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合集下载

浅议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议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议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电子商务时代,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重要性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个人隐私的泄露和滥用问题逐渐凸显。

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个人偏好、消费习惯等,如果这些信息不受有效保护,将给个人造成巨大的损害。

因此,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二、电子商务时代对隐私权的挑战1. 数据收集与存储的泛滥在电子商务时代,各类企业和平台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变得非常普遍。

个人在网上购物、使用社交媒体、下载APP等行为都可能会产生大量的个人信息。

这些数据通常会被存储在企业的数据库中,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2. 信息安全与数据泄露的风险个人隐私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导致个人名誉受损、财产受损甚至身份被盗用。

在电子商务时代,网络攻击和黑客入侵的风险日益增加,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有效保护电子商务时代的隐私权,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1. 条例与指导方针的制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了企业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获得事先同意,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美国也有《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等相关法规。

2.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除了法律的保护,加强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也非常重要。

公众应当增强对隐私权的认识,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并注意网络安全。

3.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追究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平台在信息泄露事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对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四、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展望目前,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
转 发 网 络信 息还 会 无 限 制 地 扩 大对 别 人 造 成 的 侵权 损 害 。 3网络 隐 私 权 兼 具 财 产 权 的性 质 .

网络 隐 私 权 的概 念 界 定
( ) 一 网络 隐 私权 的概 念
“ 网络 隐 私 权 ” 不 是 一 个 法定 术 语 。 并 只是 从 法 理 角 度 在 传 统 隐 私 权基 础上 提 出的 一 种新 概 念 , 是传 统 隐私 权在 网 络 空 间 下 的延 伸和 扩 展 , 是 一 种 人 格权 。 由 于 法 律并 也 没 有 对 网 络 隐 私 权 的本 体 — — 隐 私 权 给 出 一 个 明确 的 概
网络 时 代 , 络 隐 私 权 的 经 济 功 能 日益 凸 显 , 网 因此 , 络下 网 的 隐私 权 是 一种 兼 具 人 格 权 和 财 产 权 的 复合 型 权 利 。
4网 人 的 、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和 私 有 与 私
方 式 . 而 这 种 巨 大 的技 术 力 量 所 潜 藏 着 的 高 度 的侵 害他 进
些 在 传 统 世 界 中 供 人 们 交 流 使 用 的通 常 信 息 在 网 络 活
2网络 隐 私 权 极 易 受 到 侵 害 .

人 隐 私 的可 能性 和 便 捷 性 极 有可 能 造 成 隐 私 的 失 控 . 国 美 学 者 A斯 皮 内 洛 曾对 此 惊 呼 :社 会 中 每 个 人 所 拥 有 的个 . “
播 、修 改 个 人 信 息 更 为 容 易 ,在 瞬 间可 以传 播 到 世 界 各 地 ,一 旦 传 播 开 去 。 息 可 能 长 期 地 留在 网上 , 以 无 数 , 信 可 次 的下 载 。 至 在 世 界 范 围 内都 造 成 负 面影 响 。 艳 照 门 ” 甚 事 件 就 是一 个 典 型 的例 子 . 个 帖 子 在 极 短 的 时 间 内就 被 一 三 千 多 万人 次 浏 览 。这 种 隐 私 信 息散 步 的速 度 之 快 、 围 范 之 广 是 传统 媒 介 难 以企 及 的 。 一 方 面 , 另 网站 的深 度 链 接 、

浅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浅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 )立 法 现 状 一
1 立法 方 面存 在 的 问题 . 第一,隐私权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定。隐私权的 概 念和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 , 民法通则 颁布时 甚至未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加 以保护。 目前 我国处理隐私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 民法通则 和 ( 权责任法 ,但两法都没有将其作为一项独 ( 侵 立的人格权对待 ,而是作为一般人格权利 以内容加 以保护,在 司法实践中将其 归于名誉权 ,所 以并不 能紧跟现代社会保 护隐私权的步调。然而名誉权与 隐私权关注 的对象也不 同,前者关注与民事主体名 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 否真实及评价是 否恰 当,后者 则关注 民事主体 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 息秘密 不被侵犯。虽然 2 0 09年通过的 侵权责任法》有 相关规定 ,但并不系统、完整。因此,只有首先在 立法上承认隐私权是 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才 能谈如 何去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问题 。 第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现有 法律对隐私权的保 护范围过于狭窄,司法实践 中没 有 明确 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 较为 困难,侵犯网络 隐私权的案件使法官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直接适用, 审理难度较大,因此判案过程异 常缓慢,判决结果 也 不尽 如 人 意。
第2 7卷 第 1 期 21 0 2年 O 3月
邢 台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NGTAI OF XI UNI RS TY VE I
VO . 7 No. 12 . 1
M a. r 201 2
浅论 我 国网 络 隐私 权 的保 护
李慧迪
( 北经 贸大学法学 院,河北石家庄 0 0 6 ) 河 5 0 1
摘 要 :随 着现代社会 的飞速发展 ,人 类 已经进入 了信 息化 的时代 ,网络则成 为人们生活 的重要组成部 分 ,然而网 络 用户却一 直处于劣 势地位 ,个人 隐私被 窥探 的可 能性越 来越 大 ,关于道德危机 和法律控 制的讨论 由此 而生 。围绕 网络 隐私权 的一些问题 进行分析 ,并提 出保 护网络隐私权的几点建议 。

