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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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x委办公厅、x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14号)及x委、x 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x〔x〕7号)精神,大力推进农村精准扶贫、产业扶贫工作,稳定增加贫困户收入,帮助贫困户有效尽早脱贫致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光伏发电产业扶贫的可行性分布式光伏发电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发电和能源综合利用方式,其设备通常布置在用户或公共建筑的屋顶,通过利用太阳能转换成电能直接并入公共电网,具有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特点和投资后建设快、不占林地或耕地、稳定性高、安装维护简便等优点,有效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

实施光伏发电产业扶贫,能增加农村日照资源好、无劳力、无稳定收入贫困户的收入来源,不需贫困户投劳,并能维持至少二十年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之一。

同时,该项目体现了“绿色崛起”发展战略的新要求。

二、操作模式1、光伏发电产业扶贫项目按照“政府引导、贫困户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坚持“贫困户受益、能还本付息、企业让利”的原则,采取“政府补助、银行支持、贫困户自愿,多方投入”的模式。

2、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通知》(x〔x〕1357号)文件,列入全省建设计划的光伏发电产业扶贫项目,6月30日前建成且并网发电的项目可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度电补贴。

我县采用“全额上网”模式(即所发电量全部并入电网)建设,在今年6月底建成并网发电可获得0.98元/度上网电价的收益,此后建成则享受政策调整后的上网电价。

3、具体措施(1)安装模式。

采取全县贫困户受益全覆盖模式,对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光伏发电产业扶贫;成立光伏扶贫合作社,所有贫困户都进入合作社。

全县安装2350户,每户安装5千瓦。

(2)政策保障。

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供养五保户除外)实施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均可享受“光伏扶贫贷”,按每安装5千瓦计算,需投入安装资金3.5万元,县政府补贴1万元,贷款2.5万元,政府贴息五年。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随着我国扶贫政策的不断优化和实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

在光伏扶贫方案中,电站的收益分配方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本文将介绍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收益分配方案的重要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要发挥最大的扶贫效益,必须考虑到收益分配方案的问题。

因为只有确定了贫困户的收益分配比例,才能让村里的脱贫攻坚计划更加顺畅、更加公平。

对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来说,如何合理地设定收益分配方案是一项难点。

收益分配的方案不仅会影响到贫困户光伏扶贫的积极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电站的利润和可持续发展。

二、收益分配标准1. 贫困户分配比例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中,贫困户分配比例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一般来说,该比例应该根据村里的贫困户的人数和经济状况来进行设定。

为了避免过多地依赖政府资金的供应,应当尽量利用电站自身的产生的经济效益,鼓励贫困户能够通过劳动力和技能,积极地参与到光伏扶贫项目中来。

2. 用电量占比情况在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时,还需要考虑到贫困户的用电量占比情况。

因为如果贫困户在电站的用电量非常高,那么他们的收益分配比例就应该相对较高。

因此,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地设定收益分配比例,需要针对村庄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统计和分析,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分配比例。

3. 补贴政策在制定收益分配标准的时候,还有必要考虑到政府部门的资金补贴政策。

因为如果村级电站所得收益不能覆盖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成本,就需要政府部门进行资金补贴。

因此,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地设定贫困户的收益分配比例,需要了解政府的补贴政策。

三、收益分配形式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细则中,需考虑到收益分配的形式。

因为不同的村庄和贫困户对于收益分配的形式有着不同的要求。

1. 收益分红收益分红是一种广泛采用的收益分配形式。

该形式相对简单明了,但是对于贫困户的收益分配可能会有欠缺。

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地设定收益分配比例,需要综合考虑贫困户的用电量占比情况、附加服务收益等因素,从而确保收益分红的合理性。

赵县光伏发电项目精准扶贫脱贫项目库计划实施方案(一)

赵县光伏发电项目精准扶贫脱贫项目库计划实施方案(一)

赵县光伏发电项目精准扶贫脱贫项目库计划实施方案(一)为切实做好扶贫工作,稳定提高贫困户收益,结合省、市产业扶贫政策,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光伏发电项目。

