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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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攻产业、决战工业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产业发展,结合南昌地税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服务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产业发展(一)支持工业发展倍增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协同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予以优先认定。
2.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规定比例,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比例在税前摊销。
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
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收契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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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2009年3月6日穗地税函[2009]148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穗字[2008]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等文件的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农业生产进步、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农村经济发展,市局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梳理了23条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我市农民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租赁业除外),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100元的,免征营业税。
对提供租赁业行为,月营业额未达1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我市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深地税告[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补充公告如下:一、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即视为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凭证,不再办理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可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疑问协查制度。
市税务部门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信息交换。
市税务部门根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和《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的相关信息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减免税信息,记录并核实相关人员享受政策的情况。
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有疑问的,可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协查。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供自主创业申请税收政策使用)2.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3.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0月20日附件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附件3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名称(盖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
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03.03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1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一)2008年03月07日星期五 2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7、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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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59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对报批类免税范围、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和减免税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备案类减免税范围(一)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二)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国税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现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纲要》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作为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环节,反馈报告工作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促进税收政策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
建立税收政策反馈机制,有利于把握税制运行和税收政策执行的状况,及时反映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和重大税收政策问题,准确细致把握宏观经济对税收提出的客观要求,为国家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合理建议,从而促进税制改革与时俱进,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及时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着眼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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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08]20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1.25
【实施日期】2008.1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2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省局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中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附后),现印发给你们。
结合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是我省率先实现现代化、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重要战略举措。
《实施意见》立足我省服务业发展现状,对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促进我省服务业大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世界眼光,把认识统一到大力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意义上来,把思想统一到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推进服务业大发展上来,进一步强化措施、整合资源、优化服务,持续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积极促进我省服务业的新一轮快速发展,提高我省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和经济竞争力。
二、认真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的征收管理,严格执法;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纳税人熟悉了解;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服务业发展。
各市局要对本系统贯彻《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享受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贯彻中的经验和作法,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对贯彻不力、推诿扯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一、现代物流业
(一)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