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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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辩诉交易的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辩诉交易进行简要介绍和概括。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概述部分: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在当今法律领域中正逐渐被广泛运用。

它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讨论,通过辩论和争辩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方法。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较,辩诉交易更加灵活、高效,并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换信息、分享立场和利益,以达成达成一个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

与诉讼相比,辩诉交易强调的是合作和共同努力,而非对立和对抗。

通过双方的持续对话和沟通,辩诉交易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找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

辩诉交易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高效性和灵活性,还在于其具有的其他优点。

辩诉交易可以避免长时间和费力的官司过程,节省各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同时,辩诉交易的结果通常更具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因为它是通过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的。

尽管辩诉交易在刑事、民事等多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家庭纠纷、商业争议等,辩诉交易的效果尤为明显。

在这些情况下,辩诉交易不仅可以节省各方的成本,还可以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声誉。

总而言之,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高效、灵活和更能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特点,在法律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在未来,辩诉交易有望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全面和可行的方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分析和讨论辩诉交易的内容。

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概述辩诉交易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通过这一概述,读者将能够对辩诉交易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我们将在2.1 小节详细介绍什么是辩诉交易。

我们将解释辩诉交易的定义以及其与其他行为和交易的区别。

辩诉交易法律谈判案例(3篇)

辩诉交易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3年5月,张某因涉嫌盗窃某商场价值5000元的商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但表示其盗窃行为是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发生的,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谈判过程1. 初次谈判:张某的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进行了初次谈判。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张某承认盗窃事实,表示悔罪。

- 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属于特殊情况。

- 张某在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悔过表现。

- 张某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可以考虑其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建议辩护律师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

2. 补充证据:辩护律师在第二次谈判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张某的悔过书。

- 张某的邻居和朋友的证明材料,证明张某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

- 张某归还所盗物品的证明材料。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理。

3. 辩诉交易:在第三次谈判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诉交易方案:-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愿意接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官表示,张某的辩诉交易方案合理,可以考虑。

4. 最终达成协议: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张某承认盗窃罪,并表示悔罪。

-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张某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涉嫌盗窃罪,但其在盗窃时处于极度饥饿状态,且盗窃后已将所盗物品归还,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1. 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争议的制度,它通过辩论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本文将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探讨其优势、限制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2.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或仲裁人员要保持中立,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此外,辩诉交易制度还注重效率,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3.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3.1 公开透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其公开透明性。

辩论过程通常是公开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都可以参与观察和了解争议的真实情况。

这种公开透明的特点有助于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增加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3.2 双方参与辩诉交易制度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他们有机会在辩论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这种参与能帮助当事人理解对方的立场,增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为争议解决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3.3 解决效率高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其高效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辩诉交易通常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这主要归功于辩论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的辩论来解决问题,而非通过冗长的法庭程序。

4. 辩诉交易制度的限制4.1 专业水平不均衡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限制是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水平可能存在不均衡。

其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从而在辩论中处于优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的结果不够公正,需要制度设计方面的改进,以确保双方参与者在争议解决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4.2 依赖当事人的能力辩诉交易制度依赖双方当事人的能力和意愿,他们需要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辩论的技巧和能力,这可能导致一方在辩论中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培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4.3 隐私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涉及一些敏感的信息和隐私问题。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的基础。

辩诉交易制度主要以辩诉方式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交易涉及各种各样的财产和权益,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股票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损失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

市场经济是一个多元化、竞争性的经济体系,各方面的交易主体在交易中拥有不同的资源和信息,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等不公平行为。

辩诉交易制度可以通过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操纵市场、垄断市场等不利于公平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主体的利益。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促进交易的有效进行。

交易市场需要规则和制度的保障,只有有明确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构的存在,交易主体才能在一个稳定、有序、透明的交易环境中进行交易。

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资金的流通和资源的配置。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人才队伍,以保证交易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依靠独立、公正、专业的法官和仲裁人员来解决交易纠纷,在人员选拔和培训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题。

再次,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建立起有效的诉讼程序和运行机制,才能保证交易纠纷的解决效果。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是交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效进行。

同时,辩诉交易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和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经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新颖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通过进行辩论和交易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辩诉交易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经济性等特点,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与基本特征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传统的仲裁制度中,但是其具有较为明显的新颖特点和灵活性。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双方进行辩论和交易辩诉交易制度的最核心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辩论和交易。

辩论过程旨在让双方表达自己的观点、证据和主张,以便为解决争议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和理解。

交易过程则旨在让双方贴近事实,尽可能达成妥协或协议。

(二)有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发挥监督和协调的作用,监督当事人是否遵守辩论和交易的规则和约定,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和妥协。

(三)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强调自愿和平等原则,即在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并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达成基于公正和合理原则的协议或妥协。

(四)最终裁决的约束力辩诉交易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达成协议或者妥协。

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妥协,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可以做出最终裁决决定。

最终裁决决定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接受和执行。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应用范围和优势辩诉交易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解决,包括商业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灵活性辩诉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论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协商;二是辩诉交易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并存,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比较和选择。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1974年则在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美国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

