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价旅游合同教案教案
《旅游营销策划理论与实务》教案

第一章旅游营销策划基本理论[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应该能够达到以下目标:知识目标:学习和了解旅游营销策划原理;掌握旅游营销策划程序;了解旅游营销策划书。
[教学重点]旅游营销策划原理[教学难点]旅游营销策划程序[主要概念]旅游营销策划书[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第一节旅游营销策划原理一、旅游营销策划的特点(1)目的性(2)超前性(3)复杂性(4)系统性(5)调适性(6)可选择性二、旅游营销策划的作用1、强化了旅游营销目标2、加强了旅游营销工作的针对性3、提高了旅游营销活动的计划性4、降低了旅游营销活动的费用三、旅游营销策划的原则(以人、生态、社会为本)1、战略性原则2、三本主义原则3、竞争性原则4、实用性原则5、经济性原则四、旅游营销策划的思维方式与方法(一)旅游营销策划的思维方式1、经验思维2、理性思维3、创造性思维(二)旅游营销策划思维方法1、点子方法2、创意方法3、运筹学方法4、头脑风暴法五、旅游营销策划的误区1、策划越复杂越好2、策划要完全靠自己来进行3、只要有专业知识就能做出与众不同的策划4、只要作出策划书就万事大吉了5、策划者只关注经营者的事6、策划有固定的模式可循,只需“照葫芦画瓢”第二节旅游营销策划程序一、拟定旅游营销策划计划二、界定问题,确定策划主题三、收集利用信息,打好策划基础四、形成创意,确定策划方案(寻找灵感、创意产生、确定策划方案)五、撰写策划报告书并组织实施第三节旅游营销策划书一、旅游营销策划书的作用1、准确、完整地反映旅游营销策划的内容2、充分、有效地说服决策者3、作为执行和控制的依据二、旅游营销策划书撰写的原则1、逻辑思维原则2、简洁朴实原则3、可操作性原则4、创意新颖原则三、旅游营销策划书的必备项目四、旅游营销策划书的结构及内容P28五、旅游营销策划书撰写的基本技巧1、合理使用理论依据2、要有效果和结果的预测3、要突出重点,切勿面面俱到4、策划要有个性,富有创意5、策划要同时准备第二、第三方案,以便“未雨绸缪”6、适当举证说明7、充分利用数字说明问题 8、运用图表帮助理解9、注意合理设计版面、装帧第二章旅游营销形象策划[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应该能够达到以下目标:知识目标:学习和了解旅游营销形象策划概述;掌握区域旅游营销形象策划;了解旅游企业营销形象策划。
旅游法律法规 合同法教案

二、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推定、默示等)。
•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 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 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
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四、可撤销合同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为意思表示不 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 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点: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主要是当事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必须由有撤销权的当 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行使撤销权。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由当事人作出的要约和撤回要约的通-要约-------------
承诺
要约人
同时
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的通知------撤销要约的通知
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4)要约的失效(消灭)
•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第2课熟悉《旅游法》主要内容

课题熟悉《旅游法》主要内容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目标: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要内容,重点熟悉其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与旅游者相关的规定素质目标:了解编纂《民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深刻理解编纂《民法典》的意义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内容、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与旅游者相关的规定、其他规定教学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教学方法讲授法、问答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考勤【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案例导入【教师】讲述“案例导入”中的相关内容(详见教材),并让学生思考以下问题:请思考:张女士该如何利用《旅游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聆听、思考传授新知【教师】讲解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与旅游者相关的规定、其他规定一、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旅游法》分为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
本节介绍其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师生互动】【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人在旅途‘游‘法可依”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三g:《旅游法》的确立对旅游业有哪些影响?【学生】观看、思考、回答(一)立法目的根据《旅游法》第1条,《旅游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③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④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一项与前三项互为因果关系。
(二)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主体范围和行为范围。
《旅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教案第7课认识旅行社产品

