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 制度完整版
古代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与经济发展

古代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与经济发展在古代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封建土地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
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持续存在了几千年,并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古代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与经济发展进行探讨。
一、封建土地制度的本质和演变封建土地制度是指国家以皇帝为代表,将土地分为皇室土地和封建土地两种形式,由皇帝赐给贵族、将军等功臣与官员的土地制度。
这种制度通过封授土地的方式,实现了社会阶层的等级化,稳定了社会秩序。
从战国时期起,封建制度逐渐形成,并随着时间的推移经历了许多变革。
先秦时期,封建土地集中在君主手中,贵族家族只是借赋税和领军的权力来管理其领地。
但到了秦代,封建制度被废除,土地集中到皇帝手中,封建制度暂时消失。
随后,汉朝恢复了封建制度,但土地规模较小,且在汉朝后期逐渐转向地主富农。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土地制度进一步发展。
当时的封建制度更加严格,土地集中在皇帝和贵族手中,臣民地位较为脆弱。
这种制度在隋唐时期得到巩固和发展,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为繁荣的封建社会。
唐代的封建制度是以官僚资本主导的,封建贵族通过拥有大量土地和农民来获取巨额财富。
二、封建土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封建土地制度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封建制度限制了农业的发展。
由于土地被少数人掌握,普通百姓只能成为整个社会的被统治者。
农民被迫服劳役,无法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活动,致使农业生产无法得到充分发展。
其次,封建土地制度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形成。
封建社会以农业为主导,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城市里的商业活动相对落后。
地主阶级对商品经济形成的阻碍,使得古代中国的经济相对封闭,无法与其他地区进行充分的贸易往来。
再者,封建土地制度制约了工艺技术的进步。
由于农民受限于土地的束缚,在生产技术方面无法进行自由创新,这使得古代中国的工艺技术相对滞后。
同时,封建制度的等级化社会结构也为技术的普及和传播带来困难,从而阻碍了工艺技术的发展。
秦汉时期的经济体制和商品经济

秦汉时期的经济体制和商品经济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不可忽视的时期,它在经济发展方面也迅猛发展。
本文将从社会经济背景、经济制度和商品经济三个方面来探讨秦汉时期的经济体制和商品经济。
一、社会经济背景秦朝以后,中国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在这个时期,封建社会生产力逐渐得到了提高和发展。
在秦汉时期,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
在农业方面,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实行井田制,即把一块土地划分为若干个小块,每个小块实行季节轮作,不同农民分别按比例拥有这些块地。
在手工业方面,各地的手工业和生产都得到发展。
同时,蚕桑业也开始兴起,并逐渐普及到全国各地。
汉朝时期,中国的纺织业技术比其他国家都要先进,黄河流域的棉纺织业成为国内外贸易中的重要商品。
在商业方面,秦汉时期的商业十分活跃。
由于交通的便利,汉朝时期的商品物流开始形成。
同时,各地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也开始向全国流通。
二、经济制度秦朝时期实行过苛政,因此人民的财产和土地都被没收。
汉朝时期才开始逐渐调整各项经济政策。
在汉朝时期,最重要的经济制度是徭役制度。
徭役制度是一种劳动力征集制度,指农民为了纳税和为国家做贡献而被征集进行的各种劳动,包括耕田、运输和戍边等。
这种制度的实行,对于当时中国农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汉朝还实行了赋税制度。
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税收制度,与井田制相配合,按照税收比例来对人们进行征税。
此外,汉朝时期还开始实行国家垄断的方法,比如对盐铁业实行国营化,对于国家财政的有力保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商品经济在秦汉时期,商品经济开始进入发展阶段。
首先,各地手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得到了流通。
由于交通的便利,商品可以很快在短时间内到达各个地区。
同时,兵马仓的产生,也极大地方便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其次,秦汉时期劳动力和资本增加,对商品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好的生产力条件和丰富的资源,促进了劳动力的增长和工商业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封建经济和土地制度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可以 买卖和租赁
土地税收:根据土地面积和产 量征收赋税
土地制度的改革
井田制:奴隶社会 的土地制度,土地 归周王所有,分封 给诸侯
均田制:封建社会的 土地制度,国家将无 主荒地分配给农民, 限制土地兼并
土地私有制:封建 社会的土地制度, 土地归私人所有, 可以自由买卖
土地改革:新中国成 立后的土地制度,通 过土地改革,实现了 “耕者有其田”的目 标
封建经济的特征
土地所有制:封建 地主占有大量土地, 农民只有少量土地
生产关系:农民依 附于地主,为地主 提供劳动成果
剥削方式:地主通 过地租等方式剥削 农民,占有农民的 劳动成果
生产方式:以手工 劳动为主,农业和 家庭手工业相结合
封建经济的影响
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推动了城市的兴起 形成了等级制度,巩固了封建统治 限制了商业的发展,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封建经济与土地制度变革的启示和 思考
感 谢 观
汇
看报 人 :
XX
土地制度对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和社会稳定也有重要影响,合理的土地制度能够 平衡各阶级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封建经济和土地制度的相 互关系
封建经济以土地为基础,土地制度决定了土地的分配和所有权,进而影响封建经济的发展。
封建经济和土地制度相互依存,封建经济需要土地制度的保障,而土地制度也需要封建经济的支持。
