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互联网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
然而,同时也面临着个人隐私被侵犯的风险。
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隐私权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是指在使用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社交媒体和其他数字技术的过程中,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的实践。
尽管存在许多不同的隐私侵犯风险,但是仍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个人隐私权。
首先,个人可以自我保护,保护个人信息的首要步骤是保持谨慎。
不要轻易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的等等。
在进行在线交易或支付的时候,尽可能使用正规网站,避免让第三方获取到个人银行账户密码等个人敏感信息。
此外,每个用户都应该具备对隐私条款的基本知识,并检查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以确保自己不会因为过度分享个人信息而遭受风险。
其次,企业和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隐私条款来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
企业应该创建隐私保护团队,明确采用什么样的隐私保护方案,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同时,政府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企业和官方机构对个人隐私进行限制处理的管制要求。
除此之外,还需要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技术措施以保护用户隐私。
例如,可以实现加密数据传输、防护网络攻击和拦截访问数据等手段来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综上所述: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一项必修课。
所有参与者,包括个人、政府和企业,都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利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建立公开透明的数据保护体系,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网络服务协议的隐私权保护与管理

网络服务协议的隐私权保护与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服务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隐私泄露与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网络服务协议中的隐私权保护与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1. 隐私权保护在网络服务协议中的重要性网络服务协议是为了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权益关系而制定的合同,其中隐私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隐私权保护不仅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还包括信息安全、数据保护以及用户权益的保护。
网络服务协议中的隐私权条款可以帮助用户了解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从而保护用户的隐私权。
2. 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在网络服务协议中,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是一项关键的内容。
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明确说明他们收集哪些用户信息、如何存储和保护这些信息以及使用这些信息的目的。
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这些信息的泄露将给用户带来潜在的风险。
通过网络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用户可以了解并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
3. 信息安全与数据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网络安全威胁也不断涌现。
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在网络服务协议中明确承诺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或滥用。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应该规定用户责任,要求用户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只有通过加强信息安全与数据保护,才能确保网络服务的可信性和用户权益的保护。
4. 用户权益的保护网络服务协议应该明确规定用户在享受网络服务过程中的权益与义务。
用户在协议中应该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包括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充分知情,以及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控制权。
此外,协议还应该明确规定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访问、更正和删除的权利,以及针对个人信息滥用行为进行投诉和追责的渠道。
通过明确用户权益,可以提高用户满意度,促进网络服务的健康发展。
2024年网络安全隐私保护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网络安全隐私保护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范围与定义1.1 协议范围1.2 定义第二条数据保护责任2.1 数据收集与使用2.2 数据存储与保护2.3 数据共享与传输第三条用户隐私权3.1 用户信息保护3.2 用户隐私设置3.3 用户数据访问与更正第四条数据安全措施4.1 数据加密4.2 访问控制4.3 安全事件响应第五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5.1 合规要求5.2 合规评估与审计5.3 合规违规处理第六条用户通知与同意6.2 用户同意6.3 重大变更通知第七条责任限制与排除7.1 责任限制7.2 排除责任事项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承担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适用法律9.3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0.1 协议生效10.2 协议终止10.3 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一般条款11.1 通知11.2 修改与补充11.3 完整协议第十二条适用法律与管辖12.2 争议管辖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义务13.2 例外情况13.3 泄露后的处理第十四条权利与义务的转让14.1 权利转让14.2 义务转让14.3 同意转让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范围与定义1.1 协议范围1.2 定义(1)甲方:指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或个人。
(2)乙方:指使用甲方提供的网络服务的用户。
(3)个人数据:指可以识别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以识别乙方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身份证号码等。
(4)网络服务: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购物、社交、娱乐、电子邮件等。
第二条数据保护责任2.1 数据收集与使用甲方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将收集乙方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保障服务的正常运行。
甲方承诺仅收集与服务直接相关的人员信息,并明确告知乙方收集信息的目的、范围和方式。
2.2 数据存储与保护甲方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和与管理措施,确保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披露、修改或破坏。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网络隐私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伦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
首先,网络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我们在网上进行各种活动,包括购物、社交、银行业务等,因此我们的个人隐私数据也在网络上流动。
如果我们不加以保护,这些数据可能会被黑客窃取或被不法分子利用,给我们带来严重的损失。
其次,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每个人都有权享有隐私。
因此,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比如加强数据安全措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
最后,保护隐私权也符合商业道德,企业如果不尊重用户的隐私权,可能会失去用户的信任,从而影响其商业利益。
反方,网络隐私权保护虽然重要,但也需要权衡其他利益。
首先,网络安全同样重要,如果过分强调隐私权保护,可能会影响网络安全的实现。
比如,一些反恐部门可能需要获取个人的通讯记录等信息来进行调查,如果过于严格保护隐私权,可能会给这些工作带来困难。
其次,一些新兴技术可能需要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来实现更好的用户体验,如果过于严格保护隐私权,可能会限制这些技术的发展。
最后,一些企业可能需要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进行精准营销等活动,如果过于严格保护隐私权,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商业利益。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的一句话,“隐私是我们的自由之一,而不是我们买来的商品。
”这句话表达了隐私权的重要性,我们不能用其他利益来换取隐私权。
另外,美国NSA监听丑闻就是一个经典案例,它揭露了政府可能会滥用权力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因此,我坚信网络隐私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伦理责任。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都保障了人们的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保护是对这一基本权利在互联网时代的延伸和保障。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隐私是一种人类的权利和自由的最重要的基础之一。
