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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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知识介绍

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公民与政府官员、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所以为了预防和惩治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委托人有必要采取“胡萝卜与大棒”政策:一方面是对其代理人进行激励,力求实现激励相容;另一方面对代理的过程实行监督,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作用。这样使得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

1.现代企业理论的框架

在阿罗一德布鲁世界里,厂商被看成是一个"黑匣子",它吸收各种要素投入,并在预算约束下采取利润最大化行为。这种"人格化"的厂商观过于简单,它忽略了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无法解释现代企业的很多行为。于是从20世纪印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一批经济学家从这两方面人手,深入到企业内部的关系中,也就是说深入到"黑匣子"里面研究企业中的组织结构问题,期望得到关于企业这种经济组织更多的理解。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对传统微观经济理论把组织看作是一个生产函数的论点提出了质疑,相应地它用契约来对组织进行研究。企业的契约理论的基础是: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 (文字的和口头的,明确的和隐含的)。其代表人物较多,如科斯,阿尔钦,镕姆塞茨,威廉姆森,詹森和麦克林,张五常,哈特等。 其中最具有影响的是交易费用理论和代理理论。形成了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突破——现代企业理论。它已成为近二十年来经济学的前沿和热门领域。

交易费用理论的重点是研究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企业的边界,为什么会有企业存在等;交易费用经济学将重点放在市场和企业(纵向一体化)的选择上,代理理论的重点在于企业内部结构与企业中的代理关系。代理理论更为关心企业的内部结构(横向一体化)的问题。

2.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背景:伯利——米恩斯命题

2.1 命题

伯利——米恩斯(1932)在《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中提出了提出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突破了传统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假说,因为企业的控制权大多控制在经理手中,因此此研究开始着手从经营者角度去研究,开创从激励角度研究企业之先河。

2.2 相关研究

2.2.1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带来的问题

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什么会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为什么会分离

现在的理论无法很好的解释在什么情况下两权应该分离,最优的分离方式又该如何。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分工和专业化收益可能是一个原因。

2.2.2 为什么是经理实际控制

(1)经理决策权;(2)经理信息优势;(3)经理的人力资本价值;(4)经理同股东的相对谈判能力。

2.2.3 代理关系的含义

代理理论中广义的代理关系泛指承担风险的委托人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并与之订立或明或暗的合约。

狭义的代理关系则专指公司的治理结构,即作为委托人的出资人授予代理人(经理人员)在合约(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控制权)。凡在合约中未经指定的权利(剩余索取权)归属委托人。雇主一雇员,律师一当事人,医生一病人,保险公司一投保人,股东一经理等等就是代理关系的例子。

2.2.4 代理问题的产生

由于构成代理关系双方的条件各异,需要有别,行为目标也就会

有这样或那样的冲突,而且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委托人很难验明代理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或面临着验明这一情况的费用会很高。因此,如何协调好代理关系,使委托人和代理人构成的组织能够有效运行,便成为一个独特的组织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必然会导致委托代理问题:

(1)如果委托人有完全的理性,那么在签订委托代理契约时,可以把代理人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全部想到并写进契约,此时,委托代理问题不会产生。

(2)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或者说,委托人可以不费成本地监督代理人,此时,委托代理问题不会产生。

(3)如果代理人没有机会主义动机,完全忠诚,也不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4)如果两者的目标函数完全同构,也不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分析:

现在假定产出是代理人努力的一个函数,则两者的函数关系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π=π(a) ①

式①中π是产出或利润,a是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或行动,

π(a)是以代理人工作努力表示的生产函数。

该公式表明,不管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如何,他的工作努力是可以观察到的。这样代理人就不至于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退一步,即使工作努力程度是不可观察的,但是如果产出是能够观察到的,而且产出与努力是对应关系,那么代理人的行为(工作努力程度)也可以从产出中准确地推断出来,在此情况下,委托代理问题是不容易出现的。

但是客观上,由于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因而影响产出除了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外,还存在着一个外在变量,我们假定这个随机变量为Q,那式①变成了式②。

π=π(a,Q) ②

此时,代理人的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就难以推断出来。因为,代理人会告诉委托人,由于受客观环境(即随机变量Q)的影响,他的行动受到阻碍。而由于信息(对Q)不对称,委托人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说的真伪,于是,委托代理问题就产生了。

这就意味着委托人要通过一定的合同条款来激励和约束经理在签约以后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对这些最优合同的寻找就构成了规范的委托人——代理人理论。

一般而言,这样就出现了阻碍契约执行的两大因素:道德风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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