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1@@@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住宅融资体系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住宅融资体系的国际经验及启示提要: 世界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不同的住宅模式,对而言,独立运行、专业经营和广泛参与是我国住宅金融体系的方向,包括:建立商业性和福利性相结合的金融支持体系,明确商业银行在住房融资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融资保险和担保体系建设等。
关键词:住宅融资担保房地产世界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不同的住宅金融模式,实行不同的金融政策、法规和措施。
尽管它们的形成都与其体制、文化传统、消费习惯、经济发展紧密相关,但总体看,各国住宅金融的演化都有明显的阶段性和性,对中国的房地产金融业有着较强的意义。
一、我国住宅市场发展的制度保障1、与各国住宅市场发展相对应,各国住宅金融的演化都有明显的阶段性。
各国在解决住房过程中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由解决住房困难到增加住房面积,再到提高住房质量以至全面提高居住水平的发展过程。
在住宅金融政策方面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
第一阶段主要由政府财政直接参与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大多数居民租用公房;第二阶段是政府由直接提供住房转变为参与住宅金融市场,形成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住宅金融体系,目的是提高住房建设融资和消费支付能力;第三阶段是政府间接参与住宅金融市场,着重在于宏观调控,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
2、提高住房建设和消费支付能力的住房金融政策是第二阶段的基本方针。
发达国家第二阶段的发展一般都持续了20年以上时间,在这期间政府一般对房地产业持积极的金融支持政策。
例如,美国曾制定了以提高开发商融资能力为目的的金融政策。
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美国开始全面实施都市更新计划,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拆迁运动。
由于拆迁、建设费用大,安置住房数量不足,引发了许多争议。
1975年政府颁布实施《美国住宅抵押贷款条例》,1977年又颁布实施《美国城市社区重建投资管理条例》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放贷;同时成立专门机构--”住宅区重建投资公司”,以加大投资力度。
日本通过财政投融资计划,由财政机构吸收和筹集资金,为官方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和直接投资给公营或国家支持的住宅开发机构。
保障性住房的国际经验借鉴和政策启示

○马庆斌保障性住房的国际经验借鉴和政策启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保障性住房供需缺口逐步扩大。
按照2010年保障性住房供地面积2.45万公顷、每套70平米计算,一年内也仅能建成350万套,要完成6390万套的总需求,要18.3年。
由此看来,我国建设保障性住房任重道远。
很多国家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结合本国的特点,进行了许多有效的实践,值得我们借鉴。
一、保障性住房的国际经验(一)美国:政府介入,市场主导美国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较早,但没有采取直接干预的形式,而是在保证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下,采用多样化间接的调控手段,保障政策实施的高效率。
1.构建公私结合的住房金融保障和抵押贷款保险体系。
为实现“人人享有体面的住宅”的目标,美国采取金融支持、税收减免、租金控制、住房资助券等多样化措施,其中,金融支持在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932年和1934年,美国先后成立了“联邦住宅银行抵押贷款系统”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向公共住房开发商和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息贷款和提供贷款保险,彻底改变了完全由地方私人金融机构垄断住房贷款市场格局。
上世纪60年代,美国实行对私人金融机构进行补贴计划,扶植和鼓励私人金融机构向公共住房开发商提供低息贷款。
完善的住房金融保障体系和抵押贷款体系,吸引了大量房地产开发商从事公共住宅项目开发,公共住房供应量增加,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制定和修订住房保障法规。
在不同时期,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颁布相应的住房保障法律,通过法律强制达到住房保障目的。
1934年,美国通过《国家住房法》,并依法成立“联邦住宅管理局”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后者在《国家住房法》规定的条款内,实施抵押贷款保险职能。
1937年,美国通过《公共住宅法案》,成立“联邦平民建设总处”,负责对公共住房建设提供长期补贴。
1949年,美国颁布新《国家住房法》,提出“让每一个美国人拥有合适的住宅和居住环境”的发展目标和计划。
境外住房保障制度及融资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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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 保 障 : 资模 式 ;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住 融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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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9 (0 )10 2 — 4 10 - 3 2 2 1 1- 0 7 0 4 1
为 巩 固和 扩 大房 地产 市 场调 控 成果 . 一 步做 好房 地 产市 场调 控 工作 , 步解 决 城镇 居 民住 房 问题 , 进 逐 促 进房 地 产市 场平 稳健 康 发展 . 中央 出台 了加 强 房地 产市 场 的政策 措施 . 中一 条重 要 的政策 措施 就是 加大保 其 障性 安 居工 程建 设力 度 。住 房保 障制 度 的建立 , 键是 在政 府 主导 下合 理利用 各 种资 源 , 房地 产供 给 的公 关 在 共安 排 与市 场化 之 间寻求 合理 平 衡 。保 障住房 融资 模式 的选 择 方 面 . 注重发 挥公 共财 政 的主导 作用 , 应 同时
国内外保障房融资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国内外保障房融资模式的比较及启示作者:陈楠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2期一、发达国家或地区保障房融资模式百姓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国家民生工程关注的重点,而保障房的融资问题更是保障房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缺口的重点。
国外成功的保障房融资模式为我国的保障房融资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
但我们绝不能照搬照抄,而应该结合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和学习国外的保障房融资模式。
值得关注的是不仅要学习国外的保障房融资经验,也要学习其合理的适合保障房融资模式进展顺利的制度和政策法规。