课题认识旅行社产品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技能目标:(1)了解旅行社产品的含义和构成(2)掌握旅行社产品的特点和类型(3)学会判断某物品是否为旅行社产品素质目标:(1)深刻理解文化型旅行社产品的内涵,感受文化旅游的魅力教学重睚点教学重点:旅行社产品的含义、构成、特点、类型教学难点:正确识别旅行社产品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课前任务【教师】布署课前任务,和学生负责人取得联系,让其提醒同学通过APP或其他学习软件,预习本节课要讲的知识【学生】完成课前任务考勤【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案例导入【教师】讲述案例“甘肃‘五一’假期旅行社产品丰富”,并提出问题:(1)上述案例中的旅行社推出了哪些产品?(2)上题中的这些产品分别属于哪种类型?【学生】聆听、思考、讨论、举手回答传授新知【教师】通过学生的发言,引入新的知识点,讲解旅行社产品的含义、构成、特点、类型一、什么是旅行社产品旅行社产品是指旅行社向旅游者销售的以旅游吸引物、旅游设施和策划安排为主要构成的旅游线路或项目,以及附着其上的配套服务。
旅行社产品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理解:(1)从旅游者的角度来说,旅行社产品是旅游者为了满足其物质需求或精神需求而花费一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获得的一种旅游经历。
这种经历是旅游者在旅游全过程中的综合性感受,包括对旅游交通、旅游景区、导游讲解服务等的感受。
(2)从旅游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旅行社产品是旅行社凭借一定的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讨论以下问题:请判断下面哪些属于旅行社产品:(1)旅行社推出的“奥运冰火之旅"线路。
(2)旅行社推出的为旅游者预订机票的服务。
(3)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导游服务。
(4)在旅游期间,旅游者在旅行社推荐的商店中购买的旅游纪念品。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旅游服务,并以总价报价的方式向旅游者出售的旅游合同。
在我国,包价旅游合同已成为旅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旅游服务。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包价旅游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预先安排行程:旅行社按照旅游线路、景点、活动等内容,提前为游客规划好行程。
2.总价报价:旅行社将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旅游服务打包,以总价报价的形式出售给游客。
3.固定行程:游客在签订合同后,需按照旅行社事先安排的行程进行旅游活动。
4.消费透明:包价旅游合同明确规定了旅游服务的项目和价格,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一目了然。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包价旅游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旅行社和游客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游客姓名、身份证号等。
2.旅游线路和行程安排:详细列举旅游目的地、景点、活动等。
3.旅游服务项目及价格:明确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服务项目和价格。
4.旅游费用支付方式:包括预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5.旅游保险:说明旅游保险的种类、保障范围等。
6.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等。
三、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游客在选择包价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对行程、费用、保险等事项了解清楚。
2.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3.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确保游客的权益。
4.游客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和要求,配合旅行社完成旅游活动。
四、消费者权益保障与责任归属1.旅行社应在合同中明确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如突发事件应对、行程变更等。
2.旅行社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如未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等。
3.游客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如擅自脱离行程、拒绝参加旅游活动等。
包价旅游合同教案教案

包价旅游合同【教学目标】1.了解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亮点2.重点掌握《旅游法》对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教学重点难点】旅游合同的解除【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讲授课时】45分钟【教学步骤】一、导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尤其表现在契约方面,那么什么是契约呢?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
买房、买车要签买卖合同,找工作要签劳动合同,租房要签租赁合同等等,那么我们报旅行团出去旅游,需不需要签合同呢?答案是肯定的。
这就引出了我们这节课的内容:包价旅游合同。
(1分钟)二、教学过程1、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2分钟)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游合同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签订的以旅游行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那么“包价”是什么意思呢?包价指的是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包价旅游合同在各国的叫法有所不同:德国和日本称为“旅游契约”、“旅行契约”;欧盟称之为“一揽子包价旅游合同”;英美等国家称之为“一揽子旅游”、“一揽子旅行”。
我国之所以采用“包价旅游合同”这个名称是为了强调总价支付的特征。
我国的旅游合同都是包价旅游合同,以后在课堂上为了精炼呢,我们就直接称作旅游合同。
2、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概述(10分钟)在半个多月前,也就是4月20日的时候,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自4.20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这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
推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目的在于引导行业规范,逐步使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转变为行业的自律性规范。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自去年旅游法颁布之日起(4.25颁布、10.1施行)就着手修订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经过了一年的努力,2014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在5.1前我就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传到咱班群共享里了,我相信大家也都下载看过了。
