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
天津市商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家政企业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家政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津商服务〔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商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家政企业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各分支行、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家政扶贫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136号),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天津市商务局会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推出金融支持家政企业综合服务方案,全力保障家政行业持续发展。
一、家政企业融资支持服务(一)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是指建设银行通过互联网渠道向拥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
该产品根据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下同)经营特点,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不要求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贷款可发放至个人账户,并实现借款人线上自助贷款、支付、还款等流程。
1.服务客户:家政服务业中拥有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
2.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综合考虑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的资产、负债、交易结算、税务等信息确定,由系统自动计算,单户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
3.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
4.申请渠道:通过“建行惠懂你”APP、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等渠道,全线上办理。
(二)抵押快贷小微企业“抵押快贷”业务是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以建设银行认可的优质房产抵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运用评分卡评价方式,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服务客户:拥有建行认可的优质抵押物的家政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天津市政府关于扶持和鼓励扩大我市外贸出口和收购的几项政策措施-

天津市政府关于扶持和鼓励扩大我市外贸出口和收购的几项政策措施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鼓励扩大我市外贸出口和收购的几项政策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扩大外贸出口是我市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和我市当前急需增加外汇收入的要求,为了达到市委提出“今年天津口岸创汇要达到十三亿五千万美元,比去年实际增长10%,本市出口商品货源要安排二十五亿元,并力争超过”的奋斗目标,市人民政府要求生产部门要努力降低成本,外贸部门要努力降低费用,提高售价。
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决定一九八五年对我市出口商品收购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
一、为确保出口、收购任务的完成,对内销紧俏、外销有需求的商品,采取以下扶持出口的政策措施:1.一九八五年经国家物价总局、主管部及市物价局批准上调内销价格的(包括浮动价格),外贸收购价格也要相应调整为与内销同等的价格。
2.凡国家定价的产品,其所需原材料国家统一涨价而售价未相应上调,内销已靠企业自销消化,外销可按原材料上调部分,由外贸部门给予相应的价外补贴。
3.对内、外销原来就有差价的重点出口商品,工贸经过协商,可在一九八四年收购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上调收购价格。
如外贸确有困难,收购价格不能上调,对由于比上年多出口而影响企业留利减少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减免调节税解决,并相应核减企业和主管局上缴利润指标,不因此而影响企业留利水平。
以上三项出口商品收购价格上调或给予工厂企业价外补贴部分,外贸部门应力争由经贸部或外贸专业总公司调整换汇成本解决。
对第1、2两项通过上述办法弥补后,仍有差额时,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减免调节税解决,并相应核减企业和主管局上缴利润指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7•【字号】津政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增加就业空间,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强化平台引育、场景牵引、政策支持、创新驱动,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体系,营造活跃规范的平台经济生态,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7年,围绕重点领域,引进生产性服务领域国内外头部平台企业不少于2家,培育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平台企业不少于2家,汇聚超过200家知名平台企业,打造5个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聚集区,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和产业生态不断优化,金融、科技、数据、信用等配套体系进一步健全,本市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达到全国领先。
二、重点领域(一)工业互联网平台。
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链需求,打造2个以上具有跨行业、跨领域能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广泛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京津冀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深化工业互联网在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行业应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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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第一批文化产业振兴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0〕1号)要求,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实现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和思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大力改善文化企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产业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财政扶持政策(一)充分发挥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享受《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的相关政策。
(三)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从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从市商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会展项目发展;从市旅游局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旅游特色村建设。
服务业政策汇编

服务业优惠政策汇编2007.8一、服务业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鼓励服务业发展,园区在市场准入、引导资金、行业扶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市场准入在服务外包、外资金融机构、外资商贸,服务贸易等领域列入国家优先扶持和发展区域,在审批方面给予充分授权。
(二)服务业引导资金1)设立园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园区财政每年专项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并力争逐年有所增加,用于支持带动性强的服务业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新型服务业态的培育。
2)同时每年排出一批重点项目,争取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并协助申报国家、省、市财政、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三)优惠的行业扶持政策1)地区总部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集团在园区设立的地区总部,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在园区自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补贴。
对新引进中央商务区(CBD)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含地区总部)、营销总部和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2)金融服务业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其他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造的,在土地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和优惠,五年内不得将该房屋产权出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5日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汇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为导向,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竞相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行政审批集成便利行动1.提升准入退出规范化水平。
深化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移动端查询档案。
推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推行“代位注销”制度,优化企业注销签署流程,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
2.提升公共服务集成化能力。
探索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机制,逐步实现联合踏勘、联合施工。
试点推广重大项目接电“四同步”服务模式,大幅压减接电时间。
优化供水接入,具备施工条件后6个自然日内完成供水接入工程施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津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1日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大力推动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丰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一)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依据,统筹做好基本公共教育、就业与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健康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和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落实《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并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探索建立公共服务短板状况第三方监测评价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药监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应急局、市退役军人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公共教育。
根据区域功能优化和人口分布变化情况,完善教育资源配置,严格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政策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扩大学前教育覆盖面;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持续加强义务教育资源建设,扩大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品牌高中建设工程,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深化产教城融合,打造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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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发布者:天津市发改委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二)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对功能性总部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二、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三)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
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五)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六)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七)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三)至(七)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八)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九)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中“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津中小企〔2010〕4号)(十)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十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取得的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应税收入,从2008年1月1日起,由有关财政部门给予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返还的营业税专项用于鼓励城乡居民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摘自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办〔2008〕34号)(十二)在2010年底前,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摘自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66号)(十三)支持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发展。
对在天津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三、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十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十五)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十六)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四、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十七)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文化旅游,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
对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的,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
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农家院(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农家院,免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年检费等行政收费。
——根据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工商办字〔2008〕41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家院旅游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工商企注字〔2008〕13号)(十八)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摘自《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十九)建立全市旅游特色村(点)专项扶持资金。
主要用于旅游特色村(点)的旅游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卫生设施、统一的洗涤设施、旅游标识等项目建设。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比使用。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农委关于大力推进全市旅游特色村(点)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10号)五、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二十)演出经纪机构的补贴将实行以项目设定补贴标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