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
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主体法律分析

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主体法律分析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主体法律分析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靳春雷律师2016年9月《PPP项目合同》应该由什么样的主体来签订?在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是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签订合同,还是政府方和项目公司签订合同?从法律角度的分析如下。
(一)政府方适格的签约主体: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发改委《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
两部委在政府主体的确定上趋于统一,即政府本身或者授权的实施机构都可以作为签约主体。
(二)社会资本方的签约主体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 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本指南所称的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解析:“社会资本方”和“社会资本”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甚远。
社会资本方包括了“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是同“政府方”相对的具有签约权签约方。
而“社会资本”则仅仅指“投资人”。
财政部的指南中社会资本方签约主体除了“投资人”性质的法人主体外,增加了“项目公司”也可签署《PPP项目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合作中需要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有权签约的一方。
发改委《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方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发改委的指南中并未直接提到“项目公司”可以作为签约主体。
而是增加了“项目公司条款”: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
(三)“社会资本”同“项目公司”的合同主体性质是否趋同财政部文件中的签订程序:财政部的指南中对项目公司签约做出了如下表述:在项目初期阶段,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时,政府方会先与社会资本(即项目投资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
PPP合同项目指南(完整版)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PPP项目主要参与方一、政府政府承担PPP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公司。
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
政府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三、融资方PPP项目的融资方通常有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四、专业运营商(部分项目适用)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大部分运营事务由专业运营商负责;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仅将部分非核心的日常运营管理事务交专业运营商负责。
五、原料供应商(部分项目适用)为保证原料稳定供应,项目公司会与其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六、产品或服务购买方(部分项目适用)项目公司以及融资方会要求确定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签订长期购销合同。
七、保险公司PPP项目会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分散和转移风险。
PPP 项目对保险公司的资信有较高要求。
九、其他参与方投资、法律、技术、财务、保险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机构。
第二节PPP项目合同体系PPP项目基本合同体系一、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未成立时,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之前达成协议是否存续的约定。
二、股东协议股东协议通常包括: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

PPP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PPP项目合同的合同主体为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而社会资本主体则可以是社会资本方或为项目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
一、政府方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财金[2014]113、发改投资[2014]2724、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都首先规定了项目实施机构,进而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作为政府主体与社会资本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而项目合同指南、通用合同指南则直接规定了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主体。
(1)发改投资[2014]2724与财金[2014]113中关于实施机构范围的差异?从上表中可以看到,发改投资[2014]2724、财金[2014]113中关于实施机构范围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相比与财金[2014]113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发改投资[2014]2724规定的实施机构中还包括“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
而《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附件《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的规定“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也就是说财政部文件并不认可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
依据参与PPP项目的经验,由于行业运营公司(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实事上的企业身份,由其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存在利益交叉错位、协调能力不足、无法代表政府主体履行相关职权等问题,总体来说不利于项目实施和PPP项目合同的执行。
而相较来看,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具备天然的政府属性优势,同样了解行业特征和标准,更适宜作为政府主体履行相关职权,因此应优选考虑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
但是,对于一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的特殊情况,比如某地并未设高速主管部门而一直由高速公路公司代行职责,也可适当考虑因地制宜、特事特办。
(2)当地人民政府是否可以作为政府主体签署PPP项目合同?虽然发改投资[2014]2724、财金[2014]113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规定应由实施机构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但无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是否直接为当地人民政府,鉴于项目合同指南和通用合同指南均在政府方的签约主体中明确包括了“政府”,且实施机构的权利来源也是人民政府,因此当地人民政府理应可以作为政府主体直接签订PPP项目合同。
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34c3668e33d4b14e852468ad.png)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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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方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财金[201X]113、发改投资[201X]2724、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都首先规定了项目实施机构,进而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作为政府主体与社会资本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而项目合同指南、通用合同指南则直接规定了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主体。
(1)发改投资[201X]2724与财金[201X]113中关于实施机构范围的差异?从上表中可以看到,发改投资[201X]2724、财金[201X]113中关于实施机构范围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相比与财金[201X]113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发改投资[201X]2724规定的实施机构中还包括“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
而《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X]47号附件《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的规定“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也就是说财政部文件并不认可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
依据参与PPP项目的经验,由于行业运营公司(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实事上的企业身份,由其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存在利益交叉错位、协调能力不足、无法代表政府主体履行相关职权等问题,总体来说不利于项目实施和PPP项目合同的执行。
而相较来看,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具备天然的政府属性优势,同样了解行业特征和标准,更适宜作为政府主体履行相关职权,因此应优选考虑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
