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终审稿)

合集下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探究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化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主流趋势,而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和快速变化的信息技术给民事诉讼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点1.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信息、文件等,其内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电子证据可以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电子合同、网页截图等。

1.2 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化,不受时空限制。

相比传统纸质证据,电子证据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存储在电子设备中,随时随地获取。

其次,电子证据易于篡改和伪造。

由于电子证据的数字化特性,攻击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或伪造电子证据,使其失去原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次,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全面临挑战。

电子证据的获取有时依赖于技术手段和网络环境,同时,电子证据的长期保存和保全也需要技术手段和合理的安全措施。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分析2.1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但普遍认可的原则是电子证据与纸质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的条件和举证责任,并且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鉴定。

2.2 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主要依赖于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和技术手段。

电子证据的鉴定应该严格依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应当有足够的证据链和技术依据。

为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应当在其生成、传输和存储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例如,采用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验证和存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

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

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姓名:刘伟学号:1113324060学院:法学院11级新民诉法下论电子证据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正式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时代已经来临,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被广泛应用,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的人际或商业交往大量出现,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电子数据逐渐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新形式,当发生纠纷,如何运用相关电子数据证明相关事实对于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十分重要。

由于“电子数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性,如何获取电子数据,如何进行电子数据的保全、举证和质证,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我国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一般认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为电子证据。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数据”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独立存在,存储于软件或硬件中,可多次复制的数据信息。

当这些数据信息在诉讼中用于证明一些案件事实时,就是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的范围极广,常见的包括电话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qq、msn、微信等)的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注册信息,网络登录浏览记录、程序代码等。

二、电子证据较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较的特点:1、科技性: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相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多煤体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技术为依托,并使其能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下准确地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可以说是诉讼即证据谁的证据收集的好谁在诉讼的时候就更有可能胜诉,电子证据是在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知识有所帮助.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了,这也就导致了出现了很多的电子证据,并且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也越来越大了。

由于证据采集的时候是否是符合法律的有关流程以及要求关系到电子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或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第 3 1卷 第 1期
Vo 1 . 3 1 No . 1
周 口师 范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4年 1月
J a n .2 0 1 4
论 民事诉 讼中 时代 的 步 伐 。但 是 我 们 也 应 该 看 到 民事 诉 讼 法
证据材料 必须满足合法性 、 客观性 、 关 联 性 这 三 个 特 征 只 是 将 “ 电子数据” 这一名称写入法 律 , 却 未 对 电子 数 据 的 内
才 能 够 成 为法 定 的证 据 类 型 , 因此 电子 证 据 作 为 证 据 种 类 的 涵 、 外延 、 认 定 规 则 等 基 本 问题 加 以 明 确 、 详细 的规定 , 而 这
3 . 传 递 的 迅 速 性 和 空 间 的 开 放 性 。这一 特征 主
要 针 对 网 络 中 的 电 子 证 据 而 言 。 电 子 证 据 是 一 种 存 储 在 网
络虚拟空 间里的信息 , 这 种 信 息 可 以通 过 网络 迅 速 地 传 至 世
界各地 , 这 种 惊 人 的传 输 速 度 是 其 他 证 据 种 类 无 法 比拟 的 。 电子 证 据 除 了具 备 以上 特 征 外 , 还 具 有 占用 空 间 少 、 容 量大 、 对 存 储 介 质 的依 赖 性 大 、 高科 技性 , 可 以被复 制 、 易 于 使用 、 方便操作等特征 。
界 长 期 以来 形 成 一 种 通 说 , 即 电子 证 据 是 视 听 资 料 的 一 种 形 式 。但 是 , 在概念的界定上 , 笔者主张严格区分两者 , 具 体 详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属性,如信息的可复制性、存储的数字化以及传输的网络化,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新的证据形式。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探讨其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难点与挑战,并试图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及其重要性电子证据,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以证明某一事实的信息或数据。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数据等。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征:1. 信息量大:随着网络的发达,人们可以在网上获得大量信息,从而为诉讼提供丰富证据。

2. 高度依赖技术:电子证据的生成、保存和展示均高度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

3. 真实性易受质疑: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其真实性在认定过程中常受到质疑。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持,还能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因传统证据形式而产生的纠纷。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中的难点与挑战(一)取证难度大电子证据的取证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对一般民众和司法人员而言难度较大。

同时,电子数据极易被删除或篡改,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二)真实性认定难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其真实性在认定过程中常常受到质疑。

此外,由于技术原因,司法人员往往难以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准确判断。

(三)法律规范不足我国在电子证据的认定方面虽然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仍有不少空白和模糊之处。

这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加强技术培训与投入司法机关应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定能力。

同时,应投入更多资源研发取证和认定电子证据的技术和设备。

(二)完善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明确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存、展示等环节的规范要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广告、电子合同、电子商务以及网络中名誉权、知识产权侵权等新类型纠纷的日趋增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电子证据,其典型就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等。

虽然相关法律并没有有关电子证据的明确规定,但电子证据认定早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课题。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存在诸多争论,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更是众说纷纭。

综观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及对其的阐述,电子证据定义的内涵大致有以下内容:电子证据的产生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相关信息设备;其通常以数字信号的方式无形地存在,可以输出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者它们的组合等多种形式;其所有的属性和特征符合证据资格的要求。

二、电子证据的定位电子证据定位涵义:一是电子“证据”能否成为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是电子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处于什么证据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了证据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形式。

结合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位大致有“一般证据说”①、“混合证据说”②以及“独立证据说”③等学说。

笔者赞同司法实践务实地选择“混合证据说”,即将电子证据的各种情形进行相应归类,虽然有时面临法律适用冲突问题,但对原有证据种类的定义进行扩大解释,适用相应的取证、审查、认定的法律规定。

