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涉事人为甲、乙两方。
甲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取乙的通信记录,但未经乙的知情和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了乙的短信记录。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分析1.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具有合法性、独立性和排他性等基本特征。
个人通信记录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其保护不受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的限制。
2.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他人违法侵犯个人通信自由和个人信息,导致他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该法条,甲未经乙的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乙的短信记录,已构成对乙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3. 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导致精神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案情,乙因甲的侵权行为导致精神上受到伤害,因此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社会恰当性和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法院应综合考虑乙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甲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三、结论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乙的短信记录,侵犯了乙的个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中,法院应综合考虑乙的精神损害程度和甲的过错程度,公正地确定赔偿数额。
注:本分析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并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仅供参考,具体裁判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中央电视台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某传媒非法搜集了两亿人的手机号码,他们随时可以给这两亿人发送垃圾广告短信。
面对如此情节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很多人慨叹我国对于隐私权立法不完善,致使不能对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这样的说法是真实、正确的吗?不是!本文就是要针对这种对隐私权立法的误解,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便更好地理解隐私权立法,依法保护好民事主体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是由美国学者提出法院判例确认的权利,并在世界各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起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隐私权》这篇论文,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嗣后,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保护下,个人有权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
在隐私权理论发展中,美国法官在实务中开始运用它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判例法。
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该案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印其照片作为本公司产品的广告,原告诉请法院保护,法院依据隐私权理论判决原告胜诉。
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作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在适用上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
1965年,美国适用《人权法案》认可隐私权为宪法权利。
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隐私权法》等一系列有关隐私权的成文立法,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
在美国法的影响下,各国纷纷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出现了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和间接保护方式不同的方法。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介绍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紧密地与网络环境相连。
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包括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通信内容、行为轨迹等方面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面临着诸多挑战。
其中一些挑战包括:1.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会收集和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用户使用过程中缺乏对这些信息的控制权。
2. 数据泄露风险: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繁发生,个人信息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导致个人隐私权被侵犯。
3. 跨境数据流转: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不同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标准差异巨大,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社交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平台上个人信息被公开展示,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措施:1. 数据保护法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则,强化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 隐私政策:网站和应用程序通常会发布隐私政策,明确说明他们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并允许用户选择是否同意分享信息。
3.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能够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会被非法获取。
4. 数据主体权利:个人可以行使自己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如查询、更正、删除等,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5. 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制定了跨境数据传输协议,以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思考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由于人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社交媒体等技术,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抵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相关法律,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
首先,在一些国家中,隐私权被宪法或其他形式的法律规定。
比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对于自己的人身、物品、住所及随身携带的文件和物品等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
欧洲国家也已经采取了法律保护措施,如《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数据保护公约》等。
其次,一些案例表明,有必要改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例如,谷歌公司2012年违反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的规定,该公司被迫支付2200万美元,以消除其在用户的浏览器中跟踪用户的问题。
2017年,俄罗斯一项法律规定,禁止在俄罗斯境内存储俄罗斯人的个人数据,而有些外国公司则直接退出了俄罗斯市场。
因此,需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互联网公司、数据公司和社交媒体公司等使用或收集大量个人数据的公司。
最后,为了保护隐私权,政府必须建立透明、透明的数据保护制度,并执行相关法律。
例如,中国通过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安全。
这些法律规定了数据收集、存储和共享的规则,同时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之,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使用、修改、泄露或删除。
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更自由、更放心地使用技术产品和社交媒体平台。
在加强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以下将介绍三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Facebook 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