刚才提到了旅游法的颁布和施行时间,在这里问大家一下,最近我国新颁布的哪部法律呢?2014年4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起施行,对于环境保护方面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网上搜搜这部法律看一下哈。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2]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2]](https://img.taocdn.com/s3/m/718f393c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53.png)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第一章合同法实务教学目标:了解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形式与其内容理解合同生效、无效与法律后果掌握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含义;合同订立的程序,违约责任重点:合同的形式与其内容合同生效、无效与法律后果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难点:合同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免除与赔偿损失的规则学时:8学时第一节旅游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人身关系3.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第二节合同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A、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主动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也称“订约提义”。
B、构成要约的条件a.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b.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C、要约邀请概念: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点:a.是一种意思表示。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处于预备阶段。
b.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本质区别)在发生要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A、概念:承诺是指受约人无条件地接受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条款,并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接受提议”。
B、承诺的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
b.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实质性变更即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
d.承诺必须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
《旅游线路设计》授课计划与讲义

《旅游线路设计》教案授课教师:技术职称:所在院系:授课班级:授课学期:◆课程名称:旅游线路设计◆课程类别:◆教材:陈启跃主编《旅游线路设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总学时:32课时◆教学性质本课程是一门介绍旅游线路设计知识的应用性学科,是旅游景区开发、旅游管理等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课程任务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旅游线路设计的常识和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能认识旅游线路产品的性质、意义,并能掌握旅游线路设计的基本业务。
掌握旅游活动的发展规律,旅游线路产品的相关知识,为今后从事旅游管理、线路设计及相关服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课程教学目标知识目标:了解旅游线路设计者的必备素质,掌握旅游线路的概念、类型,旅游线路设计的原则,熟悉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线路的特点等基本知识及掌握旅游线路市场调研的方法,以及旅游线路设计的方法。
通过实际案例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旅游线路设计的要点。
能力目标:(1)通过理论学习和实习训练,具备旅游线路者的必备素质。
(2)在熟悉旅游线路产品的特点、类型等基本知识及掌握旅游线路市场调研方法和旅游线路设计方法的基础上,能与其他部门人员密切配合,胜任基本的旅游线路设计工作,并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工作能力。
◆教学方法旅行线路设计教学应坚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实施个性化教学。
强调学生参与,师生互动,小组讨论,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需大量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向学生提供声音、图像等语言资料和实际操作案例。
结合实训环节,尽量让学生独立完成实训项目,以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考核方法平时用测试的方法,获取教学反馈信息,测试要做到科学、公平和规范;安排期中考试一次,考试形式可以开卷,也可以闭卷。
学期教学结束时,安排考试,考试采用书面闭卷形式,考试命题应以该学出勤率小组作业书面作业考试成绩期所授内容为依据。
◆学习方法要成功地通过本课程,学生必须:(1)出席所有的课程,积极参与所有课堂教学活动,并对其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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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合同【教学目标】1.了解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亮点2.重点掌握《旅游法》对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教学重点难点】旅游合同的解除【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讲授课时】45分钟【教学步骤】一、导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尤其表现在契约方面,那么什么是契约呢?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
买房、买车要签买卖合同,找工作要签劳动合同,租房要签租赁合同等等,那么我们报旅行团出去旅游,需不需要签合同呢?答案是肯定的。