但是,对于一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的特殊情况,比如某地并未设高速主管部门而一直由高速公路公司代行职责,也可适当考虑因地制宜、特事特办。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3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3篇篇1甲方(政府):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社会资本):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背景及目的为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公共服务水平,提高项目运营效益,甲方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与乙方共同合作,以实现项目顺利建设及运营。
二、合作模式本次合作模式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
甲方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乙方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合作项目和内容1. 合作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作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合作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合作项目建设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合作期限本次合作期限为______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五、投资金额及来源1. 乙方总投资额:人民币______元。
2. 资金来源:乙方自有资金及合法融资。
六、回报机制与收益分配1. 回报机制:根据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运营收入等方式获得投资回报。
2. 收益分配: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收益。
七、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按照约定进行建设和运营。
2. 甲方有义务提供项目所需的政策支持,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3. 甲方应按时支付约定的回报和补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投资回报和收益分配。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投入资金,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3.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报告。
ppp项目合同范本

ppp项目合同范本经典文档PPP投资合作协议甲方(政府主体):乙方(社会资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怡心湖及中电科园区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政企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本协议由XXX(下称“甲方”),与(下称“乙方”)于2015年8月28日在签署鉴于:(1)经XXX批准项目采用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进有实力的投资合作人进行本项目投资建设合作。
(2)甲方于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9日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
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3)甲方与乙方签署《项目PPP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合作进行本项目标投资建设合作和运营。
(4)根据本协议约定,由甲方与乙方在项目地点地合资成立项目公司,XXX签署《项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规定授予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投资建设合作特许经营权。
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保护、移交并承当风险。
(5)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的原则依据,双方将共同维护和遵守。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下载后可复制编纂经典文档一、项目内容1.1项目概况1.1.1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成本亿元。
项目整体规划用地面积约亩。
1.1.2项目公司融资利息:项目公司的融资利息以项目公司融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计入项目公司的投资总费用。
1.1.3项目实施:计划年初开工建设,年初建成使用。
本项目项目特许经营期年,其中计划建设期年,运营期年。
1.2项目合作范围1.2.1宁城县甸子镇市镇市政道路建设项目项下的投融资、施工总承包建设、竣工移交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修复、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具体工程范围以本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ppp项目回购合同范本

ppp项目回购合同范本PPP项目回购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回购方):_______乙方(出让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回购乙方持有的PPP项目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主体1.1 甲方(回购方):指具有回购乙方持有的PPP项目股权意愿并承担回购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乙方(出让方):指持有PPP项目股权并愿意将其出让给甲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回购股权的基本情况2.1 乙方持有的PPP项目公司名称: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
2.2 乙方持有的PPP项目公司股权比例:_______%。
2.3 乙方持有的PPP项目公司股权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
三、回购价格及支付方式3.1 回购价格: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的价格回购乙方持有的PPP项目公司_______%的股权。
3.2 支付方式:(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作为定金;(2)剩余回购款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于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股权变更登记4.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持有的PPP项目公司_______%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
4.2 甲方应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回购款。
五、陈述与保证5.1 乙方保证其对持有的PPP项目公司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且股权不存在任何瑕疵、纠纷或权利负担。
5.2 甲方保证其具有回购乙方持有的PPP项目公司股权的意愿和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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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PPP项目合同的合同主体为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而社会资本主体则可以是社会资本方或为项目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
一、政府方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财金[2014]113、发改投资[2014]2724、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都首先规定了项目实施机构,进而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作为政府主体与社会资本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而项目合同指南、通用合同指南则直接规定了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主体。
(1)发改投资[201412724与财金[20141113中关于实施机构范围的差异?从上表中可以看到,发改投资[201412724、财金[20141113中关于实施机构范围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相比与财金[2014]113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发改投资[201412724规定的实施机构中还包括“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
而《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附件《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的规定“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也就是说财政部文件并不认可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
依据参与PPP项目的经验,由于行业运营公司(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实事上的企业身份,由其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存在利益交叉错位、协调能力不足、无法代表政府主体履行相关职权等问题,总体来说不利于项目实施和PPP项目合同的执行。
而相较来看,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具备天然的政府属性优势,同样了解行业特征和标准,更适宜作为政府主体履行相关职权,因此应优选考虑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
但是,对于一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的特殊情况,比如某地并未设高速主管部门而一直由高速公路公司代行职责,也可适当考虑因地制宜、特事特办。