封建经济和土地制度的相互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它们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中国古代,封建经济和土地制度的相互关系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封建经济和土地制度的变 革
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制度与税收政策

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制度与税收政策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诸侯国纷争不断、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经济制度和税收政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制度和税收政策展开讨论。
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加剧,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起来。
由于大量的战争和土地易姓,土地逐渐集中在少数豪强和贵族手中,农民则成为他们的佃户。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商品经济的兴起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商品经济逐渐兴起。
冶铁业和制造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农民开始大规模种植粮食、棉花等农作物,商品交换日益频繁。
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三、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各个诸侯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主要的税种包括田赋、商税、工匠税等。
1. 田赋田赋是春秋战国时期最重要的一种税种,也是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诸侯国会根据所征收的土地面积和丰收情况,对农民进行相应的赋税。
田赋的征收主要用于国家的军事开支以及各项官员的工资和奖赏。
2. 商税商税是春秋战国时期商人纳税的一种形式。
各个诸侯国都会根据商人从事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利润进行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
商税的征收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也能够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
3. 工匠税工匠税是对手工业生产者征收的一种税种,用于支持国家的军事和工程建设。
由于春秋战国时期手工业的兴盛,工匠税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四、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经济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税收的大小和征收的方式会直接影响到农民和商人的积极性。
如果税负过重,会导致农民和商人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下降,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其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也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稳定。
如果税制公平、征收方式合理,能够激发人民创造力和劳动积极性。
秦朝时期经济知识点总结

秦朝时期经济知识点总结一、秦朝时期的经济制度1. 土地制度秦朝时期实行“郡县制”,郡县设立各种行政机构,加强了中央集权。
土地归属明确,实行“均田制”,对土地的分配和等级制度加以规定。
按照农户口数分田,每户口才、布、金和农具一律不分,土地则按其耕作能力进行分割。
2. 赋税制度秦朝实行统一的赋税制度,赋税以粮食为主,还征收货币和劳役。
实行统一的度量衡标准,便于赋税收取。
另外,秦朝还实行了严格的户口制度,统一了人口普查和户籍登记。
3. 货币制度秦朝实行货币统一制度,发行“一统钱”,取代了各种地方货币和兵器货币。
秦始皇还颁布了《初币法》,规定了一系列货币制度的细则。
这种货币制度对改变秦朝时期社会经济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秦朝时期的农业1. 自然环境秦朝时期,我国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
这三个流域地势平坦、水源丰富,适合农业生产。
同时,秦朝时期气候适宜,降水充沛,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
2. 农业生产方式秦朝时期的农业生产以耕作为主,秦始皇还颁布《圭田法》,规定了土地的均等分配和土地的优劣等级。
农业生产经历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逐渐形成了以农业为基础,以手工业和商业为补充的经济结构。
3. 农业技术秦朝时期,农业技术不断发展,农具逐渐得到改进和提高。
灌溉技术得到发展,秦始皇大兴水利工程,修筑了许多水利设施,保证了农田的灌溉需求。
此外,秦朝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农业技术的发展。
三、秦朝时期的手工业和商业1. 手工业秦朝时期的手工业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和军事生产。
在农业生产领域,有制作农具、加工农产品的手工业,如陶瓷制作、织布等。
在军事生产领域,有制造兵器、盔甲等军事用品的手工业。
2. 商业秦朝时期,商业活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商人利用水陆交通便利,进行商品交换,形成起步的市场经济。
秦始皇还颁布《市禁令》,规定了商品交换的一系列制度。
3. 手工业和商业的关系手工业和商业在秦朝时期发展互为促进的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国家经济制度、经济政策.(一)、土地制度1.井田制:【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
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
②土地不得买卖。
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
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古代中国的经济制度

4)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
5)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阻碍农业发展。 6)商业资本购买地产,阻碍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探究六: 封建统治者是如何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 能否彻底解决?