(一)美国保障房融资模式美国是一个经济极其发达的国家,很多的经济运行规律都是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实现的,但在市场失灵尤其是公共住房出现了资金无法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情况下,政府通过相应的立法和经济政策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得保障房建设得到大量的资金支持,使保障房能够顺利持续地发展下去。
自1937年开始,美国政府通过支付保障房的建设成本,由租户支付保障房的运营成本。
联邦政府既成为开发建设者,又成为所有者和管理经营者。
为满足保障房的建设需要,地方住房管理局开发设计并发行债券,债券本金和利息由联邦政府支付。
美国政府通过发行房券,低收入家庭的1/3用来支付房租,多出部分由住房券补充。
直到20世纪60年代,这一这样三位一体的传统模式一直运行良好。
但由于房龄增加和通货膨胀的压力造成维修费用和运营成本的增涨,租户变得无力承担房租款。
美国开始实施向私人机构进行补贴,私人机构按比市场利率低的贷款利率贷款给开发商(到20世纪70年代,开发商只需支付的贷款利率只有1%),同时私人机构按市场利率将这部分贷款抵押权出售给联邦抵押协会,联邦政府通过“保证利率”的前提下补贴这部分贷款利息差额。
如图1所示。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议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住房法修订法案,如1934年的《国家住房法》、《国民住宅法》、1972年的《住房和社区发展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开发制定了新的运营补助,补充公共住房运营成本中大量额外支出。
住房保障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住房保障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启示首先,住房保障制度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和领导。
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确定住房保障政策的目标和方向,并通过资金、土地等资源的调控来支持住房保障工作。
例如,新加坡的住房发展局负责住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通过提供公共房屋、补贴房租等方式,确保居民具备适宜的住房条件。
其次,住房保障制度需要注重市场与政府的协同作用。
市场机制可以发挥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灵活性,政府可以通过政策的引导和调控来纠正市场失灵,确保住房供应的平衡和合理价格的形成。
例如,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中,政府通过建立公共财产公司、提供房屋补贴等方式,调节住房市场的供需关系,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
第三,住房保障制度需要与城市规划和社会福利等政策相衔接。
城市规划的科学与合理,可以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并合理规划住房用地,确保住房供需的平衡。
社会福利政策可以提供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为其提供适宜的住房条件。
例如,丹麦的住房保障制度将住房问题与城市规划、社会福利等政策相结合,通过向贫困家庭提供低价房屋和房租补贴等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最后,住房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政府在制定住房保障政策时应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和需求,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同时,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应该积极参与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建议。
例如,荷兰的住房政策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提供低价房屋、开展社区自组织等方式,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综上所述,住房保障制度的国际经验可以为我国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启示。
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和领导住房保障工作,注重市场与政府的协同作用,与城市规划和社会福利等政策相衔接,同时重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只有在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多方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健全的住房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居民的共同富裕和社会进步。
外国经验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外国经验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住房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住房问题变得越来越紧迫。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需要借鉴外国的经验,从中汲取启示,改革住房保障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正是凭借其创新的住房政策,使房屋变得负担得起且普遍可及。
新加坡通过引入公共住房建设。
政府通过公共住房租赁计划,廉租住房和开发公寓等方式,为市民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帮助他们实现住房梦想。
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加大对公共住房的投资和建设力度,满足人民对住房的需求。
其次,瑞士的住房保障制度也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
瑞士实行了一种独特的住房制度,即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公民自愿组织起来,共同出资建造住房,通过合作社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这种制度既满足了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又增加了社区的凝聚力和社会合作意识。
这种模式对我国非常具有借鉴意义,可以将合作建房制度引入我国,鼓励民众自助自努,通过共同建房来解决住房问题。
再次,可以学习瑞典的住房保障制度。
瑞典的住房市场功能完善,政府通过租金控制和福利补贴等方式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此外,瑞典还提倡住房合作社的发展,通过住房合作社将个人的住房需求和社群利益结合起来,实现了住房保障的多样性和公平性。
我国可以借鉴瑞典的做法,建立健全的住房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租房的控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和福利补贴。
最后,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的住房保障政策。
加拿大实行了一种既保护市场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政策。
政府通过向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款和降低住房利率等方式,帮助购房者解决了购房困难。
同时,加拿大还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
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政府的做法,通过提供购房优惠和租赁补贴等方式,帮助人民解决住房问题。