”因此,我们有责任保护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
其次,网络隐私泄露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流通变得越来越频繁,一旦个人隐私被泄露,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精神上的伤害。
比如,2013年爱德华·斯诺登揭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大规模监控公民的行为,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隐私保护讨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最后,网络隐私权保护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会被滥用,影响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说,“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人们有权知道他们的政府在做什么。
”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权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它关乎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并影响公民权利。
我们有责任采取措施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以确保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安全。
反方,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应过度强调。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应过度强调。
首先,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决定了隐私权无法得到完全保障。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过度强调隐私权保护可能会对互联网的发展和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平衡关系。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能需要适当限制个人隐私权。
比如,在反恐怖主义和打击犯罪等方面,政府可能需要获取一定范围的个人信息来进行调查和监控。
正如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因此,我们不能过度强调个人隐私权,而忽视了公共利益。
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

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的隐私信息很容易受到侵犯,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权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空间中拥有的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权利。
这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等。
在网络上,个人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他人获取和滥用,所以保护网络隐私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1. 个人权利保护:网络隐私权是个人权利的一种延伸。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保证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2. 信任建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建立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信任关系。
如果一个网站能够保护用户隐私并且不滥用用户信息,用户会更愿意使用该网站,并对其产生信任感。
反之,如果一个网站泄露用户的隐私信息或者滥用用户数据,用户将会对其失去信任。
3. 商业保护:对于企业来说,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是保护自身商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如果企业不能有效保护用户的隐私,可能会面临用户流失、声誉受损等问题,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前景。
4. 社会稳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也时有发生。
如果个人的隐私信息被滥用,不仅会影响个人的安全,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三、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措施1. 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个人应该增强对网络隐私权的重视,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谨慎披露个人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2. 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加强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机制,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政策,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和立法机构应当推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对于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法律制裁。
4. 提供技术手段支持: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网络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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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3No.9Sep.2012第33卷第9期2012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界定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项全新的权利,实际上就是指处在网络背景下的个人隐私权。
根据通说,网络隐私权是指在没有获得本人同意或授权的前提下,他人不得擅自在网上收集、取得、利用和传输本人个人资料与信息的权利。
相比现实空间中的隐私权,也就是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主要涉及个人数据、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数据。
关于个人数据,通说认为是指关于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主要包括可用于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各种信息。
所谓可以识别,是指可以被证明是某人,这种证明既可能是直接的证明、也可以是间接的证明。
尤其是通过对其身体的、精神的、生理的、文化的或生活身份的一项或多项信息进行界定。
和传统隐私权最大的一点不同,网络隐私权主要突出在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支配权。
如何对网络世界中的个人数据和信息进行保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点所在。
相比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首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难以确定。
考虑到网络本身的特点,兼具开放性与虚拟性,网络隐私权在遭遇侵权时,其侵权人一般较为隐蔽,不像现实世界中的侵权人容易确定。
不易确定侵权行为人给被侵权人维权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其次,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领域也有其自身特点。
主要有以下类型: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电子邮件、网络广告中的个人隐私问题;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雇主对雇员隐私权的侵犯;政府的侵权行为;黑客攻击。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分析(一)《宪法》中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定及分析《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分别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虽然,这些条文没有明确提出公民的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但从不同层次、角度界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私人空间、活动不受侵害,并且为其他部门法及司法解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同样,对网络隐私权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民法》中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定及分析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在我国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受保护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如侮辱、诽谤等加以损害。
可以看到,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进行直接而明确保护的条文,但是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民法通则》中依然贯彻了保障人身权的基本原则。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当然应当受到保护。
2.我国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
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明确网络用户利用网络进行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帮助,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删除、屏蔽等。
