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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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河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河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一、服务项目与内容(一)基本服务项目1、读书看报(1)公共图书馆(室)、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含电子文献)不少于0.6册(件),人均年新增公共图书馆藏量不少于0.03册。

农家书屋基本配备的图书不少于1200种、 15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5-1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少于100种(张),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组织读书活动不少于4次。

(3)省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150TB,市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25TB,县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3TB。

(4)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实时更新,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和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收听广播(1)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2)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观看电视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中央1、7、 13套,省第1套和地市1套电视节目)。

3、观赏电影(1)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每一行政村每年不少于12场,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2)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4、送地方戏(1)县(市、区)要在行政区域内重点扶持不少于1个文艺院团。

(2)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每个乡镇(街道)每年有5场以上戏剧戏曲等文艺演出。

价格按照省级不低于10000元/场、市级不低于5000元/场、县级不低于3000元/场进行采购。

5、设施开放(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和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

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

二、标准实施
• (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从2015 年起开始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任务 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根据国家指导标 准以及本地制定的实施标准,明确具体的落实措 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标准实施工作科 学、规范、有序开展。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 落实。
二、标准实施
广电设施
• 16.县级以上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 发射(监测)台,按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等 进行建设。
体育设施
• 17.县级以上设立公共体育场;乡镇(街道)和 村(社区)配置群众体育活动器材设备,或纳入 基层综合文化设施整合设置。
流动设施
• 18.根据基层实际,为每个县配备用于图书借阅、 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开展 流动文化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指导标准
(2015-2020年)
• 一、服务项目与内容 • 项目 • 内容 • 标准
• 基本服务项目
读书看报
•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 (村指行政村,下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 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 提供借阅服务。
读书看报
• 2.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 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 “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设施开放
• 10.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 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博物馆实行门票减 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文体活动
• 11.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 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文体活动
• 12.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 和培训,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考核细则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考核细则
90%
80%
70%
4.0
3.5
3.0
2.5
须达到省规定标准。
103
文体广场建成率(%)
100%
90%
80%
70%
4.0
3.5
3.0
2.5
每个文体广场要求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104
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成率(%)
100%
90%
80%
70%
3.0
2.5
2.0
1.5
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行政村(社区)有不少于5台电脑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平方米)
1.2
1.0
0.9
0.8
8
7
6
5
地市、县(市)各自建有“四大件”(体育馆、体育场、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的加2分,建有“三大件”的加1分;区建有“三大件”(室内全民健身中心或体育馆,游泳池,体育场或全民健身广场)的加2分,建有“两大件”的加1分。
05
公共图书馆达标率(%)
100%
80%
60%
50%
8
7
6
5
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达到国家一级馆的加2分,二级馆的加1分。已建但未达标或新建未竣工的给4分。未建的给0分。
06
文化馆达标率(%)
100%
80%
60%
50%
8
7
6
5
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达到国家一级馆的加2分,二级馆的加1分。已建但未达标或新建未竣工的给4分。未建的给0分。
07
地级以上市博物馆达标建设
105
拥有基本文体器材比率(%)
100%
90%
80%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领域都在不断进步,公共文化设施也在快速增长,而公共美术馆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美术馆是国家文化创新、文化拓展、艺术搜索和交流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此,建立和完善公共美术馆的建设标准显得格外重要。

首先,公共美术馆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文化政策与发展规划。

公共美术馆作为政府主导的文化机构,必须秉承国家文化政策,发挥政府支付文化服务的作用,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满足大众文化需求,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

其次,在公共美术馆建设中,要考虑它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内涵,根据当地文化特色,对把握美术馆建设的主线、文化内涵、空间格局、建筑特点、作品搭配等进行有效设计,使公共美术馆发挥最大的社会功能与文化影响力。

此外,公共美术馆建设应有明确而具体的实施条例。

公共美术馆的经营、管理、维护都要有详细的规定,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对有关规定进行有效实施,保护艺术品的安全,提升文化馆的运营水平。

最后,公共美术馆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条件。

公共美术馆不仅要做到高质量、高标准,还要考虑经济成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量保持高性价比,避免“以钱换钱”,以人民利益为中心。

总之,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要求必须秉承国家相关文化政策,注重社会功能、文化内涵、实施条例及经济条件,以提升文化质量,促
进文化发展。

只有精心设计、严格实施,才能使得我国公共美术馆建设取得良好的效果。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6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分级6.1 公共设施分为城市、社区2大类;按市(区)级、镇街级、单元社区(居住区)和基层社区(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2 市(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 市(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专以上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6.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6.5 市(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馆等。

6.6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馆、专项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

6.7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应配置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6.8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镇街级、单元社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9 镇街级、社区级公共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社区服务9类设施。

6.10 镇街级、单元社区、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按表6.9的规定执行。

当服务人口规模介于两个级别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11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按表6.9的规定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规定“7道路交通”和“8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章节的相关要求。

社区用房相关规定6.12 社区用房是指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设施用房,其配置标准按表6.9的规定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
共美术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23
•【文号】建标〔2018〕55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美术
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编制的《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美术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附件: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最新】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最新】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留足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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