统治者的措施 均田、限田,保护自耕农经济——如北魏隋唐实行均田制
均田制
时间: ① 公元485年北魏政府颁布均田令
② 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 多年。隋唐内容稍作调整。
原始社会土地实 行公有制,你如 何理解这种土地 的公有制呢?
氏族公有 集体耕种 平均分配
生产力低下
探究一: 分析商周时期土地制度的特点、与分 封制的关系、性质。
材料一:以沟洫将耕地分割成面积大致相等的方块田,故称“井田”。 材料二: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 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5、影响(1)失去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权 (2)阻碍了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科学的进步 (3)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4)一定程度上抵制西方殖民侵略
四 资本主义萌芽
四、资本主义萌芽
1、产生条件或原因: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时间: 明清时期 3.地区和行业 江南(苏州、杭州)纺织业(棉纺织业) 4、标志: 机户出资,机工出力,计工受值 机户→早期的资本家。拥有大量资金、生产资料、机房, 靠工人生产获得利润,剥削的是工人 早期的手工工场 机房: 早期的雇佣工人 靠给机户工作,领取工资 机工: 5、实质: 雇佣关系 地区性和不平衡性非常突出; 6、特点: 受传统经济的压抑,其发展往往夭折、中断。 7、缓慢发展原因:
7.资本主义萌芽缓慢发展的原因: 根本原因:腐朽落后的封建专制制度阻碍社会进步 自给自足;农民极 土地买卖制度 资金技术 国内端贫困,无力购 和高额地租吸 市场买商品,缺乏国 内市场。 引商业资本买 田置地,影响 国家重农抑商 了资本积累。 政策,农民被 国际 局限在土地上 劳动力 市场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是怎样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是怎样的中国封建社会是指在古代中国历史中,封建制度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
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国的经济制度基本上呈现出农业经济为主体,以及以地主、农民、手工业工人和商人为代表的不同阶层的相互关系。
下面将从土地制度、农业经济、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等方面来解析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
一、土地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制度是其经济制度的核心。
封建时代的土地制度主要以皇权土地、官府土地、皇亲国戚土地、寺庙土地和私人土地为主要形式。
皇权土地为皇帝所有,官府土地归官员所有,皇亲国戚土地为皇帝的亲属所有,寺庙土地归寺庙所有,私人土地则属于地主个体。
这些土地分布形式和所有权关系通过封建社会的土地赋予制度得以固定和合法化。
二、农业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是经济生活的主要形式。
大多数人口从事农业生产,农民是封建社会经济生活的中坚力量。
农民的地位低下,他们拥有的土地有限,往往需要缴纳田租等封建税赋。
农民通过农业生产为地主、官吏和寺庙等上层阶级提供稳定的财富来源,同时也生产了物质资料满足社会的需要。
三、手工业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手工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部门。
手工业工人常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他们通过劳动换取一定的物质生活。
手工业生产主要包括农具制作、织布、陶瓷制作等。
手工业工人大多属于自耕农的副业,他们的生活和收入取决于手工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
四、商业发展中国封建社会的商业发展较为有限。
由于封建主义中商业被视为低劣的非农业劳动,商人的社会地位处于较低层次。
商业活动主要以集市贸易为主,较少有大规模的商业交易。
同时,由于土地赋予制度的束缚,地主阶级对商业活动的限制也较多,这进一步限制了商业的发展。
尽管如此,商业在封建社会中仍然扮演着流通商品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角色。
综上所述,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主要呈现出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农业经济为主体、手工业为辅助、商业发展受限的特点。
土地赋予制度使得地主阶级占据经济社会的主要份额,而农民则成为贡税和劳动的主要对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文史哲》2005/1杨际平(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在唐宋时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基本结论已为国内外史学界所认同。
20世纪以来,不少学者曾力求从文化、政治、阶级、阶层、经济、婚姻等不同的专题研究入手,试图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作出“知微见着”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
而社会经济研究,无疑是研究的基础。
我们约请部分对这一问题作过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就唐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变迁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推动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的研究。
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①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迁者,常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从中唐以前的授田制,发展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最早陷入这个误区的可能是南宋的叶适与郑樵。
叶适认为,北齐、北周时期,“田皆在官”;“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於今,授田之制亡矣”。
