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文规[2013]1号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局:我省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以下简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自专项治理、审核、换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游)(以下简称许可证)以来,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依法管理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但是,仍有一些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存在赌博、无证照经营、非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违法违规现象。
在许可证的使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业主早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有的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注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却仍在经营;还有少数被吊销的证照未能及时收回;个别地区擅自印制、伪造许可证,骗取工商营业执照,严重扰乱了电子游戏市场经营秩序。
为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促进电子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文化厅决定对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登记,并换发2008版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对象(一)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要求,经重新审核登记合格,报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并按苏文市[2006]22号文件换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游)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2006年3月1日后依法变更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经文化部和省文化厅批准试点地区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换发时间及顺序从2008年11月25日-2009年2月18日,全省换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江苏省文化厅印制的具有防伪功能的2008版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1)。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考级等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考级等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文办[2014]5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文化厅【发布日期】2014.12.05【实施日期】2014.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考级等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苏文办〔2014〕55号)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化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发挥文化法律法规的刚性作用,省文化厅已将公共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考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统一授予厅文化市场处(市场办)行使。
请各地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认真履行职能,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市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加大对文化领域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为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鉴于公共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考级等领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相关业务相对陌生,请各地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与业务管理部门主动对接、相互配合,在2014年底前将上述领域的执法事项纳入日常执法工作,相关内容嵌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业务管理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交当地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办理,并为执法机构办理案件给予必要的专业支持。
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市场办)及相关业务处室将对各地办理相关案件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
附件:1.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案件移送单江苏省文化厅2014年12月5日附件1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1.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拓展训练器材的安全标准和使用方法在空中完成攀登、跳跃、行进、下降等动作高空拓展训练器材分为高空独木、高空击球、高空抓杠、合力制胜、软梯、高空断桥、高空荡木、绝壁逢生、缅甸桥、轮胎墙、高空相依、乘风破浪、空中吊桩、高空荡木、步步登高、飞夺泸定桥等。
场地拓展训练器材分宇宙泥浆、缅甸桶、霹雳舞步、隔岛跃进、赏鲸船、翻山越岭、甜甜圈、匍匐前进、脚吊环桥、硫酸池、礼让通行、齐心协力、携手并进等。
水上拓展训练器材分攀网过河、乘风破浪、水上独木桥、栈道桥、溜索过河、滚筒桥、情侣桥、水上漂、搭板过河、溜索、吊索桥等。
大庆国防教育基地拓展训练器材等项目技术参数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其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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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繁荣舞台艺术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7日关于繁荣舞台艺术的意见(省文化厅、省财政厅)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是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省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取得丰硕成果,但有影响的精品力作和知名品牌还不够多。
为加快推动我省舞台艺术繁荣发展,打造更多舞台艺术精品,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意见》(苏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繁荣舞台艺术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战略部署,将繁荣舞台艺术作为实施文化建设工程、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重点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以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为龙头,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拉动相结合,显著提升创作生产能力,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精品,进一步提升江苏在全国文化艺术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更好地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十二五”时期,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繁荣舞台艺术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较为成熟的舞台艺术演出市场,培育造就一批全国知名的舞台艺术品牌和团队,力争在国家级重大艺术活动中获奖作品数量和质量均跃居全国第一方阵。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苏文旅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文旅规〔2020〕3号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8月17日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文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旅重点实验室是我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文化和旅游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实施专项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组织相关学术交流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关键和共性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推动文化、旅游和科技的深度融合。
第三条文旅重点实验室依托省内文化和旅游领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科研实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是文旅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实施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负责文旅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管理、评估和检查工作。
3.指导文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协调解决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制定对文旅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本单位文旅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任务、研究重点和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doc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一)距离要求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 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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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积标准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8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5 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1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5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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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8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5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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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必须是五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8 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或者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的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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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注册资金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 万元。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万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不得少于4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2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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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苏文市[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文市[2008]43号)各市、县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近年来,我省各级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网吧市场总体秩序日趋好转,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改善宏观调控,推进网吧连锁,加强内容管理,完善法制体系,根据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善宏观调控妥善处理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充分发挥网吧总量布局规划对调控市场的重要作用。
各市、县文化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网吧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情况自评报告和2008-2010年网吧总量布局规划修订方案,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各省辖市汇总。
2008年10月31日前各省辖市将本辖区规划报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综合平衡后报文化部批准。
各市、县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文化部及省文化厅同意的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网吧许可工作。
坚持“有进有出”,综合运用市场准入、执法监管等手段促进网吧市场秩序规范。
各市、县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评估本辖区网吧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成效,对市场混乱、监管力量不足、群众意见大的地区,要严格限制网吧数量,不得增加总量;对市场已经饱和的地区,要着重调整存量,优化结构;对原有规划数量与现实市场需要矛盾比较突出,且目前市场秩序较为规范、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地区,可修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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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文规〔2013〕1号)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根据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下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文化厅2013年7月1日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一)距离要求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二)面积标准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必须是五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8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或者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的配套项目。
以上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注册资金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万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不得少于400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200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100万元。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房产权属证书乡镇娱乐场所房屋用途证明应为乡镇以上政府建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必要时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二、行政指导和设立审批程序(一)行政指导程序1.行政指导(1)申请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登记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2.实地检查指导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征询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及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建议。
(5)其他需要检查指导的内容。
(二)设立审批程序1.受理(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
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公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拟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3.听证(1)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及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发布公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提前7日告知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4)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如遇特殊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答复后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验收拟设立娱乐场所完成筹建后,其经营者应主动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1)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资质核查是否合格。
(2)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3)歌舞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曲库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许可证明;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4)游艺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有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经过改动;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是否超过500元。
(5)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6)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5.许可决定拟设立场所经验收合格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整改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1.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参照上述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娱乐场所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4)组织机构和章程;(5)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6)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4)娱乐场所原名称变更或注销证明;(5)娱乐场所新名称核准证明。
4.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或者曲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变化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娱乐场所2年内因违规经营,被处以2次责令停业整顿的,不予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更手续。
(四)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营业执照副本;3.近两年的营业情况报告;4.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发证机关要摸清经营场所现状,现场核对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场所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给予六个月时间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换证,并予以注销,同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场所设立条件未发生变更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五)娱乐经营许可证注(吊)销娱乐场所因违法违规经营应被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按照《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六)生产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查在我省注册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省文化厅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查的申请,省文化厅将通过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三、要求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娱乐场所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学习《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健全机制,创新举措,落实责任,依法行政,把娱乐场所纳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轨道,确保我省娱乐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凡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