这就引出了我们这节课的内容:包价旅游合同。
(1分钟)二、教学过程1、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2分钟)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游合同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签订的以旅游行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那么“包价”是什么意思呢?包价指的是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包价旅游合同在各国的叫法有所不同:德国和日本称为“旅游契约”、“旅行契约”;欧盟称之为“一揽子包价旅游合同”;英美等国家称之为“一揽子旅游”、“一揽子旅行”。
我国之所以采用“包价旅游合同”这个名称是为了强调总价支付的特征。
我国的旅游合同都是包价旅游合同,以后在课堂上为了精炼呢,我们就直接称作旅游合同。
2、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概述(10分钟)在半个多月前,也就是4月20日的时候,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自4.20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这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
推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目的在于引导行业规范,逐步使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转变为行业的自律性规范。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自去年旅游法颁布之日起(4.25颁布、10.1施行)就着手修订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经过了一年的努力,2014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在5.1前我就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传到咱班群共享里了,我相信大家也都下载看过了。
刚才提到了旅游法的颁布和施行时间,在这里问大家一下,最近我国新颁布的哪部法律呢?2014年4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起施行,对于环境保护方面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网上搜搜这部法律看一下哈。
言归正传,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原版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法》的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
接下来给大家讲这其中3个比较突出的亮点。
(1)不准出现不确定性用语哪些是不确定性用语呢?如“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等等,旅行社热衷于使用这些不确定性用语目的就是迷惑旅游者、逃避责任。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不准出现不确定性用语。
(2)强迫购物可要求退款(播放视频案例)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写明:如果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遭到强制购物,那么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
(3)旅行社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有能力履行合同,经旅游者要求后仍不履行合同并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游客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3、《旅游法》对于旅游合同的规定(重点内容,30分钟)刚才把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给大家作了个大概的介绍,接下来我们来共同学习本节课的重点内容,《旅游法》对于旅游合同的规定。
分三个部分给大家讲,分别是合同的主体及订立、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解除及转让,其中第三部分合同的解除及转让是本节课的难点内容,大家一会儿重点听一下。
(1)合同的主体及订立旅游合同主体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也就是旅游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分别是旅行社和旅游者。
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个问题,先问一下大家,假设历山学院组织全体教职工去旅游,并以历山学院的名义和青州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那么这份合同的主体是谁?假设在旅行过程中,导游看咱某位老师穿衣打扮比较有钱因此强迫这位老师购物了,那么这位老师可以以个人的名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
虽然这份合同的主体是旅行社和历山学院,但是每一位旅游者都有权利依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权利。
合同的订立,在实践中,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时使用的合同一般是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就是刚刚给大家讲的那几个示范文本,由于这类合同是事先制定好的,所以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合同时采取的是填空的方式,比如:旅游费用——元、支付方式——、最低成团人数是——等等,除了需要填的空外,其他部分都是固定的,如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法律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等。
之所以采用这种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呢,一是为了通过使用统一的旅游合同文本来规范旅游市场,二是为了防止旅行社随意在合同增加不利于旅游者的条款,也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旅游法》第58条明确规定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主要为了保留证据、降低纠纷解决的难度。
但在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旅行社没有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已经实际向旅游者提供了旅游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也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但是要提醒广大旅游者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维权的难度,在旅游开始前应当要求旅游社与自己签订书面的合同。
