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困境.doc
民法典对网络隐私的保护

民法典对网络隐私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成为人们重要的交流和信息获取平台。
然而,网络也带来了许多隐私泄露和侵犯的问题。
为了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颁布实施了民法典,在其中对网络隐私进行了专门的保护规定。
一、网络隐私的定义与重要性网络隐私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在使用互联网和网络服务时产生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浏览记录、通信内容等。
网络隐私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经济利益受损等问题,因此保护网络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典规定的网络隐私权利1. 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播用户的个人信息,同时用户也享有自己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2. 通信秘密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进行非法窃听、监控或者篡改用户的网络通信内容,同时用户也享有通信秘密的知情权和保密权。
3. 隐私权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的隐私权被明确规定并受到保护。
网络用户有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入或窥探个人隐私的行为,比如未经许可的监视、录音或者拍摄。
1. 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需经过用户的明示同意,并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2. 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传输和接入的中介,网络运营商有责任保护网络用户的通信秘密。
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窃听、监控或者获取用户的通信内容。
3. 用户自身责任:网络用户也应自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合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避免随意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四、网络隐私保护的救济方式当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1. 要求删除、停止侵权行为:网络用户可以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删除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关记录和信息。
2. 请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因隐私泄露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 引言1.1 概述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上享有的隐私保护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受非法侵扰及公开的权利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利用变得日益频繁,导致网络隐私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和侵犯。
强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必然需求,也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只有建立健全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个人信息泄露、侵犯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本文将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法律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网络隐私权维护的困难与挑战以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案例分析等多个角度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加强对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认识,提出完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与能力的建议。
2. 正文2.1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在网络上留下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是每个人的重要资产,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通讯录等,如果这些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将给个人带来严重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保护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有自己的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他人窥视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限制他人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确保个人隐私得到尊重。
维护公民权利。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包括自由言论权、人格权等,确保公民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隐私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现代社会对个人尊严和权利的重要保障。
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维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的隐私权逐渐向网络空间延伸,网络隐私权应运而生。
立法的不完善和监管不力导致网络隐私侵权愈演愈烈。
本文是以民法为视角,在简要介绍网络隐私权并分析域外及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坚持以公法规制为主,私法自治为辅,政策引导相结合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民法保护一、网络隐私权概述网络隐私权是学术界以隐私权为基础而提出的一种新概念。
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和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内的延伸,本质上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就具体内容而言,网络隐私权包括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享有权、隐私支配权、隐私控制权和隐私利用权等。
[1]网络隐私权具有隐私权的一般特征。
例如: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权利内容涉及私人生活安宁、信息保密等方面。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网络隐私权具有了如下特殊性:客体不断拓展;财产权属性更加突出;网络隐私由个人的私人生活转移到对网络中个人数据的控制和利用;网络隐私侵权呈现出便捷性、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等。
二、域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与评析(一)域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世界各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模式选择上存在一定差别,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私法自治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公法规制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私法自治模式美国崇尚自由发展,担心严格的法律会限制网络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因此,美国实行的是以私法自治为主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上的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生活。
美国网络产业的私法自治体现在互联网企业自愿加入自律组织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1997年7月,美国白宫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2]该文件指出政府应尊重市场,充分发挥私营部门的领导作用,同时为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一、网络隐私权相关理论概述首先是知悉权。
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建立在网络隐私存在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具体而言就是隐私权拥有者有权知悉使用该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以及主体性质等多方面的内容,有权依靠正常的手段了解对其信息进行使用的具体情况。
简单而言就是有权知道谁要用其自身的个人信息,用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使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还有使用形式等等。
同时还包括该信息内容会不会被再次传播,以及相关信息所涉及到的权利内容等等。
相对应就是信息使用者必须要承担告知义务,对信息所有人应该知悉的内容进行告知。
