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天津地区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开发(邮政快递业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我市从事快递服务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我市从事快递服务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津邮管[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我市从事快递服务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津邮管〔2008〕81号)各邮政业从业企业:为了落实《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管理令2008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从事快递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凡在本市从事快递(含速递、快运、速运、快件、特快专递)业务(含国际及港、澳、台业务、国内异地业务、同城业务)且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含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在津分公司、在津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到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副本)(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快递企业已在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后情况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邮政管理局变更备案。
四、市邮政管理局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
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五、对予以备案的快递服务企业,由市邮政管理局颁发《经营快递业务备案认定书》。
《经营快递业务备案认定书》只作为快递企业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邮政通信业优惠政策”的证明手续,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七、此文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即有效期间为:2008年9月1日生效,至2013年8月31日废止。
八、此前印发的《关于对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津邮管〔2008〕6号文件)和《关于对快递业务依法实行市场准入的通知》(津邮管〔2008〕7号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文件内容规定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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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市 国 土房 管 局 、 市 建设 交 通 委 、 市环保局 、 市 市 容 园林 委 、 市农委 、 市 水务局 、 市 文 化 广 播 影 视局 、 市卫生局、 市 国资 委 、 市旅游局 、 市 交通 港
口局 、 市金 融 办 、 市 食 品药 品 监 管 局 、 市 市 政 公 路局 、 和平 区 人 民政 府 、 河 东 区人 民政府 、 滨 海 新 区人 民 政 府 、 津南 区人 民政 府 、 市 电 力 公 司 3 O个 先进 承 办 单 位 和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吴 凤 岐 、 市
区人 民政 府 陈欣 、 滨 海 新 区人 民政 府 李 艳 、 天 津
银监局李磊 、 人 行 天 津 分 行 李 叶楠 、 市 电力 公 司 齐鸣、 市邮政 公 司崔振 青 等 3 4名 先 进 承 办 个 人 。下 一 步 ,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按 照 市 委、 市 政 府 的统 一 部 署 和工 作 要 求 , 紧 紧 围绕 全 市工作大局 , 进 一 步 加 强组 织 领 导 , 严 格 制 度 规 范, 创新工作方法 , 强化 督办 考核 , 提 升 办 理 效 能, 为 推 进 我 市 全 面 深 化 改革 , 促 进 经 济社 会 又 好 又快 发 展 , 早 日实 现 美 丽 天 津 建 设 目标 贡 献
领 作用 。
五、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 重 点 支 持 电 子 商 务
车推 广 应 用 工 作 的 通 知 》 ( 财建[ 2 0 1 3 ] 5 5 1
号) 要求 , 完 善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等 配 套 基 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津政办函〔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物流管理体制(一)规范公路货运通行管理。
完善治超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在固定超限检测站、卸载点和流动治超稽查时实施联合执法。
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经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建立检查登记台账。
以高速公路、国省道及货运车辆集中通行道路为重点,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
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公路货运执法工作。
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制定地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工作部署,梳理并制定我市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细化自由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开。
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实施“一超四罚”联合惩戒。
全部执法案卷上传到执法监督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结合治超工作实际需要,研究提出科学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方案。
(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货运车辆通行管控。
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货运机动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外环线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货运机动车限行措施限制,不受外环线上每日7时至19时货运机动车限行措施限制。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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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京津冀、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邮政管理局:
为充分把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机遇,促进区域快递服务科学发展和协同发展,国家局组织编制了《京津冀地区快递服务发展“十三五”规划》《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十三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要充分认识区域快递服务规划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规划宣贯,明确目标任务分工,细化实化保障措施,有力推动规划实施,切实发挥规划引领导向作用。
要以规划实施为抓手,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
要准确把握区域定位,推动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快递发展格局。
要促进释放发展新动能,全力打造我国快递业改革发展的增长极。
附件1:京津冀地区快递服务发展“十三五”规划
附件2: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十三五”规划
附件3: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十三五”规划
——结束——。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津财建二〔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邮政,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2号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物流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物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2〕1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2016年8月23日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物流业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物流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二)现代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现代物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四)物流业会展和论坛;(五)物流业规划编制及国家组织的行业管理活动。
(六)按照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开展的促进我市物流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需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物流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8•【字号】津政函〔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市邮政局:《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报审〈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请示》(津邮管〔2016〕5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为依据,对我市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推动快递产业加速发展、科学安排快递物流产业空间布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要加强对全市快递物流设施的规范建设和总体调控。
要做到近远期统筹兼顾,统筹各类快递物流设施发展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快递物流设施,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重点规划建设空港航空快递物流园、东疆港跨境电商快递物流园、武清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园3个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规划布局15个快件处理中心(分拨中心)、若干快递营业场所和智能邮件快件箱等快递业基础设施。
三、你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等市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强化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与本《规划》进行衔接,确保《规划》中快递物流设施的用地需求,高质量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