郑樵也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後至隋唐实行普遍授田制,“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
叶适的上述论断,今人仍常引用。
实际上,汉代只有限田制,而无普遍的授田制。
西晋占田课田制所规定的吏民占田额也只是允许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
五胡十六国时期,既没有授田制,也没有限田制。
至北魏太和九年颁《地令》,则开始有後世习称的所谓“均田制”。
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虽有“授田”之说,实际上并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规定,可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国家授田,一种是将各户原有的土地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於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唐《田令》第2条後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从“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後者为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後者为主,前者为辅。
关於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也是如此。
“地令”(田令)既规定减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时又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北魏《地令》第1 1条);“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唐《田令》第27条);“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唐《田令》第30条)。
因为北朝隋唐规定的“应受田”额远远超出当时的户均垦田数,所以减丁时绝大多数都无田可退。
减丁时既无田可退,进丁授田自然无从谈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内帐面调整而已。
唐代均田制下“授田”与“土地还受”之所以率多有名无实,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无田可授。
我们知道,汉唐间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极盛。
唐代屯田最盛时,全国约有992屯,共有地约4.5万顷,加上其他官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等等),充其量也不过10万顷。
相对于全国数百万户来说,区区10万顷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来授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也只是杯水车薪而已。
更何况绝大多数的屯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拿来给民户授田。
官荒田自可用来授田,官荒田的给授实际上就是鼓励垦荒。
宋代也实行鼓励垦荒政策,只是形式与做法与唐前期不同而已。
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许多“全无地者”,唐前期的诏令曾谈到这一问题,出土文书也证明了这一点。
事实证明,均田制下并非“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
唐律明确承认均田制下的百姓田为私田,唐令亦然。
《唐令.田令》第34条就规定“公荒田”可以用来授田,“私田不合”。
可见,即使是荒地,“官”与“民”(亦即“公”“私”)的产权也是很分明的。
由此可见,均田制下绝大多数田在民而不在官,在私而不在公。
治宋代经济史的学者常说宋代时人曾说过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
论者常据此认定“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是宋代的基本国策。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说宋人讲(我朝)“田制不立”,根据是《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载:“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
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
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
’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
”据《宋史》上述记载,很容易得出“田制不立”云云乃乾兴元年(1022)上述上书者所言的结论。
但事实并非如此。
关於乾兴元年上封者的建言,《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九至二十有更详尽的记述。
两相比对,不难发现,乾兴元年十二月某“上封者”虽然谈到赋役不均与豪强兼并问题,但其中并无(我朝)“田制不立”之语。
说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脱脱等人,不是宋人。
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专指井田制,苏洵、欧阳修、张载、苏辙、魏了翁、黄缙、陆文圭、陈旅等等,皆持此说。
时人的所谓田制,绝大多数即取此义。
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独宋代没有,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没有。
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乃至对土地的规划、利用等等。
王应麟、廖行之、张方平等皆持此说。
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仅两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
王应麟所说的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各朝的田制主要体现在各朝的“田令”(或曰“地令”)上。
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计15条,见《魏书》卷一一0《食货志》。
北齐、北周、隋《田令》(或曰《地令》)现不存,其大旨见於《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唐《田令》计55条,近因戴建国先生发现天一阁所存宋天圣令而得以复原。
唐安史乱後,均田制名实俱亡,《唐田令》中的大部条款已经失效,但仍有少数条款继续行用,并一直沿用至五代、宋初。