这一规定还提到如果网络服务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需要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相比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更加细化。
《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提出隐私权,同时也是从法律这个层面上,第一次明确地单独列论网络隐私权保护于智精(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的大量个人信息暴露于网络环境下,网络供应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也日益严重。
本文着重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厘清,并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保护方式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9-0033-0333--出了网络隐私权,并具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构成侵权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该法中,主要是在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有关规定,显示了立法者对网络隐私权侵权的重视,也反映了网络侵权问题的突出性特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3.从司法解释中同样可以看出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关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不能直接找到关于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肯定了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以虚假捏造的事实丑化、侮辱诽谤他人,使社会公众对他人的评价下降,造成较大或较恶劣影响,即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其中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三)行政法中隐私权保护规定及分析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论是现实空间还是网络空间都是一样的,因此,利用网络空间,通过操作计算机等方式,都不应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同时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违反前述规定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对上网用户的隐私进行保护,不得随意泄露上网用户的个人资料及个人信息。
并在第十九条中明确了关于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泄露上网用户个人资料及隐私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上网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应和在现实空间一样,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人侵犯其通讯自由及通讯秘密。
在第十八条中明确,如侵犯上网用户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侮辱或诽谤他人的行为,或者是破坏他人进行的通信行为,如电子邮件或数据资料等,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等也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些规定分别从实体上、程序上规定了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
对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较为细致的立法保护。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问题分析首先,《侵权责任法》中对于隐私权保护不足。
虽然隐私权在该法的第二条第二款以列举的方式出现,但是其他条款对于隐私权的规定相对较少。
第三十六条的网络侵权中已经概括了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保护的基本内容,但是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中最重要的规定,如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内容包括哪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对于网络空间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在该法中都没有体现。
其次,有关隐私权的立法过于空泛,可操作性弱。
虽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有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但是过于原则笼统,缺乏责任条款加以约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实际运用时没有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
第三,目前国内对隐私权立法分散、简单,没有形成专门的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法律有关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分散于《宪法》、《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以及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完整的、系统性的隐私权法律规定。
导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运用上述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完整,从而在保护力度上大打折扣。
(二)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建议第一,从立法方面进行完善。
在没有出台具体法律规定前,可以考虑在立法的指导原则上提出指导性意见,其中最重要的应强调坚持信息的流动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并重。
在具体实践中,主要是在电子商务中,数据的自由流动对信息的获取以及对电子商务竞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电子商务赖以生存的基础。
但是信息的不当收集会影响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态度和信心。
因此,应该兼顾信息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
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可以以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为参考,结合我国实际,呼吁尽快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
在这部法律中,应对个人数据的概念和特征、个人数据的范围及利用规制、个人数据拥有者的权利、个人数据保护方式、安全措施、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果对网络34--隐私权提供完整保护,建议可以考虑条件成熟时,制定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使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系统化。
同时,我们还可以考虑对现行法律通过修法的方式,在相关法律中增加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的相关条款。
有学者提出,网络不过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因此没有必要再另外制定一部单独的网络法。
他们认为网络中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已有的现行法律来进行调整。
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有体现。
如:《侵权责任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直接在法条中加入了网络侵权相关内容,将传统侵权结合网络背景,统一规定了一般侵权和网络侵权的具体法律责任。
但是,从长期来看,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法律需要保持完整性和系统性,而不是仅从现行法律进行修补和粘贴就可以的。
第二,加强综合治理。
1.规范行业自律。
因为网络侵权涉及到网络服务行业,严格规范网络服务行业,强化其进行自律,能有效推动建设和谐的互联网秩序,从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2年4月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从性质上看,这个公约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的约束力或强制力。
该公约是调整互联网参与者活动的内部公约,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在这一点上,最完美的堪称是美国认证计划的自律模式,其在实践中已经起到实际宪法的重要作用。
虽然当前我国建立类似于美国认证计划的自律模式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但是起码可以成立一个网络自律组织,或单独建立一个机构,来专门对网络隐私保护政策的执行提供服务和进行监督。
2.加强自我保护。
网络用户作为权利人,首先应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最简单的一点,权利是自己的,隐私是自己的,那么保护的源头也应该从自己做起。
具体在网络中,要提高警惕,避免个人隐私资料外泄。
不要在网上将个人资料传给陌生人;不要随便在微博上留下自己的电子邮箱;涉及到需要留下个人电话及生日或家庭住址等重要个人资料室,一定要确定与网站连线时资料不会外泄。
另外,网络用户还应采取技术保密手段,通过对电子邮件加密来防止他人的窃取和修改。
还可以利用防火墙软件监控用户电脑的运行情况,防止黑客侵入和个人数据泄露。
用户在浏览网站时,首先应该注重了解网站里有无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约定或规则,特别注意该网站是否需要收集个人数据,以及对于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将如何处理的说明等。
3.完善技术手段。
网络用户个人首先对自己的隐私应该高度重视,积极地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方法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这一点,主要是通过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使用者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手段,比如采用有目标的选择平台、匿名技术、加密技术等技术方法,主动地保护自己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