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南
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甘劳社发[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0月15日发布甘劳社发[2008]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满6个月办理失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甘肃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登记证》。
《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
第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登记证》,对未办理《登记证》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审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时,应核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登记证》情况。
未办理《登记证》的用人单位不得评定劳动保障诚信A、B级单位。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六条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一)劳动者个人信息情况(户口本、身份证);(二)就业单位基本情况;(三)就业类型、就业时间情况;(四)就业单位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五)《登记证》设置的其他内容。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31日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促进就业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兰人社发[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人社发〔2014〕156号)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就业见习基地:现将《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财政局2014年5月9日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三条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基地自主,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我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材料的审核;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办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日常工作。
第五条兰州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经费保障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基地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就业见习基地的实际需求,制定见习制度;(二)积极与高校和毕业生联系,接受见习报名,组织安排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三)负责落实见习生的指导老师或传、帮、带负责人;(四)与见习毕业生协商签订《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负责发放兰州市财政提供的每个见习生每月600元见习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生见习期间的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0d9a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13.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6月10日,省委副书记、省长XXX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年底达到85%,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落实好行之有效的就业促进政策(一)继续推进就业促进政策的落实。
近年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稳定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面对新的就业形势和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63号)、《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89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文件提出的“六条措施”、“七条意见”和“九大行动计划”的实施。
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对政策措施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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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

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第一篇: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的管理,帮助和促使择业毕业生尽快就业,保证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择业通知书》发放范围1.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包括省内外非国有单位及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需继续择业的,发放《择业通知书》。
领取《择业通知书》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择业通知书发放登记表》。
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发放就业报到证。
到非国有及实行聘用制、合同制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国有单位就业者人事关系可委托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代理。
2.省外普通高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持《就业报到证》回我省报到。
申请在省内继续择业的,可按规定程序换发《择业通知书》。
二、《择业通知书》登记注册1.毕业时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须在一个月内(择业证签发之日起算)由本人到生源市(州)人事部门进行择业登记。
登记时须出具《择业通知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手续。
各市(州)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择业毕业生的登记工作,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超过半年未到生源地进行登记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其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县(区)人事部门代理,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县(区)。
非农业户口的,直接迁入家庭户口薄;农业户口的,可在县(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办理集体户口。
2.持《择业通知书》毕业生在生源市(州)人事部门登记后,应同时到生源县(区)人事部门登记。
每半年(从在市州登记之日算起)由本人到本县(区)人事部门进行一次未就业注册。
登记注册时需出具《择业通知书》、毕业证等手续,并由本人在注册表上签字,确认其尚未就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甘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2006年我省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6.1万人,比上年增加1万人,毕业生数量增幅较大,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严峻。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问题,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充分、广泛就业,保持就业率基本稳定,力争实现初次就业率(当年9月1日)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的目标,确保顺利完成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6〕26号)精神,认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操作手册(毕业生版)

“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毕业生操作指南以下内容摘自“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操作手册”中的部分内容。
1.毕业生注册毕业生在首页“毕业生登录入口”,点击“注册”链接,显示毕业生用户使用协议界面,选中“省内毕业生”类型,点击“接受”按钮显示省内毕业生注册界面,输入毕业年份、姓名、身份证、学校,点“确定”按钮。
系统判断用户在省内院校上报的生源库中是否存在,若存在则帐户设置成功。
毕业生注册时出现身份不正确或者其他错误原因可能是:(1)身份证号码不一致(2)姓名中存在空格;(3)姓名中有僻字,在上报生源时被替换;(4)未上报该生的生源信息。
与学院辅导员老师联系,核实自己的上报信息,并以上报的生源信息为准进行注册。
2.毕业生登录➢取回密码毕业生用户如果忘记登陆密码,可以利用系统提供的取回密码功能找回。
系统返回用户的是一个新的密码。
系统提供邮箱、手机、密码提示问题三种方式帮用户找回密码,如以上三种方式无法找回密码,持有效证件到院部辅导员处寻回,他人代寻的需持有双方有效证件。
毕业生个人不能修改的信息,出错后该如何修改?(1)毕业生的政治面貌、辅修第二专业、出生日期、民族等学校审核过的信息因更新而出现变化时,请毕业生联系学院辅导员老师,由学院老师通过“毕业生推荐表管理”进行处理;(2)毕业生的基本生源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学号、姓名、专业、生源地等)无法修改。
4.简历中心➢新建简历功能描述:系统提供一份简历模版,毕业生按照简历向导一步步完善简历内容,最后生成一份完整的简历。
生成简历的同时激活该简历。
完整的简历由个人信息、求职意向、教育培训、技能专长、社会实践某几部分组成。
操作步骤:①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联系方式两部分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来源于学校上报的生源信息,禁止毕业生修改(灰色显示)。
允许毕业生修改个人联系方式。
图示:创建简历/基本信息修改完个人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求职意向”部分。
②求职意向求职意向包括选择希望的工作地区、希望的工作岗位、工作类型、公司性质、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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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南录入:tsrsj 2009-1-19 人气:4198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南服务宗旨拓展就业空间疏通就业渠道搭建就业平台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方向面向基层就业面向生产第一线就业面向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就业就业途径发展促就业政策促就业创业促就业培训促就业转移促就业联合促就业基本政策●新时期就业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毕业生就业制度: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毕业生就业的方式:1、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与不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办理落户手续的用人单位以签定劳动合同等形式确定劳资关系的,通过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4、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
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5、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