(2)当地人民政府是否可以作为政府主体签署PPP项目合同?虽然发改投资[2014]2724、财金[2014]113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规定应由实施机构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但无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是否直接为当地人民政府,鉴于项目合同指南和通用合同指南均在政府方的签约主体中明确包括了“政府”,且实施机构的权利来源也是人民政府,因此当地人民政府理应可以作为政府主体直接签订PPP项目合同。
在某些PPP项目中,由当地人民政府直接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也会增强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的信心。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本身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和精力监管和实施具体的PPP项目,因此即便由政府直接签订PPP项目合同, 也会在合同中授权具体的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代位履行相关职权。
(3)政府方主体出现机构调整如何处理?由于PPP项目合同的实施期限至少在10年以上,期间可能会遇到政府职能机构调整的情况导致原本的实施机构不再享有相关职能,考虑到这种可能性,我们通常会在PPP®目合同中就政府签约主体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继承方式作出相关约定。
、社会资本主体1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各部委文件在社会资本方的范围表述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而发改委发布的法律文件中对社会资本范围的规定相对更为宽泛。
(1)“其他组织”可否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在通用合同指南和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社会资本方可以包含多种形式的投资主体,除法人以外还包括“其他组织”。
而在财金[2014]113和项目合同指南中社会资本的范围仅为企业法人未提及“其他组织”。
首先,“其他组织”的含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等。
显然,虽然“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实践中我们常见的“银行分支机构”、“合伙制基金”等都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他们既可能是社会资本联合体中资金方,也可能是由施工方、产业投资人和资金方为实施PPP项目而建立的组织,是目前PPP项目社会资本的主力军之一。
而如果仅规定“企业法人”作为社会资本,一概拒绝“其他组织”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竞争,显然过于刻板武断,不利于兼容并包和社会资本因地制宜的灵活操作,会给PPP项目的实操带来难题。
(2)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可否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出于体现ppp项目“公私合作”的本意、实现“公私合作”的价值,也为了确保PPP项目的竞争性,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相关文件均明确要求实施PPP项目的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国有企业不能以社会资本的身份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
而半年之后的国办发[2015]42对于当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又给予了适度的开口,但对于其他控股国有企业是否类比开口还并未明确。
另外上述开口规定中关于“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作为前提”的要求也还是让很多融资平台公司有所顾虑。
目前,业内大部分专家对融资平台公司和当地国企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持相对负面观点。
但出于中国国情及优质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国有企业发展空间需求的考虑,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给予优质且完全商业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国有企业一定的发展空间也不失为因势利导。
当然对于如何定义“优质”和“商业化”、及如何避免对其他社会资本形成壁垒效应还需进一步细化考虑。
2、项目公司关于项目公司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项目公司的设立、组成及签约方式。
(1)是否一定要设立项目公司?根据上表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得出结论,项目公司并非一定要设立, 社会资本可以自行与政府方签订PPP合同实施PPP项目。
但实践中,通常政府方都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专门实施PPP项目,一方面是因为设立项目公司是社会资本的普遍需求和惯常操作,社会资本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可以实现有限追索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另一方面如若政府方参股或社会资本为联合体,则更要通过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实施项目,可以有效整合联合体之间的资金和资源,也便于政府方的监督和管理。
(2)政府方是否一定要参股项目公司?参股比例有何要求?根据上表我们同样可以很清楚的得出结论,政府方不一定要参股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单独设立项目公司。
实践中政府方是否参股项目公司,取决于(i )政府方是否希望通过参股的方式更直接地参与项目的重大决策、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若政府方不参股项目公司,则只能通过PPP项目合同的约定间接对项目公司的决策和履行情况享有知情权;(ii )政府参股可以增强社会资本及金融机构对项目的信心,利于项目的开展;(iii )政府方股东可以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实行一票否决权。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及PPP项目“公私合作”的本意,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参股比例为不超过50% (甚至不应相对控股),且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力和管理权。
实践中持股比例通常为10%-40%h 等,一方面是因为股权比例越高对政府方的资金量需求就越高;另一一方面即使股权比例相对较高但是政府方又不得对项目具有实际控制力和管理权,因而对政府方不具有吸引力。
(3)若社会资本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是否必须都参股项目公司?近期颁布的PPP法律文件中并未针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参考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个文件中关于联合体的规定基本一致:“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米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米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为以下两点(i)联合体各方可以在联合体协议以及投标文件中明确各方的职责,除非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有明确要求,联合体其中一方是否参股项目公司应该属于各方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ii )在项目公司成立前,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采购人先行签订PPP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框架协议,并就承诺的事项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适用此条的主体条件为“项目投资人”,那么如果联合体中的施工方不参股项目公司还能不能称作为“项目投资人”呢?从谨慎的角度考虑,联合体中的施工企业如希望适用上述条款,我们建议至少要在项目公司少量参股。
(4)若设立项目公司该如何签订PPP项目合同?上表中的各文件对该等问题规定虽都略有不同,但在实践中,若设立项目公司通常有以下两种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方式:*政府方先与社会资本签订投资协议或框架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签署正式PPP项目合同;•政府方直接与社会资本签订正式的PPP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继承PPP项目合同。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方式均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5)若设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是否需要同项目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隔离项目风险和责任,因此在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后,通常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与政府签订的PPP协议中的相关融、投、建、运、移交等一系列责任,而社会资本仅对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并在出资范围内对项目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但在一些项目中,政府方认为其选择的是社会资本而非项目公司,依赖的是社会资本的信用和资质而非项目公司,为更好的确保项目适当执行并控制项目风险,会要求社会资本就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合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与项目操作常规不符,我们建议该等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而社会资本是否接受则取决于社会资本的风险承受能力、双方在项目中的商业地位等各种因素。
另外,在部分PPP项目中,由于项目公司为新建、且项目本身资产和收益也相对单一,金融机构也会要求社会资本对融资承担有限担保甚至是连带担保责任作为融资增信,此种情况下,由于社会资本应承担PPP项目中的融资责任,为支持项目公司取得融资则需要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为融资承担相应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