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新版《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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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凡有上述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汕住建通〔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汕住建通〔2016〕40号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减少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是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我市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把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关。

现对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职责明确如下:(一)汕头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统一监督,并具体实施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二)非中心城区的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予2016年3月1日起将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统一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二、严格落实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各项措施(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信箱、宽带网络、视频监控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工程建设。

(二)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3、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府建[2010]82号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府建[2010]82号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府建[2010]82号)各有关单位:为配合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2010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工程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应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仍按原计价办法执行,不得调整。

二、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生产工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内容。

我市自4月1日起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人工动态工资,单价为:59元/工日(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其人工动态工资单价上浮20%)。

今后的人工动态工资单价按《汕头工程造价管理》公布的价格进行调整。

三、机械台班费按2010年《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其中机械台班内的人工、燃料动力费按实调整计算。

四、管理费全省按城市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汕头市按三类地区类别计算。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包含按子目计算和按系数计算两方面内容,按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规定计算。

其费用应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及所有须填写的表格下载)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及所有须填写的表格下载)

***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项目手册编号:本手册由* *市建设局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市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必须持本手册进行开发建设及经营活动。

说明1、本手册一式两分,一份由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活动的依据,一份有建设局持有,作为项目监督管理的依据;2、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起15日内到建设局申领并填写《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项目手册》;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项目手册后,必须将已经确定的项目有关事宜如实填写在项目手册中供年检审核机关年检。

4、《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项目手册》每年年检一次,开发企业必须在每年9月份将项目手册送规定的年检主管部门进行年检,逾期不年检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5、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项目的经营范围、规模等发生变更,应在变更30日内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6、项目用地被收回或其它原因项目撤销,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手册注销手续,并交回项目手册;7、每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手册只限本项目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等。

如有遗失,必须登报申明作废后,才能向建设局申请补发。

一、开发单位基本情况二、开发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注:面积:平方米,投资:万元)三、项目公建配套、基础实施登记(请按有关规划批文详细进行填写,规划中有,但上表未写明的公建配套实施项目请填写在空格处:有横线处不用填写)四、公建配套、基础实施建设进度申报表五、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整治、管理责任书为了切实落实城市环境整治、管理责任,避免本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因管理而影响到阳春市的城市环境,我公司对本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做出如下承诺:一、在项目拆迁施工及建筑施工期间,保证监督好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划进行施工,搞好施工场地的围蔽,保证施工场地内和周围的环境清洁卫生与施工安全,保证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建设管理要求。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汕府建通[2011]51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汕府建通[2011]51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正文: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1]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7号),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现将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属于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内容。

二、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时,价格调节基金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
价格调节基金=税前工程造价×营业税率×价格调节基金费率
三、根据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费率暂按1%计算。

今后,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如对费率予以调整,则按其颁布的规定执行。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所有必须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工程项目均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结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豫建房管[2010]29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0〕29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按照“两转两提”的工作要求,为继续深入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政务公开和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切实体现由审批型、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实际选择当地重点企业建立联系点,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采取更直接、更有效的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在资质审批过程中,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今后我厅将不再集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抽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将工作重点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日常监管转变,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要认真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入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预售许可、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两书等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工程进度、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手册中,每月定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备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佛建〔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付要求第三章交付准备第四章交付流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新建非商品住房的交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第二章交付要求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二)已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已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范本)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印制目录1.填报说明与要求2。

《项目手册》填报人员确认3.开发建设企业及项目投资(合作)开发建设企业基本情况4.项目基本情况5.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景观设情况6。

项目拆迁安置情况7.项目建设方案8.项目分割转让记录及项目或公司股权变更记录9.项目年度建设情况记录10.项目工程施工企业情况11。

项目单项(体)工程施工进度及监理情况12。

项目建筑节能实施情况13.住宅主要成套技术应用及性能等级认定情况14。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15.预售许可情况记录16.商品房预(销)售进度记录17.《使用说明说》、《质量保证书》发放记录18.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情况19。

房屋交付使用记录20.《项目手册》备案考核记录21.项目结束总体情况记录22。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摘录填报说明与要求一、根据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

二、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以及我市企业在其它地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须执行《项目手册》制度。

即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十日内(包括外地项目),登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网站(www.zzfdc。

)填写《项目手册》并网上报送。

首次报验后,应于每月5日前,按照要求网上填报《项目手册》.三、企业填报《项目手册》的内容和方法(一)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具体位置、所属类型、开发状态、占地面积、小区规划建设总面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息、投资(合作)企业情况等及“信息系统"中默认的必填项数据(如工商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等)和其他相应数据。

(二)行政审批(或备案)的主要数据信息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企业自取得以上证件5日内应及时更新“信息系统"中的相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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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新版《汕头市房地产开发
项目手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汕府建通[2012]25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2.02.16
【实施日期】2012.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新版《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2]25号)
各区县住建局,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实际,我局组织对原汕头市建设局印制的《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原项目手册》)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版《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及各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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