
擅自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确保用户的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让我们共同呼吁,让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成为我们共
同的责任。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让互联网成为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健康的空间。

谢谢大家!。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一、引子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上网人数的逐年增加,网络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却的一部分,在网络中,虚拟身份的人群中的言行越来越侵害到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权利,新兴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之一。

什么是“人肉搜索”呢?经常上网的人一定不会陌生,和传统的机器搜索(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不同,简单地说,“人肉搜索”是利用网络人找人、人帮人的活动。

它是“猫扑(mop)”网在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通过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

既猫扑推出之后,大旗网、天涯等多家网站相继推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网络人群骤增,并引发了一系列另国内外、网内外关注的事件。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对于“人肉搜索”所暴露出的问题,在我国宪法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没有隐私权详细的规定,只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列举,此外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些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只是将“隐私”作为公民名誉权的一种客体而存在,没有上升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资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该解释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一部分予以保护,但就其保护的措施而言仍明显不足,因为其对隐私权的保护限制了种种条件,如需“造成一定影响”等。

这是因为立法者把隐私权等同于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一个最为主要的标志就是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即“造成一定影响”,然而就隐私权而言,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披露、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即可构成侵权,不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志。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没有具体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是比照传统隐私权来保护。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演讲稿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演讲稿

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大家分享关于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但与此同时,我们的隐私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

在互联网上,我们的个
人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泄露、被滥用。

无论是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照片、个人信息,还是在网上购物时留下的银行卡信息,都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此外,一些互联网公司也可能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用于广告推送、数据分析等目的,这也对我们的隐私构成了威胁。

那么,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应该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呢?首先,我们应该提高
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在互联网上留下个人敏感信息,同时加强密码保护,避免使用简单的密码。

其次,我们也应该学会利用隐私保护工具,比如VPN、防火墙等,来保护我们的网络安全。

此外,我们也应该关注并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除了我们个人的努力,我们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加强隐私保护。

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侵犯隐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互联网公司也应该加强自律,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不得擅自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同时,媒体和公众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

总而言之,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我们每个人都
高度重视。

只有通过个人努力和社会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隐私,让互联网成为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空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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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 2014 届)法政学院题目: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学号:*************名:***专业班级:法学101指导教师:何菲职称:讲师2014年5月22日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设计(论文)《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引用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目录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传统隐私权的分析和界定 (1)二、互联网对传统隐私权概念的影响 (2)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法理辨析 (3)(一)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是否存在新的定义 (3)(二)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3)(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特点 (3)(四)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性质 (3)(五)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4)四、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侵权类型 (4)(一)擅自披露他人隐私 (4)(二)非法获取、利用个人信息 (4)1. 网络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4)2. 黑客对网络用户的侵害 (4)五、国外关于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 (4)(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 (5)(二)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 (5)六、我国在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5)七、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 (6)(一)以立法保护为核心 (6)(二)以行业自律保护模式为补充 (7)结语 (8)致谢 (8)参考文献 (9)浙江农林大学毕业论文论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程章尧内容提要:21世纪,网络侵权事件越来越多,特别是针对隐私权的侵害,而且其中的侵权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界定了传统隐私权,并透过传统隐私权,分析了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基本内容、特点和性质,确立了其保护的基本原则,揭示了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的侵权类型。

根据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现状,提出了以立法保护为核心,行业保护模式为补充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建议,当然还有一点也非常重要,那就是我们每个人自身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避免被不法之徒所侵害。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以完善中国大陆在这方面的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时代侵权类型保护现状保护模式引言隐私权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人格权,保护隐私权已经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通过互联网侵害公民隐私的现象出现爆发式增长,侵害手段也越来越丰富,对传统隐私权的界定发起了严峻的挑战。

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概念出现不确定性,而对其保护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网络时代下的隐私权的侵权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对其保护的难度也在逐步加大,其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而目前我国对其保护并不理想,保护的现状令人担忧,许多方面有待改善。

因此,在网络时代下如何保护好个人的隐私是本文接下来要分析和解决的问题。

一、传统隐私权的概述(一)传统隐私权的分析“在人格权具体化的新兴个别人格权中,以隐私权最为重要,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概括性的权利。

”[5]“19世纪末叶,大众媒体在美国渐次发达,传播揭露各种个人私密的消息,使Warren与Brandeis二位波士顿律师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发表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论文,影响深远。

”[2]从那时开始,人们开始关注自身的隐私是否受到侵犯,法律也开始确认和保护公众的隐私。

通过各国对隐私这一课题的研究探索,隐私权理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内涵也扩充了许多。

