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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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齐城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齐城规发〔2021〕2号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讷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促进其依法依规发挥作用,维护业主群体的合法权益。

我局根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了《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鼓励和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的职责。

城管办公会议制度

城管办公会议制度

城管办公会议制度1. 会议召开的原则1.1 会议召开的权力•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本制度的发起人和实施者。

•局长是本局的最高负责人,拥有本局会议的主持权。

1.2 会议召开的形式•会议形式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

•常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1.3 会议召开的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3天发送,纸质通知和电子邮件通知二者选拔一种或两种同时使用。

•会议通知中需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主要议题。

1.4 会议涉及的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局领导、各处室主任、副处室主任、科长、副科长、会议组织者、记录员等。

•如需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需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并得到局领导的同意。

2. 会议流程2.1 会议准备•会议组织者应提前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场地、设备、资料等准备工作。

2.2 会议开场•会议开始前,应由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并宣布会议的议程和目的。

2.3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分为主要议题和其他议题。

•主要议题为本次会议的重点讨论内容,其他议题为次要的讨论内容。

•在讨论过程中,如需要调整议程顺序,需请示主持人同意。

2.4 会议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应确保所有与会者有机会发表意见。

•在讨论过程中,应坚持鼓励发言、听取意见的原则,充分尊重每个与会者的意见和建议。

•在讨论过程中,应协调互动,不得出现人身攻击、谩骂等不正当言论。

2.5 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工作,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记录内容包括与会者名单、议程、讨论内容和意见、决议结果等。

2.6 会议结束•会议结束后,应由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果,并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结果和讨论内容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做好后续跟进工作。

3. 会议的纪律和规范3.1 准时参会•参与城管办公会议需要准时到达会场,按时出席,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缺席。

3.2 讲话规范•参会人员在发言时应注意言辞规范、文明用语,不得使用带有攻击性、侮辱性或不当言辞的语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议纪律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议纪律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议纪律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秩序、保证会议质量、严肃会议纪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确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务工作。

第二条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要向分管领导请假,不得无故缺席或随意请人代替。

第三条参会人员要着装整齐,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
无故迟到、缺勤,不得中途退场
第四条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

会议期间关闭通信工具或调至静音震动模式。

不准在会议期间接打电话。

第五条会议期间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开小会或打瞌睡。

会议期间严禁吸烟。

第六条与会人员要认真听会,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按照会议要求迅速落实,并按要求汇报落实情况。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doc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doc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嘉城执办〔2012〕38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议议事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处、室、队现将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议议事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议议事工作规则为确保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我局日常工作需要,制订本议事工作规则。

一、局党组会议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全体成员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列席。

会议由局党组书记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

局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一)主要议题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指示、决定;2.讨论决定和部署局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相关工作;3.通报或部署有关全局性的重要工作;4.讨论需要由局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工作程序1.局办公室负责向局领导征求对会议议题安排的意见。

2.上报局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把关,审阅后送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根据收集的议题,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报局党组书记审定。

3.局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各部门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安排参加会议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增加与会人员。

4.参加会议的有关处室队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将会议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局办公室。

5.凡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会前进行充分协商。

6.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

7.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的归档。

会议原始记录为机密材料,原则上不对外借阅。

确需查阅会议记录的,应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局务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召集。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月初召开一次。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第0148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第0148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第0148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城执函〔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第0148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城执函〔2024〕38号叶少静代表:《关于“深耕细作”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建议》(第0148号)已收悉。

我局作为主办部门,现将相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2024年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专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出要求,指定专人负责。

经办人员第一时间与代表联系,沟通了解意图,征求意见建议。

2024年2月21日,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召开座谈会,我局作为主办单位,向市人大领导和代表汇报了建议所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与代表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3月22日,市城管办执行副主任、副局长李明泉带市城管办、市治违办,市城管事务中心、市监督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在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召开市人大督办重点建议办理协调会,邀请代表叶少静参加。

会上,围绕共同探索城市“精细化”管理科学有效的路径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叶少静代表作发言并提出要求。

会议对进一步推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部署。

办理期间,我局积极与市委社工部,市公安、司法、财政、住建等协办部门沟通办理答复,各单位均反馈了答复意见。

二、措施与成效(一)关于加强“大城管”工作机制运行。

一是强化统筹作用发挥。

优化充实架构,从市直部门抽调人员常态落实集中办公、议事规则、工作细则和6项制度,并组建工作专班开展指挥中心实体运作,初步构建“一委一办一平台两中心”工作体系,健全完善高位统筹协调、高效指挥调度、高质量监督考核的“大城管”机制。

城管会议管理制度

城管会议管理制度

城管会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机构的会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管会议是城市管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形式,是开展工作、研究问题、决策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城管会议是城市管理机构集体领导、研究决策、监督检查和工作交流的重要形式。

城市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和开展城管会议,确保会议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城管会议管理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规范有序、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城市管理机构的工作高效、协调。

第五条城管会议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管理机构的各级不同时代的会议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六条城管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会议秘书、会议记录员、会议主持小组等构成。

第七条城管会议主持人是会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会议的准备、召开、进行和总结工作。