辩诉交易对检察官而言,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和败诉危险,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诉讼开支和减少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

对被告人而言,可以逃避较重的刑罚和长时间审判所带来的压力和心理折磨。

但也有人对辩诉交易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由于把正义和自由当成了交易的对象,因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助长了检察官的专权和惰性。

美国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
A.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比以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
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B.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
消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C.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
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辩诉交易名词解释

辩诉交易名词解释

辩诉交易名词解释
辩诉交涉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争议和协商的活动。

在辩诉交涉中,各方通过言辞和论据的交锋,试图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或达成共识。

这种交涉通常发生在法庭、政府机构、企业组织等场所,也可以发生在个人之间进行私下解决争议的谈判中。

辩诉交涉的目的是解决争议、促进沟通和协商,并达成双方或多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辩诉交涉中,双方通常会提出各自的主张和证据,并通过辩论和反驳来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辩诉交涉需要双方具备辩才、口才和逻辑思维能力,以便能够有效地辩论和论证自己的观点。

同时,辩诉交涉也需要各方具备灵活性、耐心和谦卑的态度,以便能够虚心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辩诉交涉的结果取决于各方的智慧、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意愿。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法,应用较为广泛。

它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辩论,达成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权利保护、申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目的。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法院审判的负担,同时也能够提高裁判的效率和准确性,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感和满意度,从而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

同时,它还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辩诉交易制度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自愿和平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自由选择是否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存在任何强制性要求。

二是公开透明。

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全面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协商达成共识。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是解决多元化。

在各种情况下,寻找适合各种需求和利益的解决方案。

五是法律制约。

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触犯法律。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怎样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感。

在辩诉交易安排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法律权利和情感诉求。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增强他们的满意度和参与感。

二是如何应对辩论时遇到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情感因素等而产生争执,因此在处理时,应加强主持人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巧,以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正确。

三是如何加强程序协调与监督。

为了使辩诉交易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可以设立监督机构和程序协调员,对程序严格监督,从而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合法性。

总之,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只有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不断改进,才能让辩诉交易制度走得更加稳定、更加有效,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公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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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可以移植,并阐述了其在中国的移植的可能性,根据中国的情况,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模式。

[关键词] 辩诉交易,公正与效率,法官自由裁量权,绝对公正,相对公正一、案情简介根据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被害人王玉杰被打成小腿骨折,脾脏破裂。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已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广虎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双方发生互殴。

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大量的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数人混战造成的结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的申请。

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

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起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就结束了,然而这一司法实践却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使早已不是新鲜名词的辩诉交易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国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争议。

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或大加赞赏,或是横加指责,使得本已持续三十年的争议继续地延续着。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理念所谓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的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

在英语中,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有两层意思:一个是被告人对指控的承认;另一个是换取控方一定的让步。

按照美国的实践,辩诉交易就是减少指控、降低指控以及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践最早产生于美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但一开始,辩诉交易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直到1970年在Brady诉 U.S.一案中方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在美国,已经提出起诉书或告发书的案件,不是必须经过庭审阶段才能解决,现在越来越普遍地通过“辩诉交易”进行。

在开庭前,诉讼双方都要进行认真的准备,包括双方律师会见可能成为证人的人,提取鉴定人证明,收集有关案例等,然后起诉方与被告方在庭外进行谈判,如市场交易,故称辩诉交易。

如果被告方满足起诉方提出的要求,起诉方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撤消指控。

如以抢劫罪为例,美国法律将其分为三级,一级抢劫罪可以判处十五年监禁,如果降格为三级抢劫罪,则判为七年监禁。

诉讼双方做成的辩诉交易,法院可以接受,也可以驳回。

如果法院接受了辩诉交易,法院应通知被告人,法院将把辩诉交易内容具体体现在判决书中。

如果法院驳回了辩诉交易,法院应将这一事实通知双方当事人,记录在卷,并给被告人以撤回其有罪答辩的机会。

然而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却并没有因为它法律地位的确立而一帆风顺。

早在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 Cross就曾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同时期“全国刑事审判标准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大范围内大专生疾呼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当然辩诉交易非但没有被废除,反而以不可阻挡之势风行全国,据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美国有近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表明是认罪的可得到可靠的定罪而结案的。

因此,尽管美国的一部分学者反对辩诉交易,然而以辩诉交易时至今日在美国的发展来看,已形成不可逆转之势。

美国的辩诉交易之所以这么盛行,有其一定的法律背景和司法传统因素,其中一点就是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很大。

对于一个案件,检察官可以指控全部罪行,可以指控部分罪行,可以指控一项罪行,可以一项也不指控。

另一点就是美国在证据方面把被告人的认罪作为惟一的定罪根据。

而不像大陆法系国家则明文规定仅凭口供不能认罪。

再一个原因就是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成员都不是懂法律的人,他们作出的结论随意性很大,属于外行判案,控辩双方对审判结果难以预料,通常由于这种随意,被告人选择认罪。