6、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7、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毕业生择业:开始择业的时间为毕业前一年的11月20日。
择业期间,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参加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洽谈会等形式与省内外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
签订就业协议后,将《就业协议书》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就业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
定向、委培毕业生原则上按招生时的合同(协议)就业。
毕业前落实了新单位申请改向的定向(委培)生,在征得原定向单位(地区)同意,经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违约改向办理就业手续。
●毕业生报到: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报到。
●暂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甘肃生源毕业生签发《择业通知书》,择业期三年。
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自《择业通知书》签发一个月内,由本人到生源市(州)和县(区)人事部门进行择业登记,然后每半年到县(区)人事部门进行一次未就业注册。
人事部门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毕业生尽快就业。
对于不按时报到登记或连续两次未到县(区)注册的,视为其已自主就业,不再按择业毕业生进行管理。
●《择业通知书》换发《就业报到证》: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后需换发就业报到手续。
其中,在生源市(州)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本市(州)人事部门直接换发《就业报到介绍信》。
在生源市(州)以外落实了就业单位(包括驻生源地的中央及省属单位)的,通过毕业学校换发《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落户: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就业单位介绍信,直接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凭《择业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家庭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户口薄上;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县(市、区)人事部门集体户口薄上。
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迁转户口的,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已就业的毕业生,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改派的,必须在《就业报到证》签发一年之内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有:原单位退函、新单位的接收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等。
省内院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学校报省人事厅审核办理(兰外学校毕业生经学校同意后可由本人申报)。
●《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遗失补办: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和《择业通知书》等证件,在截止报到期内一旦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学校申请补办。
超过报到期不再补办。
办理补办手续需提供:个人申请、就业单位或生源市(州)人事部门出具未报到证明、省级日报挂失启事、毕业学校申请报告等。
●毕业生就业异地人事代理:省内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与不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办理落户手续的外省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可将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委托我省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异地代理,毕业时签发《就业报到证》。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为代理的毕业生提供相应服务,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诚信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严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订假“协议(合同)”进行任何形式的“空挂”。
因人事代理或灵活就业等形式签发《就业报到证》,不再发放《择业通知书》。
●考研、专升本毕业生就业问题:凡专升本、考研已被录取的毕业生,毕业前如果自愿放弃升学而申请就业的,可列入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择业)手续;毕业时未申请参加就业而继续升学的,不再按本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择业)手续。
●外省院校毕业生回(来)甘就业:外省院校回(来)甘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到省人事厅报到,换发《择业通知书》,中专毕业生到生源市(州)人事部门报到;毕业时已落实单位的,直接到就业单位报到。
报到时须携带《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手续。
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超过一年不报到的,不再按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档案和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的县(区)人事部门代理。
已换发了《择业通知书》的在生源市(州)以外的省内其它单位落实就业,可直接到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
一年内在省内调整改派,由本人直接报省人事厅审核办理;在省外落实就业单位,回毕业学校办理改派手续。
●灵活就业:选择灵活就业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
申请灵活就业毕业生发《就业报到证》,属于已经就业。
报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户口、档案直接转到生源县(区)。
就业报到证签发一年内与其他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奖励政策:每年由省财政拨付专项经费,对自愿到贫困县以下基层及从外省引进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给予奖励和安家补贴。
奖励和安家补贴标准为:非本地生源本科毕业生到老少边穷的庆阳、平凉、定西、陇南、临夏、甘南等市(州)的县级以下单位和省列贫困县就业,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研究生到市(州)以下基层就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对非甘肃籍生源自愿来(留)甘到兰外各地区(包括省属驻地单位)工作的短线专业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标准为:研究生5000元,本科生3000元。
从2002年开始,已有900多名高校毕业生享受了这项政策的惠泽,资金达到238万元。
●开展“三支一扶”:从2003年开始,我省每年从高校毕业生中择优选拔部分特困家庭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从事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即“三支一扶”。
服务期2年。
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由省财政发给生活补贴600元,并发给交通费、办理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几年来。
共选拔了3300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到乡镇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鼓励在基层服务毕业生自主创业、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选拔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工作:从2006年起,我省每年选拔2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担任村(社区)主任助理工作。
选拔进村(社区)工作的毕业生,纳入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管理范围,人事档案由县(区)人事部门管理,执行乡镇(街道)干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
此对象将来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
在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的毕业生,当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时,可直接予以补充。
●到少数民族州(县)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且符合条件并参加统一考试的,笔试成绩按工作年限每年加2分。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和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接纳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
凡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区。
●实施面向基层就业的工资倾斜政策。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分配到我省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即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满合格的,其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可高定一到两档(级)。
其中,在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的高定一档(级),其他县、市、区的高定两档(级)。
●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申请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注册资本金可降低为3万元。
●从2006年起,省、市(州)两级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对具有乡镇、村、社区、非公有制单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录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全省财政拨款的各级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招考工作人员,对具有农村、社区、非公有制单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录用比例不低于40%。
●保障面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行为,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政府代偿助学贷款制度。
省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财政设立高校本科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对自愿到老、少、边、穷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工作的,正式录用后服务期限满5年以上的高校本科毕业生,代偿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本息。
其他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的有关政策: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下同)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
其中,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各类再就业培训收费。
●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收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
●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