综上所述,外国经验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国外住房保障政策的经验教训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住房保障政策的经验教训及对我国的启示住宅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难题,各国对解决国民住房困难、提高国民居住条件都十分重视,制定了各自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
通过研究和分析国外住房保障政策的经验和教训,可以给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有益的启示。
标签国外住房政策;经验;教训;启示虽然经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目标不同,各国采取的住房保障政策也不同,但对先进国家和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进行研究和分析,吸收经验,借鉴教训,对完善我国住房保障政策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国外住房保障政策的经验1.1 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的支持住宅保障政策的貫彻和执行需要一套严谨、可行的住房法律体系的保障,各国政府历来重视通过立法来确定居民住房问题的大政方针。
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对住房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
1937年通过了第一个住房法《联邦住宅法》,建立美国住房署,制定长远计划,为低收入家庭修建公共住宅,为地方住房机构的低房租住房和清理贫民窟提供贷款,从此奠定了公共住宅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基础。
1949年重新修订了《住宅法》,并在1965年和1968年两次修改补充《住宅法》,同时又颁布实施了《住房贷款法》、《住房再贷款法》等法规,从而逐步完善了住房法律体系。
1.2 完整的公共住房发展计划新加坡政府住房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使全民都有使他们引以为自豪的住房”,其在改善国民住房问题方面取得的成就得到全世界的认可,新加坡政府在解决国民住房问题方面的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制定并且严格执行公共住房发展计划。
20世纪6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开始制定“五年建屋计划”,住宅发展局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要向各部门通报。
新加坡已经完成了7个五年建屋计划,有步骤的完成设定目标,系统地解决了大部分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
1.3 随社会经济发展调整住房保障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住房保障政策也要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需要,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英国的公房制度最早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解决复员军人住房问题而建立的,政府建房逐步成为英国住房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福利性质直接体现在其低廉的租金水平上。
国外保障性住房的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保障性住房的对中国的启示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或收购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和特定用途的住房。
它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对多年以来各类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
作为解决居民住房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有效政策供给,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发达工业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多层次供应体系和灵活高效的运作机制,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正处于探索的初级发展阶段。
因此,需要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模式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
今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规模或将高达1000万套,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
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但这一计划要想真正实现需要健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支撑。
保障性住房本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很有效地措施,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但就现在来说大量的问题都致使保障性住房不能成为一项切实利民的政策。
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
保障性住房在国外也是困难家庭居住的第一选择,有很多国家的保障住房政策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
以下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政策在我国的适用度:英国——“共有产权”模式:其方式就是先购买部分产权,然后逐步购买完全产权。
英国的成功实践,让共有产权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吸引力。
目前在我国一线或二线城市,即便政府支付50%,很多居民家庭或许仍然难以负担剩余部分。
所以,此举比较适合三线城市或者中等收入家庭。
韩国——10年内完成“百万户国民廉租房建设”:这种按照计划进度,有序提供廉租住房,并有执行程序和保障举措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逐步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给予市场良性的预期,即政府在住房供应中究竟起到多大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稳定居民的购房预期,减少对高房价的恐慌和炒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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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2012年03月05日10:07 袁迪来源:金融时报发表评论【字号:大中小】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家庭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政府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主导作用。
因此,如何通过借鉴国际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明晰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融资中的作用和责任,拓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强融资模式的探索研究,是当前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国外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经验借鉴一是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健全的法律体系在住房保障体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有关住房保障的专门性法律。
