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讲义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doc

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财产保险合同和
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
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的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列情形,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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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列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依照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天星司考——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二之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二之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标的人格化(2)保险金定额支付(3)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4)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向投保人强制请求保险费(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注意:与财产保险进行比较2.死亡保险的投保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3.年龄误告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1)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不违反合同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不解除,保险费多退少补。
提示:年龄误告常与不可抗辩条款等解除合同的限制结合考察,须特别留意。
4.中止与复效(1)中止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残、病的不赔,交足2年保费的,退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2年内自杀的(无行为能力的除外)不赔,退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致死、残的不赔,交足2年保费的,退现金价值。
6.保险金的给付与继承《司法解释二》第1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法学课件-财产保险合同

财富和无形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的估计 (二) 保险金额的确定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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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及理赔的含义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 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即以补偿有形财产的 直接毁损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责任保险合同,即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 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合同
(三)信用保险合同,即以信用借款合同或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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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几种主要的 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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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 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 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以赔 偿的行为
二、索赔与理赔的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原则 (二) 实现现金价值的原则 (三)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三、索赔与理赔的程序 (一)立案检验 (二)责任审核 四、代位与委付 (一)代位 (二)委付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
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 (二)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被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
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
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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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第四节 我国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保险合同类型。
它们有着不同的保险对象、保险范围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分别介绍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和区别。
一、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房屋、汽车、货物、设备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通常限定在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和损失范围内。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以实现对被保险财产的保障。
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等。
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更加广泛且涵盖面更高。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险种,如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
每种险种都有特定的保障项目和赔偿方式,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求。
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以获取相应的保障。
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1. 保险对象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财产,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2. 保险范围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主要限定在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和损失范围内,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更广泛,涵盖了更多的保障项目。
3. 赔偿方式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的;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赔偿金额可能涉及到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寿险保险金等多个方面。
4. 保险费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通常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进行计算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则会受到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因素的影响。
总结: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保险合同类型。
《商法学》第九章 保险法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 阶段。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通常有:
•
投保单;
•
暂保单 ;
•
保险单 ;
•
保险凭证 。
保险凭证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凭证的副 本可以替代启运通知书。在某些强制保险中, 用来证明投保人已按规定办理了保险手续。在 团体保险中,总保险单一般由该团体的主持人 保管,而团体内部的其他被保险成员则由保险 人另外发给保险凭证,作为已办理保险的证明 文件。
(二)按投保方式划分,人身保 险合同可分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和个人 人身保险合同。
(三)按合同实施方式划分,人身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 保险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 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 • 迟交宽限条款 。 • 中止、复效条款 。
• 不丧失价值条款 。 • 误告年龄条款 。 • 自杀条款 。
•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
•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 •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方式 ; • 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
条款;
• 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 解释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作出。 • 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保险条款在对文
• 保险的功能要素是损失补偿。 • 保险的机制要素是保险合同。 • 保险的利益要素是可保险利益。
三、 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可以把保 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商法讲义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编商行为法第十九章保险合同总论(3课时)(赵商法640-663页,以其为主,补充讲义)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赵商法641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补充:《保险法》第10条的概念过于简单,只是一般合同的概念,未反映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从赵商法的定义来看,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合同与给付性合同两类。
分别对应于全部的财产保险合同和小部分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丧葬费用保险等)以及大部分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双务性注意保险人所负的义务是附条件或期限的,而且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实)后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有偿合同3、诺成性合同①4、射幸合同(因此要尽力避免道德风险(自杀、它杀、故意毁①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损保险财产(如汽车保险杠轻微掉漆,故意制造一起事故,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整个新保险杠),以免人为行为时的偶然变成必然或者扩大、加剧偶然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5、最大诚信合同原因:(1)、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所以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而保险人只有依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真实情况的告知与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与保险费的高低,这决定了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法)对于投保人的诚实信用有着远高于其他民商事法律行为(法律)的要求(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所以作为格式合同制定者保险人,其专业知识、法律水平远高于投保人,二者实际地位不平等,为预防保险人利用制定、解释格式合同的条款时剥夺投保人权利,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误导投保人,对其也有最大诚信的要求,具体表现为说明义务、解释的法定原则以及弃权制度、禁止制度上(后续介绍)。
商法学课件第六编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
1.按继保条件分类 2.按给付范围分类 3.按承保对象分类 4.按保障范围分类
本章前沿问题:
1.拟制亲属的保险利益问题。 2.人身保险合同的质押。 3.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4.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的相关问题。
本章思考题:
1.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2.试述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几种情况。 3.试举例说明人身保险合同当中的损失补偿性保险
保险法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把握保险法律基础知 识以及保险法的独有特性。教学重点应放在保险法的基础知 识、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上,从而提高学生理解法律与适用 法律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26学时。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分类、 基本内容及特有规则。
本章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 特征和主要种类,对各种人身保险合同有一般了解。
本章教学重点:对人身保险做一般了解,掌握人身保险合 同的特征,做到准确判断某一特定的保险合同所归属的类 型。
本章教学难点:本章学习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人身保险合 同中,既有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亦有损失补偿性保险合 同,并分辨不同的人身保险合同所属性质的不同。人身保 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划分: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 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2.以保险金给付方法为标准划分: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和年金 人寿保险合同
3.以承保的技术和范围划分: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人寿 保险合同
4.以被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单独的人寿保险合同、联 合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2017宁夏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商法-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2017宁夏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商法-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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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依据保险合同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老年保险、伤残保险。
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有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以及涉外人身保险等。
2.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财产保险,其标的是有形的,是处于静态中的财产,如企业的厂房、设备等。
广义的财产保险,其标的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行驶中的车辆、航行中的船舶、飞行中的飞机以及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殖物。
我国目前开办的财产保险主要有国内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外保险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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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商行为法
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
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
(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
(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
(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
《保险法》33条
(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
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
而被保险人的劳动能力与收入能力却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因此其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是由于保险费的高昂却往往不得不退出保险。
上述现象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为避免自然保险费的弊端,现代人寿保险通常通常把保险期间延长,一般长达数年或终身,在保险期间,每年支付一次或数次保险费,每次支付的金额相等。
在保险期间前一阶段,支付的保险费多于按照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确定的自然保险费,多出的部分由保险人进行投资增值,形
成保险责任准备金;而在保险期间的后一阶段,每年支付份额保险费少于自然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以前形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加以弥补。
这种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均衡保险费
综上,在均衡保险费模式下,在保险期间的任何时刻,均存在一定金额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而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于投保人预付的保险费,其所有权归属投保人。
当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则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责任准备金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责任准备金扣除手续费的差额就是人寿保险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可见均衡保险费收取模式是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产生原因。
四、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寿保险
掌握其概念、特征、合同种类、简单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即可
五、财产保险合同(赵商法665-681页)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即可
保险业法律规范部分时间所限,也不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自行掌握。
注意其体系与证券法极为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