按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总体思路和“净收益分配动态管理,扶持对象精准可调整”的原则,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总投资900万元,实施安装180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将1800千瓦分为3600股,每股年收益150元左右。

按贫困人口的规模以股份形式分配到各乡镇及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招标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光伏发电项目实施主体企业。

三、实施期限:该项目实施期限为20年四、主管部门:发改局、供电公司、各乡镇(办事处)五、实施主体:石家庄科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六、资产归属: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七、光伏分配规模:八、责任分工:1、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光伏扶贫建设有关工作,落实项目申报、备案;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负责对中标光伏企业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监管;负责督促实施主体企业和电力部门将受益及时拨付至扶贫办或各乡镇扶贫专用账户。

2、各乡镇(办事处)按光伏分配规模负责光伏安装场地的选址。

3、县财政局负责批准在县扶贫办和乡镇(办事处)设立专管账户。

4、县供电公司和实施主体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将收益拨付到各乡镇专管账户。

5、县供电公司负责电网改造、并网调试、并网手续办理等工作。

6、项目实施主体企业负责与村委会、贫困户签订《光伏扶贫合同书》;负责光伏发电的运营管理,日常维护、技术服务等工作。

7、各村委会和乡镇(办事处)以及扶贫办按照“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审定、公示、备案”等流程,精准确定该项目扶持的贫困户;乡镇村负责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制定收益分配方案,上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审核后将收益通过一卡通发放到贫困户;各村委会在各乡镇和县扶贫办指导下按期限动态调整贫困户收益名单。

镇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镇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XX镇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根据《XX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X扶办〔2019〕11号)、《XX省扶贫办XX省财政厅XX省能源局转发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X扶办〔2020〕x号)《x县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管理办法》(X扶贫〔2020〕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及结算(一)发电收益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是指光伏扶贫电站的总收入(包括燃煤标杆电价对应的基础电费收入、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收入)在扣除土地租金、运行维护、相关税费等必要费用后的净收益(下同)。

(二)收益结算镇农经站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或收入结转、拨付等工作。

其中,县城投公司统一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由县城投公司按季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拨付到镇农经站;经济薄弱村(留览村)自建光伏扶贫电站由县城投公司按季将光伏扶贫电站收入拨付到镇农经站。

二、分配方式及标准(一)分配方式全镇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主要用于“三无”贫困户(无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无资产资源)的补助、光伏扶贫公益岗位开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支出以及防疫、防火、抗洪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工作表现突出的贫困户奖励补助等。

根据《XX省扶贫办XX省财政厅XX省能源局转发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X扶办〔2020〕X号)文件要求,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80%要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由镇在本辖区内统筹安排,在扣除土地租金、运维管理费用等必要支出后,直接分配给受益贫困户,对受益贫困户可实行虚拟到户、动态调整。

(二)分配标准1.“三无”贫困户分配标准按照每户3000元标准发放到户。

鄂伦春自治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2020)

鄂伦春自治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2020)

鄂伦春自治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经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2020年4月30日鄂伦春自治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123号)、《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精神,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主要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第三条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照联建贫困村2019年底贫困人口比例和各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确权至各村集体,同时根据各村集体占比,确定各村收益分配数额。

每年可以根据贫困户的动态调整情况调整扶贫电站资产比例。

村委会按照集体固定资产对电站进行管理。

村集体可委托鄂伦春自治旗惠农扶贫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旗惠农公司)代为管理资产,并按照比例获得相应收益。

2019年十三五第一批10个电站收益按照48个贫困村占比获得相应收益。

2020年十三五第一批和第二批17个电站收益按照各自关联48个贫困村所占比例获得相应收益。

XX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方案

XX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方案

XX省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贫困人口和村集体长期稳定增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方案适用范围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扶贫容量部分)和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条企业按照全部规模扶贫模式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所有,按照户均不超过30千瓦标准,根据帮扶贫困户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保障每户通过光伏扶贫项目每年增加收入不少于3000元,持续获益20年。

