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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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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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 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 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 1、告知内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常常遗忘);
• 2、告知对象:患者 ;患者不能表达意志,告知近亲属。近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
• 3、抢救患者生命紧急情况:不能取得上述人员意见,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授权人负责批准。上述人员在现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意见 或者不表示是否进行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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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 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 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后,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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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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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 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 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 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 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 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行为中,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因医疗活动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是十分重要的。

为此,国家发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预防的一般原则、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务人员的责任、患者的权益保障、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是医疗纠纷的预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强调了医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纪律,不得故意或者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的发生。

患者方面也应当主动参与医疗决策,了解自身疾病情况,提供真实的病史和病情资料,接受医务人员的必要检查和治疗。

其次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诊断和治疗,严禁虚假宣传和使用偏方,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等信息。

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另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还规定了患者的权益保障。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技术、费用、药品使用等信息。

患者还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依法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有权知情、选择和决定医疗方案等。

最后是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待调解、协商调解和仲裁、诉讼等。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听取患者的意见和诉求,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患者有权要求把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处理。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24年3月1日通过,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分为八章,共计41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旨在保护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条例还规定了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以公平、合法、公正、及时为原则。

第二章明确了医疗纠纷预防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知情同意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技术标准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条例强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途径。

条例规定了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患者有权获得医疗服务、了解医疗信息和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例还明确了医疗纠纷的投诉、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处理程序和途径,以及处理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调解和仲裁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处理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按照处理机构的要求参与调解和仲裁。

第五章明确了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和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鉴定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等精神损失。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明确了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

条例规定,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以申请调解,医务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调解。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 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 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 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
是,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
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 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 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起草过程
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医疗纠 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 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调 研;就重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 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条例(草案)》。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
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早在2002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建立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处理与监督、事故赔偿等体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事故赔偿原则和标准的规定,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解决了大量的医疗事故纠纷。

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

据统计,2018年我国医疗机构的诊疗量是2.55亿人次,医疗纠纷有10.2万起。

但同时,医疗纠纷的鉴定问题也逐步凸显。

自2005年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长期并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鉴定的周期长、费用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不足,不能覆盖所有的案件,退鉴时有发生;另外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也已不再适用,非诉讼途径不是很顺畅,致使一些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化解,还引发了一些暴力伤医的案件。

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形式上保留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二元并存,并寻求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机构、管理机制、鉴定原则与规则,即由卫生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授权卫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规定》,共同管理以及处罚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的意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行政部门在非诉阶段用来处理民事纠纷的一个依据,相当于生产领域里的安全生产法,其出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1完善了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强调以患者为中心,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突出多部门合作共治,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突出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第三方赔付和风险分担作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条例》首先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定义,指出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医患纠纷、不良反应等。

其次,《条例》从预防医疗纠纷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医患沟通、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条例》还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协商和调解是医疗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有助于及时化解矛盾,保护双方权益。

而仲裁和诉讼则是在协商和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的解决途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平和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

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理的赔偿机制有助于平衡医患关系,避免医疗纠纷升级。

《条例》不仅规定了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医患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总体来说,《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面有着细致的规定和要求,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条例的实施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医疗纠纷预防需要医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养,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其次,公众对医疗纠纷的敏感度较高,往往容易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维权,加大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

因此,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总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医患沟通机制,推动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在医疗服务中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 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 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 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 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 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 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 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释义】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 医疗 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 涵盖了所有医患 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 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 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明确了国家的职责范围,强调了医患双方在诊 疗活动中应当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 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释义】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 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释义】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解 读
医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 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人民群众健康 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 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 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 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 会和谐稳定。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出现争议或纠纷的情况,给医患双方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我国于2024年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下面将对该条例的适用进行解读。

首先,该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病患之间发生的因诊疗活动引发的纠纷。

这包括所有的医疗机构,如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医务人员也是适用对象,不论其在医疗机构中的职务或职称如何,只要其参与了诊疗活动,便适用该条例。

而病患则是条例中的另一方主体,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只要是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都适用该条例。

其次,该条例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提供了一些具体规定。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提供安全、有效、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及时公开信息,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知识,引导病患合理就医。

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加强医患沟通、提供有偿服务等也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

再次,该条例还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导。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尽可能在原处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的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处理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在参与医疗纠纷处理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专业。

对于医疗纠纷的调查和评估,应当进行科学、公正、独立的鉴定;对于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应当进行专业评价和追责。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处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病患之间的纠纷。

该条例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上提供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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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
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
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
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
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
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梁,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为构建和谐 医患关系作出指引。
释: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条例》首次提出医疗保险中患方的医疗意外险,鼓励患者参加医 疗意外保险。医疗活动是高技术、高风险性行为,其疗效水平受多方 面因素影响和制约,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带来的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因此,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大举措,
•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 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 超过5人。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
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
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 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 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 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 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 进行调解。
•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 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 签字确认。
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
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
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
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
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新条例对尸检时间、尸检程序及不同意或拖延尸检情况作了明
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
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2行02政0-8部-1门8 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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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 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
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
以核20实20、-8-自18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x亲x 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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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 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 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
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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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
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
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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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 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
途径20解20决-8-纠18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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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 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 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 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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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
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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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释:此前的法规名称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现在的法规名称是《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条例》,“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在概念上有区别。
此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针对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定的医疗事故,
但很多医疗纠纷由于未经鉴定,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此次《条例》将“医疗纠纷”
明确为“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相较“医疗事故”更具普遍适用性。】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 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 险。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 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 客观、公正。
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
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
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
为今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起到了启示性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机
制,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思路,从客观上是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
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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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 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 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 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 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 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 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 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 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 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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