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
二、评审依据评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进行。
三、评审程序1.企业申请:企业向评审机构申请评审,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名费。
2.资格审查:评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3.准备评审:企业必须准备好相关的评审资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评审。
4.现场评审: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审,重点关注管理制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5.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审意见,包括优点和改进建议,并制定整改措施。
6.整改措施:企业需要根据评审意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评审结论:评审机构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作出评审结论,给予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8.监督检查:评审机构会对评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由评审机构和企业协商确定,一般包括评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费用,在评审过程中由企业承担。
五、附则1.企业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评审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评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企业在获得合格证书后,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3.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的保密性。
4.企业有权要求评审机构提供评审专家的证书和相关资质证明。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需修改本办法,应经评审机构、有关部门和企业协商一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豫安监管办〔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8〕9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化工生产企业(不含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把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结合本地区实际,坚持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原则,有效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化工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原则上由我省范围内承担相应等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承担。
评审过程中,各评审单位应结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进行评审,严格规范、务实公正的开展工作。
附件:河南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8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

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标准化。
该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等方面。
企业必须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标准化。
该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包括厂房、仓库、设备、工具等方面。
企业必须根据标准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安全生产操作程序标准化。
该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操作的基本要求,包括作业准备、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企业必须按照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程序,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化。
该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包括监督检查的内容、频次、方式等方面。
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达到标准要求。
五、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标准化。
该标准规定了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包括报告、救援、调查和事故分析等方面。
企业必须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事故处理,追究责任,同时还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不仅仅是一种要求,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保障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制度是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方法,主要用于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以下是一般的管理制度:
1. 评审准备: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评审委员会应制定评审计划,明确评审的目标、范围、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2. 评审实施:评审委员会应组织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计划进行评审。
评审小组应查阅企业的安全生产文件、记录、报告,观察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与企业人员进行交流,以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3. 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应撰写评审报告,总结评审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评审报告应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4. 评审结果应用: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评审报告,做出评审结论,对企业进行评级。
评审结论应向企业公布,企业应根据评审结论进行改进。
5. 复审:企业应定期进行复审,以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水平。
复审的频率应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评审结果确定。
以上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可能会因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作出 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办法》注重合法性、基础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实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关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标准化法》提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办法》结合 国标委文件规定和工作实践,依据《标准化法》立法本意,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采用推荐性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一)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企业明示采用的; (三)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 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 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省地方标准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标准。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
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
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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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附件一: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
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
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评审验收工作,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
二、评审单位管理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资质,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单位的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对评审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一级评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申报确定。
2.二级评审单位,可以承担全省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
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3. 三级评审单位,原则上只承担本市(省直管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
由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推荐,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从严控制三级评审单位总量和布局,每个省辖市不超过2家,省直管县1家。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2.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鼓励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科研单位、行业技术服务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申报二、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质。
(三)评审单位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1.自觉接受评审组织机构的管理和监督;2.根据评审组织机构的指派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3.依法诚信经营,不欺诈,不弄虚作假,不搞恶性竞争;4.强化质量控制,保证评审结果科学准确、客观公正;5.加强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6.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7.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有利害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企业的评审。
(四)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档案管理。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机构备案: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及评审员资格证书;4.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审人员管理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主要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机构聘请的评审专家。
对评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证书(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2.具有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程序;4.通过评审组织机构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5.参加评审组织机构组织的培训;6.取得评审组织机构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特别规定。
对危险化学品标准化自评员等有特殊规定条件的,从其规定。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验收、颁发证书和牌匾、公告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
企业应对照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自我审查并写出诊断报告,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企业标准化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试运行并逐步加以完善。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可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和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确定自评的标准化等级。
企业可以独立完成标准化的自评和自我改进工作,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提供辅导等服务。
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企业自评员。
聘请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提供辅导等服务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明确。
(二)申请。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状况和自评结果,可以直接提出相应等级的企业标准化评审申请。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
省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尊重企业申请级别的自主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实行分级受理评审:1.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机构提出申请;2.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经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提出申请;3.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可以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和自评报告;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须提供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书);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6.企业近五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7.工厂平面布置图;8.重大危险源资料;9.标准化工作总结(自评报告)和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10.企业自评小组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等);11.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或专家辅导的企业,除了前面10项内容外,还要提交与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签订的服务协议。
12.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评审组织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向企业下发受理通知书;企业提交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可以要求企业补齐,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四)评审验收。
评审组织机构对申请企业资料审查合格后,应指定评审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评审单位接到评审组织机构的指令后,应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级别以企业申请级别为准,不得降级评审。
(五)审核。
评审单位完成二级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及评审有关资料报评审组织机构;评审组织机构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和审核。
评审单位完成三级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工作,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及评审有关资料报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监管理部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监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和审核,并及时将通过审核的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向省评审组织机构报送。
(六)颁发证书和牌匾。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证书和牌匾,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的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由评审组织机构具体发放。
(七)公告。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企业的名单进行公告。
六、附则(一)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非高危的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的按照省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都没有标准的按照国家总局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执行。
(三)本办法颁布前的省局下发相关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文,执行本办法。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号附件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