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的性质、权能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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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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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2017年第09期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頻率使用人取得的相应使用许可中未确定频率使用期限的,如频率使用时间已超过10年并且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出炉,广播类作品61篇入选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评选出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此次评审工作共收到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和中央单位报送的广播公益广告251件,电视公益广告314件,传播机构176家,最终《我是谁》等61部电视作品、《纪念建党95周年那一天》等61部广播作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61个传播机构通过审核。

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属性研究

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属性研究

( S u m N a l 0 6 )
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属性研究
危小 禁
( 海南大学, 海口5 7 0 2 2 8 )
摘要: 无线 电频谱资 源是指可被利用的无线电频 率的组合 , 具有 自然资源的性质 , 同时也具有 民法上物的属性 。无线 电频 谱 资源是动产一类, 其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范畴 。有 必要 建立无线电频谱 资源物权制度 实现对频谱 资源的有 效利 用。
盾阻碍了我国信 息产业 的法治化进程 。如《 物权 法》 第5 O 条 只是从静态上明确了频谱 资源 的所有权 , 动态物权的使用却
是空 白, 不能达到物尽其用的根本之意。 因此 , 本文研究无线
二、 无 线 电频谱的资源属性
我 国《 物权法》 第5 0条规定: “ 无线 电频谱资源是属 于国 家所有的资源。 ” 因此 , 从物权所有角度 已经明确划分无线 电

的部分称为无线 电频谱l l l 。“ 整个无线电磁频谱 , 频率从低 至
千分 之几 Hz 到高达 3 0万亿 G Hz ,无线 电频谱是其 中低 于
3 0 0 0 G H z的无线 电频率的总称 ,是无线电磁频谱的低频端 。
无线 电频谱 中任何连续的一部分通常称为一段频谱。 ” 笔者也认为 , 法 学上无线 电频谱资源 的概念可 以直接 沿 用无线 电技术学者对其的定义。 无 线电频谱 资源是无线 电磁 频谱 的低频端 。从 以上概念可以看出 , 无线 电频谱和无线 电 频率不是 一个概念 , 但是 它们 二者之 是无线 电波 其 中一个物 理特
的一定范围的无线电频率段为无线电频谱 。 无线 电频谱是 电 磁波的一种物理性质 , 或称物理属性 , 并不是 “ 无线 电频谱就

解析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七大特性

解析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七大特性

解析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七大特性于200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有属性。

那什么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呢?电磁场产生的波在空间以不同的频率传播(电磁场变化的速率被称为频率),这些频率的集合统称为电磁频谱,电磁频谱中3000GHz以下的频率被称为无线电频谱。

因此,无线电频谱是自然存在的无线电频率的集合。

无线电频率作为自然界天然存在的一种自然资源,它具有以下6种特性:第一,有限性。

由于较高频率上的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无线电业务不能无限地使用更高频段的无线电频率,目前人类对于3000GHz以上的频率还无法开发和利用,尽管无线电频率可以根据时间、空间、频率和编码四种方式进行复用,但就某一频段和频率来讲,在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条件下其使用是有限的。

第二,排他性。

无线电频谱资源与其他资源具有共同的属性,即排他性,在一定的时间、地区和频域内,一旦某个频率被使用,其他设备则不能以相同的技术模式再使用该频率。

第三,复用性。

虽然无线电频率使用具有排他性,但在特定的时间、地区、频域和编码条件下,无线电频率是可以重复使用和利用的,即不同无线电业务和设备可以进行频率复用和共用。

第四,非耗竭性。

无线电频谱资源不同于矿产、森林等资源,它可以被人类利用,但不会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种浪费,使用不当更是一种浪费,甚至由于使用不当产生干扰而造成危害。

第五,传播特性。

无线电波按照一定规律传播,不受行政地域的限制,是无国界的。

第六,易污染性。

如果无线电频率使用不当,就会受到其他无线电台、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而无法正常工作,或者干扰其他无线电台站,使之无法准确、有效和迅速地传送信息。

正是这些特性,使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别于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需要对它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管理,才能使之发挥巨大的资源价值,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资源。

民法典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的⽆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有哪些⽆线电频谱资源是⾮常重要的⼀种资源,关系到⼀个国家通信⾏业的发展,是⼀个国家⾮常重要的战略资源,⽆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那么民法典的⽆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线电⾏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这是⽆线电⾏政执法机构对有轻微⽆线电违法⾏为的公民、法⼈或者⼀般组织提出告诫的⼀种处罚,⼀般采⽤书⾯⽅式。