信息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

信息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

浅议信息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本文以近几年多发的”人肉搜索”事件折射出信息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遭受侵权为视角,系统地展开对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系列问题的讨论。

本文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入手,进而引出网络隐私权的几种侵权形态的剖析。

立足于我国当前对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了其中存在缺乏一般规则和具体规则的规定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实际需要,试图构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体系。

关键字: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人肉搜索”近几年我国在全球信息时代背景下,接连发生过多起”人肉搜索”事件,部分案件折射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互联网普及带来的这些新问题,引发笔者思考民法是否有必要构建一个专门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体系?一、网络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概述1890年,美国波士顿两位年轻律师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共同署名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

[1]文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其意识到并指出隐私是人类人格和尊严的一部分,无疑是隐私理论的一大突破。

目前,关于隐私权的定义还没有形成一个为公众所普遍认同的观点。

本文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2](二)网络隐私权概述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一词还并非法定术语,而是从学理角度基于传统隐私权概念引申出的一种新概念。

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研究尚不成熟,国内和国际都未明确地对其下定义。

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3]2.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态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多种多样,依据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分类结果。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雹^H EBEINONGJI摘要:网络科技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个人信息的泄露。

完善网络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体系,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体现了法的价值、体现了对公共秩序的考量。

明确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

必然成为今后个人信息立法的趋势之一。

关键词:网络隐科权;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河北经贸大学李国庆1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现状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有关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法律规范,并对网络数据的更新做出了修正和补充。

由于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问题的研究起点较低,发展也较缓慢,有关法律条文不规范,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导致了法律进程的滞后叫《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7条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除《网络安全法》明确的更正权、删除权之外,《民法典人格权编》进一步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控制者请求实现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委托处理者、相关个人信息接收方协助个人信息控制者响应个人信息权利的请求。

移动互联网传输速度和数据流动的加快,个人信息权的数据化让人们对网络信息权的担忧转变为担心个人隐私安全。

网络的特点,即易发布性和传播性,加上互联网技术更新,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加快了用户信息的泄漏,并且有可能给用户造成更多名誉和身心方面的伤害。

由此便会对用户的家庭、工作和日常生活带来诸多的麻烦。

网络行为利用复杂的数据链进行传播,加上每秒几十亿次的传播速度能够让我们突破地域、空间、时间的限制。

数字化信息和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是当前网络的显著特征。

数字时代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及法律完善

数字时代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及法律完善



网络 隐私权_一 隐私权外延 的新拓展
人的、 可确定个人隐秘的或者标示个人信息的所有数据。识别个人
的数据资料, 如个人的 自 然情况、 身份证号码 ; 可确定个人隐秘的数 据资料 , 如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交易账号、 I P地址、 QQ号码等 ; 标示
1隐私权 .
隐私, 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 : 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 的私事。我 国民法学者诠释为: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 “ 秘密, 是指私 ^ 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 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 非法收集、 刺探和公开等。它分为私人生活安宁 , 私人信息秘密 两 类 。1 叫] 个人隐私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法学家的关注 , 源于人类文明的 进步和对 人 人 类 格尊严的维护。“ 文明的进步带来了生活的高度性 和复杂性, 这导致了某种程度 匕 与世隔绝的必要 , 而人类在文化的微
}络隐私主要是指一般个人用户在与网络处于连接状态中的, 叼 个人空间、 网络商业公司、 网络服务机构 以及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网
络数据存储中, 以文字文档数据 、 视频音频数据 、 图像数据等为数字 载体, 明确含有和记载个 ^ 隐私信息的网络数据, 包括有关可识别个
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 日常生活、 如 社会交往、 私人秘密 以及与网络 有关的数据资料。在网络环境下, ^ 个 数据资料构成网络个人隐私,
成为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和法律保护 的对象。网络隐私不会因为具
有网络特 陛, 而脱离一般隐私的范畴 , 其实质上仍 是一般隐私 的内 涵, 只是具备了一般隐私不同的外在表现和网络环境, 其主要特点可 归纳如下:1网络性 , () 由于计算机媒体技术的发达, 信息可以以多媒
此后, 作为—项重要的人权 , 隐私权逐渐被法律认可和保护。我国著 名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则认为隐私权是 自然人就 自己个人私事、 个