从电子证据的特点来看,其主要可归为书证和视听资料,原始形式为电子数码,并通过文字、符号、图画或者其组合等输出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归为书证,其典型就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等。

原始形式为电子数码,并通过声音、图像等类似视听等材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典型就是网络视频、音频材料等,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应按照视听资料或书证的采用标准来予以审查。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中的电子证据愈发占据重要地位。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收集及审查都存在着特殊的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就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即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在信息化社会中,电子证据已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型。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电子证据的认定与审查比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中的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其在民事诉讼中能否被接受的关键。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其真实性的确认往往成为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仍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及使用是否合法,也是其能否被认定的关键因素。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收集和保存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而一些非专业人员可能因操作不当而导致证据失效或被篡改。

此外,对于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及使用是否合法,法律也未给出明确的指导。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其能否被采纳为证据的关键。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如何判断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往往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然而,由于电子数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种判断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容易导致认定结果的不一致。

四、解决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的策略(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电子证据认定问题,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及审查等方面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同时,还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篡改、伪造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二)提高技术手段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提高相关的技术手段。

例如,开发专门的电子数据取证软件和工具,提高取证效率并降低人为因素对取证的影响。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

摘要:本文通过电子证据的特点,探讨认证电子证据的规则,即法官在庭审的时候使用什么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的认证?相比之下,传统证据的认证规则不可能完全解决电子证据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本文提出认证电子证据的规则,以供参考。

关键字:电子证据民事证据电子商务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新的浪潮。

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冲击着传统的商业贸易的法律的调控。

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及认证还处于理论讨论阶段,我国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理论界的争论可谓见仁见智。

电子证据可以作证据使用,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均没有争议,而用什么规则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呢?还处于初步阶段,因此没有统一的看法。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确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在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时,究竟是使用现有的证据认证规则,还是另行创造一种认证规则。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把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根据电子证据的某些特性,在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给出比较模糊的规定,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分法,即视听资料和书证。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资料的原始载体。

”在这里,是把计算机证据作为视听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真据若干规定》(2002年)其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国家广电部于1992年1月12日颁行的《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服役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利用录音或录像磁带录制声音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类似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子计算机软盘等,称为视听资料。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以及广电部的规定来看,是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看待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2017-02-17章建育曾荣汉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

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

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

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

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

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

”[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

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

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2]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

”[3]对电子证据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纳,它必须能以其内容有效地解决诸如以下问题:首先,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了。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4]由此可见,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

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般认为,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所以应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打印出来。

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

此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将原始数据稍加改变,就可能改变最初始自动生成的原始文件内容,从而使电子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出现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和其他国家关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应予以排除:(一)非通过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二)经鉴定遭到过修改、攻击的电子证据;(三)通过非法窃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四)对于计算机生成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生成该证据之际计算机系统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五)普通的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加以排除的其他情形;(六)对于计算机存储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转录过程出现实质性差错的。

”[5]该法规定:“如果电子形式的报告、备忘录、记录或数据汇编系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则不得以系传闻为由,对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在传达、存储方式或环境方面存在失实情况,则应予以排除。

”[6]二、我国电子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一)电子证据认定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持?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在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方面,缺乏较健全的法律支持。

电子技术对当今社会生活最大的影响之一,是冲击了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原件”、“文书”等概念。

相应地,一些传统证据规则阻止了电子数据等被纳为证据的可能性。

造成的结果是,大量的诉讼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公正的处理。

目前我国规定电子证据收集、认证等方面内容的大多是司法解释,其内容零散不成体系,缺乏刚性条款,没有较健全的法律支持。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第5条等部分法律条文涉及到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问题,建议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对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采纳条件、可采性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满足社会需要。

(二)司法人员缺乏高科技知识,鉴定机构不够健全?由于电子证据涉及的专业技术性强,大多数司法人员又缺乏高科技知识,导致在采信电子证据过程中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4条规定:“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目前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鉴定电子证据,但面向社会从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尚未出现,将带来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题。

鉴于电子证据具有的系统依赖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即使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也很难专业地提取电子证据。

所以,需要委托拥有较高电子信息技术人才的机构进行电子证据的鉴定工作。

(三)缺乏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机制?从目前看,除了抢劫、遗弃等需要身体接触时才可实施的犯罪外,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扣押电子证据的程序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这里的邮件应当理解为包括电子邮件。

其它的相关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第216条、217条。

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保全对证据的认证也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收集到电子证据后要进行保全。

相关规定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第2、6、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218条等。

[7]而目前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保全都没有建立系统、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因此,我国应从立法上建立一套完备的电子证据认定操作流程。

三、国外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大众化的趋势,电子证据逐渐为人们所熟悉。

一些英美国家的立法机关和法院十分关注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

在证据被采纳的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也适用于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8]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

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

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第6款规定以下电子证据可采用:(l)ATM交易的摘要;(2)计算机生成的电话费单;(3)计算机记录薪金册;(4)记录进入美国的车辆报单次数的计算机记录;(5)关于毒物分析的计算机打印物;(6)从另一个来源转录的打孔机操作员形成的计算机打印物;(7)计算机打印物。

由于很多时候,采纳传闻证据非常有必要,所以,现在许多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传闻证据是可以采纳,只要显示其自身是可信赖的,且采纳它对于案件的裁定是必要的。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某个人,不论其在诉讼中是否被传为证人,所作的某项陈述,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在符合本条和法院规则的条件下,可以被采纳,只要其所作的直接口头证据可以被采纳的。

”按照该法第10条的扩大解释,文书除书写的以外,同时还包括地图、图表、图纸、照片、唱片、录音带以及其他资料的装置,这些声音或其他资料需借助于其他装置进行复制,同时也包括影片、底片,这些影片等收录了图像并能进行复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