美国政府从20世纪30 年代以来出台了《住房与社区发展法》、《税收改革法》、《住房抵押贷款法》、《居民可承担住宅法》、《无家可归者资助法》等几十部有关住房的法律法规。
德国政府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福利住房方面建立了《住房法》、《住房建设法》、《住宅促进法》、《房屋补贴法》、《出租法》等。
日本政府也是以立法来推行住宅建设,先后制定了《住宅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为住房保障体系顺利建立和实施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支持。
二是配套的财税政策切实保障财政预算资金投入。
国外大多数国家为保证住房保障体制的运行具有可持续性,充分考虑和有效保证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通过制定和实施灵活多样的财政补贴及税收政策,直接或间接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资金支持。
美国政府将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房地产税作为保障性住房长期稳定的财政来源,并且允许公共住房开发商按照市场利率从私人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但只需按1%的贷款利率进行支付,差额部分由联邦政府贴息,从而吸引了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商从事公共住房项目的开发。
德国政府为鼓励中等收入者建房购房,在建房费用、土地等多方面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
新加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也来源于政府的长期贷款和财政补贴,新加坡政府每年都从财政预算中给建屋发展局拨付一定的财政津贴,消除建屋发展局的亏损。
三是实施积极政策鼓励信贷资金投入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巨额资金。
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积极政策鼓励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以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美国政府成立保险或担保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
1934年美国政府发起成立联邦住宅管理局,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100%保险,贷款期限长达30年。
日本政府成立住宅金融公库、住宅融资保障协会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为居民提供长期低息住房贷款、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以及一般金融机构所不能提供的融资服务,而融资中出现的亏损则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借以引导其对那些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的开发企业和个人提供住房资金支持。
此外,多数国家还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在利率安排、还款方式、还款期限上进行创新推进住房贷款产品多元化。
四是吸收社会资本作为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的有益补充。
多数国外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激励机制撬动私人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
美国政府通过可享受房地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
日本政府对于民间住房金融机构的发展也给予必要的扶持,吸引更多低成本的社会资金到保障性住宅领域, 实现保障性住房多样化发展。
英国政府采取的住房私人主动融资模式(PFI)目的也在于吸引私营企业参与,使私营资产有合理收益,减少私人投资者的额外风险。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财政资金撬动融资的杠杆作用不明显。
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性资金有三分之二都是源自土地出让金,而其他的方式如地方财政预算、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公积金贷款以及地方债券都只有很少的数额。
第二,目前财政资金以直补为主,用于增信、扩大融资能力和贴息的比重很少,还有许多地方政府的债券不能够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之中,财政预算历来难以向保障性住房倾斜等。
第三,从长期来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主要依赖土地增值收益的地方财政收入模式势必将受到冲击,影响未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的稳定性。
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财政资金撬动融资的杠杆作用不明显,对政府融资的灵活性以及权威性提出了挑战。
二是保障性住房贷款的低收益和偿贷缺乏保障限制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使用的银行贷款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来承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负担受以往大量的刚性融资需求影响已是非常繁重,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筹资的能力明显不足。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严格执行也极大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融资积极性。
并且,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只能以较低的资金价格介入,很难吸引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性资金。
三是现有融资模式担保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政策性担保体系不健全,保险机构与银行、政府融资平台和保障个体的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还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不能很好地为贷款方服务。
涉及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积金贷款、社保基金等也没能引入有效的担保机制,这也是此类融资模式欠缺的原因所在。
有效的担保机制将极大地促进公积金、社保基金等融资方式的实施。
四是社会资金渠道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限制了社会资金渠道的大规模使用。
如关于公积金使用的规定中,公积金主要用于满足公积金缴存人员的购买扩建等用途,任何人不得将公积金挪作他用。
而保障性住房的服务对象主要面向低收入群体,这部分弱势群体绝大多数没有固定工作,也不能定期缴纳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得享受公积金带来的权益。
社会资金渠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支持,难以发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作用。
五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后续资金来源不稳定。
