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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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章程,二??八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本、专科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全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开拓进取~成为素质全面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带领广大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发展观~领会其深刻内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自身肩负的历史重任。

2、以把我校建设成为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世界知名的一流大学为目标~调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带领广大同学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学校的发展建设。

以刻苦钻研、开拓进取、奋发成才的实际行动为将我校建设成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

3、发扬我校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学风。

广泛开展学术实践活动~培养广大同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科技素质和人文素质。

4、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投身校园文明建设~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

5、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做党和政府及学校同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

6、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

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7、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人大在山西招生简章

中国人大在山西招生简章

中国人大在山西招生简章中国人民大学山西招生简章中国人民大学(以下简称“中国人大”)是一所世界知名的全球教育机构,致力于为全球学子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秉承“民主、法治、公正、公平、和谐”的校训,努力打造一所国际化的高水平大学。

为了进一步发挥中国人大的国际影响力,山西中国人大校友会与山西省教育厅联合发起,将面向山西省开展综合性的校友招生活动,以支持本省学子的研究和发展。

山西中国人大校友会将在山西省全省范围内举办中国人大山西招生宣传活动,招收本省学子参加中国人大山西招生考试,以满足山西省内优秀学子的招生需求。

报考要求:1、山西省本科生,或者高中毕业生,年满18周岁;2、具备中国人大招生要求的学历和资格;3、有无学历均可报考,但有学历者优先;4、报考材料须真实、完整,无虚假;5、报考者需自行准备考试费用,接受中国人大的考试规定和管理。

报考日期:报名日期:2021年7月1日至7月20日考试日期:2021年7月25日考试地点:山西省各地报考流程:1、准备报名材料:准考证、护照、学历证书、身份证、体检报告;2、登录中国人大官网,在招生息栏目下,搜索“中国人大山西招生”,点击进入报名页面;3、按照报名要求,完成报名填写工作;4、交纳考试费用,完成报名手续;5、准备参加考试的相关材料,如准考证、护照、身份证等。

报名须知:1、面向山西省本科生和高中毕业生,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中国人大官网进行报名;2、考试形式为笔试、口试和综合素质考试,考试内容由中国人大考试中心统一组织;3、考生报名成功后,可在中国人大官网上下载准考证,准考证和身份证为准考时的唯一证件;4、考试费用需由考生自行准备,报名后不予退款;5、考生报名时,须签署中国人大。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管理专业招生简章(专科/本科)专业背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内对于金融管理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给工商企业界人士以及希望在金融管理方向发展的人员提供具有国际标准的专业教育和资格认证,教育部考试中心决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领域与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合作,利用剑桥方面的优势,培养中国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人才。

为此,中英合作开设的金融管理专业充分发挥了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优势,同时吸收西方有关领域的新知识、新方法,使大家通过学习,能够系统地理解和掌握金融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经济管理法规、政策,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专业介绍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与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UCLES)合作,开设的《金融管理》专业,学员按要求学完所有课程并考试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由北京自学考试委员会和中央财经大学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并同时获得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剑桥高级金融管理证书》。

此外,本专业学员只需加考商务管理专业的专科4门/本科5门课程,还可获得由中国人民大学颁发的《商务管理》专业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亦可授予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课程设置专科课程本科课程专业优势a、文凭含金量高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国外认可;b、双证双学历获得《金融管理》专业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后,如再加考商务管理专业的专科4门/本科5门课程,还可获得《商务管理》专业专科/本科毕业证书;c、择业广阔可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金融、基金、保险、财务、咨询、外贸、航空、物流、IT、电信、网络、制造等各种行业的中资、外资、合资企业从事金融、财务、管理及一般业务工作;d、考试特点考试时间安排比普通自考更合理,每年1月、7月考专业课,4月、10月考公共课,一年可考完全部课程,节省时间和费用;e、试题特点试题包括必答题与选答题两部分,选答题占整个试卷的比重为40%,主要是要求学员运用学习、掌握的该课程知识和技能及相关的经验进行案例分析,强调实用性、职业性,不考数理化,不考死记硬背,注重培养和训练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f、教学特色聘请著名高等院校教师及行业知名专家授课,提供考前串讲和在线辅导,考试通过率高。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是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群众组织,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欢迎阅读。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是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全校博士生、硕士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服务;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团结和引导广大研究生同学积极投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把我校建设成为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分析和解决问题,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价值观、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使广大研究生同学能够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发愤成才。

2、发扬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方针是: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遵循建设,创新,服务,发展的原则,不断优化广大研究生同学的学术、实践、文化等多方面的氛围。

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研究生与党、政府和学校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设性和要求,维护广大研究生同学的正当权益。

4、加强校内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中国人民大学emba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emba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emba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EMBA项目是北京地区的领先的商业教育项目之一,旨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全球视野和国际视角,把握全球商业趋势的高水平管理者。

该课程的目标是带领参与者攻克复杂的商业问题、提升教育水平以及提高个人影响力,更好地参与商业运营和管理。

项目招生计划自2008年开始实施以来,中国人民大学EMBA项目已经招收了四个班级,迄今为止,有超过500名毕业生毕业。

这些毕业生中不乏管理行业的优秀人士,他们在各自的职业发展和职业道路上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申请者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参与本项目的所有课程。

申请时需提交报名表、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习成绩单和一些其他申请材料,并根据要求参加初试和复试活动。

经过对申请者资格和真实性的审核,优秀者将被录取。

中国人民大学EMBA项目将定期开展各种职业发展实践项目和专业教育活动,帮助学员从实际经验中受益,结识世界上最优秀的管理者和广泛的投资者网络,为学员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我们真诚地欢迎您加入中国人民大学EMBA项目,携手共进,实现项目及各自职业发展的梦想。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兼有部分理工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直属于教育部,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

学校的前身是1937年诞生于抗日战争中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

194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决定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新中国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中国人民大学逐步形成了以“始终奋进在时代前列”、“实事求是”、“兼容并蓄、有容乃大”、“追求真理,追求光明,追求进步”和“艰苦奋斗”为核心内容的精神传统,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普及,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面旗帜”。

中国人民大学正在面向未来,按照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客观要求,向着“人民满意,世界一流”的办学目标努力奋斗。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译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由国家设立。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现有中关村主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人民、人本、人文”为办学理念,以“大师、大楼、大气”为办学思路,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办学特色,逐步把学校建成“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法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法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法学)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我院2016年继续招收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代码为:035102。

拟招收50人(招生类别为自筹经费,在北京校本部学习),其中拟接收推免生30人。

一、专业介绍为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6年开始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国人民大学为首批招生单位,系第一、二、三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所在单位。

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人才。

我校自2009年在本专业中招生。

2012年我校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被列入国家“卓越法律人才计划”。

二、招生信息发布我校法律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可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有关信息公告。

此外,考生也可通过微信查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招生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发布的最新信息,搜索公众号“中国人民大学研招办”或“rucyzb”即可关注。

考生须自行从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从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初试成绩通知、复试通知等。

三、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日制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16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从毕业后到2016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人大校学生会章程

人大校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学生会是全校大学生(本科生、专科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本会欢迎来自其他方面的指导和调动,并注意协同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宗旨:(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刻苦实践,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的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研学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做出应有的贡献;(六)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工作运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三)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五)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我校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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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序言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学校的前身是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

年月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

年月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简称)。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

学校设有西校区、东校区、老校区、清华东路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案设施建设;(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案、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学生第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案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案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员工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案、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案、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以上方可召开。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中层正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案、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案、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案组织建设、教案设施建设、教师教案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方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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