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限制(一)引言知识产权的保护及限制,实际上是法律在个人及社会之间对知识所产生的利益进展的界定、分配和调整,但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标准以及民法根本原那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
知识的私有性及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及被规制的关系。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类型法定遗漏了一些需要被保护的知识利益,从而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对知识的保护范围,而某些产生市场混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并实现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地域性和期限性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知识的私有性及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但其垄断性仍然为权利人滥用权利实施反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
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生存、竞争和开展的核心要素,那些获得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往往拥有最前沿和最先进的技术和创造。
为了稳固和维持相关领域的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知识产权滥用所形成的公共性破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对知识产权予以私法层面的制约已经不能消除其私有性及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从而需要反垄断法对那些滥用知识产权抑制技术创新和限制自由竞争的行为予以有效制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完全相反的作用:前者着眼于侵权人,以便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后者着眼于权利人,以便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
二者共同作用,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
一、知识的私有性及社会性之间的矛盾知识是人类共同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世界上不存在任何独立于前人积累的知识的“新知识〞。
正如牛顿所言,任何个人的知识成果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取得的。
知识是一种人类共享的资源和财富,具有天然的社会性;然而,在另一方面,在知识积累的渐进过程中,无不凝聚着个人的劳动和智慧,而那些个人特有的劳动和智慧那么表达了知识的私有性特征。
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

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各行各业频繁出现。
如何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遏制不正当竞争,已成为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领域中,通过某种不正当手段削弱、排挤、排斥、摧毁竞争对手或拉拢、欺诈、误导公众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正当定价、盗窃商业秘密等。
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协议、不正当限制竞争、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创造者在其智力成果上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全面保护。
四、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不正当竞争往往伴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因此,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
五、加强法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为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应当积极出台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六、结语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只有加强法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有效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南开大学《侵权责任法》作业考核试题2答案参考

南开大学2022 年2 月《侵权责任法》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参考)1.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 )。
A.没有过错而承担的责任的原则B.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要件的原则C.被害人无过错,加害人材负责任的原则D.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分担责任的原则参考答案: B2. 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翼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商议,并签订书面合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翼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商议,并签订书面合同,张直以 80 万元价钱购买刘涛的房产。
次日,刘涛的姐姐刘琳来看望刘涛,并提出愿出资 90 万元买刘涛的房产,刘涛又与刘琳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
请问:刘涛与张直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情形,合同已经成立。
但因未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张直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此,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关于不动产转让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
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同上。
但因刘涛与刘琳已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所有权由刘涛移转到刘琳。
$刘琳即使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但房屋所有权仍在刘涛,刘琳同刘涛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并不违法,刘琳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合同法》第 132 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依照前面的分析,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合法转移,出卖人仍侏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于是后一合同有效成立,经过登记手续后,所有权转移。
$张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楼梯属于建造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份,确认为某一方所有的行为是无效的。
刘琳有权使用该楼梯。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研究

1 . 对商标 权 的侵犯行 为 。在类 似 的产 品上使用 他人 已经注
或者在 仿制 商 品上使用 他人 商标 进行销 售 : 假 冒他人 为是 调整竞 争关 系 、 统一 的有机 整 体 , 并加 强 国家权利 控 制 的一 册 的商标 ,
权所有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即便在理论上来讲双方处于对立的层面, 但其所保
护的 目 标 群体 是一 致 的。
关键词 知识产权许可 竞争法 利益 作 者简 介: 程春 林 , 中共响 水县委 党校 , 讲师, 研 究方 向 : 知识 产权保 护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0 5 - 0 2 著 作权 是指 法律赋 予 创作者 对其 作 品在一 定期 限 内的专属
对人们 创作 的支持 以及 鼓 识 产权 的主要特 点就 是综 合性 与技术 性 , 在 知识产权 的保 护法 中 简单 的说就是 对人们 无形财产 的保护 ,
既有私 法规 定也 有公 法 规定 ; 有 实体 法 的规范 , 也有程 序法 的规 励 。专利技 术涉 及到 竞争 法的 内容主 要有 以下几 点 : 范。但 从法律 部 门的 归属上 来 讲 , 知 识产 权法 属于 民法特 别法 。 1 . 在 专利权 人未 同意 的情 况下 , 其他 个人 或者商 家对其专 利
因我 国的经 济发 展 水平 决定 我 国在短 时 间 内无 法达 到发 达