(2)罚款。

这是⽆线电⾏政执法机构依法强制违法⾏为⼈在⼀定期限内缴付⼀定数量货币的⾏政处罚⾏为。

《⽆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对⼤多数⽆线电违法⾏为规定有罚款的处罚,最⾼罚款⾦额为五千元。

⽬前有的地⽅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于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未规定罚款⾦额的⽆线电违法⾏为,例如违反⽆线电管制的⾏为,设定最⾼⾦额达五万元的罚款规定。

(3)查封设备。

这是对违法⾏为⼈⾮法使⽤、⽣产、进⼝、销售或者研制的⽆线电发射设备采取⾏政强制措施的⾏政处罚。

但查封设备属于⾏政处罚过程中的⼀项措施,最终结果还须⽆线电⾏政执法机关再次作出决定。

(4)没收设备。

这是对违法⾏为⼈⾮法使⽤、⽣产、进⼝、销售或者研制的⽆线电发射设备强制⽆偿收归国有的⾏政处罚。

没收设备是⼀项较为严厉的处罚,依法仅对于严重违反⽆线电管理的⾏为才进⾏这类⾏政处罚。

(5)没收⾮法所得。

这是对出于赢利⽬的⽽实施违法⽆线电⾏为、并获得⾮法所得的违法⾏为⼈给予的经济上的⾏政处罚。

这项处罚措施通常与其他⾏政处罚措施并⽤,⽬的是从经济上防⽌违法⾏为⼈再度重犯。

(6)吊销电台(站)执照。

电台(站)执照是持照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线电业务的法定资格凭证。

吊销电台(站)执照,就是取消了其设置、使⽤电台(站)的权利。

论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物权客体属性——兼评《物权法》第50条之规定

论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物权客体属性——兼评《物权法》第50条之规定

性?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究竟是物还是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抑或其两者都
不是 ,其本不 属于 物权法 的调整 对象 ?更广 意义 上 ,我们 不得 不思考 的另一 个 问题 是 ,( 《 法 将 物权 无线 电频谱 资源从 公法 中的行政 管理对象 纳入 到私法物权 客体 范围的原 因和正 当性何在 ?从立法 技术 上 讲 ,( ( 物权法 第 5 O条之 规定 是否合 理?这 些 问题 仅从 ( ( 物权法 的条 文分析 当 中无法 得 出结论 , 物权 法 的立法理 由、释义 和相 关学者 立法建 议稿 以及物 权法 教科 书和著 作对此条 规定 均只 简单说 明将无 线 电频谱 资源纳入 到 国家所有 权 中的重要 性 即草草 了事 ,并无深入 分析 ,且各 内容 千篇一 律 。
中图 分类号 :D 5 1 F 2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7 - 2 2 1 ) 3 0 2 0 4 9 (0 0— 2 — 8 6 5 O 2


物权 法 第 5 条引发的思考 0
( 物权法》第 5 条规定 :“ 0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虽然我国 刑法 第 2 8 、 治 8条 ④
而这一课题是物权法研究者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 因为其涉及到 物权法 调整对象的基本范围问题。
本文正 是在这 一意 识下 展开 ,在不 承认物 权法第 5 条 存在 重大 立法瑕 疵 的前提 下 ,以解释 论 的方法 , 0 从无 线 电频 谱资 源的专 业概念 人手 , 通过对 其 财产属 性尤 其是物 权客体 属性 细致分 析 条规 定 。 宪法 第 9 条对 我 国国有 的 自然资源 进行 了列举 ,但 是没有将 无 线 电频谱作 为一 种典型 的 自然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与管理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与管理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与管理一、引言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电频谱资源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广泛应用于移动通信、卫星通信、广播电视、雷达和导航等领域。

为了更好地利用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则也相应制定出来。

本文将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概念、利用模式、管理制度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概念无线电频谱资源指的是用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广播等领域的电波频率资源,通常包括三个维度:频段、带宽和功率。

频段指的是电波经过空气传播时所占的频率范围;带宽是指电波在频段内所占的频率宽度;功率则是指电波的功率或发射功率。

三、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模式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方式可以分为三类:独占性利用、非独占性利用和动态共享利用。