保障性住房融资具有融资规模大、资金使用期限长、流动性差等显著特点,政策性融资机构和商业银行都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从目前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水平看,许多地方的租金难以满足支付融资的财务成本,也没有还本能力和明确的偿付本金的资金来源。
而且,未来如果土地收入政策、税收政策出现调整也会对财政资金来源造成一定影响。
显然,如果没有后续资金的来源机制,市场化融资很难支持政府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实现。
六是新型融资工具的作用空间有限。
土地划拨和税费减免在实际执行中弹性比较大,一些如BT方式和房地产信托产品等融资工具缺乏政策支持,投资方不仅有市场风险,还承担了大量政策不确定性的风险,目前只能作为融资的一种补充方式。
三、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的政策建议一是尽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法律体系。
应尽快将保障住房政策提升到法制层面, 为相关金融支持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尚未颁布相关住房保障法,仅通过一些临时性政策对保障性住房提出阶段性要求,缺乏对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明确规定。
因此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等进行法律界定;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土地提供、金融支持、财税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责任;保障财政拨款计划、租金控制计划、税收减免计划、抵押贷款贴息计划等的实施。
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而为相关金融支持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发挥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中的主导地位。
应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需求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之中,确保年度财政预算中保障性住房项目支出的比例,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支出结构;继续推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制定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各地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是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金融风险分担机制。
第一,切实做好融资平台规范清理和运营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独立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与以往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彻底分离开来,成立统一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的专业部门,切实做好项目资金配套工作,增强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心。
第二,建立政府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制度。
借鉴国外住房金融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形成政府担保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住房金融保险体系,建立完善的抵押贷款担保机制,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面临的由于借款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第三,政府在鼓励商业银行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同时,也要考虑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政府在核算保障房成本时,既要考虑给予开发商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也必须计入银行贷款资金成本,保证其还本付息的能力,必要时可以有一些相应的政府补贴,使银行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是创新推进金融机构住房贷款产品多元化。
金融部门应成立专门的保障房金融支持机构,研究建立支持保障房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区域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情况及金融需求,全方位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建议金融机构探索和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突破银行限制的担保模式,积极创新业务品种。
创新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组合型担保方式,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对保障性住房在贷款资产质量认定、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商业性房地产的信贷政策。
五是创新多元化融资方式拓宽保障房融资渠道。
政府部门应积极探索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模式,多渠道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融资渠道。
第一,建立发行集合债券、中期票据等融资渠道。
通过保障住房的资源整合,加强产权主体的实力和规模,借此扩大保障住房产权主体的债券融资能力和发债规模。
既要充分发挥银行间市场传统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便利,也要积极尝试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如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超短期融资产品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创新产品。
第二,加大房产物业信托投资基金的研究和探索力度,拓宽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疏导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
第三,积极探索公积金、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方式。
建议明确公积金管理机构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运作方式加以经营,明确为保障住房建设提供资金。
根据有关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亦可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间接投资企业股权。
建议尽快研究保险资金、社保资金进入保障住房的具体融资方案,推出适合这些资金的投资项目。
只要处理好公积金、保险资金公租房股权投资的市场流动性问题,解决这些资金投资的有效退出机制,公租房的投融资又将可以探索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
四是研究设立公租房组合投资基金,创新公租房投融资模式。
发起设立投资基金,通过投资金融市场与投资公租房同步运作,均衡投资收益,不仅可以吸引一部分社会资金缓解流动性过剩,而且可以创新金融产品活跃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