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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PPT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 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 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 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 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 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 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 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3 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 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 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 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处方管理办法
和平区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毕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 部 长 高 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处方管理办法ppt课件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 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 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 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5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 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 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 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
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
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
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8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 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 (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 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 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 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 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 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5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 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 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 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
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
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
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8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 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 (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 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 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 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处方管理办法》培训课件PowerPoint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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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处方集
• 编写要求
制定处方集要按药品通用名称 制定处方集应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遴选
标准,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处方集内药品可以满足本机构绝大多数患者的医 疗诊治需求 应定期进行修订 但不能频繁或随意修改 修订周期 两年 可编写成手册 医师药师人手一册
•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 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 示处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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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 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 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 样备案。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 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 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 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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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 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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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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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 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 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新处方管理办法(2).ppt

处方书写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 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
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
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 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 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 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 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书写规则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
(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处方书写规则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 丸、粒、袋为单位;
处方书写规则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 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 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 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 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 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 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 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
处方管理办法__规范处方管理问题.ppt

• 处方定义:谁开具、谁调剂、是用 药凭证
• 处方范畴:门诊、住院处方、用药 医嘱单。
•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存在问题
•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 2019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出现问题:
• 该试行办法实际已被“架空”:因 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 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 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
• 处方标准 •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 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 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 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 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 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 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 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 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 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 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 章。
• 用英文书写、编制缩写名或代号, 未写清楚年龄, “遵医嘱”、 “自用”等
• 管理责职不明确,没有处罚的试行 办法,有许多医疗机构没执行或认 真执行。
• 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与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 机构及其人员” ,以利于卫生部 门行使处方监管工作,避免再次 “架空”。
• 社会零售药店调剂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多,执行监管存在问题。
• 药店不适用新《办法》、对药监认 定的药店从业人员如执业药师、从 业药师等不是监管对象,但对药店 设门诊、医院及其人员等必须执行 本办法,接受监管。
• 立法目的与依据。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 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 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 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 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 嘱单。
处方管理办法贯彻细则最新ppt课件

➢含药品制剂通用品、剂型、剂量规
格、剂量单位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制定:
• 按处方集(手册)的药品通用名称和遴选收载
的药品品种(制剂)
• 其注射剂型(含水针剂与粉针剂等及各种剂
量规格)和口服剂型(含片剂、胶囊剂等及各 种剂量规格)只准各选择2个不同企业生产 的同一药品品种及同一剂量规格(或不同剂 量规格)各选一个列入“目录”
分类办法编写
每个药品各项目信息论述宜较简练:通用名称;
简要药理作用、适应证;主要规格、用法用量; 主要注意事项等
处方集收载的药品应是由最具成本——效益;
最具有安全性;当地可获得和通过质量认证的 药品组成
每个药品:应列出本机构遴选(中)的“基本用
药供应目录”品种
• 附录:具体内容可根据临床实际情况而定
《处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药剂科 2007.6
刘卫 2007.6
2
《处方管理办法》的核心
• 通用名的使用,规范了临床用药秩序。
• 最大限度的方便了患者,可以持处方到其
他地方购药。也可以自行选择同一通用名
下的更廉价的药物。
• 能够更方便的了解患者的用药史和治疗史。
而此前使用商品名开处方,无法完全了解
❖合理用药概念:
1985年WHO内罗毕会议“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 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 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 其社区内为最低廉”。
《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 “安全、有效、经济”6个字
❖合理用药三要素
➢安全性:
基本前提 用药权衡利弊 风险和效益 最小的风险 最大效果
➢ 已有处方权的医师要经过培训、考核合
格、取得“麻、精一”处方权可在本机 构开具“麻、精一”处方
格、剂量单位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制定:
• 按处方集(手册)的药品通用名称和遴选收载
的药品品种(制剂)
• 其注射剂型(含水针剂与粉针剂等及各种剂
量规格)和口服剂型(含片剂、胶囊剂等及各 种剂量规格)只准各选择2个不同企业生产 的同一药品品种及同一剂量规格(或不同剂 量规格)各选一个列入“目录”
分类办法编写
每个药品各项目信息论述宜较简练:通用名称;
简要药理作用、适应证;主要规格、用法用量; 主要注意事项等
处方集收载的药品应是由最具成本——效益;
最具有安全性;当地可获得和通过质量认证的 药品组成
每个药品:应列出本机构遴选(中)的“基本用
药供应目录”品种
• 附录:具体内容可根据临床实际情况而定
《处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药剂科 2007.6
刘卫 2007.6
2
《处方管理办法》的核心
• 通用名的使用,规范了临床用药秩序。
• 最大限度的方便了患者,可以持处方到其
他地方购药。也可以自行选择同一通用名
下的更廉价的药物。
• 能够更方便的了解患者的用药史和治疗史。
而此前使用商品名开处方,无法完全了解
❖合理用药概念:
1985年WHO内罗毕会议“合理用药要求患者接 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物剂量应符合 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当,药物对患者及 其社区内为最低廉”。
《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 “安全、有效、经济”6个字
❖合理用药三要素
➢安全性:
基本前提 用药权衡利弊 风险和效益 最小的风险 最大效果
➢ 已有处方权的医师要经过培训、考核合
格、取得“麻、精一”处方权可在本机 构开具“麻、精一”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