其次是选择权,就是说实际上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可以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情况以及收集内容和范围进行选择,可以禁止或者是许可网站或者是单位个人搜集其个人信息内容的权利,这一内容是可以分割的,也就是说用户可以选择让其使用个人信息的全部内容,也可以选择让其使用个人信息的部分内容。
但是在如今的网络社会中,这部分的选择权实际上是最容易被剥夺的,很多网站要求用户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或者是对不完整的个人信息进行补充,依照选择权的规定实际上主动权应该在用户手中,但现实情况下用户只能无条件的输入它所要求的全部个人信息内容,否则不允许进入网站或者是不会提供某些服务,这样所造成的结果只有两种选择就是按照网站要求或者是拒绝进入,用户自身的选择权被剥夺,这对于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网络规范化是不利的。
最后,安全请求权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础内容,从的角度来说,针对侵权所形成的必然结果就是请求权的产生,例如侵权行为中的请求权、不能履行中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等。
在网络社会中,用户自身的个人信息虽然受到了较为严格的保护,但是侵害其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还是时常发生,在发展这一侵权结果之后,用户所要行使的就是请求权,一方面用户有权要求侵害器隐私权行为人停止其侵权行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赔偿用户自身所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当侵权行为人继续侵权或者是拒绝赔偿的情况下,用户有权依靠提起诉讼等司法手段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要求侵权行为人履行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内容。
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路径研究与分析

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路径研究与分析摘要:网络隐私权和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概念,二者之前虽然有区别,但也有联系。
网络隐私权的最大特征,是仅处理在网络范围内发生的个人隐私情况,避免人们的合法隐私权益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受到侵犯。
因此,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支配只与自身的利益有关、而对于公众无关的信息、记录的权利。
关键字: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路径研究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民法保护现状2009年,我国政府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其中26条中明确表明:在互联网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是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依据,同时,也为立法的方向提供了依据。
但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侵权责任法》仅仅是起到了事后救济作用的救济法,并不能明切的确定权责,甚至于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范围等情况都没有说明,具体的惩罚途径更是没有说明,仅仅是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进行了分离,这是其一大欠缺。
我们国家在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10条中将隐私权正式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与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具有同等地位,这显示出我们国家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重视。
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也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加工运输等。
(二)存在的问题1、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无论是现行的《宪法》还是其他的部门法,都没有将隐私权的保护给予相当的重视。
甚至于隐私权并没有真正的被看做是独立的人格权,反而在概念和认知上都将其和名誉权等混为一谈。
即便有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并不是直接的进行保护,且因为重视的程度不够,也并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现,大都比较零散且抽象。
另外一点就是立法比较的落后,很多层面的隐私保护都没有涉及,例如本文的网络隐私权。
2、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责任分配不合理在对具体的网络隐私侵犯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造成损害结果的产生并不是一个人或者一方的责任,事实上,不论是信息的发布者还是热衷于信息传播的千千万万的网友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进行社交、购物、工作、娱乐等各种活动,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信息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交易信息等多个方面。
然而,现实中,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轻而易举。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的个人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数据被用于精准营销、广告推送,甚至被出售给第三方,给用户带来了无尽的骚扰和潜在的风险。
另一方面,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也严重威胁着网络隐私权。
黑客通过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用户的财产安全和个人声誉受到损害。
网络诈骗分子则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诈骗,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是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新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手段层出不穷,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新的问题。
其次,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调查取证困难,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论民法中的网络隐私权

论民法中的网络隐私权【摘要】网络隐私权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变得越发重要,作为个体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与保护。
在民法中,网络隐私权被赋予了重要地位,通过法律规定和保护来确保个人信息不被侵犯。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法律上也规定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和侵权救济方式,以及必须遵守的限制条件。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在不断完善,未来的发展趋势是更加全面的保护和权利扩展。
在此背景下,民法中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将继续受到强调,相关法律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现代网络环境的需求。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民法、法律意义、法律保护、侵权救济、限制条件、发展趋势、重要性、完善、未来发展。
1. 引言1.1 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网络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它关乎着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
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收集、使用和传播,确保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涉及到个人的隐私、财产、荣誉等重要权益。
保护网络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必要性。
只有在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会更愿意在网络空间中分享信息、参与互动。
如果个人信息频繁遭受侵犯,人们将不再信任网络,这将对网络经济、社交网络等方面产生消极影响。
保护网络隐私权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是社会发展和个人权益的需要。
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权利、建立信任关系,对于个人、社会和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中,如何将网络隐私权确立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并加强对其保护和维护,是当前亟需探讨和解决的课题。
1.2 网络隐私权在民法中的地位网络隐私权在民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网络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能更好的规范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个人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人格权益,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内容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始于19 世纪90 年代,由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首次提出。
