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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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起草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实施纲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8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起草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实施纲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8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起草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实施纲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起草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实施纲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代服务业是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经济中心城市的显著标志。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在不久前召开的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上,就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决定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起草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实施纲要,全面引导和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现就两个文件起草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加快我市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战略机遇期,围绕加快实施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以国际化提升服务业的能级,以市场化做大服务业的规模,以信息化提高服务业发展的水平,以法制化改善服务业的展环境,以海河综合开发改造,带动现代服务业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拓展领域、提高水平,实现服务业的突破性发展。

二、工作安排起草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阶段市政府召开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动员会,就做好两个文件的起草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二)调研及专题实施方案起草阶段动员会后至2005年1月31日为各专题实施方案组织调研和起草阶段。

1.各专题实施方案的分工现代物流方面: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天津港集团、天津机场、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铁路集团及市交通集团等单位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的通知-津政发[2005]0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的通知-津政发[2005]0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4.07施行日期2005.04.07文号津政发[2005]023号主题类别服务贸易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的通知(津政发[2005]0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我市“三步走”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的重要内容,对快速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化港口大都市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实现我市现代服务业突破性发展。

二00五年四月七日天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发达的服务业,是经济中心城市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我市实施“三步走”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的重要内容。

要充分利用我市的基础优势和各种条件,进一步明确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措施,集中力量实施重点突破,实现现代服务业较快发展,全面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服务环渤海,服务全国,融入世界。

一、天津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一)天津服务业发展现状天津起源于南北漕运,独特的区位优势,带来了经贸的繁荣和制造业的发展,逐步成为中国北方最大的工商业城市和国际性贸易港口城市,在中国近代史上有着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天津服务业发展不断加快,特别是随着“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的全面实现和“三步走”战略第一步目标的圆满完成,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6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8]85号)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中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列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一)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3545”就业困难人员);(二)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没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或享受期限未满的人员(以下简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第四条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审查核实工作,分别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局(集团总公司)负责。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材料及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6.17•【字号】津政发〔1991〕31号•【施行日期】199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6月17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搞活流通,繁荣市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和方便人民生活,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第三产业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申请兴办第三产业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发照手续时要提供方便。

申请时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担保证明后,可先核发执照,不足部分限期补齐。

具备商品批发条件的企业,可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批发业务。

对从事本市产品(包括积压的计划、专营商品或物资)批发业务的,批发条件可适当放宽。

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外埠购进的本市需要的商品,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转专业部门销售,也允许本企业一次性自销。

对企业接受的还债商品,准许一次性销售。

对产品获市优以上称号或有出口创汇能力等优势的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直冠“天津市”的名称。

对要求进集贸市场销售产品的企业,在场地、摊位、信息等方面提供方便。

确有困难的,给予缓征、减征、免征摊位租赁费的照顾。

二、多方筹措资金,特别是要尽量多地集中社会资金,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效益好的企业,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后可向社会发行债券。

允许城市信用社向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发放小额固定资产和简易设施维修贷款,利率不上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津财建二〔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建二〔2019〕65号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9日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制定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津政发[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促进服务业发展,是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我市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八月一日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新世纪前十年我市的奋斗目标是,“把天津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之一”。

为了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服务业发展的条件(一)服务业发展的现状。

90年代以来,我市服务业发展明显加快,总体水平有较大提高,是建国以来发展最快、比重最高、吸纳劳动力最多的时期。

1.增长速度加快,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提高。

2001年我市服务业增加值达到856.9亿元,比1990年增长2.67倍,年均递增12.6%,明显快于同期第一、二产业年均增长速度。

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由33.5%上升到46.6%。

“九五”时期,服务业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4%,成为全市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

2.内部结构改善,带动了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在交通运输仓储和批发零售餐饮等传统行业较快发展的同时,邮电通信、房地产、旅游、社区服务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发展潜力较大的新兴服务业比重大幅上升,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保险以及中介服务等一批现代服务业迅速兴起,对提升和优化产业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津财建二〔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4号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4〕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2016年8月24日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相关规划,与我市城市定位、发展方向相一致的服务业领域重点建设项目。

(二)体现人才、技术、信息、金融、交易等资源共享的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体现资源整合、集聚发展的服务业集聚区。

(四)体现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服务业项目。

(五)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需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服务业项目。

(六)经市政府批准,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津财建二〔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为加强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2014年5月30日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一般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五)其他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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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二)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对功能性总部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二、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三)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

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五)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六)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七)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三)至(七)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八)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九)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中"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津中小企〔2010〕4号)(十)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十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取得的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应税收入,从2008年1月1日起,由有关财政部门给予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返还的营业税专项用于鼓励城乡居民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摘自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办〔2008〕34号)(十二)在2010年底前,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摘自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66号)(十三)支持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发展。

对在天津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三、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十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十五)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十六)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四、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十七)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文化旅游,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

对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的,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

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农家院(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农家院,免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年检费等行政收费。

--根据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工商办字〔2008〕41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家院旅游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工商企注字〔2008〕13号)(十八)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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