旅游合同的内容在《旅游法》第58条中给大家明确列出来了,找位同学给大家说说旅游合同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大家都知道在去年的10.1之前我国旅游领域是没有法律的,有的只是法规,比较重要的法规就是经常和大家提到的《旅行社条例》,那么《旅游法》对于旅游合同的内容与《旅行社条例》相比做了哪些改动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A、取消了对购物场所名称、购物此时、购物时间,另行付费项目的名称和费用的约定。
因为旅游法规定不能强制购物以及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B、约定了最低成团人数。
在合同解除部分会给大家详细讲到。
C、增加了旅行社的合同内容说明义务。
刚才跟大家说过了,一份旅游合同就有30多页,绝大部分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仅仅是在合同最后一页签上自己的名字,有些是因为内容太多懒得看,有些是知识水平有限看不懂,针对这种普遍现象,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对合同内容有向旅游者说明的义务,假如旅行社不履行此义务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也充分体现出了旅游法对旅游者的保护。
(3)合同的解除和转让(难点内容)合同的解除A、旅行社解除(未达到成团人数、旅游者存在特殊情形(第66条))未达到成团人数解除合同时:境内旅游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为了让旅游者有充裕的时间选择其他旅行社,或做其他安排。
由于未达到成团人数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思考:为什么旅行社要再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成团人数呢?为什么达不到成团人数就不能出团呢?大家可以讨论一下。
旅游团的价格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就定下来的,那么这个价格是怎么算出来的呢?是旅行社根据旅游团的人数与其他履行辅助人(酒店、饭店等)商定后确定的价格,为什么要和酒店、饭店商定呢?因为旅游团达到一定的人数会给相应的折扣。
如果旅行社在没有达到成团人数坚持出团的话,可能就会因为履行辅助人没有给予相应的折扣而面临利润降低甚至赔本的风险。
由于旅游者存在特殊情形,导致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在旅游法第66条中有明确规定。
找位同学给大家说说旅游者存在哪些情形时,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呢?这几种情形都很好理解就不给大家多加解释了,需要给大家强调的是:旅行社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合同后,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必要费用是指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旅游行程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
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旅游者解除旅游法赋予旅游者在无须征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即任意解除权。
又一次体现了旅游法对旅游者的特殊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虽然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但是刚才给大家讲了这个需要被扣除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也是个不小的数目,所以行使任意解除权时要谨慎。
C、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骚乱、罢工等社会突发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旅行社同样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到这里,三种旅游合同解除的情形就讲完了,那么在旅游法中针对解除合同这种情况,还作了一条特别人性化的规定:不管由于哪种原因导致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都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那么旅游法作这样一条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大家都知道,旅游一般是前往异地的活动,在旅游行程中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旅游者都会因身处异地而面临信息缺乏甚至预言不通等多方面的困难。
相比较而言,旅行社是专门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旅行社对旅游目的地的信息掌握较为全面,因此,为保护旅游者的安全,旅行社有义务协助安排旅游者返程。
而且,旅游者的返回地不限于旅游出发地,也可由旅游者指定合理的地点以方便旅游者。
关于旅游者返程费用的承担分三种情况:(共同提问的形式)由旅游者个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合理分担。
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合同的转让A、旅行社转让未达到成团人数无法出团的情况下,旅行社除了可以解除合同外,还可以将合同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去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转团”。
但是“转团”有个前提: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为什么呢?因为旅游者报这个旅行团可能完全是冲着旅行社的名声和口碑去的,如果旅行社将合同转让给了一个旅游者不了解、不信任的旅行社。
那么旅游者肯定不同意,这个时候就只能解除合同了。
B、旅游者转让俗话说的好,计划赶不上变化。
旅游者报了旅行团,可能在旅游行程开始前会有突发事件导致旅游计划泡汤。
有人会说,没关系,反正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我们解除合同就是了,但是刚刚也讲到了,行使任意解除权要谨慎,因为被扣除的必要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因此,解除合同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那怎么办呢?就是将旅游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损失。
注意首先,不得擅自转让。
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行社提出转让申请,旅游行程开始后不能转让旅游合同。
其次,旅行社可以拒绝旅游者的转让申请。
比如:出团前来不及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身份、资格有特殊要求的,而第三人不具备要求的。
4、课堂小结(2分钟)这节课给大家介绍了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重点讲了《旅游法》对旅游合同的规定,包括合同的主体及订立、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解除及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