在我国学术界,张新宝教授认为: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①网络隐私权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新命名的一个非法定的术语,目前国内外都没有明确其定义。
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 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②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综合性人格权,其权利由自己支配,非经本人同意,不受非法侵犯。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我们足不出门就可以尽知天下大事,另一方面也侵犯着我们的个人权利。
在一个无国界无地方区划的虚拟自由王国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数不胜数。
从侵权的主体来划分,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个人的侵权网络的方便快捷,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将个人数据呈现在第三方的应用平台中,而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开传播他们的隐形的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信息,侵犯权利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给权利人带来无形的压力、痛苦。
到现在为止,计算机已经深入寻常百姓家,这种个人侵权方式表现得很普遍、直接,在技术层面上也更难掌控。
( 二) 网络经营者侵权网络经营者是个人数据的保管者,应该采用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困境-
1.前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对于隐私权的威胁。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至今尚无权威认定,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和保护出路由于网络发展时间尚短仍然有着诸多问题。
但是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毋庸置疑的真实存在,且是人类的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一种体现,具体来说这种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确保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自然人的私人信息。
人们在互联网上的隐私主要体现在用户电脑、个人网络主页、论坛、在线数据库、电子邮箱、网络通讯工具、网络调查及专门网站等处的个人隐私。
2民法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困境
2.1立法缺乏
民法对我国当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所处困境首先体现在没有明确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是一种间接保护,尚无具有独立权利类型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我国目前的网络隐私权是在传统隐私权的法律范畴内进行处理的,属于名誉侵权之列。
即使这样,名誉权与传统隐私权也并非完全重合,而网络隐私权更是有着自身独特性,将网络隐私权的处理纳入到名誉权的相关处理之下反映了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的缺失和无奈。
网络隐私相对于传统隐私和名誉权来说
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不能很好完成。
单就立法程序来说,越过传统隐私权而直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也不符合我国立法的相关规范。
即使能够越过一般法而制定特殊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只能采取列举的形式说明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犯隐私权,但是由于网络行为更新快,所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要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2.2司法困难
相比于立法缺失,在具体司法过程中保护网络隐私权也处于相当的困境。
具体来说,当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没有特殊法可依,所依靠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仅是泛泛而谈,例如处理相关案例时主要援引的第二条内容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当面临具体的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时,法官往往会无所适从。
另外,涉及网络隐私权案件往往有多于普通隐私权的涉案人员,而网络人员的真实身份也不易确定,涉案人员位置分散给管辖权也带来挑战,当事人取证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而增加困难,种种原因给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处理增加了困难。
2.3执法限制
执法限制主要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
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一般造成的网络侵权都有较多的涉案人数,侵权责任难以确定,这些特点也决定了网络侵权一旦出现就很难挽回。
处理网络侵权时如果当事人诉诸法律其本身就是对隐私权的再一次伤害,而公开道歉更会引发新一轮的关注和人肉搜索。
网络安全问题无疑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巨大挑战。
黑客、
病毒、木马等各种不同危险因素都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风险。
越来越多的新型病毒不断出现,能够记录、复制、窃取个人信息的软件在网络上层出不穷,以至于经常出现网络隐私已经遍及整个网络却一时间无法找到信息散布的源头。
网络技术的快速提高古城中利弊皆有,而网络空间的无限性更加滋长了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3.提高民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出路
3.1明确保护范围
借鉴西方国家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先进经验首先就是要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和规范。
在英国1984年就颁行的《英国数据保护法》中对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IP地址、网络财产、信用等在内的私人信息,通过网络组织参与的各项私人活动,包括电子邮箱、私人数据库等在内的私人领域。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要首先明确保护范围,为深入保护打好基础。
3.2确立保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和网络隐私权的具体特点,在进行网络隐私权保护时要遵循一定原则。
自主原则,个人有权利决定合法发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时尊重个人的自主权。
无害原则,任何人和组织在了解他人网络信息后都不得以非法途径进行披露和利用,特别是黑客不得复制、改动、破坏他人私人数据。
知情同意原则,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必须要确认受害人是否在知情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复制等行为作出了同意的决定,这种知情只限于对信息了解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不完整的信息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理解为没有知情。
3.3健全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础和重要于段。
健全法律规范要求在当前我国网络侵权事件频发的背景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现有《侵权责任法》的完善中增加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
在适当条件下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制定我国特色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时要坚持综合保护的原则,将宪法、刑法、民法与行政法、诉讼法等结合起来共同保护。
相关部门在当前我国没有特殊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应该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网络隐私权。
3.4增强网民自律
当前,我国不断开展打击网络犯罪行为,造谣、传谣等一批网络大V被逮捕,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也不断得到规范,这些都是基于我国越来越严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困境而产生的,对于净化网络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网民在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上既是受害者有时又是施行者。
网民自律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相关网络知识储备和操作技能,重视对自己隐私的保护,同时又需要不断增强纪律性,将朴素见义勇为的思想纳入到遵纪守法的行为规范中去,不能肆无忌惮地跟风侵害无辜人的网络隐私。
4.结语
保护网络隐私权需要从民法角度不断加强立法,提高执法质量,同时在民法范畴内明确保护范围、确立保护原则、健全具体规定,增强网民自律。
多管齐下,共同为创造良好和谐的网络环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