2018年3月,因为Facebook敏感的用户数据滥用问题,引发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石,它是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隐私是一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有权利保密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需要。
”这表明个人隐私权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保护,就会导致个人心理受到伤害,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比如,曾经发生的一些公司泄露员工个人信息的案例,就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和抗议,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
反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适度,不应过度强调。
首先,个人隐私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权衡和调整。
比如,在刑事侦查和国家安全等领域,个人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正如英国哲学家杰瑞米·边沁所说,“个人自由的极限是当它威胁到其他人的自由或社会的利益时,就需要受到限制。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现象屡见不鲜,如果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阻碍信息的流通和共享,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不能一味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整体利益。
在这个辩题中,我站在正方的立场上,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石,也对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也理解反方的观点,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适度,不能过度强调。
在特定情况下,个人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我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浅谈公民隐私权及其保护

对我 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 隐私权 问题进行一 点理论 上的归纳和分析 。
关 键 词 :隐 私 ; 隐私 权 ;要 件 ;特 殊 原 则 中图分类号 :D F 文献标识码 :B 何 谓 隐 私 权 “ 人 不 做 亏 心 事 ,半 夜 不 怕 鬼 日 门 ” ,这 常 常 是 为 现 实 生 活 中 一 些 人 因 揭 他 人 之 短 而 遭 当事 人 责 问 时 理 直 气 壮 的 回 答 。这 些 人 不 知 道 , 除 了 “ 心 事 ” 外 , 亏 公 民 还 有 保 持 其 与 社 会 及 他 人 无关 的 私 人 事 务 ,在 其 本 人不愿 意的情况 下不被 公开 的权 利 。这 样的 “ 人 私 事 务 ”就 是 隐私 ,这 里 的权 利 就 是 隐 私 权 。 其 实凡 属个 人 的与社 会 事物 、公众 利 益无 关的 , 不 必 也 不 宜 公 诸 于 众 的 事 , 即 属 隐 私 。 隐 私 权 这 个 概 念 , 是 近 代 由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法 学 家 提 出 来 的 。 隐 私 权 即 个 人 生 活 秘 密 权 ,是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生 活 不 受 他 人 干 扰 和 不 愿 公 开 其 私 人 秘 密 的 权 利 。 隐 私 权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生 育 、婚 姻 、 感 情 、 存 款 , 交 往 等 与 公 民 声 誉 有 关 、本 人 不 愿 公开 的 那 些 个 人 生 活 事 件 。 隐 私 权 的 主体 是 公 民 和 法 人 。 隐 私 权 的 客 体 可 以 包 括 权 利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社 会 性 、 精 神 性 和 物 质性 三 方 面 的 隐 私利 益 。 二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要 件 构 成 侵 害 公 民 隐 私 权 ,应 具 备 以 下 几 个 要 件 : 1 、在 客 观 上 首 先 应 具 备 侵 害 他人 隐私 的 行 为 。 2、侵 害 他 人 隐 私 的 行 为 必 须 具 有 违 法 性 。 在 确 定侵 害公 民隐私的行 为是否具 有违 法性时 ,应注意 划 清 四 个 界 限 :一 是 划 清 公 民 为 维 护 自 己合 法 权 益 的 需 要 , 依 法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披 露 涉 及 他 人 隐 私 内 容 的 行 为 同非 法 宣 扬 、 扩 散 他 人 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二 是 划 清 维 护社会 公共利 益的行为 同非法 侵害公 民隐私 行为的界 限 。三 是 划 清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或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同 非 法 侵害 公 民 隐私 行 为 的界 限 。 四是 划 清正 常 的 新 闻报 道 、 舆 论 监 督 同 非 法 侵 害 公 民隐 私 行 为 的 界 限 。 3 、侵害他 人隐私的 行为必须 造成一 定程度 的损害 后 果 。这 种损害后 果一般是 指给 公民的人 格尊严 造成 的 损 害 ,或 者 给 公 民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造 成 的 不 良影 响 , 以及 公民在精神 上所 受到的极大压力和痛苦 。 4 、行 为 人 在 主 观 上 要 有 过 错 。 所 谓 过 错 是 指 行 为 人对 其侵害他 人隐私 的行为 及其造成 的损害 后果 所持 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 三 隐私权保护 的特殊原则 对 公 民的 隐私 权 进 行 保 护 ,并 不 是 否 定 了新 闻媒 介 报道权 和公众知 情权 ,而是在 依法扩大 保护 公民隐私 权这一 般原则基 础上 ,同时确 定适用特 殊原 则。这样 的 特 殊 原 则 是 基 于 :在 新 闻 报 道 权 和 公 众 知 情 权 高 于 某些个 人的隐私 权时 、或 在 当事 人 同意 的情况 下 ,法 律 应 将 此 时 的 “ 害 ” 隐 私 权 行 为 排 除 在 侵 权 行 为 的 侵 认定之外。这种特殊原则有 : 1 、区分是 否经过本 人同意 。同意 即指 当事 人放弃
现代社会中的个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辩论辩题)

现代社会中的个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受到了侵犯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受到了严重侵犯。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变得异常容易。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各种社交媒体平台,通过互联网购物,使用手机支付等方式留下了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往往被商家或者黑客利用,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美国前国家安全局承包商斯诺登曝光了美国政府对公民的大规模监控行为,引起了全球的震惊,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例。
其次,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隐私权受到了更加直接的侵犯。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照片、言论等个人信息往往被他人获取并利用,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播。
比尔·盖茨曾说过:“在数字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隐私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最后,政府和企业的监管不力也是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
政府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忽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故意侵犯个人隐私权。
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尤为突出,例如美国的PRISM计划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反方: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没有受到侵犯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并没有受到严重侵犯。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
通过互联网和手机支付等方式,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生活消费,这些信息的获取并不一定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规定了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其次,社交媒体的普及并不一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往往是自愿的,他们可以通过设置隐私权限来控制信息的传播范围。
此外,社交媒体平台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例如加密传输等。
最后,政府和企业的监管力度在加大,个人隐私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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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
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
”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
”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
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
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
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
2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
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成果。