品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1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处方印制: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格式印制。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2
处 方 颜 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 右上角各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 “精二”。
1988年12月27日颁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4条 西
药11种为原料药 中药饮片27种
定义: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
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 过二日极量
1989年1月颁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定义: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处方权。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剂资格。
(第11条)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特殊药品处方权与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 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3
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 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 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1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处方印制: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格式印制。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2
处 方 颜 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 右上角各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 “精二”。
1988年12月27日颁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4条 西
药11种为原料药 中药饮片27种
定义: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
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 过二日极量
1989年1月颁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定义: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处方权。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剂资格。
(第11条)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特殊药品处方权与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 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020/2/5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3
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 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 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ppt课件

说明书规定外使用的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依据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 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 签章应当与药剂科备查的式样一致, 不得任意改动
12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 得相应的处方权。
(取消可以在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以外的 医院取药的规定,但可以在药店买药)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 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 企业购药。
39
三、执行中的困难
1. ⑴社保部门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国家药典委员 会颁布的国家标准通用名称(INN)有差异,但 社保编码唯一,不按其规定做的后果。 ⑵社保部门规定报销规定用商品名称。 ⑶已经提出电子处方同时有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建议,卫生局与社保部门协商未果。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 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8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 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 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 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 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 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 不清字句。
13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 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 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剂资格。
11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 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 签章应当与药剂科备查的式样一致, 不得任意改动
12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 得相应的处方权。
(取消可以在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以外的 医院取药的规定,但可以在药店买药)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 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 企业购药。
39
三、执行中的困难
1. ⑴社保部门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国家药典委员 会颁布的国家标准通用名称(INN)有差异,但 社保编码唯一,不按其规定做的后果。 ⑵社保部门规定报销规定用商品名称。 ⑶已经提出电子处方同时有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建议,卫生局与社保部门协商未果。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 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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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 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 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 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 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 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 不清字句。
13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 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 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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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的标准 2、处方书写的规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
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
格式印制。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的标准 (一)处方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剂),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章 总 则(1-4)
1、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2、处方的定义; 3、处方监督管理的机构;
4、开具和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
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
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 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 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 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 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 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 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 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 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 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 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南方医科大学 张 鑫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7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 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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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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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
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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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 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返回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具有:
1、处方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凭据(技术);
2、处方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
经济金额等经济活动(经济);
3、处方是调查医疗用药事故的原始依据 (法律)。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二)处方的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 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 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 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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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剂量与数量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①重量: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 ②容量:升(l)、毫升(ml) ③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④中药饮片: 克(g)、剂 ⑤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丸、粒、袋 ⑥溶液剂:支、瓶; ⑦软膏及乳膏剂:支、盒; ⑧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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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
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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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5-7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
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
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处方的种类: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 淡红色 (麻)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 (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 色 (精二) 急诊处方: 淡黄色 儿科处方: 淡绿色 普通处方: 白 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二、处方书写的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原
1、《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
2019年8月10日 卫医发[2019]269号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管理规定》
(卫医法〔2019〕436号)同时废止 )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4 3 5 15 14 11 7 4 63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 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 数量、用法用量。
第二章
3、后记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
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
加盖专用签章。
签名(医生签名、药剂调配与核对者签名等)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