其 中包 括人 身权 以及获 得报 酬的权 利 。 但此项 权利要 求创 国家对 知识 产权 的法律 要 求 。 我 国的知 识产权 法起 步相 对较 晚 , 权利 ,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知识产权与竞争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各种创造性劳动中创造出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是保护创新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鼓励和奖励创造性劳动,并提供给权利人一种对其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和支配的方式。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1.1 专利权专利权是对新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专门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
它为发明人提供了在一定时期内独占使用其发明的权利,使其能够享受到投资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1.2 商标权商标权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为企业构建品牌形象和消费者辨识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手段。
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1.3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者的原创作品进行保护的一种权利。
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各种表现形式,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软件程序以及数据库等。
1.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信息,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保护其机密性,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外保密。
2.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原则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
它们不仅可以鼓励创新和推动技术进步,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维护创新体系和公平竞争的环境非常重要。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2.1 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应当互相独立,彼此独立享有权益。
例如,专利权不会侵犯到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权益,每一种知识产权都应独立受到保护。
2.2 确权原则确权原则是指知识产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进行登记或认证,权利人必须获得合法的确权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益。
这有助于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范围,为权利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2.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
知识产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应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他人的竞争自由。
竞争法刘继峰

竞争法刘继峰引言我们用两天的时刻研究如此一个科目,叫竞争法,那个科目从学科上讲,在经济法那个学科里面是专门重要的一个科目,通常理论上把它称之为宪章或者经济法上的核心科目,或者叫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因此在学科体系里面,它的位置是专门重要的。
早期我们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紧建立在竞争法相关制度的分析的基础上,比如说80年代初期,我们差不多上如此,国外也差不多上承诺如此一个路径。
在实践过程中,那个学科在我们国家的境况并不是十分令人中意,要紧缘故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了,实践中我们能够看到,有诸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垄断行为,市场上大量的存在。
法律中也有对应的行为的确认标准,然而这些现象不能被及时的禁止,一方面的缘故可能是大伙儿视而不见,另一方面的缘故可能是执法部门,由于如此或那样的缘故,不能及时的将这些现象查处。
最典型的比如虚假广告,那个按说应该是广告法上的一件情况,然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也讲到,不得做虚假广告。
或者如此一种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把它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像假冒商标、假冒专利等等如此的现象,这从我们那个法律上来说,它也同样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此的现象大量存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专门惊奇的现象,一方面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市场大量存在这种现象,这确信是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关于当事人来说,有一些主体,它可能对我们现有法律的认识是单向化的,或者是单层面的。
比如单位的一个商标被侵犯了,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那一方当事人没有通过你的许可,使用了你的注册商标。
那关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更直观的确实是引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忘了我们那个学科,但实际上这是专门不应该的。
因此我从如此两个角度来说,如此一部法律在中国目前的市场运用情形,不是专门的乐观,一定程度上它被边缘化了。
然而随着那个法的执法力度以及整个那个法领域中地位的凸显,我想如此的情形会慢慢的有所改观。
专门是在我们国家反垄断法出台以后,确实是两年前反垄断法的出台,关于整个这部法的社会形象有一个专门正面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
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法是协调补充的关系。
总的来说,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又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存在。
二者的立法宗旨的不同决定了上述差异的产生,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注重维护个人利益,而竞争法则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内大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随之而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迅速发展。
特别是步入二十一世纪,国人对于知识产权日益重视,各种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产品如井喷般出现。
但是,现实中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远远落后于知识产权的创新速度,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长期、普遍的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
为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政府首先是对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进行了整改,根据《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的介绍,政府通过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主动追查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10253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449.22万元”。
[1]另外,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另一手段是完善立法。
2011年7月,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并持续至今,分别于去年4月、7月公布草案第一、二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整个法律趋势是越来越严格。
这显示出政府打击盗版的措施将越来越严厉,入刑门槛将越来越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越来越强化。
例如2008年8月下旬发生的”番茄花园事件”,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作者涉嫌侵犯微软公司知识产权被拘留,作为我国首起针对电脑系统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动而为人所熟知。
