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二十条强化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5•【字号】晋政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5日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我省碳达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我省能源资源禀赋,坚持“系统推进、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统筹发展和减排,统筹省内排放和能源输出,统筹传统能源和新能源,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山西碳达峰十大行动,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力争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电力、煤炭、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积极推进,煤炭消费增长得到严格控制,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鼓励、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减排新技术和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科普馆。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城镇建设、资源开发、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以及执法监督时,不得变更前款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超标排污单位公示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加强联合调查,推行联合督办,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与受理机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环境保护督察:(一)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情况;(三)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四)其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并政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4日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部门市政工程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建设文明工地管理,城中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城乡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市政工程和国有土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国有土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园林部门负责本部门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其他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出土、渣土运输和渣土堆场扬尘污染管控、治理,道路清扫保洁。
市环境保护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点污染源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加强工业堆场扬尘防治,督促市区内水泥粉磨站、焦煤发运站、大型储煤场和大型工业固废处置场所完善挡风抑尘和喷淋等扬尘防治设施;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及时防控扬尘污染行为。
市住建部门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织对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整治。
山西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山西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山西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和重要的工业基地,但长期以来,由于过度开采煤炭资源和不合理的工业发展,导致了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
为了改善山西的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山西省制定了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二、整治目标。
1. 大气环境整治,减少燃煤污染,提高空气质量,减少雾霾天数。
2. 水环境整治,治理水体污染,提高水质,保护水资源。
3. 土壤环境整治,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
4. 生态环境整治,加强生态保护,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三、整治措施。
1. 大气环境整治,推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加强工业企业排放治理,提高车用油品质量,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
2. 水环境整治,加强工业废水治理,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水环境监测和保护。
3. 土壤环境整治,加强工业废弃物治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保护。
4. 生态环境整治,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和植被恢复,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四、整治成效。
在实施环境整治方案的过程中,山西省将不断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推动环境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相信山西的环境质量将会得到明显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将会得到提高,生态环境也将得到有效保护。
五、结语。
环境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山西省将会坚定不移地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环境保护,共同行动起来,为山西的环境整治贡献自己的力量。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晋政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6日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山西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为统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治旧与控新、节能与减排、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思路,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加快建设美丽山西。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11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三、重点任务(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 年底,淘汰建成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同时要做好热源替代工作,确保原有集中供热面积不减少。
山西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山西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大气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对于减少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针对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山西省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对工业企业的排放进行严格把关。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严格追责,确保企业排放达标。
其次,应该加强对于燃煤和机动车等传统污染源的治理。
燃煤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山西省应该推动燃煤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改造,减少燃煤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同时,加强对机动车的排放标准管理,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减少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另外,加强对于农业污染的治理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环。
山西省应加大力度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废弃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推广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减少农业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此外,山西省还应该加强对于建筑施工和扬尘污染的治理。
建立健全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减少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推广绿色施工技术,减少建筑施工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综上所述,山西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农业、建筑施工等污染源的治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推动各项污染治理工作落地落实,为改善山西省的大气环境质量贡献力量。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山西省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流域、区域、矿山开采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六条【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有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山西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机构: 80401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1996-12-03 实施日期; 1996-12-03 更新时间:2004-03-01 浏览字号:【大中小还原】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2月3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予公布实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小的产业;开展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职责,组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提出各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削减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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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二十条强化措施
为如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市人民政府要集中精力在后6个月组织实施“三个清零”、推进“九大大程”、落实“六个严禁”、抓好“两个预警”,落实好20条强化措施。
(一)实施“三个清零”
1、建成区燃煤锅炉全部清零。
10 月底前,太原市建成区范围内2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余10 个设区市建成区范围内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要全部清零。
2、黄标车全部清零。
年底前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全部淘汰。
3、建成区露天烧烤全部清零。
11 个设区市建成区露天烧烤一律入户,并配备油烟净化装置,严禁露天烧烤。
(二)推进“九大工程”
4、火电超低排放改造。
按照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的通知》要求,完成辖区今年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5、完成重点行业排污提标。
10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工业企业提标改造工程。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整治。
6、实施臭氧“削峰”。
加快推进化工、表面涂装、医药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臭氧生成的贡献;排查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设施不运行和达不到要求的要关停治理。
7、推进“煤改电”。
年底前全面完成大同、太原及平遥共5000 户居民和50 个高速公路服务区采暖“煤改电”工作。
8、推进清洁能源替代。
推进11 个设区市城中村、城边村冬季分散采暖燃煤锅炉集中供热替代、以“电”或“气”代煤、实施清洁焦或洁净煤替代等工程。
9、严控劣质煤入市。
11 个设区市要在城市进出路口设立煤质监测站,严禁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进入城市。
10、控制施工场地抑尘污染。
所有施工场地一律严格落实围挡、苫盖、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要求,新开工项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11、完成油品升级。
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国五车用汽、柴油油品升级工作。
12、推进重点区域综合整治。
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5 公里范围划为重点控制区域,严格监管,重点整治各类污染源,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三)落实“六个严禁”
13、严禁建成区范围内黄标车通行。
14、严禁市区冒黑烟车辆上路。
15、严禁市区运输车辆抛洒。
16、严禁城市建成区新建燃煤锅炉。
17、严禁秸秆、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
18、严禁土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抓好“两个预警”
19、突出抓好重污染天气预警。
11 个设区市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必须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坚决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20、突出做好非优良天报预报及分析。
晋城、长治、阳泉、运城等空气质量反弹下滑的市预测将出现污染天气时,要立即启动污染减排强化措施。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