第八条城管会议秘书是会议的协助人员,负责会议的资料整理、会务安排等工作。

第九条城管会议记录员是会议的记录人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城管会议主持小组是会议的助手,负责协助会议主持人进行会务处理。

第十一条城管会议的召开需要提前确定会议主持人、会议秘书、会议记录员等组织人员,明确各自职责,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城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参与人员等应当提前通知,并准备好相关资料,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城管会议的议题应当明确、具体,涉及重大决策的议题需提前研究和准备,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城管会议的参与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出席会议,确保会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城管会议的开幕和闭幕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城管会议的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和归档,确保会议决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城管会议的总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会议议题得到有效解决和工作推动。

第十八条城管会议的评价应当根据会议效果和结果进行,确保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九条城管会议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会议管理工作的高效和协调。

城管办公会议制度

城管办公会议制度

城管办公会议制度为提高城管局行政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进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一、会议原则严格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在“充分论证、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基础上,明确职责,提高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二、会议内容(一)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本系统各基层单位的工作。

(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讨论决定给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分析当前城市管理工作形势,通报有关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讨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专题事务,研究调度重点工程项目任务分解及推进办法。

(四)听取有关科室和基层单位的专题汇报以及报请局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和事项。

(五)研究决定工作考核、大会表彰和人员奖惩等事项。

(六)其它需要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程序1、局长办公会实行周一例会制度,根据需要也可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

2、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或委托的副局长负责召集主持,参会人员一般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区城治办副主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公司总经理、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所长。

必要时,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指定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3、办公室主任负责局长办公会的议题收集、记录整理、决定或纪要拟制。

四、会议决定及其执行1、局长办公会上形成的决议,由办公室作好书面记录,根据会议精神和工作需要下发会议纪要或通报,并由督察部门实施督办督查。

2、执行中对出现意外情况一时难以落实的决定事项,经办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对保密要求的议定事项,未经局长委托,任何与会人员不得向外透露。

4、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中发生误传、走样或拒不执行决议等情况时,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精神不符,则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2、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局长办公会。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为加强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班子运作和决策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现就局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工作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会议的形式实行集体议事,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通气代替集体讨论。

第二条领导班子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进行议事决定,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职,防止和克服党政不分、职责不明和该决策的不决策、不该决策的乱拍板的现象。

第三条局行政集体议事的形式是局长办公会议。

下列事项必须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1、研究讨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2、研究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实施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管理和调度指挥,开展统一执法活动;3、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4、经济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5、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调进调出,干部行政职务的任免,行政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定等次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6、职工奖金福利;7、市级以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8、以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名义制定的规定、制度和政策性文件;9、以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10、以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11、其它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局党委集体议事的形式是党委会,下列事项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1、研究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的落实措施,讨论、制订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2、发展新党员;3、所属党支部成员的职务任免;4、所属群团组织的换届改选和人事安排;5、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和党内奖惩;6、以党组织名义制定的有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规定,以党组织名义组织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

第五条局党政领导班子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议事决策时,应加强协作,紧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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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决定在本局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原则。

局党委议事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注重效率、依法办事等原则。

第三条党委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定、决议及重要指示;
2.研究全局各项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3.重要规章制度的审议和颁布及事关全局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4.研究决定全局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措施和奖惩;
6.研究决定干部队员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核、
任免、调整及奖惩事项;
7.研究决定群团组织建设和下级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
8.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一次性大额资金使用或数额不大但属于群众关注的事项;
9.研究决定全局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处臵及重大案件处理等重大问题;
10. 研究决定关系干部、队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1.其他需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四条会议议题。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

会议讨论的文件(资料),由有关职能科室准备。

党委各成员分工负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随时主动向书记报告,提交党委集体研究。

第五条会议时间。

党委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

若有特殊原因,可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

具体开会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至二天,由局办公室通知各位党委班子成员。

第六条与会成员。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党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前向局办公室请假。

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通知有关的党
内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者只有介绍情况和建议的义务,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会议主持。

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缺席时,由副书记主持。

主持人应将会议议题、议事方法、会议目的、注意事项向与会人员说明。

第八条回避制度。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干部培养、考核、任免、调动、奖励和处分等事项,涉及党委班子成员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第九条会议纪律。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

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密。

如有泄密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议决程序
第十条会前协调。

党委研究决定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议题应在相关职能科室队做好议题分析和有关党委班子成员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基础上,相关党委班子成员之间会前事先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讨论。

第十一条材料准备。

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科室队准备规范化的材料。

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做
好发言准备。

书记、副书记应充分交换意见,统一思想。

第十二条提前通知。

会议通知由局办公室在会前1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采用当面、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应到会人员。

第十三条充分讨论。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科室队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时,党委书记不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四条逐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

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或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并存档。

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物资采购、重大突发事件处臵和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

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五条作出决策。

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讨论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物资采购、重大突发事件处臵和
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形成纪要。

会议需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办法。

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委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县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

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局党委会议,认真如实、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保管好会议记录薄,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后存档。

会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

查阅党委原始会议记录,须经局党委书记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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