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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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津财建二〔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财政局、商务委、科委、文广局:为做好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75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定了《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2013年1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五章资金监管第六章附则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75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领、市场主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追踪问效、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为:滨海新区区域范围内的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领域的具有产业引领能力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津市场监管标准〔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标准〔2021〕23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相关单位:为发挥标准对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促进服务消费升级以及发挥标准化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的基础性与技术支撑作用,加大推进服务业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力度,市市场监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2021年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征集申报工作,在各区推荐基础上,征求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确定了工程机械标准化服务业试点等2021年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13项(见附件)。

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项目计划执行时间原则为2年,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

二、请试点项目所属有关区市场监管局及各有关单位按照津市场监管标准〔2021〕7号文件、《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指南》(DB12/T 1052—2021)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试点建设、中期评估和经验总结等工作,切实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市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做好试点项目的标准化技术支撑。

三、各试点承担单位于每年年底前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由有关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总结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经费落实情况、计划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试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报送内容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反映项目整体进展情况。

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委反馈。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现代商贸)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现代商贸)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现代商贸)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津商市场〔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现代商贸)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商市场〔2019〕16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2019年度编报工作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9〕393号),为推动现代商贸转型升级,市商务局制定了《2019年天津市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现代商贸)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2019年8月16日2019年天津市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现代商贸)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2019年度编报工作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9〕393号),为推动现代商贸转型升级,特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和标准(一)支持方向1.金街步行街改造提升①建设智慧街区。

支持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与传统商业的深度融合,搭建智能消费和零售新场景,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建设智能街区管理与智能服务设施。

对于以上支持方向中相关软硬件设备设施购买与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②业态升级。

支持建设国内外连锁品牌旗舰店、天津地区首发店等品牌店(需提供相关品牌授权经营文件);支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老字号博物馆等文化展示及体验互动场所。

对于以上支持方向中相关店面装修、外立面装饰、牌匾设置、灯光改造、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2.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对街区在地面改造、立面装修、水电改造、夜景灯光营造、商亭摊车配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建设内容给予资金补助。

重点支持各区政府确定的夜间经济街区,优先支持封闭型或半封闭型街区且四季可持续运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津财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23日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对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转移支付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等。

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验收报告书

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验收报告书
(公章)年月日
四、验收专家委员会意见
评价指标
评价意见
项目验收资料情况
□齐全□基本齐全□不够齐全
项目实施的意义
□大□较大□一般
项目实施内容
□一致□基本齐全□不够一致
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好□较好□一般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好□较好□一般
经济和社会效益
□大□较大□一般
验收结论
□通过□不通过
项目竣工验收评审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字):验收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
(信息服务业)
验收报告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填表日期:
一、项目简要介绍及完成情况
项目名称
计划起止时间
实际起止时间
计划总投资(万元)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专项资金
实际完成投资(万元)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专项资金
截止验收结余金额(万元)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专项资金
0
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明细
序号
(3)数据可视化分析让数小时的可视化降到10分钟以内;
(4)多维分析让数据利用率提升200%。
(1)接入商户:10万家
(2)平台日访问量:1000万
(3)日请求量:2000万
(4)日并行计算任务:100万
(5)日处理数据量:3PB
实际完成:
注:资金实际使用明细栏可按本表格式自行续页,内容应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致。
具体支出内容
对应会计支出科目名称
金额
(万元)
备注
1
2
3

主要建设内容
申报内容:
实际完成: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7.20
•【字号】津发改服务〔2017〕545号
•【施行日期】2017.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的通知
津发改服务〔2017〕545号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
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4〕8号)以及2018年度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8月25日前将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电子
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曾辉、陈婷婷23142562
电子邮箱:**************
附件: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0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津财建二〔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为加强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2014年5月30日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一般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五)其他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津发改服务〔2017〕97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7〕977号各有关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为安排好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7〕545号),经过各区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信用评估、网上公示等环节,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意见,本次共下达资金4149.5万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1个,服务业重点项目13个,其他事项3个。

现将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给你们,具体规模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接文后,请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尽快将市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单位。