(一)独占性利用独占性利用是指在特定的频段内使用特定的技术和设备进行通信,这种方式具有高效率和高可靠性等优点。

但由于不同频段的利用者相互之间可能存在干扰,因此需要通过国际协商和国内管理来分配和规划频谱资源。

(二)非独占性利用非独占性利用是指多个用户或系统在同一频段内共享谱资源,这种方式可以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率,但也存在带宽分配、干扰协调和安全保障等挑战。

(三)动态共享利用动态共享利用是指根据当前需求按需动态地分配频谱资源,这种方式具有高效灵活、快速响应和满足多用户需求的特点。

但实现动态共享利用需要依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体系。

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也相应制定出来,国际上主要有ITU、WRC、CEPT等机构,国内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NRA)等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ITUITU是国际电信联盟的简称,成立于1865年,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组织。

ITU主要负责制定国际电信标准和规则,协调各国在无线电频谱资源方面的利用和管理。

(二)WRCWRC是ITU在无线电频率管理和规划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版)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无线电A类题库与答案

无线电A类题库与答案

1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无线电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2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及其立法机关是: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我国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4我国依法负责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5《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所说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6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开展下列活动: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7关于业余电台管理的正确说法是: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8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必须得到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基本依据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出自于下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9我国对无线电管理术语“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和“业余无线电台”做出具体定义的法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0业余电台的法定用途为: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11无线电业余业务是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作下列用途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12业余无线电台供下列人群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即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13“我不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申请设置业余电台只是为了行车方便,不需要遵守业余无线电的规范”。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也是不具备“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设台条件的表现14个人提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申请,就是表示自己对无线电技术发生了兴趣,确认了自己在有关业余无线电台活动中的身份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但可以是正在起步的初学者15符合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基本条件的人群是: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并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人16不同类别业余无线电台的主要区别在于:允许发射的频率范围和最大发射功率17A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发射的发射频率为:30-3000MHz范围内的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18A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发射的最大发射功率为不大于:25瓦19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20独立操作具有发信功能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具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者操作业余无线电台不受年龄限制21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2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23 负责组织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的验证的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24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获得的各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文件是:中国无线电协会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25申请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所规定的“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其标志为: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即中国无线电协会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26合法设置业余电台的必要步骤是:按《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并取得业余电台执照27按照《业余电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置使用配备有多台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业余无线电台,应该:视为一个业余电台,指配一个电台呼号,但所有设备均应经过核定并将参数载入电台执照28个人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为:两种表格,身份证和操作证书的原件、复印件29申请设置下列业余无线电台时应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殊”类:中继台、信标台、空间台30申请设置信标台、空间台和技术参数需要超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业余电台的办法为: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的“台站种类”选择“特殊”类,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和初审后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31负责受理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申请的机构为: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受理服务机构32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为: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33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一般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是下列中: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34按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所申请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如想要将通信范围扩大至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或者要到设台地以外进行异地发射操作,须办理下列手续:事先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按相关流程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35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36因改进或调整业余发射设备使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及时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37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下列机构申请注销执照: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38经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办理的手续为: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销原业余无线电台,再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手续39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办理的手续为: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原电台执照,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已批准设台的证明,凭证明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完成申请变更手续,领取新电台执照40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重要特征是:发射频率不得超出业余频段41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下列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频率容限和杂散域发射功率42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商品设备应当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自制、改装、拼装设备应通过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检测43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的依据为: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44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发射频率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射频率不能超越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45业余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国家规定的下列主要技术指标:符合频率容限、符合杂散发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46频率容限是发射设备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下述单位来表示:百万分之几(或者赫兹)47杂散域发射功率是发射设备的重要指标,通常用下述单位来表示:绝对功率dBm、低于载波发射功率的分贝值dBc、低于PEP发射功率的相对值dB48辐射(radiation)是指任何源的能量流以无线电波的形式向外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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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的性质、权能及其限制————————————————————————————————作者:————————————————————————————————日期: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的性质、权能及其限制-法律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的性质、权能及其限制宁清同摘要: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具有特定频率、波长、带宽的无线电波,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是自然资源物权;频谱资源虽为无形之物,但权利人同样能够以一定方式实施占有,且其使用的过程即为处分;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需要,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在期限、用途和目的等方面受到法律上的限制,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而且还须履行节约和有效使用频谱资源的义务。

