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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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私法保护
转 发 网 络信 息还 会 无 限 制 地 扩 大对 别 人 造 成 的 侵权 损 害 。 3网络 隐 私 权 兼 具 财 产 权 的性 质 .

网络 隐 私 权 的概 念 界 定
( ) 一 网络 隐 私权 的概 念
“ 网络 隐 私 权 ” 不 是 一 个 法定 术 语 。 并 只是 从 法 理 角 度 在 传 统 隐 私 权基 础上 提 出的 一 种新 概 念 , 是传 统 隐私 权在 网 络 空 间 下 的延 伸和 扩 展 , 是 一 种 人 格权 。 由 于 法 律并 也 没 有 对 网 络 隐 私 权 的本 体 — — 隐 私 权 给 出 一 个 明确 的 概
网络 时 代 , 络 隐 私 权 的 经 济 功 能 日益 凸 显 , 网 因此 , 络下 网 的 隐私 权 是 一种 兼 具 人 格 权 和 财 产 权 的 复合 型 权 利 。
4网 人 的 、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和 私 有 与 私
方 式 . 而 这 种 巨 大 的技 术 力 量 所 潜 藏 着 的 高 度 的侵 害他 进
些 在 传 统 世 界 中 供 人 们 交 流 使 用 的通 常 信 息 在 网 络 活
2网络 隐 私 权 极 易 受 到 侵 害 .

人 隐 私 的可 能性 和 便 捷 性 极 有可 能 造 成 隐 私 的 失 控 . 国 美 学 者 A斯 皮 内 洛 曾对 此 惊 呼 :社 会 中 每 个 人 所 拥 有 的个 . “
播 、修 改 个 人 信 息 更 为 容 易 ,在 瞬 间可 以传 播 到 世 界 各 地 ,一 旦 传 播 开 去 。 息 可 能 长 期 地 留在 网上 , 以 无 数 , 信 可 次 的下 载 。 至 在 世 界 范 围 内都 造 成 负 面影 响 。 艳 照 门 ” 甚 事 件 就 是一 个 典 型 的例 子 . 个 帖 子 在 极 短 的 时 间 内就 被 一 三 千 多 万人 次 浏 览 。这 种 隐 私 信 息散 步 的速 度 之 快 、 围 范 之 广 是 传统 媒 介 难 以企 及 的 。 一 方 面 , 另 网站 的深 度 链 接 、

论民法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缺失

论民法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缺失

2 我 国缺 乏对 网络隐私 权 的 民法 保护
2 1 涉 及 隐 私 权 的立 法 现 状 .
真实 、 当 , 适 后者 注 重 的则 是 民事 主体 的 私人 生 活 、 个人 信 息 不 受 干 扰 破 坏 。但 它 们 的 性 质 、 体 、 权 形 式 、 护 手 主 侵 保
段 等还是存在显 著差别 , 应该算是 有所不 一 些 规 定 , 含 有 保 护 在 网 络 环 境 包 当前我 国在 保 护 网络 隐私 权 的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尚 属 空 白, 网络 隐私权 的保 护一 般都 是参 照传 统 隐私权 保 护 , 对 即 中 公 民隐 私 权 的 相 关 内容 , 望 能 够 净 化 我 国 网 络 环 境 , 希 促
关键词 : 网络 ; 隐私 权 ; 民法
中图分类 号 i9 D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23 9 (O 2 O —1 70 1 7 —1 8 2 1 ) 60 4 -1
1 网络隐私 权 的定义及 特点
事 权利 , 还不 能 同名誉 权 、 肖像 权 、 荣誉权 之类 人格 权并 列 。
No 0 2 1 . 6, 0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aeId s y d r ui sTrd ut ns n r
2 1 第 6期 0 2年
论 民法 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缺 失
邵 杨
( 南财 经政法 大学法学院 , 南 郑州 400) 河 河 5 0 2 摘 要: 网络 最 大 的特 点 就 是 具 有 广 泛 的 开 放 、 由性 , 得 网上 信 息 交 流 等 内 容 具 有 一 定 的 不 安 全 性 , 此 社 会 各 界 自 使 因 对 网 络 上 个人 隐 私 权 的保 护 产 生 了担 忧 。 而 目前 我 国 的 民 法在 网络 隐 私 权 相 关 方 面 的 立 法 保 护 存 在 一 定 缺 失 , 此 思 考 因 针 对 网 络 隐 私权 的 民法 保 护 措 施 是 非 常 必要 的 。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类繁荣和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的隐私变得更加透明。