下达至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资金要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和支持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项目的支持资金应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区项目的日常监管,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每季度末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确认无法按计划实施的,要主动提出申请,协助办理项目调整、撤销及财政资金收回等事宜。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等管理要求,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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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的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经济能级和水平,根据《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或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精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转型升级项目”)是指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推动现代服务业显著提升产业综合竞争新优势,加快传统服务业全面提升发展规模和效益,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商贸、交通运输、旅游休闲等领域实施一批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转型升级项目选择要遵循创新性、功能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等原则,重点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产业引领能力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下统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转型升级项目的管理及推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转型升级项目的统筹管理,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点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规模,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编报年度工作计划,依据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年度资金计划;对转型升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年度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组织专项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转型升级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分工,负责推动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商贸、甩挂运输地方试点、快递业、旅游休闲加快发展,编报本行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年度工作目标、重点领域、重点方向、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拟实施的转型升级项目名单及项目申请报告;组织转型升级项目的征集、筛选及评审;推动转型升级项目加快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并组织验收。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标准第五条纳入转型升级项目,须符合以下支持方向:(一)科技服务。

1.支持专业化技术服务。

重点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规划设计、测绘、检验检测、认证和计量服务、标准制定及专业化服务外包等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各类技术服务平台的搭建。

2.支持综合科技服务。

重点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咨询调查服务、技术管理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租赁科技等各类服务平台的搭建。

3.支持科技金融服务。

重点包括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的搭建,为科技企业提供资本对接、融资路演、股版上市、海内外并购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平台;保障金融安全的软硬件开发。

4.支持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

重点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科技法律等各类服务平台的建设。

5.支持产业基地及集群建设。

重点面向工程设计、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等领域,围绕产业基地、集群建设,开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动上下游产业合作和集群化发展。

(二)信息服务。

1.支持基于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信息服务项目。

包括信息技术硬件产品设计,软件设计与开发,信息系统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

2.支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项目。

包括数据加工处理、存储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以及客户交互服务、运营服务等。

3.支持工业云、工业互联网及制造业大数据技术应用项目。

包括面向制造行业的第三方工业云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和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支持传统产业信息化提升改造的服务项目。

包括信息物理系统(CPS)行业应用项目,制造业精益研发、智能制造系统等解决方案的研发和应用推广项目。

(三)现代商贸。

1.支持平台经济、城市共同配送以及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等现代商业模式项目建设。

2.支持商圈、实体零售和商品交易市场等传统商业转型项目建设,促进商业业态创新及设施建设和改造。

3.支持会展经济、节庆活动、品牌引进及培育等居民消费体系建设,发展新兴消费模式,扩大市场消费规模。

4.支持居民生活服务业、社区商业、农村商业、生活必需品等民生商业项目建设,促进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发展。

(四)甩挂运输地方试点。

1.支持甩挂运输站场建设及改造,包括适合挂车作业的货物装卸平台,满足汽车列车摘挂和回转要求、可供甩挂车辆中转需要的作业场地及场区道路等。

2.支持甩挂运输车辆购置更新,推广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列入交通运输部推荐车型的牵引车和半挂车。

3.支持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推广甩挂运输信息技术装备,满足甩挂运输运营组织需求。

4.支持甩挂运输必要的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等。

(五)快递业。

1.支持快递智能终端。

支持推广快递智能终端,提升快递末端服务的自动化、智能化和互联互通水平。

2.支持标准化快递营业场所。

支持按照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建设标准化快递(寄递)营业场所,升级用户服务体验。

3.支持信息化快递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与邮政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对接并实时上传数据的系统平台,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

(六)旅游休闲。

1.支持旅游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交通服务、旅游商品营销中心等旅游业重点项目新建、改造、提升,邮轮码头提升改造,邮轮母港大厅免税店、商业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2.支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业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等旅游产业融合服务项目。

3.支持红色旅游服务项目,旅游演艺服务项目。

4.支持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营销等信息化建设及应用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要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转型升级项目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单个项目总投资最低为5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第七条转型升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中央企业在我市登记备案的省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被纳入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项目承担单位,不予支持。

(二)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支持方向。

(三)申报项目具有较明显的公共服务特征;符合推进供给侧改革,扩大新消费引领;体现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具备较强发展潜力。

(四)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

第八条转型升级项目应如实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等。

(三)项目的公共服务性、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五)其他材料。

第九条转型升级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一)市发展改革委于资金支出年度上一年6月底前下达组织报送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规模。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于资金支出年度上一年6月底前出台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受理部门及申报时限,并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三)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时限以前向项目申报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申请报告。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转型升级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行业转型升级项目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于资金支出年度上一年9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五)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第十条转型升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保障项目实施效果。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按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本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转型升级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的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建设,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强化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对转型升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整体执行情况组织专项评估。

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规模安排的依据。

第十四条转型升级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为取消承担项目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7年至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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