3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
综上可以得出隐私权的主要特征有:(一)隐私权的主体隐私权的主要是公民即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如果说法人等组织也享有隐私权,那是误解了隐私的本质概念与商业秘密混淆了,因为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如果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赋予隐私权,不利于社会群众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质询。
所以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相关的活动等。
在这方面美国的综合说是最为合理与全面的。
因为不论是私人信息、私人秘密还是私人生活,无非都是在私人领域的范围之内,而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私人领域一一列举完毕。
(三)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当涉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
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就必须接受调查;进行招工、征兵等活动时,个人身体状况必须接受检查,等等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就与公共利益有关。
但实际生活中,有些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随意扩大公共利益范围,使得公民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得到保护或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些现状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公民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公民自出生时就享有的权利。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
可以说,任何人都有隐私,隐瞒这些隐私,是公民维护其正常生活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其人格利益的需要。
(二)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加以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或物质需要的权利。
3林家生《论公民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J].中华法律服务网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如公布自己的日记或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充当人体模特,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绘画创作等等。
当然,这些都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如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色情表演,制作并散布淫秽作品等,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社会风俗的,应认为是非法利用隐私。
(三)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
如公民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向他公开自己的隐私;公民有权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等。
(四)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
如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禁止他人非法进入个人私有领域等。
如果他人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受害人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四、保护隐私权的意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对市民生活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更为迫切。
保护隐私权的社会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突显出来。
(一)赋予公民安宁与安全感保护隐私权维护了公民的安宁与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的目的。
社会是由单个的个人组成的,离开了个人,则无以构成社会;反之没有社会,个人也无法生存,这就要求社会对个人提供安宁的环境与心灵的安全感。
事实表明,人们不仅在自己的私生活领域需要安宁与安全感,而且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也需要安宁与安全感。
(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人们不懈地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越高,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格的尊重与保护。
认识到保护个人隐私的极端重要性,感到个人隐私受到的侵害所带来的精神痛苦。
因此,法律通过保护隐私权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来保障公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免受因隐私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并在损害实际发生时可以依法得到补救。
(三)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对这种行为给予舆论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法律对隐私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加以制裁或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以至杜绝这些不良行为,矫正传统和风俗中的若干陋习,树立崭新的社会道德风尚。
(四)为某些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利用提供价值评判标准隐私权的理论与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密切相关。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广泛利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也为各种侵害隐私权行为提供了条件。
科学技术在某方面的不正当发展,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约束、限制,则有可能带动来重大的危害。
如现今电子监视听技术的高速发展,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则对隐私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五、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一)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其它法律法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三大诉讼法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视为不使用公开审理的理由之一,对公民的隐私权在程序上作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可见,目前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规定是非常零散的,正是由于立法上对隐私权保护不周,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隐私权纠纷处理往往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而只能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法规去解决。
而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保护是很不合理的。
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不同的,隐私与名誉相比,更富于主观色彩。
侵害名誉权的后果是对他人人格的贬损,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披露隐私可能会贬损他人人格,也有可能有褒扬的色彩。
如披露某人收养过一个孤儿,多年来视为亲生,而实际上此人并不希望此事为公众所知悉。
这些行为并不一定导致社会对当事人综合评价的降低,相反还可能会得到广泛的赞扬。
可见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不同的,不能因为披露隐私可能会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的后果,而将隐私归入名誉权中。
所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完善相应的法律是相当迫切的。
六、其他国家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与我国隐私权立法形成鲜明对比,“从1968年到1978年短短十年时间中,美国国会制定了六部法律来调整各种信息的取得、储存和传播。
这开创了用成文立法来保护信息隐私的新时代。
”4这些法律包括《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犯罪控制法》、《隐私法》等,它们对利用电子设备偷听、信用报告的信息提供、父母和学生对学校记录的权利、审判记录的隐私信息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整。
此后,美国联邦政府又相继出台了《财务隐私法》、《隐私权保护法》、《电子基金转移法》、《电子通讯隐私法》、《录象隐私保护法》、《雇员测谎仪保护法》、《电缆通讯法》、《电脑匹配和隐私保护法》、《驾驶员隐私保护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
可见,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其相关立法具有详细化、专门化、时代化的特点,其成熟的4阿丽塔.L.艾伦(Anita L.Allen)理查德.C.托克音顿(Richard C.Turkington)著冯建妹石宏郝倩刘相文许开辰编译.《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第37页理论水准与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