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2 侵 犯 的 网络 隐 私权 具有 财 产 权 与 人格 权 的 双 重 化性 质 。传 、 统 上 认 为 隐 私 权 是 一 种 独 立 的 人 格 权 , 具 有 物 质 性 或 财 产 权 属 不 性 。但 是 , 网络 空 间 中 , 个 人 隐 私 的 侵 犯 不仅 仅 是 出于 想 知 道 在 对 他人 隐私 的 好 奇 心 , 大 多 数 是 基 于 巨 大 的利 益 驱 使 。 而 3 侵 权 行 为 手段 的智 能 化 、 蔽 化 。 网 络 隐私 侵 权 主要 依 靠 、 隐 的 的是 科 技 手段 去实 施 侵 权 行 为 , 权 行 为 可 以 瞬 间完 成 , 且 由 侵 而
于 因特 网所 涉 及 的 范 围不 限于 某 一 地 区 , 这 个 虚 拟 空 间 中 , 户 存 用 都 是 以 数 字 化形 式 存 在 , 权 证 据 很 容 易 被 删 除 。 而 且 隐 私 的 侵 侵


网 络 隐私 权 的 内 涵
1 网络 隐 私权 的概 念 。 隐 私 权 是 一 种 人格 权 , 自然 人 享 有 、 是
玲 君 ( 肃 政 法 学 院 法 学 院 7 0 7 ) 甘 3 0 0
【 摘 要】隐私 权 是 人 格 权 中 的 一 项 重要 权 利 , 于 民 事 权 利 的 范 畴 , 属 理
容 上 更 为 广 泛 , 且 呈 现 出 不 断 扩大 化 的趋 势 , 人 的姓 名 、 别 、 而 个 性 年 龄 、 作单 位 、 系 电话 、 工 联 财产 、 至是 个人 及 其 家 族 的 基 因 图 谱 甚 的信 息 也 会 包 含 在 内 。 由 于 因 特 网 的 数 字 化 、 息 传 输 分 组 化 特 信 点 , 得 网上 信 息 传 播 速 度 十 分 快 捷 。任 何 一 台联 网 的 电 脑 都 是 使 面对整个世界 , 只要 将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放 在 某 个 网 页上 或 电 子公 告

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新媒体时代的隐私权呈现出客体范围扩大、经济价值增强、虚拟性凸显等新的特征。

新媒体传播容易引发隐私信息被不当披露的问题,这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我国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发挥着一定效用,同时存在诸多问题,如隐私权的含义不明确,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合理,隐私权受侵犯的救济途径有限等。

为了适应新媒体时代加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需要,我国要完善相关立法,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对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确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处理侵犯隐私权的民事案件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调查等救济措施。

标签:新媒体;隐私权;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新媒体(new media)是相对于广播、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的传播媒介,主要指网络媒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微博、网络直播、手机终端等新媒体迅猛发展。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与获取的随意性和匿名性,使个人隐私面临极大的被泄漏风险。

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和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联合发布的《网络隐私安全及网络欺诈行为研究分析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披露:966%的安卓系统APP和69.3%的IOS系统APP会获取手机用户的隐私。

隐私信息的泄露与传播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鉴于此,探讨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

一、新媒体传播给隐私权保护带来挑战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交互性、实时性、大众性等特点使隐私权的特性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也给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挑战。

1.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变化(1)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扩大。

传统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生理缺陷、身体残疾、婚恋经历、性取向、私人日记、财产状况等,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客体包括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QQ号、微信号、网上购物踪迹、网上聊天记录、网上邮件等。

在传统媒体时代,许多个人信息和事务不属于隐私的范畴,公民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一般是公开的,空间上的距离使个人生活环境以外的人无法利用这些信息,从而避免了生活安宁被侵扰。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一、引子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上网人数的逐年增加,网络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却的一部分,在网络中,虚拟身份的人群中的言行越来越侵害到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权利,新兴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之一。