在自由、开放和共享的网络空间中,常常会出现滥用网络传播自由的现象,这不但危及公共利益,也触及到了公民的个人隐私。

而网络隐私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传统隐私,它显得格外脆弱,这无疑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举“人肉搜索”之现象,从法律保护角度出发,试述我们应当重视并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给网络中的个人隐私安上安全盾。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概述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产生于美国,1890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提出,即一种“不受打扰的权利”。

在遵守公共利益准则的条件下,它坚持人们有权因私生活受到出于获利、好奇或恶意的动机进行的不合理的侵犯而获得损害赔偿或规定的救济。

史尚宽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上或工商业上所不欲人知的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的权利。

”隐私是指自然人私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被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秘密,它是一种非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可定位性与识别性,对他人是有价值的。

而隐私权乃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ii,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一旦公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信息直接定位于特定个人并满足自己的需要,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受他人尊重和不受侵犯的权利。

《民法通则》虽然对隐私权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其内容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权、私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以及合法范围内的使用、收益权。

个人隐私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隐私权的私密性;2、他人不得恶意利用隐私侵害隐私权利人;3、隐私权利人被侵害后的救济。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王尧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完善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要在了解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进行,了解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差距。

要仔细查找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到对症的解决对策。

下面让我们先以一个表格来比较一下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与其他组织、国家、地区之间的差距:网络隐私权发展情况比较表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通指导原则》1985年《跨境数据流通宣言》1992年《信息安全性指导原则》1998年《全球网络隐私权保障宣言》1999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美国1998年《儿童线上隐私保护法》国际安全港隐私保护原则2000年《儿童线上隐私保护规定》依据AFrameworksForGlobalElectronic,商业采取业者自律方式中国无专门的电子商务个人资料保护法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

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从而确立了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中国台湾对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法”予以规范,而个人隐私之保护则散见于“民法”及“刑法”的规定。

对于个人数据之搜集、计算机处理及利用虽有“法律”予以规范,但目前并无专责机构统筹管理,原则上倾向于欧盟指令。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水平和强度都是相对较低的,现状可谓令人担忧。

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与网络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密切。

在享受网络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我们个人的隐私也在经历着被窃取和被曝光的危险。

因此,相对于传统隐私权而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也应运而生。

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数据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可以理解为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

目前有关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进一步探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源于美国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该文的面世,开创了美国隐私权研究的先河,也影响了世界各个国家关于隐私权的研究发展。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定义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定论,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25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比较权威的说法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及诽谤意见等。

”[1]321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是对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的权利,主要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

”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在本质上是同隐私权相一致的,都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只不过网络隐私权中隐私是以网络作为载体,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由于网络环境的变化而赋予了隐私权新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尽管它在本质上说是隐私权的一种,但它除了具备隐私权的基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一、引子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上网人数的逐年增加,网络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却的一部分,在网络中,虚拟身份的人群中的言行越来越侵害到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权利,新兴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之一。

什么是“人肉搜索”呢?经常上网的人一定不会陌生,和传统的机器搜索(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不同,简单地说,“人肉搜索”是利用网络人找人、人帮人的活动。

它是“猫扑(mop)”网在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通过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

既猫扑推出之后,大旗网、天涯等多家网站相继推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网络人群骤增,并引发了一系列另国内外、网内外关注的事件。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对于“人肉搜索”所暴露出的问题,在我国宪法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没有隐私权详细的规定,只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列举,此外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些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只是将“隐私”作为公民名誉权的一种客体而存在,没有上升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资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该解释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一部分予以保护,但就其保护的措施而言仍明显不足,因为其对隐私权的保护限制了种种条件,如需“造成一定影响”等。

这是因为立法者把隐私权等同于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一个最为主要的标志就是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即“造成一定影响”,然而就隐私权而言,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披露、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即可构成侵权,不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志。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没有具体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是比照传统隐私权来保护。