关键词:无线电频谱自然资源物权用益物权权利限制作者简介:宁清同,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以无线电为代表的现代通讯技术虽然发展历史不长,却在国家的政治、国防、生产、服务和居民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有限的频谱资源与社会日益增长的无线电频谱需求之矛盾越来越激烈,不断发生的频谱资源纠纷暴露出频谱资源使用权制度的苍白无力。

我国《物权法》第50条只是从静态上明确了频谱资源的所有权,然对其使用权的性质、权能及其合理限制等却是一概空缺。

为了满足频谱资源使用的实际需要,探讨上述问题实有必要。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的性质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利用具有特定频率、波长、带宽的无线电波进行特定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行为的权利。

在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但国家通常不会也难以直接实施使用、收益等行为,故在国家保留核心处分权的前提下,将其使用权分离出来,不失为合理的选择,也更能保证频谱资源的使用效率。

然而独立出来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一)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当为物权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是否为物权,关键在于作为客体的频谱资源是否符合物权客体的要求。

目前学术界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定性主要有两种:其一认为它就是无线电波,是自然界的一种物质;其二认为它是一种“权利”,是“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分配权”,是“使用无线电波的权利”。

但无论如何定性都不妨碍将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归于物权。

首先,假设无线电频谱资源就是使用无线电波或无线电频率的权利,那么将该使用权定性为物权完全可以成立。

因为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已经明确:“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权利作为物权客体在立法上已经有了明确的依据。

此外在学界亦有人鼎力支持,如有学者指出,下列财产视为物:①依法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

权利客体说在国外早已产生,罗马法中某些权利直接被称作为无体物。

其次,无线电频谱资源若为无线电波,其使用权更应归属物权。

因为,无线电波是客观存在的物质,虽为无体物,但它同样具有物权法之物的基本属性,如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有用性);能够被人们所利用(支配性);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数量是有限的(稀缺性);可以进行交易;等等。

物权法之物虽然一般为有体物,但并不排斥无体物,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民法典中增设了无体物的规定,如《韩国民法典》第98条:“本法所称物,指有体物、电及其他可管理的自然力”;《葡萄牙民法典》第202条第1款:“任何可成为法律关系标的之事物,均称为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4条(能量):“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能量,视为动产”;最新《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第448条:物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如前所述,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能够感知和认识的无体物会越来越多.因此还会有更多无体物进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学界亦不得不承认无体物作为物权客体的事实和发展趋势,物“原则为有体物,然不以此为限。

电、光、热之自然力上,得有物权之成立”。

“电气及其他自然力,凡能为吾人控制而足为吾人生活资料的,均属于物。

”即便有些学者在形式上仍然坚持认为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但同时也认为,“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亦视为物”。

再次,我国《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显然,此规定已经确立无线电频谱资源这一新型物质的所有权即物权,其客体就是无线电频谱资源。

而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系由所有权派生而来,故将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定性为物权,乃是必然的逻辑结论。

最后,无线电频谱资源拥有物权客体的本质属性。

物之所以成为物权之客体,其本质原因不外有三:其一,此物可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其二,此物可被人类利用;其三,此物具有稀缺性。

具备上述三个属性的物,必然进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必然成为物权之客体,至于有形或无形、有体或无体,无关根本。

而在此物之上设定之权利即为物权。

频谱资源完全具备上述条件。

按照物权法上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标准,即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改变其性质、损害其价值,无线电频谱资源应属于动产范畴。

因为,无线电波不仅是可以移动的,而且是以运动为存在状态的。

无线电波在客观上无法静止不动,它一旦产生就总是处于不断地向外做辐射运动的状态,无线电波也只有从一个地方运动到另一个地方才能实现信息传输之目的。

在立法上已有不少国家将此类物归于动产。

如《瑞士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性质上可移动的有体物以及法律上可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为动产所有权的标的物。

”从另一方面说,无线电频谱资源显然无法归于土地、房屋之类的不动产。

(二)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应属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中,传统的物权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几个部分,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自然不是所有权,也非担保物权和占有,那么依据一般的逻辑规则它就应当是用益物权。

然而有人对此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不是用益物权,而是准物权。

“用益物权理论无论从权能上,还是从效力上,都不适用于频谱资源”:不能实施类似“对有形物控制的具有当然排他性的占有”,其使用并非“基于物的实际利用和消耗”,“不能直接变成生产要素,其只是生产要素(无线电波)的必要技术条件”,“不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不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如上所述,无线电频谱资源本质上是无线电波,它不仅是物且为无体物、无形物,所以我们在考察其作为物权的权能、效力时不能完全按照有形物的标准来衡量,即要求其必须具备与有形物完全相同的权能和效力。

