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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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

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

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交模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然而,这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隐私问题。

个人信息的泄露、网络监控和数据滥用等问题日益严重,引发了对互联网隐私保护的关注。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互联网隐私保护的基石。

该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且必须告知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同时,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二、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是对互联网隐私保护的进一步规定。

该法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

根据该法,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必须经过明确的目的和合法依据,并且必须告知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个人数据的处理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和透明的原则。

个人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三、网络监管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监管成为了互联网隐私保护的重要环节。

网络监管法旨在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的行为,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

根据该法,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同时,他们也必须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出售。

四、跨境数据传输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全球化,跨境数据传输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跨境数据传输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且必须确保接收方国家具备相应的数据保护措施。

同时,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也必须符合国际上的相关法律和协议。

总结起来,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保护法、网络监管法和跨境数据传输规定等。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为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网络安全法》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法律。

该法强调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刑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上述的基本法律,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比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它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有所涉及。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介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紧密地与网络环境相连。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包括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通信内容、行为轨迹等方面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1.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会收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

2. 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繁发生,个人信息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

3. 跨境数据流转: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不同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标准差异巨大,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社交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平台上个人信息被公开展示,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措施:1. 数据保护法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强化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 隐私政策:网站和应用程序通常会发布隐私政策,明确说明他们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并允许用户选择是否同意分享信息。

3.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被非法获取。

4. 数据主体权利:个人可以行使自己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如查询、更正、删除等,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5. 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制定了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思考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逐渐成为公共资源,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规定了网络隐私的定义、保护范围、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并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法律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对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行为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删除、更正等。

此外,网络运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都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需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然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依然突出。

一些企业或个人在不经允许的情况下收集和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甚至将其出售给其他企业,给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威胁。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还不够明确和严厉,一些违法行为难以追究,个人信息主体的维权途径受限。

此外,在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方面,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仍存在不足,很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不力。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首先,应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研究和推广,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水平。

此外,应建立起个人信息主体的维权渠道,加大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总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虽然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只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技术手段的应用等,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隐私权,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网络上,个人信息、交易记录、浏览历史等数据的泄露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变得愈加复杂和有挑战性。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成为了当下网络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情况,并提出建议或改进措施,以促进网络隐私权的更有效保障。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目标:本文的研究目标是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以此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范畴和法律基础,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效果,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以提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水平。

内容:1.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2.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及其实际效果4.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5.对中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护机制,并通过案例分析及实际调查,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情况。

步骤:1.文献研究:梳理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及其内涵和范畴。

2.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总结网络隐私泄露的原因、法律责任以及法院裁判标准等相关问题。

3.实地调查:搜集和分析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聚焦问题,了解人们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态度和行为。

4.归纳和总结:对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具体产品开发建议。

四、论文结构和时间安排结构:1.引言:研究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2.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讨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涵和范畴。

3.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比较分析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和特点。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1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1课题背景从十多年前的2G网到如今正在普及的5G网的一个升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带给人们日新月异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已然到来。

既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新技术,为公民获取各种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但也因其庞大的数据量及其快速的流通速度等特点给公民的网络隐私造成严重的泄露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忧虑和深思。

1.2研究意义多方面分析和研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于如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合理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对促进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活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权,追求幸福安宁的生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2文献综述2.1国外研究进展美国是一个向来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的国家,而这种理念也体现在美国法治的方方面面,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十分崇尚自由、以及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因此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开始时间较早,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渐渐也走在世界前列。

20世纪初,美国就已经形成有体系的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规范为辅的模式来保护个人网络隐私。

而后设立的诸如1974年《隐私法》,1980年《隐私保护法》等都对隐私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丰富和完善了美国隐私法律保护体系。

《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最初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后来经过时代的发展隐私权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该法又把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包括在隐私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

《隐私权法》则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的隐私。

《有线通讯政策法》是为了保个人隐私不被有线服务商侵犯而制定的。

《在线隐私权法》则对在线1 / 5商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颁行于2001年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规则》则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这一特定的权利主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隐私数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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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李玲君(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730070)【摘 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

在网络时代,以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冲击,网络空间信息的流动性、交互性更是让隐私权的保护陷入困境,对隐私权的侵犯呈现出新的特点。

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现在面对网络时代的隐私权难题,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需要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寻求突破,制定专门法律。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网络侵权;法律保护一、网络隐私权的内涵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私事自由决定并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

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则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

简单来说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能在最少的干涉下顺应自己的意愿而生活的权利。

要求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利用和禁止在网上泄露的一种人格权。

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知情权。

它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基本权利,在网络环境中,个人有权知道是谁在搜集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包含了哪些内容,而且个人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将会与何人分享。

用户应当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就是不全面也是不完整的,因而个人就不能充分、正确的形式选择权。

(2)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选择权。

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上。

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直接或间接的与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

这是网络隐私权中的核心内容,网络用户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针对自己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以保证网络个人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有人将其中的部分内容称为“合理的访问权限”、“维护信息的完整权”、“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权”等等。

网络隐私权人的这些权利内容相互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影响深渊,将之合并为一项权利才便于行驶。

(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

无论搜集何种网络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

个人信息的泄漏或被窃取,无论是人为的还是由于技术上的缺陷,都将严重影响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是网络隐私制度的基础。

二、网络时代对隐私权的侵害现代社会,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出于商业目的,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被收集和利用是无法避免的。

