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

合集下载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现行科研管理制度目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现行科研管理制度目录
琼科〔2016〕23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6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琼科〔2017〕37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7
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琼科〔2018〕2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8
海南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2018〕16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9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64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财教规〔2021〕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琼科规〔2020〕15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4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琼科〔2021〕23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5
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指引
琼科〔2021〕174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6
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琼科规〔2021〕1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7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琼科规〔2019〕8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2
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规〔2019〕1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3
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专项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规〔2019〕1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4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琼科规〔2019〕13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5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政府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琼财教〔2018〕125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琼工信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省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为争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打基础、蹚路子,特制定了《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5月24日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三章建设指标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省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系统布局与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先导区(项目)建设应符合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定位。

以智慧海南建设为导向,以应用场景需求为牵引,充分结合我省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连通水平、旅游会展资源等方面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26•【字号】琼财教函〔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函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教育部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教育部财务司关于报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和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财教便函〔2022〕62号)要求,现将按照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审核意见修改后的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报上,请审阅。

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科教处颜人安*************海南省教育厅财务处许曙*************附件: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2022年3月26日附件海南省2022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一、我省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基本情况截至2021年底,海南省共有5所公办本科院校,全日制在校生107150人,其中博士生1083人,硕士生9939人,本科生86672人,专科生9456人,院校专业涵盖了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医学等学科门类。

思政工作师资方面,有专职辅导员472人,专职思政理论课教师241人,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师36人,专职组织员58人。

海南大学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财政部共建的综合性高校。

2008年,经国家批准成为“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做出“聚全省之力办好海南大学”的重大决策部署,海南大学成为教育部与海南省政府“部省合建”高校,纳入教育部直属高校排序。

海南师范大学是以教师教育为主的多科性省部共建的重点师范大学,是海南省卓越师资、高级专门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被誉为“琼岛名校,教师摇篮”。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打造前沿“医疗特区”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打造前沿“医疗特区”

| 2022年第2期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打造前沿“医疗特区”一、园区概况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是国内首个“医疗特区”,于201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试点发展特许医疗、健康管理、照护康复、医美抗衰等国际医疗旅游相关产业,旨在聚集国际国内高端医疗旅游服务和国际前沿医药科技成果,创建国际化医疗技术服务产业聚集区。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正式设立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是国内首个“医疗特区”。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供图负责先行区的规划组织与实施、区域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先行区的发展目标是:到2025年,在建设特色技术先进临床医学中心、尖端医学技术研发转化基地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医疗技术、装备药品与国际先进水平“三同步”。

到2030年,医疗服务及科研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充分形成产业集聚和品牌效应,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

二、产业布局先行区的总体定位为“三地六中心”,“三地”指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尖端医学研发和转化基地、国家级新医疗机构集聚地;“六中心”指特色明显、技术先进的临床医学中心,中医特色医疗康复中心,国际标准的健康体检中心,国际著名医疗机构在中国的展示窗口和后续治疗中心,国际医学交流中心,国家罕见病临床医学中心。

先行区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资源,目前已有24家大型医疗机构开业运营,近20家医疗机构在建,初步形成产业集聚。

创新“1+X”,即“一个共享医院(平台)+若干个专科临床医学中心”的全新共享医院模式,引进51个国内外院士专家团队,初步打造了超级眼科、超级心内科等特色科室。

国家临床医学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先进技术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热带病医学研究中心等集医疗和科研于一体的创新型医学研究中心落户先行区。

2021年,先行区接待医疗旅游12.73万人次,同比增长90.57%,医疗机构营业收入15.33亿元,同比增长83.7%;税收收入1.09亿元,同比增长87.93%。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我省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围绕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布局需求,为解决现有平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以提升海南自主创新能力、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为目标,以国家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平台为引领,着眼长远和全局,统筹布局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布局建设。

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确、创新链条全面,具有海南省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我厅对《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6月29日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相关要求,按照《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升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包括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中心等载体。

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第三条平台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

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等管理上保持清晰的界线,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四条平台的场地、人员、科技成果、仪器设备等与已认定的其他省级创新平台等原则上不得重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全省平台宏观管理、省级平台认定、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琼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1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全面推动中医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传承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优势作用,争取中医药事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实现早期收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自由贸易港实际,建设中医药现代产业体系(一)开放创新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

充分利用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优势,将中医药服务贸易作为全省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进行突破。