在司法理论界,对辩诉交易的争论一直持续着,美国的比较法学者批评其以私了的作法等于是对控制犯罪的正当程序模式的根本背离,“这种制度最不利于穷人和下层民众,因为其低下地位和过去前科易于招致嫌疑,他们经常被迫认罪,其中的无辜者并非罕见,可以说,通过认罪协商解决冲突,虽然表面上是在实行正义,但几乎全都背判了下正义的事业”。

这种争论也使得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充满了曲折。

三、我国应当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中国是否该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从最初法学界对这一制度的起源,发展与操作的介绍,到有学者主张借鉴辩诉交易确立轻罪书面审程序,再到重庆綦江桥案件期间有学者进而提出“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再到倍受法学界吹捧的“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又称被告人认罪的量刑折扣),无一不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辩诉交易制度的认可和提倡。

然而,中国的立法者却始终没有把辩诉交易提到立法日程上来,而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这种徘徊不前的局面下,用辩诉交易的方式审理了第一案,无疑扮演了一次司法改革者的身份。

不管人们赞成辩诉交易也好,反对辩诉交易也罢,这种争论的核心论点无非就是围绕着辩诉交易的优点或者缺点进行的。

⒈反对派的观点反对派们认为中国不宜移植辩诉交易,认为中国没有移植辩诉交易的土壤,辩诉交易是在美国最先确立的,美国允许公民有沉默权,即被嫌疑人不能被迫自证其罪,法官对被告人的审判要排除合理性怀疑,美国的刑罚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而言,是比较轻的,这一切表明美国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最主要的还是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而我国的现行立法状况不承认被告人的沉默权;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审讯原则,因此,也不存在排除被告人自证其罪的情况;相较于美国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过于强大而言,中国更注重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此其一。

再者,反对派们对中国确立辩诉交易还在于辩诉交易本身存在的弊端。

有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⑶,它实际上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进行交易,没有将被害人拉入到交易中去,导致被害人的愿望通常不能得到体现;更有的学者罗列出一系列辩诉交易的缺点,以说明该制度在中国的不适用,这些缺点主要有:(1)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造成冲击。

案件未经法庭的审理,不能认罪,案件的犯罪分子,也就不能适用缓刑、减刑,因为这违背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是对法律和整个法制环境的破坏……(2)对刑事诉讼法的冲击。

按规定,刑事案件当中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罪的,就推定他无罪。

证明有罪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案件不能成立,按无罪处理。

但辩诉交易是只要自己承认有罪,就可以定罪,也不要求查清了,所以它既不符合我们关于有罪的证明标准,也跟我们“疑罪从无”的原则相违背。

另外,按照我国举证责任的规定,公诉方有责任证明被告有罪,但辩诉交易则使公诉方淡化、减轻、推卸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3)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冲击。

我国坚持“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刑事政策。

而辩诉交易的适用则有可能冤枉一个好人,放过一个坏人。

(4)对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种冲击。

我国一直把反腐败作为当前党政、司法队伍的严重问题来抓。

如果把辩诉交易合法化,它就有可能变成了公权与私权的交易,钱财与权力的交易。

(5)辩诉交易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公正,而只有坚持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刑法在保卫社会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随着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法律原则的确立和落实,程序正义的理念刚刚得到应有重视,这种情况下实行辩诉交易,势必会带来较在的负面影响。

⒉支持派的观点相较反对派如此充足而又有力的理由,支持中国移植辩诉交易的说辞就显得苍白而无力,统观众多法学者的观点,可以总结成以下两点:(1)辩诉交易提高了检察官的行政效率。

交易使每一个检察官能够比把案子起诉到法庭上处理的多得多的案件。

对有些人来说,这种高效率使辩诉交易取代审判更值得,甚至更理想。

在理论上,检察官可以把资源从这个案件转移到其他案件上,使检察官把辩诉交易作为定价机制来用有限的资源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2)检察官可以降低指控,依次在最大限度的惩罚和根本无惩罚之间求得一种妥协。

对于一些疑难的案件,即便是采用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也未必就能达到绝对的正确无误,也存在着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虽然客观真相只有一个,但由于人类现有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当它上升到法律程序的层面上时,法律所认定的事实和客观真相之间就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差距。

所以说:绝对的公正在现实社会中是很难做到的。

辩诉交易的实质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⒊中国移植辩诉交易的可能性仔细分析反对派和支持派的观点,就会发现部分法学者对辩诉交易的认识上存在着错误:辩诉交易和刑事审判当成一种零合的交易。

假定减少辩诉交易就会有相应的审判增加。

他们参照刑事审判来评价辩诉交易,由于刑事审判的性质公开性、对立决策、被告的宪法权利和特权是辩诉交易的缺点所在。

学者们对一种制度能够并应用多少辩诉交易来取代庭审上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他们的结论都把辩诉交易和庭审作为固定的两极。

事实上,辩诉交易与刑事审判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极,由于它的适用是在当事人双方掌握的证据都不是很充分的基础上提出的,而交易的主体由诉方的检察官与辩方的律师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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