二、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关系的理论基础(一)知识产权制度概述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3]。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
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外,还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一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简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法, 而知识产权法是财产权法。
保护知识产权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惟一任务,甚至也不是它最重要的任务,而知识产权法中的许多制度与竞争秩序也还有很大的距离。
二法的本质属性虽不相同,但是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却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保护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特别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所以可以说它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所以可以说它反过来也是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以不同的机制、不同的切入角度、不同的发展方式出现, 而又针对相同的客体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 以及围绕它们产生的交易活动、利益纠葛, 所以, 这两套制度才如此地互相依赖, 不可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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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随着知识和信息日益成为财富并推动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手段,讨论其如何完成保护智力劳动成果重任的问题应是一个极有意义的话题。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专有的财产权。
在知识产权没有作为法定权利保护之前,其自身价值及所创造的价值完全处于个体保护的状态或者是完全公共性的状态,这显然不利于技术的创新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自1624年世界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法》在英国颁布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一次将“知识产权”确定为一个明确的法定权利经历了将近300多年的时间,而在这三百多年里人类社会却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这无不说明了知识产权在国家法律上的认可对社会的巨大正面效应,它使对知识的保护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取得国家地域范围内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和价值财富上的独占收益权。
一、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法理分析知识产权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将有限的知识产品配置给了权利人,还可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市场方式进行再分配或者再配置,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但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产地、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法只能从保护权利人专用权角度出发禁止侵权,而对保护权利主体的竞争优势、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则显得力不从心。
竞争法就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任。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划分中,属于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及法规。
竞争法制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给微观市场经济主体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其深层次上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整个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从中也可以看出竞争法是建立在社会本位价值观念基础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同《知识产权法》保护个体利益的个体权利本位法的立法目的是不同的。
但是这不能说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矛盾的,而只表明二者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处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站在权利人的立场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竞争秩序,而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则是站在更广泛的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行为的规制,也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实现公平竞争。
所以说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制度内保护,还是从竞争法外部保护来看都能体现了殊途同归的效果。
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同时,又是出于竞争目的、侵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竞争法从竞争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其任务之一。
由于知识产品是有限的,属稀缺资源,它与商业经济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知识产权的专属性与自由利用知识产品之间也存在矛盾,这要求立法在不同的利益之间保持一种谨慎合理的张力。
既要维护权利的专有性,防止他人的无端侵害,以维护社会不断创造知识产品的动力源泉,又必须给予社会公众使用知识产品的合理空间。
为此,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立法都在确权的同时,规定了构成侵权的具体情形。
显然,知识产权法仅从静态的角度勾画权利的框架和保护范围,忽略了权利运行的诸多相关因素,未顾及权利受蚀的多样性。
比如某知名商标被非商标注册人用于完全不同种类的产品,虽然该商标的使用者通常并不与商标注册人竞争,但这一行为却是与竞争相关的。
一方面,不法使用人不负责任地滥用;会影响商标的信誉,出现厂商混淆和淡化,导致商标注册人资产价值和竞争优势的下降;另一方面,不法使用人不公正地获得了优于未使用该知名商标的竞争对手的优势,利用这一优势提高了竞争力,使对手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我国商标法,此种行为并未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对其鞭长莫及。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能以反淡化为由,禁止此种侵蚀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
竞争法就是为克服知识产权法在权利救济上的缺陷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机制出现的,目的在于当知识产权法不能有效地提供保护的情况下,能够构筑权利维护的第二道防线,提供一种补救性救济保护。
有学者形象地形容,竞争法是对既有知识产权法管不着的地方“兜底”,知识产权法好比是海面上的“冰山”,而竞争法则是“托着冰山的海水”。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第1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第1至6条应不依赖于,并应补充⋯⋯及其它知识产权主题的立法规定”,说明依知识产权专门法对专利、工业设计、商标等提供法律保护并不妨碍第1条的适用。
知识产权从其被确权那天起就已经和市场竞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是这种联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突出了。
这种“突出”一方面表现在对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要求被保护的地位突出了,例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仅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也有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的保护,以及《刑法》的专章保护。