实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价格、薪酬等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确保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在经营运营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加强医学类院校及各类中医药机构国际型中医药人才培养能力,鼓励省内医疗机构引进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向境外人员提供中医药培训服务,打造国际中医药培训中心。

借助博鳌亚洲论坛、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国家级论坛和会展平台,建设汇集国内外中医药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各个国家传统医学的国际传统医药交流中心。

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扶持我省优秀中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境外合作设立中医药服务机构和销售网络,对其符合条件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更多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落户我省。

建设一批市场优势明显、具有发展前景、能够发挥引领辐射作用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和示范基地。

重点支持三亚市中医院建设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

(二)科研创新推动中医药高新技术发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024年绩效验收评价结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024年绩效验收评价结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024
年绩效验收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024年绩效
验收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31号)有关规定,我厅委托专业化机构对2019-2020年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绩效验收评价。

现批复“深海智能作业装备操控关键技术研究”等19个项目通过绩效验收评价,项目后补助经费3545万元待2025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下达后拨付。

附件: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果和经费安排表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0月9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
科技合作方向项目申报指南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及《科技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推动科技“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发展,加强引进集成创新,促进创新资源集聚,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特征集一批2020年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

一、申报条件
项目及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含在海南省注册的外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中央驻琼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合作单位:与国(境)外合作申报项目合作方为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内(省外)合作项目合作方为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
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

不支持仅与省内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国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及港澳台技术或资源的项目,合作单位及合作方负责人须在所研究领域具备较强的技术、人才、科研条件优势。

对外技术转移方面的项目,合作单位要具备在有关国家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优势。

(四)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与合作方具有科技合作基础,针对所申报的项目签订科技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研究内容、分工、各方投入、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国际合作项目外方单位无法盖章的,以外方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签字为准,并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

合作协议须为联合申报项目协议,协议有效期涵盖申请项目执行期。

(五)国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及港澳台技术或资源方面的项目,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对外技术转移方面的项目,项目实施地点在国外。

(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工作关系在本省的在职人员。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拥有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申报领域的相关研发能力和经验,具备组织实施项目的身体条件。

鼓励受聘于海南省内单位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港澳台地区科技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省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省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

(七)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因承担科技项目失信、项目验收不通过等尚在限制申报期内的的企业和人员不能承担本方向项目。

(八)企业单位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达到2项在研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的,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申报本方向项目;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能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十)企业单位(含合作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申请的财政经费,并出具承诺函。

(十一)项目实施需要试验和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
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十二)项目申报科研诚信承诺书。

对申报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知悉项目申报条件要求、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作出书面承诺,由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盖章、签字。

(十三)涉及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报科技部批准。

二、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完税证明材料等。

三、实施年限
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实施年限为2-3年,根据项目研究内容需要而定,起止时间从2020年立项通知下达之日起计。

四、资助额度及要求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分为四个档次:A档为81-100万元,不超过4项;B档为61-80万元,不超过8项;C档为41-60万元,不超过8项;D档为20-40万元,不超过8项。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支持方向的经费档次申报。

各申报单位按照科研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的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可探索项目经费跨境
拨付、设备及材料跨境使用,需在联合申报协议、经费预算中予以明确。

项目评审和立项时,经费不予跨档调剂,不得压缩任务内容和考核指标。

项目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统计相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统计。

五、资助方式
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资助方式为事前资助,项目立项后,经费一次性拨付。

六、支持方向
(一)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支持海南自贸区(港)的政策,紧密结合海南自贸区(港)建设需求,围绕国内外知名高校及研究机构引进、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建设等重点工作,引进一流技术、人才和设备,联合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前沿技术应用研究,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科技合作项目。

(二)省院省校重点合作项目。

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重点创新平台联合开展产学研技术创新合作项目。

优先支持省政府与外省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下的重点项目。

(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

我省单位与国(境)外
相关机构建立长期科技合作战略伙伴关系,依托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实施的联合研究开发、技术转移项目,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国际大科学工程的培育项目,优先支持我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四)“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展科技交流、联合研究、技术转移项目。

优先支持申报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熟技术,通过合作实现对外技术转移转化的项目。

(五)区域科技合作重点项目。

支持落实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合作机制、琼台合作机制及我省与重点省市合作协议,与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香港、澳门、台湾等省市区,开展海洋科技、热带农业与种业创新、航天科技、生态环保新能源、生命与健康、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技术合作。

(六)引才育才科技合作项目。

引进落地的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知名企业充分利用其前沿科技资源的创新合作项目;我省企业在省外、国(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参与的科技合作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