四、《规划》是我市快递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8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津商务外包〔2017〕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津商务外包〔2017〕8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加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14号)和《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精神,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9月18日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项措施一、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获得由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评定的Global Outsourcing 100(全球外包企业100强);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和“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等称号的服务外包企业,按年度计划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两项(称号名称以当年度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和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确定的奖项为准)。
二、引导企业在境外设点开拓新兴市场为推动企业积极承接离岸外包业务,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离岸业务接包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等并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按首期总投入或分支机构注册资本50%标准,给予每个境外设点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每个企业申报境外项目不超过2项。
三、引导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2017年工作任务目标分解安排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2017年工作任务目标分解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邮政【发文字号】国邮办发[2017]1号【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局【发布日期】2017.01.24【实施日期】2017.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2017年工作任务目标分解安排的通知(国邮办发〔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国家邮政局2017年工作任务目标分解安排》已经国家邮政局2017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贯彻落实好年度任务目标意义重大。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安排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年度任务高质高效完成。
二、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既为组织者,更作实施者,主动研究分析问题,加强协调沟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其他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共同做好落实工作。
各省局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按照工作任务目标安排,抓好本省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要抓早抓细抓实。
各单位要加强统筹谋划,对每项任务细化实化落实措施,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责任人及时限要求。
要注意把握时间节点、关键环节、总体进度,提早谋划、早作安排。
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将作为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国家邮政局2017年工作任务目标分解安排一、推进重大政策项目实施1.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出台邮政业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加快走出去指导意见。
(政策法规司牵头,办公室、普遍服务司、市场监管司配合)2.着力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打造成邮政业的改革创新先行区、转型提效示范区和高端服务引领区,培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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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
项目(快递业)申报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快递业转型升级,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8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8〕52号),按照《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快递业)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一)支持方向
1.支持快递标准化体系建设。
支持新建或改造标准化快递营业场所;支持建设跨境邮件快件海外仓、国内电商仓配一体化邮件快件处理中心;支持应用推广绿色包装技术和用品。
2.支持快递智能终端设施建设。
支持在社区、政府机关、校园、商务区、农村地区铺设智能快件箱、智能邮件快件箱等快递智能终端设备。
3.支持智能化寄递行业政府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标准
专项补助金额占申报单位的单个项目投资额比例原则上为3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单位的单个项目投资额最低为500万元。
核定的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办公设施及设备、人员及工作经费。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具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中央企业在我市登记备案的省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编办批复成立的事业法人单位。
2.申报单位是加盟型快递企业的,须由所属品牌区域总部的法人企业统一申报,并对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组织管理。
3.申报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核准(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基本落实,正在实施或能在当年启动(智能终端设施项目建设须在2018年1月1日后实施或启动)。
5.项目如获得过其它市级或中央财政资金(不含财政预算资金)的支持,不得再次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其它3个及以上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件一式七份和电子版,于3月31日前报送市邮政管理局。
2.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再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实施项目。
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3.参加2018年转型升级项目申报,但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在下一年度转型升级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4.向社会公示拟实施项目。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邮政管理局将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请报告、第三方评审报告、企业账户存根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的《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申请报告》(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3.申报单位为加盟型快递企业的,应提供区域总部与各承担项目建设的加盟企业间的加盟合作协议和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要求的相关材料。
4.其他材料。
五、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
(一)建设周期
1.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为项目单位)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季度末向市邮政管理局报送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2.项目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1个月内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二)建设标准
1.标准化快递营业场所项目,应按照邮政业行业标准、企业品牌统一标准建设;其中,位于中心城区的快递营业场所的数量应不低于项目建设营业场所总数的60%。
2.跨境邮件快件海外仓、国内电商仓配一体化邮件快件
处理中心,应按照邮政业行业标准建设。
3.快递智能终端设施建设项目,须在2018年1月1日后启动建设且应符合我市《智能邮件快件箱》(DB12/T 607-2015)地方标准或《智能快件箱》(YZ/T 0133-2013)、《智能快件箱设置规范》(YZ/T 0150-2016)行业标准;其中位于中心城区的快递智能终端设施应不低于项目建设终端总数的70%。
4.各项目单位应在申请项目验收前,应将获得补助的智能终端设备、标准化快递营业场所、跨境邮件快件海外仓、国内电商仓配一体化邮件快件处理中心的相关信息数据,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信息及数据接入邮政业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三)其他事项
1.项目在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有以下情形的,属于项目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性质发生变化;延期建设;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2.项目验收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建设目标、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在项目申报中提供虚假情况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将按照《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市邮政管理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追究
项目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将项目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列入我市及国家异常信用记录和违法失信档案“黑名单”,取消申报其他项目资格,涉嫌骗取资金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金艳秋袁世超
联系电话:23397808
电子邮箱:1269704056@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215号
附件: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快递业)申请报告
附件
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快递业)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