宋代也有《田令》。
《天圣令·田令》共有7条。
天圣以後,随着田制的日益完备,《田令》的条目也逐渐增多。
仅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就可以辑出《庆元令·田令》15条。
《庆元条法事类》共80卷,现存38卷,不到全书一半。
从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不到一半的残本中,就可辑出庆元《田令》15条,推测《庆元田令》全部应有30条左右。
除了《田令》,宋代还有《田格》、《农田敕》等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自然也都与田制有关。
宋代长期实行鼓励农民垦荒政策,招诱逃户归业政策,这些政策应该也属田制范畴。
要言之,只要我们不像欧阳修等人那样,认为只有井田制才是田制,其他都不算田制,那麽,我们就应该承认,宋代是有“田制”的,并非“田制不立”。
说宋代“不抑兼并”者,常引用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中的“不抑兼并”一语为证。
其实,王明清先人王銍《枢廷备检·引》只是说宋初“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抑兼并”,而不是说整个宋朝政府机构都“不抑兼并”。
实际上,宋元丰官制就明确提到户部“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
豪强兼并问题是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很突出的现实问题,因而也是官僚士大夫们经常讨论的话题。
官僚士大夫谈论抑制兼并的资料不胜枚举,可谓俯拾皆是。
即使是政见不同的双方,不管他们的真意如何,都以抑制兼并为辞。
这说明,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还是当时政坛的主流思想。
事实上,宋代政府还是实行抑制兼并政策的。
笔者以为,宋代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请射荒田;(2)规定官吏不得租种官田;(3)规定寺观不得市民田;(4)规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规定不得由出举而买田。
以上事实说明,宋朝政府仍实行抑制土地兼并政策,只是其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与此前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抑制兼并的效果比北朝、隋唐更差而已。
北魏至唐前期,亦即所谓实行均田制时期,主要是通过制定官民占田的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的办法,抑制土地兼并。
北魏至唐前期,土地兼并现象一直普遍存在。
北朝时期,即如北齐宋孝王《关东风俗传》所云:“其时强弱相淩,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
”唐前期,也是既出现像卢从愿、李憕那样的“多田翁”或“地僻”,同时又大量存在“全无地”的贫民,故杜佑《通典》卷二《田制》引述唐田令之後评论说:“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
”宋朝政府不再规定一般地主占田的最高限额,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因而宋代土地兼并之风比北朝、隋唐更盛,说明宋代抑制土地兼并之力度与效果皆不及此前的北朝、隋唐。
但不能因此就说,宋代的基本国策是不抑兼并,甚或说宋代实行促进土地兼并政策。
上面的讨论,表明北朝、隋唐均田制成立之时,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唐建中元年(780)均田制名实俱亡後,我国土地制度的性质也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这是我们对秦汉至两宋土地制度情况的基本估计。
同时我们又认为,宋与中唐以前相比,我国的土地制度情况还是发生了许多明显的变化。
具体地说也就是,在民田方面,土地所有权继续深化,土地买卖更频繁,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加速,土地更集中,贫富分化更严重,租佃关系也更发达;在官田的运营方面,大量官田民田化:或仿效民田办法出租土地,或仿效民田办法出卖官田。
上述这些变化大体上都属於量变范畴,或者是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不是从“抑制兼并”到“田制不立”、“不抑兼并”。
全面、准确地把握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这一变化,必将有助於全面、准确地研究唐宋时期各个领域的变化。
商品经济:唐宋社会变革的根本力量林文勳(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对於唐宋时期的社会变动,其实唐宋时代的人已感受至深,他们常常惊呼世道之怪和世道之乱。
如北宋苏洵、石介等人都对此作过系统总结。
他们的总结,涉及到了等级制的变动、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动、人心风俗的变动、社会力量的变动。
这些变动,如果从现象上看,无疑是“乱”和“怪”。
因为,这些变动打破了人们早已习惯的社会状态。
但如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审视,无疑是一种变革。
换言之,变是通过乱体现出来;表面是乱,实质是变。
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变革的一大特点。
因此,对於唐宋社会,我们应该以变动的历史观,透过怪和乱的表面,从社会变革的深层来思考,去阐释那引发社会变革的深层动因。
应该从生产力的发展去找寻唐宋社会变革的深层原因。
但问题是,生产力的发展又是怎样引起唐宋社会的变革的呢人类社会有两种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自然经济的历史比商品经济悠久,商品经济的前程则比自然经济远大。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不断推进,生产越来越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这就必然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於是乎,在商品经济业已存在的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最终集中表现为商品经济的发展。
唐宋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使商品经济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学者称之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
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对立运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