从3Q事件折射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从3Q事件折射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3 国外 网络 隐 私 权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31 欧 洲 联 盟 立 法 保护 模 式 . “ 不正 当竞 争 ” 激 烈较 量 , 接 侵 害 了广 大 网络 用 户 的利 益 , 的 直 引起 了 与美 国 的行 业 自律 方 式 不 同 ,欧 盟则 制 定 严 格 的法 律 法 规 对 网 广 大 网 民 对 网 络 隐 私权 保 护 和 互 联 网 市场 规范 必 要 性 之讨 论 。互 联 欧盟 提 出 以“ 证 欧洲 价 值 观 能 够 体 现在 未 保 网 市 场作 为 一 个 虚 幻概 念 , 大 网 民无 法 直 接 感 官 , 传 统 意 义上 的 络 隐私 权 进 行 系 统 保 护 。 广 和 作 其 市 场 还 有所 区 别 , 3 事件 这 一 没 有硝 烟 的 网络 “ 争 ” 把 互 联 来 信 息 社 会 的实 现 过 程 中 ” 为 发 展 互联 网 的基 本原 则 , 措 施 之 一 而 Q 战 却 21 0 0年 底 , 3 0和 腾 讯 QQ 之 间 展 开 了 一 场 关 于 “ 私 ” 在 6 隐 和
网 市 场 真 真 切 切 地 摆 在 了 广 大 网络 用 户 面 前 , 其 在 QQ 和 3 0之 就 是 通 过 制 定 相 关 法 律 规范 来 满 足公 众对 公 共 信 息 的使 用权 利又 同 让 6 间艰 难作 出 抉 择 ,使 网 民 真 切体 会 到 互联 网市 场激 烈商 业 竞 争 的 同 时保 护 他 们 的 隐私 权 。 32 美 国 网络 隐私 权 的行 业 自律 模 式 - 时 , 看 清 了不 正 当竞 争 和 互 联 网商 业 垄 断 的可 怕 后 果 , 射 出我 国 也 折 在崇尚民主、 自由和 公 民 私 权 保 护 的 美 国 国度 , 于 公 民 网络 隐 对 互 联 网 市 场 的 监 管缺 失 , 引发 网 民对 其 个 人 网络 隐私 权 保 护 的 担忧 , 而 政府 一 般 由 此如 何 规 范 和 完 善 网 络 监 管 ,切 实 保护 广 大 网络 用户 的个 人 隐 私 私 权 并 未 一 味 强调 立 法 保护 , 是 充 分 尊 重 美 国 民 众意 愿 , 不 对 网络 隐私 权 进 行 立 法 保护 , 时 鉴 于 网 络 技术 的不 断发 展 , 法 同 立 权 的讨 论 已难 以平 息 。 很 难 与 技 术 进 步 同 频 共振 , 因 而 美 国主 张 在 保 护 网 络 隐私 权 方面 应 1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内涵 以法 律 规 制 为 辅 , 行 业 自律 的 主 要 形 式 有 以下 几 其 网 络 隐 私 权 是 个 人 隐 私权 在 互 联 网 上 的权 利 延 伸 , 关于 网络 隐 以行 业 自律 为 主 , 私 权 概 念 目前 在 学 界 尚 未 达 成 共 识 。 学 者 认 为 “ 谓 网络 隐私 权 , 种 : 有 所 ④ 建议性行业指引。此指引能在 网络隐私 保护方面 为广 大行业 是 指 公 民在 网络 中 ( 括 局 域 网 、 域 网 、 联 网 ) 有 的 个 人 信 息 、 包 广 互 享 网 上 个 人 活 动 依 法 受 到保 护 , 不被 他 人 非 法 侵 犯 、 悉 、 集 、 制 、 成 员 提供 一 个 广 为 采 纳 的范 本 。 知 搜 复 ( 络 隐私 认 证计 划。 该 计 划 要 求 一 旦被 允 许在 其 网站 上 张 贴 网 公 开 、 播 和 利 用 的 一 种 人 格 权 。 ” 学 者 认 为 , 网 络 隐 私 权 , 指 传 有 “ 是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现状及其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现状及其法律保护
二 、 国 网 络 隐 私 权 侵 权 状 况 我
承认 , 许多 国家 的 立法 和 判 例把 隐私 权 作 为 一项
独立 的 民事权利 。 我 国将 “ 隐私 ” 为一 个 具有严 格法 律意 义 的 作 词汇 , 只不过 是近 十年 的事 情[ 。一般认 为 , 1 ] 隐私 权是公 民享 有 的私人 生活 安 宁与私 人信 息依 法受 到保护 , 不被 他人 非法 侵扰 、 悉 、 集 、 知 搜 利用 和公 开等 的一种人 格权 [ 。隐私权 的主体 只 能是 自然 2
Ap . 0 6 r2 0
论 我 国 网络 隐私权 现 状及 其 法 律 保 护
张巍 婷 , 张 志 林
( 京 印 刷 学 院 出 版 传 播 研究 中心 , 北 京 1 2 0 ) 北 0 6 0
[ 摘 要 ] 阐 述 目前 我 国对 于 网 络 隐 私权 的 法 律保 护 中 存 在 的 问题 , 析 国 外对 网络 隐 私 权 保 护 的基 本 分