“1973年《法国民法》增设第9条规定:“任何人享有对其私生活应受尊重的权利”。

”[3]“美国继受英国侵权行为法,但关于人格保护有重大发展,创设了Right of Privacy。

”[4]由上述有关传统隐私权的发展历程可推导出,传统隐私权所涵盖的范围正在扩大,但总体来说,其基本含义没有发生太大改变,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也没有出现颠覆性变化。

[1]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7页。

[2]同上书,第4页。

[3]同上书,第25页。

[4]同上书,第26页。

(二)传统隐私权的界定通过上文的分析、论证,可以将传统隐私权界定为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扰等内容。

而我国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就显得比较落后。

三十年前大陆才把“隐私”作为一个法律术语。

通说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笔者赞同通说观点。

综合各个学者观点和相关司法实践,隐私的含义可以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两方面来理解,一是“隐”,即主观上不愿被他人知悉或侵扰。

二是“私”,即客观上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

而隐私的内容由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构成。

[5]二、互联网对传统隐私权概念的影响“在网络时代,网络是作为侵权行为的媒介发生作用的,网络本身不是侵犯隐私权的主体。

”[6]“隐私权保护的强化与现代信息社会具有密切不可分的关系。

由于计算机、网络等各种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国家、企业或个人能够迅速地搜集、储存、传送有关个人的各种资料,以不同的方式加以组合或呈现,可用来预测个人的行为模式、消费习惯,然后搜集起来作为一种资源或商品加以运用。

”[7]可从两个方面概括之:一方面,随着淘宝网、京东网等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群众购物,但也使公民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加。

“受侵害者常难以知悉或防范其隐私资料被窥探、搜集或利用,信息社会使个人成为所谓的“透明人”,甚至裸体化。

”[8]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密切,隐私权的经济价值开始增加。

“在现代信息社会,人人得为隐私的被害人,人人亦得为加害人。

”[9]不法分子通过便利的网络技术,侵害他人的隐私。

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法理辨析(一)网络时代下隐私权是否存在新的定义隐私权与通过网络行使言论自由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它们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是由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存在不同特点所决定的。

通过网络行使言论自由难免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

那么网络时代下隐私权是否是一个新的概念,需要下一个新定义吗?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不是一个新概念。

它呈现出动态发展的特点,实质上是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伸与体现,是传统隐私权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基于互联网这种新型的信息和资料传递手段而出现的一项重要权利。

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5]参见张鸿霞、郑宁等:《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页。

[6]同上书,第18页。

[7]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7页。

[8]同上书,第177页。

[9]同上书,第177页。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10]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就是指信息隐私权,“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1]笔者进一步认为其是隐私权的一个子概念,即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空间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还有,网络隐私权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其内涵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改变,其保护范围也会逐步扩大。

最近见解认为隐私并指对个人资料的控制。

[12](二)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基本内容王泽鉴先生认为“隐私权系由两个核心部分构成之,一为私密领域,一为信息自主。

”[13]笔者完全赞同他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同意权、告知权、保密权、确定权、删除权和求偿权。

但是随着网络技术地发展、全球化地加深,其基本内容也许会进一步延伸、扩展。

到时候,如果出现新情况,可以先用漏洞填补规则解决,如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还不能有效保护,再新增内容。

行政法和刑法也如同民法,此处不再重复论证上述内容。

(三)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特点“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性,一方面要保护被害人,他方面要顾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维护网络服务的运作。

”[14]有些学者甚至认为,“网络隐私侵权发生以后,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15]它给隐私权人造成的伤害可以说是不可估量的,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笔者部分赞同其观点,但认为可以将侵害网络隐私行为的负面作用显著降低。

在网络时代,消费者这一群体正日益扩大,大量网民选择网购。

就如笔者就常在淘宝上购买书籍。

由此可能使许多网站利用专门软件获取自身的私人信息。

综上可得出网络隐私权的特征包括调整范围限定在网络社会生活中。

侵权主体多元化和侵权客体大大扩大等方面。

[16](四)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性质隐私权提出以来,学者一致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

“无论是在美国法或德国法上的隐私权均在保护人格上的精神利益。

”[17]但是,现今社会“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仅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大多数是基于利益的驱使。

“经过长期累积的发展,最近几年德国联邦[10]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专刊。

[11]冯娜:《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当代法学》2002年第6期。

[12]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4页。

[13]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8页。

[14]同上书,第246页。

[15]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

[16]参见张鸿霞、郑宁等:《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17]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4页。

法院明确肯认人格权的内容除精神利益外,尚包括财产利益。

”[18]笔者认为隐私权主要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侧重于精神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网络发展,隐私权对财产利益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

现实中大量案例可以证明这点。

(五)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控制权模式为基础,各国都在立法或者在政策中确立起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原则,并且各国所规定的原则在相当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可以为我国未来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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