什么是“人肉搜索”呢?经常上网的人一定不会陌生,和传统的机器搜索(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不同,简单地说,“人肉搜索”是利用网络人找人、人帮人的活动。

它是“猫扑(mop)”网在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通过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

既猫扑推出之后,大旗网、天涯等多家网站相继推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网络人群骤增,并引发了一系列另国内外、网内外关注的事件。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对于“人肉搜索”所暴露出的问题,在我国宪法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没有隐私权详细的规定,只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列举,此外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些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只是将“隐私”作为公民名誉权的一种客体而存在,没有上升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资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该解释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一部分予以保护,但就其保护的措施而言仍明显不足,因为其对隐私权的保护限制了种种条件,如需“造成一定影响”等。

这是因为立法者把隐私权等同于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一个最为主要的标志就是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即“造成一定影响”,然而就隐私权而言,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披露、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即可构成侵权,不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志。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没有具体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是比照传统隐私权来保护。

网络社会的隐私权保护

网络社会的隐私权保护摘要随着网络社会的兴起,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繁荣,但同时也使得作为隐私权保护屏障的时间和空间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近年来,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这严重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发展,侵犯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本文分析了各国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对建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网络社会隐私权挑战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网络社会运用计算机高速的信息处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迅速、准确地为我们提供着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

然而在享受网络社会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①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战。

一、网络社会对隐私权保护提出的挑战网络社会隐私权受到侵犯主要有三种形式。

(1)不当干涉、窥探个人领域。

如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和篡改,利用电子监控系统监视他人在网上的言行,商家向个人电子邮箱投放垃圾邮件;(2)不当收集、利用个人数据。

借由网络截取他人电子邮件、qq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标志性的则是不法网络经营商利用cookies技术收集用户信息;(3)泄露他人隐私。

尤指公民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而网络提供商既可能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也可能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侵权信息进行放纵。

二、网络社会公民隐私权保护现状(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

该模式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采取的主要手段有:(1)建设性的行业指引。

指由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自律组织制订的,参加该组织的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保护隐私权的行为指导原则,如由美国电子工业协会等团体以及ibm等100多家公司组织、加盟的“在线隐私联盟”。

(2)网络隐私认证组织。

如著名的truste组织,各网站均可加入这一组织,从而在自己的网站上粘贴truste认证标志,向用户表明自己是对用户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肖兰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已经和网路连接在一起,网络在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使我们的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被窃取和被窥视的危险。

网络现阶段发展的不完善性,使得网络个人生活空间日益透明化,隐私保护状况岌岌可危。

在网络信息社会,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包括政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套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机制,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机制,防止有人利用我国法律空缺在互联网上进行侵害人们隐私权的活动。

只有这样,我国公民的人格才具有完整性、彻底性;只有人们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使网络发展成为信息交流的安全的工具,才能更好地实现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保护模式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界定和价值(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界定隐私一词源于英文Privacy,其原意为“隐退、静居、独处而不受干扰”。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搜集和公开等。

所谓的网络隐私,应该是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有关个人的信息,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公民的身份、健康状况。

2、公民的信用和财产状况。

3、邮箱地址。

4、公民注册的账户和密码。

5、网络活动的踪迹。

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

6、其他所有有关公民的网络信息。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产生的,可以说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

目前为止,网络隐私权尚没有的明确的概念。

一般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交流过程中公民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在这一权利作用下,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或公开。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是指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在互联网中使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任何人的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

如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所有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进行行业自律,网民在使用网络的时候进行自我保护,等等。

在此前提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即是利用法律手段使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

如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网路隐私权的内涵、外延、侵权形式、侵权责任等。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1.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1)黑客对个人数据的窃取。

黑客行为不但是对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侵犯,也对储存在政府或私人机构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构成威胁。

(2)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邮件保密性和安全性相对较低的弊端窃取个人资料1)注册为某一网站的网民、网上购物或是在BBS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时填写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一般性地浏览网站被网站的cookies记下的相关信息很可能被一些不道德的公司和个人利用以牟取暴利。

(3)未经他人授权、许可,擅自通过个人主页、博客、播客、聊天室等暴露、公布、传播他人隐私(5)大量的网站通过合法的手段要求用户填写注册表格或者是隐蔽的技术手段搜集到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网站可能不当使用个人信息(如共享、出租或转售)从而泄露用户的个人资料。