隐 私 权 与 网 络 隐 私 权
指“ 民在 网络 中 享 有 的 私人 生 活安 宁 与 私人 信 公 息依法 受 到保 护 , 被他 人非 法侵 犯 、 不 知悉 、 集 、 搜
复制 、 公开 和利用 的 一种人 格权 ; 指禁 止在 网上 也
有关 隐私 权 的概 念 , 目前 为 止 世 界 上 少 有 国
条 ) 大致 有如 下 内容 : 1 知情 权 , 户 有 权 知道 , () 用
B a ds 在《 佛 法 学 评 论 》 4期 上 发 表 的《 rn i ) 哈 第 隐 私权 》 T e i h oP ia y 一 文 , ( h g t rv c ) R t 提到 “ 护 个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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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是人们所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隐私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不能够为他人所侵犯的一种人格权利, 它也是公民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利之一。

然而与欧
美国家极度重视个人的隐私权不同, 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
太多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这种观念甚至是一度达到深入人心的地步。

从 20世纪 60年代开始,计算机技术的开始运用使人们开始关注对于人权的保护。

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在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 也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的隐私权向着网络领域延伸, 而网络隐私权不同于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隐私权。

对于一般隐私权, 公民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保护, 而网络隐私权则不同, 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公民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缺乏一定的意识或技术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 一些经营者为了进行商品的经营活动, 别有用心的搜集、整理网络中用户的个人信息, 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他们的经营活动, 甚至有一些极端者会窃取用户的信息加以利用。

这些行为在对公民造成一定的骚扰的同时还有可能对公民的财产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这些行为就对公民所享有的对隐私权进行隐瞒及支配等权利有所侵犯。

在网络中, 大部分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会造成公民的财产利益的损害, 如窃取或用其他手段获取公民的诸如身份证等证件的号码或者是一些密码等, 就会对公民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而在网络上还有一种行为会造成公民精神层面的损害, 例如透漏或泄漏一些公民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或秘密, 则会对公民的精神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精神上的损害属于主观感受, 我们很难用一个明确的标准进行确定, 也就难以对公民由于泄漏隐私造成精神方面的损害实施法律上的保护措施。

从我们日常的生活经验可以知道, 网络隐私权的泄漏所造成的大多都是精神方面的伤害, 这就使得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现状及思考
目前,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现象不断有发生。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现象也使得民众对于网络上个人信息的保护状况忧心忡忡。

2008年轰动整个网络的“艳照门”事件可以说真是的反映出了现代网络隐私权
的保护力度令人堪忧。

我们且不论这个事件孰对孰错, 就单纯的从这个事件本身出发,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得不到正常的保护。

我想如果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对泄漏公民隐私加以一定的规定, 那么类似于“艳照门” 的事件也就不会
发生。

因为如果事件的传播者知道泄漏他们隐私是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那么他在作出这种行为之前就会考虑相应的后果, 那么这类事件也就会减少发生的几率。