这些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中有的是直接保护,有的是宽口保护,而有的是深度保护,这也无不体现了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这种“突出”的另一方面表现在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利的保护与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整体的维护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了。
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享有者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法定垄断地位实施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将这种行为称作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
这也就是说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重在保护私权,竞争法重在保护公共利益,各有侧重,不能混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享有者的个人利益保护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这座天平上如何找好平衡点的问题。
而我们国家主要通过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去实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和保护的利益平衡问题。
竞争法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15条,《反垄断法》第55条,《对外贸易法》第27条、30条,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规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来阐述被保护和规制的知识产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是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三部特别法构成,其中《商标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商标法》第52条共列举了五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各国法律也都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款也明确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另外《商标法》第24条通过赋予商标权人的优先权来遏制他人的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代社会一个美术作品在取得著作权的同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取得商标专有权并最终转化为商业产品,投入市场带来效益。
所以被侵权的可能性和利用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也就加大,所以在三部知识产权特别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利用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予规制,给予权利人以保护。
如果说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是以保护私权利为首要目的,从权利内部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的话,《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从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角度,对权利人存在的的外部空间给予保护。
正如著名学者孔祥俊所说的如果三部知识产权的特别法是露在海面上的冰山的话,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它们存在的海洋。
这也无不说明了知识产权法的“宰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宽保护”的结合,实现最终的一致目的。
另外还要说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单行法的保护,除了《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还有《刑法》的以最终追究刑事责任为责任后果的保护手段,这种保护手段更加说明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密性和多层次性。
正如知识产权学家郑成思所说,不管对于权利的保护写在何种法律制度中,只要是将权利给予完善的整体的保护就达到了立法的目的。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弥补性保护应该说三部知识产权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已经起到了很好的权利救济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知识产权自身所设计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用一部法律调整也是不现实的,即使有朝一日知识产权制定法典也不能解决一切问题。
这是法律规范性,确定性所不可避免地带来的灵活性缺失的弊端。
这就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补充,特别是在三部法律都存在规定的不善的情况下更是需要竞争法等法律去发挥保护权利人的作用。
这里一方面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身的完善,就像Windows操作系统完成后也要需要不断地“补丁”一样,也需要知识产权自身没有修正情形下其他法律制度的“补位”。
这也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
具体表现在:《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利益,而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则无法通过该法得到救济,此时被侵权人就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专利法》所保护的也只是经过申请通过国家专利局审核通过的专利,而对商业秘密,以及未申请专利的核心技术的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刑而被排除在外。
对这部门权利的侵犯也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另外对知名商品的外包装,装潢未申请专利的也只能寻求《竞争法》的保护。
这也充分证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功能在发挥作用。
三、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私法上的权利也可是说是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垄断权,即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域内享有因智力成果所带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价值。
这种垄断权是以未来权利期限届满向社会无偿公开使用为代价的,所以说知识产权的这种垄断是法定的权利之内的垄断。
以世界上的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权法又称作《垄断法》为例就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但同时基于重要的私法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主张的,任何权利的行驶都是又边界的,只有权利受到合理的必要的限制才能让整个社会的权利的行驶和谐,有序。
知识产权法本身就对知识产权的行驶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比如说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著作权上的合理使用,三大知识产权的权利的有期限性,有地域性都是权利内部的限制。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人还存在着其他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这也不是单单一部知识产权法就能解决的问题。
200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市场经济中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也纳入了其规制的范围,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位经营者的维权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同时《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该法具有域外效力,对跨国公司、企业利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具有约束力。
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特定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的大都是跨国公司、大企业、大集团,例如微软、思科,他们在中国市场上通过采用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企业并购等方式排除或限制竞争,维持其垄断地位,攫取大量的利润,损害我国的民族经济,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