第三条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入、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照户均不超过7千瓦标准,根据帮扶贫困户数量确定建设规模,原则上单体规模应在300千瓦以下,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不具备建设单村光伏扶贫电站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光伏扶贫电站。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给联建各村集体。

第四条由扶贫资金投资建设的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和收益全部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村集体所有。

第五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可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整合涉农资金以及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等进行建设,各地根据资金筹措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2017年12月28日后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不得负债,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已负债建设或企业已投资的,由政府制定回购计划,于2020年前完成回购;此前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已负债建设或企业已投资的,鼓励政府进行回购。

第六条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建设规模,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最新版】

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最新版】

贫困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务院扶贫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青原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区的十三五贫困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核算1.电站营业收入:由电站售价收入和地方电价补贴两部分组成。

2.电站运营成本:土地租用费用、运维管护费用、保险费用、财务费用、税费等支出,以及2021 年至2028 年期间每年提取应付的工程建设质保金1507.5 元。

3.村级电站收益:按照电站营业收入总额,扣减电站运营成本后,余额为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

第五条每年3月底前,村委会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定光伏收益分配计划,对上年度电站收益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方面,不得用于村委会日常运行开支。

1.公益岗位扶贫和劳务费用支出。

用于贫困人口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2020年分配总额不得低于光伏电站年收益的80%。

2.小型扶贫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扶贫,2020年分配总额不超过光伏电站年收益的20%。

用于:(1)与扶贫有关的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村级公益事业;(2)扶贫爱心超市村级配套资金;(3)补助贫困户个人。

按照收益分配向失能弱能贫困户倾斜的原则,各村根据贫困户贫困程度,因户施策,制定差异化补助方案,重点补助给脱贫不稳定户和未脱贫户。

第六条各村要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分配计划进行分配,在12月底前分配到位。

上年度的收益在次年年底结余资金不能超过10%,超过部分区财政将统一收回用于全区其它扶贫公益事业支出。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运维管理办法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运维管理办法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运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扶贫办关于印发〈XX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XX省能源局关于印发〈XX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主要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对口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等资金形成的村级光伏电站。

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多村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电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行计划管理,未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建设规模指标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规模按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每户不超过7千瓦配置。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可采取单村建设和多村联建两种形式。

单村建设电站独立核算建设、管理费用。

多村联建—1 —电站由联建村均摊项目成本费(含施工前准备工作费用)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管理费用。

第五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其中多村联建村光伏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到各村集体)。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六条收益分配范围包括纳入全县光伏扶贫建设计划的所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照列入国家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顺序统筹安排、分批次、分项目核算兑现。

第七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经营收入包括售电收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上网电量省级补贴等。

第八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管理成本包括运维检修费、税费、专用变压器电费、应急处置费、计提的设备维修备用金、管护费用、保险费用、土地租金及其他合理支出等。

第九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为电站经营收入总额扣减电站运营成本后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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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
(拟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监督管理,维护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安全,保护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光伏项目的扶贫效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指**镇**村2017年100kw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重点贫困户优先的原则。

项目收益对象为**村34户贫困户,从34户贫困户中选取10户重点贫困户进行帮扶。

(二)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以村为单位落实到户,原则上,每两年评议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模式。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到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达到公开公正透明。

项目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收益分配与监督
第四条100KW光伏发电项目年营收约为9万元,扣除还银行贷款6万元,土地流转费用1650元,日常养护费用3000元,净利润约为2.535万元。

根据帮扶协议,对3户以扶贫贷款入股的贫困户进行分红每户每年500元,帮扶10户重点贫困户每户每年0.23万元。

第五条如因自然灾害、气象、设备故障、设备维修、收购电价调整等原因致使光伏发电项目收益减少,则以实际净利润进行分配。

第六条村委会负责每年对本村光伏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不得弄虚作假。

严禁截留、挤兑、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扶贫办、镇政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处,问题严重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方案**镇**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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