2.网络隐私权面临的挑战与威胁因特网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发展的产物,具有强大的数据搜集、处理和存储功能,给人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网络现阶段发展的不完善性,使得人们的生活日益透明化,隐私保护状况令人堪忧。

比如,通过网络可以跟踪、记录和存储每个上网者在网络上的各种活动:借助上网记录,可以了解一个人的上网习惯和兴趣爱好。

每个网民都可以方便地成为信息的主动传播者,网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遭受非法收集、储存、篡改和利用。

在网络已经深入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只要接触网络,就会发现,侵害隐私的行为已经不再像往昔那样只影响到那些有名的公众人物,即使只是普通公民,也会面临着相同的困境。

3.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对于网民而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包含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的权利,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二是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控制支配的权利。

由于现行网络技术的缺陷以及法律保护的不完善,对于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无法及时有效的扼制,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更加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知,对于社会而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更加有利于为英特网和与之有关的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国外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概略1.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与美国相比,欧盟更注重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

198O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可以说是协调欧洲个人资料保护方面法律的第一次尝试。

该准则为保护隐私确立了10条基本原则,以后世界上大多数隐私保护的立法都从中受益,美国和加拿大也是该准则的签约国。

198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还向其成员国发布了一份《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之跨国界流动指南》。

该指南规定了成员国有关隐私权国内立法的一项最低要求,这一要求体现在所谓的“个人参与原则”中,即应采取措施保障个人能够知道关于自己资料的存在及其内容,并在必要时要求订正。

1999年初欧盟委员会通过《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寻求个人权利的保护、网上信息交换的保密性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指令性文件:1995年通过了《关于个人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1997年《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式》,1999年《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指令》。

欧盟通过上述一系列规章指令,构建起了一套相应的立法保护框架。

2.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的保护,美国倾向于行业自律。

其自律模式所采取的重要手段有:(1)建设性的行业指引:如美国在线隐私联盟于1998年6月公布了它的在线隐私指引,要求其成员同意采纳和执行其隐私权方针,但它并不监督成员的遵守情况,其目的仅仅是指引和倡导;(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要求被许可张贴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其行为规则。

这种认证标志便于被消费者识别,具有商业信誉的意义。

(3)技术保护模式:通过保护信息的软件提醒消费者哪些信息会被收集,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进入”或“退出”该网站。

(4)安全港模式:如2000年6月美国与欧盟签署的个人数据保护协议,被称为“安全港”协议。

该协议要求美国商家负责捍卫收集到的欧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美国互联网公司应通告欧洲网民他们的个人数据将怎样被使用,并最终得到网民的同意才能使用。

商家只要遵守有关要求,就可以免责,否则被视为从事商业欺诈行为。

三、国内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不足与危害1.国内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不足我国在上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将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

现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的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力的法律,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的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

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

《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若干权利,间接的将隐私权作为保护对象。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依附于名誉权并一名誉权为载体的权利,对隐私权实行一种间接保护。

保护方式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中,最著名的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根据《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些条款同样间接地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领域中的延伸,在我国没有确立隐私权的独立法律地位情况下,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出现在相关的部门规章中,如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由于这些规定太笼统,都只在有限的情况下才保护个人隐私,处罚手段也相当脆弱,根本无法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要。

2.国内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的危害(1)影响正常的生活。

通常情况下,互联网上的信息几秒钟就能传遍世界大的许可将他人的详细联系方式放在网上,供大家搜索。

被侵犯的当事人每天都会收到无数的骚扰电话和骚扰信息或者是无良商家发送的垃圾信息,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也给当事人的精神状况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

(2)侵害人格尊严和名誉。

在互联网上经常有人上传利用拍摄、偷拍、一些淫秽照片、私生活的照片及视频,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轻则让当事人失去以往宁静的生活状态,重则会导致当事人就业、个人事业、精神状态等方面的障碍。

如“艳照门”事件和“海南师大女生宿舍照片”事件等,通过互联网得到大肆流传,给当事人自身,社会,尤其是青少年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3)侵害财产权,消费者在网上通讯、注册、购物过程中,会将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存储在网站上,这些重要的个人资料的安全性令人堪忧。

如利用网上虚拟银行套取私人银行账号信息或用“木马”程序盗取网上银行账号密码,而从银行中提款的案件时有发生。

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一)确立以法律保护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从国外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趋势来看,主要是美国的行业自律、政策引导模式和欧盟的立法模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