这势必会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

网络作为一种信息的传播媒介,因其触角广泛,覆盖面广使得网络侵权与传统社会中任何侵权方式都不同。

1、侵害方式更为广泛、便捷。

与传统隐私相比网络隐私在内容上更为广泛,而且呈现出不断扩大化的趋势,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财产、甚至是个人及其家族的基因图谱的信息也会包含在内。

由于因特网的数字化、信息传输分组化特点,使得网上信息传播速度十分快捷。

任何一台联网的电脑都是面对整个世界,只要将个人信息资料放在某个网页上或电子公告版上发布就可在瞬间完成侵权过程。

2、侵犯的网络隐私权具有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化性质。

传统上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权属性。

但是,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仅是出于想知道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大多数是基于巨大的利益驱使。

3、侵权行为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

网络隐私侵权主要依靠的的是科技手段去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以瞬间完成,而且由于因特网所涉及的范围不限于某一地区,在这个虚拟空间中,用户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侵权证据很容易被删除。

而且隐私的侵权者往往是通过。

匿名跨国、跨地域远程登陆传播、查阅信息,很难被查到。

4、侵权后果的严重化。

网络空间是一个全球性的,信息传播相当快捷。

公民隐私权一旦在网上披露,全球范围的人在瞬间都能知道,这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

加之侵权者一般具有较高的网络知识,而执法人员整体网络技能相对薄弱,这就造成了取证、执法的困难。

三、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上的侵权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1、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网上信息获取者,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通常情况下,网络信息获取者在“下载”网上信息时,计算机系统就会自动对信息有一个简单的暂时的复制,这时候浏览者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试用无过错责任,那么侵权随时都可以发生。

这对于网络用户而言是不公平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简单来说就是指互联网中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

他们将他人提供的、属于第三者享有版权的作品放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

对于网络内容服务者而言应当试用无过错原则,因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权利人一方,意味着权利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这对于权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网络上的信息资料是实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即使权利人知道权益受到侵害却也无能为力。

而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而言,他们则可以采取技术手段来阻止侵权内容继续在网上传播。

因此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要实行无过错责任,则不论网络信息提供者有无过错,都有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简单而言是消费者信息的监管人、代理人和经济人。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保护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同时,代表消费者向企业推销这些信息。

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建立桥梁,为他们彼此寻找最大的利益优惠。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并不能控制网上传输的信息内容,自始至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是侵权材料的发送人,对侵权材料的存储和传输是由其技术特征所决定的,是对侵权人的要求所作出的一种自动反应。

四、网络时代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时代的到来代表着人类社会的现代文明和发展,但并没有及时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公民的个人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他人不法收集、传输和利用,个人生活也面临着随时被干扰的危险。

2、当前对侵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较为零散,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对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我国目前来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

首先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可以先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行业规范,以此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如果网络经营者遵守了这些标准,就可以免责。

同时还应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以弥补行业自律约束力较弱的缺陷。

这样兼固了网络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也兼固了国家和个人利益,既会保障和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又会使个人隐私得到应有的保护。

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规。

在法规中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处分程序,网络经营者和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个人数据的使用,个人数据的披露和公开,以及侵权救济方式等。

加强判例作用,建立一套动态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网络的飞速发展会出现一些全新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静止的、滞后的法律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

判例会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修改《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电子证据的规定,而网络环境下侵害隐私权的证据是电子证据,修改民诉法,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并明确在什么条件下电子证据才是证据。

只有这样才会便于这类纠纷的解决,确保实体法的实施。

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

通过宣传使用户树立隐私权观念,了解网上隐私权方面的立法,知悉各网站隐私政策,知道选择加密软件,小心对付垃圾邮件等,使用户懂得用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1]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楚:《网络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

(上接第60页)记制度,不仅使商事登记立法复杂化,而且导致对不同的主体实行差别待遇,造成了市场准入的不公平,从而打击市场主体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商事登记制度作用的发挥。

2、分散立法不仅造成了制度的重叠,而且使许多法律的盲点、空白、漏洞也存在于法规之中。

典型的例子是因商事登记机关的错误,导致商事登记公告不实或者造成交易相对人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我国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的责任,但是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法条设计本身没有针对交易相对人或第三人利益,出现了立法上的“真空”。

3、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文件相互之间存在矛盾。

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关系不明确,而在实际上,“企业法人可含纳公司”,这便使法律文件在整体上存在不协调。

4、商事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对效率有所忽视,表现出过于想交易安全倾斜,尤其是对登记申请人效率的忽视。

主要表现在:第一,赋予登记机关的某些登记管理上的裁量权,使其拖延登记有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第二,登记过程中所需审批和核准的要求过多,妨碍了商主体以便捷的方式组建与运转,增大了设立商主体成本的不必要的支出。

(三)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措施。

1、统一立法,改变立法形式分散而引起的弊端。

法制健全的基本要求是法的统一。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首先必须改变其复杂的立法现状。

我国应大胆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事立法之路。

2、商事登记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即应重安全,也应突出效率,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

我国现有的商事登记制度过于强调安全,并为此采用了加强国家干预的诸多机制作保障,造成了重管理轻效率的弊端。

集中体现于国家行政管理上,强调行政审批程序的适用,而忽视对商事主体利益的保护。

我们不否认应当重视商事登记制度的安全价值,但也必须注重其效率价值的实现。

商事登记立法要以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为目标,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关键是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政府必须退出经济活动领域,应减少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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