而从 2008年到现在,我们看到这类事件还在网络上频繁发生, 相关法律却迟迟没有
进行相应的规定, 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还远远不够, 甚至可以说是根本没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相应的保护。

试想如果一个公民的隐私能够被他人通过一定的渠道获得并且在网络上进行大肆传播,而公民自身承受相应的压力却不能够采取相应的搜段进行救助,那么公民在网络上可以说毫无任何安全感可言。

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案例很多。

2007年的“死亡博客”案也曾经轰动一时。

2007年 12月 29日 , 留学海外多年的 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 24层楼跳楼
死亡。

在自杀之前 , 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 死亡博客”, 记录了她生命倒计
时前 2个月的心路历程 , 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

之后的三个月里 , 网络沸腾 , 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

网友运用“ 人肉搜索” 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
息 , 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

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 ; 网上被“ 通缉” 、“ 追杀” 、围攻、谩骂、威胁 ; 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 3月 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 7.5万元损失及 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被媒体冠为“ 人肉搜索第一案” 或“ 网络暴力第一案” 。

2008年 12月 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 , 删除刊登在“ 北飞的候鸟” 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 在“ 北
飞的候鸟” 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 ; 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公证费用 684元。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思考到很多的东西。

首先,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 人们获知信息的渠道也更加广泛, 对于发生在网络上的事件人们纷纷参与其中, 这就使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误读事件的真正来龙去脉而进行大肆的传播, 在这个传播过程中使得事情超出了事件本身的范围, 同时对与该事件相关的人员进行误解, 也就出现了上述案件的种种情况, 对当事人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

其次, 对于这一案件中出现的“人肉搜索”事件我们也应当加以思考。

所谓的“人肉搜索”就是充分利用网络上的资源将一个人的资料完全搜索出来, 包括个人的隐私。

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行为, 当一个人在网络之上没有任何隐私可言, 那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也是不安全的, 因为个人的资料完全收不到应该有的保护。

偏偏在这个领域, 我国的法律却没有任何的规定加以保护。

这致使我们在网络上没有任何隐私权。

我们不能仅仅解决一个事件,更要考虑到这个事件背后所隐藏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同时应该尽可能弥补这样的漏洞。

在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 360与腾讯公司之间的纷争, 表面上看是两大巨头公司的商业竞争, 然而从他们的行为或者他们公司所研发的软件来看, 却可以发现在这些不起眼的软件中隐藏着危害人民隐私权的危险。

我们知道, 无论是那一款杀毒软件或是安全防护软件, 它之所以能够帮助去除我们各种病毒或者不安全隐患, 都是需要对我们的电脑进行扫描, 然而在软件进行扫描的过程中, 我们储存在电脑中的一些资料也就会被他们的服务器所获取。

也就是说我们的个人资料完全有可能会被这些公司所获取。

这种行为就会对客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一定的威胁,使之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与西方国家相比, 我国的人权保护做的还不够好。

或者中国还没有建立一种人权保护的意识。

欧洲国家甚至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的资料,欧盟议会 1995年 10月24日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 (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资料处理方面的规定。

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和基本
人权, 以及确保个人资料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

而我国的法律至今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个人隐私权确立为独立的民事权利。

而在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与社会环境都还相当薄弱的中国, 更谈不上对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

同时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不完善性的特点, 以及人们本身的隐私权法律意识的淡薄,加之隐私权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使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护。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 网上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 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进行救济。

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仅限于国内一些网站形同虚设的隐私保护声明,但这些隐私政策公告内容大多太过简单, 且不涉及对个人资料的使用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 相反, 还附加上了许多的免则条款,其能够保护隐私权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如今的时代网络运用越来越频繁, 网络数据的交流也越来越多, 而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这一领域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一定的保护, 这是一个追求建立法治社会的国家所存在的漏洞, 我过应该早日进行相应的立法, 完善这一领域的法律保护制度。

鉴于我国长久存在的不注重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以及民众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的薄弱, 我们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循序渐进。

我国首先应当确立隐私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 进而制定相应的《隐私权保护法》 ,在加强对传统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要重视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进而建立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通过法律的制定慢慢改善人们往对隐私权的固有观念,从根本上做到对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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