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虽然不具备和有形物之用益物权一样的权能,但却具备了用益物权最本质的权能。

占有之目的是为了使用,对有形物来说直接控制、掌握实物是使用物的前提,故有占有权能,但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却无须直接控制、掌握实物即可使用,电、热等自然力也是如此,由于频谱资源无法存储,发射、传送和接收的过程同时也是占有的过程,事实上无须先占有即可使用,占有和使用合为一体。

无线电频谱资源之使用就是通过无线电波的发射、传送、接收进行信息传输,无线电波是物,是“生产要素”,而且是一次性消耗物,故其使用权能同样是“基于物的实际利用和消耗”,使用权能无非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频谱使用权当然包含之。

至于事实上的处分,无非就是发射、传送和接收无线电波进行信息传输,何况事实上的处分并非用益物权之必要权能。

因此使用权能才是最重要的,收益权能也非必要内容,有些用益物权并无收益之目的,如地役权、我国现行之宅基地使用权。

因此以权能为理由否定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为用益物权是难以成立的。

同样,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虽然不具备和有形物之用益物权一样的效力,但却具备了用益物权最重要的效力,即排他性。

无线电频谱资源固然没有和有形物一样的排他性,但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同样频率的无线电波只能为一个人所用,同时使用必然造成干扰,这并非只是因为法律的授权,而是客观存在的排他性;频段共享或动态频谱分配技术只是错开时间使用,而非在同一空间内同时使用相同频率的无线电波;即使有形物也没有绝对的天然排他性,他人一样可以妨碍权利人使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先成立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本质上都是源于法律规则,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则让有规划的原则”,这正是频谱使用权之间优先效力的表现,频谱使用权同样优先于以频谱资源为标的物的债权,如一方已经合法取得频谱使用权,而该频谱资源又通过出让、转让、拍卖、出租等合同成为另一方的债权标的时。

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的确不具备传统物权之追及效力,但追及之目的在于找到并要求最后的非法侵占人停止侵占,以便恢复权利人的控制和使用,频谱资源被他人非法占用后,虽无法返还原物,但同样可以要求最后的占用人停止占用,以恢复控制和使用,这何尝不是另一种追及?而且即便是在传统物权中追及效力也非绝对,如货币被他人占有后即转移所有权,法律只要求偿还同等数额的货币,而非原物;善意取得可中止物权的追及效力;相邻权、地役权中同样不存在追及问题,其侵权责任形式也不包括返还原物;盗用电、热或其他一次性消耗物或原物若已灭失时也无法返还原物。

至于物权请求权,它本质上就是在实体权利被侵犯时请求保护的权利,这也是任何实体权利都当然包含的权利内容,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人虽然和有些其他物权一样无法请求返还原物,但却可以请求排除对频谱资源的妨害或采取措施预防此种妨害之发生,焉能说其无物权请求权?主张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为准物权的理由大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其取得须行政特别许可:二是客体为“公物”,其权利优先适用特别法;三是排他性不能自力实现;四是无追及效力;五是可以同时设立多个使用权。

“经行政特别许可”取得的“对公物使用的权利是特别法上的物权或准物权,如采矿权、渔业权、用水权”,“频谱使用权是行政特许的使用和排他权利,具有作为准物权的法理基础”。

“无线电频谱使用权属于准物权”,其客体为发射特定频谱的无线电波的行为权利,具有“行政特许权利特点”;“其排他性不能靠权利人自力实现”,而须依赖公权救济;“其不具有追及力,不存在返还原物”;一频率一权利源于技术限制,技术发展后“一个频率可以设定多个使用权”。

究竟准物权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准物权是否为物权,其实搬用外国准物权理论的人自己也不清楚,更无统一观点。

应当承认,采矿权、渔业权、用水权等自然资源类权利和传统物权的确存在不少差别,但其特殊性是否足以使其独立于物权之外,起码在目前缺少充分的论证和理由。

其一,行政许可仅为权利取得之程序,不能决定权利之本质,它只是表明国家对私权的干预程度,土地征收同样需要行政特别许可,但这并不妨碍征收土地之所有权为物权,类似规定还有很多,何况也可以市场分配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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