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21
•【字号】株政发〔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宁政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8日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登记等工作。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长丰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长丰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长政【2018】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发改、财政、人社、规划、城管、房产、农业、公安、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区)(以下称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县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拟订《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持《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材料、照片和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向县国土、住建和法制等部门申请审核《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实施单位根据县国土、住建和法制等部门审核意见,将《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发布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实施范围、实施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
第五条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2021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21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阳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衡阳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2⽇(此件主动公开)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等权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衡阳市⾏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征⽤集体⼟地及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国务院、省⼈民政府对公路、铁路、⽔利、⽔电⼯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民政府统⼀领导全市征地拆迁⼯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
各县(市、区)⼈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
市、县(市、区)⾃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本⾏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主管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作。
第四条市征地拆迁事务中⼼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作。
各县(市、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作。
第五条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退出宅基地补偿使⽤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案由市⾃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费归所有权⼈所有。
第⼆章征收程序第七条发布⼟地征收预公告。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是怎么样的?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是怎么样的?《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是怎么样的?《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情形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和青苗,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在合法的基础上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下文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以项目为单位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随意拆借挪用。
征收补偿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勘察、评估、造价咨询、房屋鉴定、法律服务、房屋拆除、场平清表打围、审计等相关工作,其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一建设。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
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确需跨区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审计、物价、工商、规划、城管、卫生、信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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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
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
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调产安置(多层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面积的确认
(一)原则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确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或不一致以及证书登记内容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未确权祖传老屋原属于主屋的,具体产权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房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按项目确定),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元/㎡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二)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的对象为符合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
2、征收人根据干览镇统一规划安置地块安排宅基地,并按《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由干览镇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统一审批。
迁建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125㎡;中户3-4人不得超过110㎡;小户1-2人不得超过95㎡;
3、迁建安置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干览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层高,自行建造。
建房过程中需服从城建、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迁建安置的人口和分户按《舟山市定海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5、多余宅基地宕渣费补偿:安置地块宅基地宕渣统一围填,被征收人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按规定标准容积率面积后的差额,宕渣费按25元/㎡价格补偿。
(三)调产安置与结算办法
1、按被征收人的总安置建筑面积按确权后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30%计算,但原房屋为平房的(指平屋为唯一住宅,不含小屋及附属用房),则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50%计算,并按以下规则选择户型:
①原则上被征收人可以在总安置建筑面积内根据征收人提供的户型进行自由组合。
②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上(含40㎡)的,仍可按就近就高的原则选择一套住房,或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③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下(不含40㎡)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调产安置户型拟定为60型、80型、100型、120型,安置房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为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按实结算。
3、按原房面积增加的面积部分免缴房价款(楼层系数另行结算)。
4、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宅房屋,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5、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的征收对象,若总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小于40㎡且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可按建筑面积人均40㎡(在册户口并实际居住)住房面积计算,所发生的超原房面积部分,按下述第8点规定安置房价款结算。
6、安置房房号的确定。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定房型户型;安置房交付前按照房型、户型分类,分别由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确定安置房房号,具体抽签办法另行制定。
7、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下肢残疾、盲人等(凭民政部残疾证)的,经本人申请可照顾低楼层安置。
8、安置房价款的结算。
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新旧房屋结算差价款。
在安置房交付日前结算付清差价款,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原房相等面积价格”结算;安置房户型内超原房面积10㎡(含10㎡)部分,按“户型内超面积价格”结算;超过10㎡以上面积部分,按购置优惠价结算(具体按拆迁补偿价格办理)。
(四)安置人口确认
安置人口按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
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或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区但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享有承包权资格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非农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情况的其他人员。
五、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放弃迁建安置、调产安置的,全部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房征收评估价基础上,再给予(1300元/㎡)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迁建安置后的差额房屋建筑面积,在拆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贴补参数400/㎡,再奖励450/㎡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不再享受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审批和申请农民公寓房等政策。
(三)在征收协议签订、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房屋各项补偿费。
六、调产安置分户规定
符合分户规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必须自然分割,独立进出门户,分户后各户独立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必须在40㎡以上,被征收人及直系亲属在通知被征收房屋确权登记截止期限前,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集体土地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按以下分户规定办法办理。
(一)安置人口以在册农业常住人口为准(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
(二)被征收人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允许分户申请安置。
(三)被征收户无儿子有女儿的家庭,其中一个女儿(含独生女)已婚并办理入赘手续的(婚嫁女除外),允许分户申请安置。
(四)征收时,父母与子女已单独立户,且有自己房屋产权的可分户安置。
(五)征收时属单亲(大人一人)应与其中的一个子女合并安置。
(六)因购房或小集镇户口买卖而转为非农的,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成员,可申请分户安置。
(七)符合公安部门其他分户条件的。
七、其他补偿规定
(一)搬家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户计算。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每户650元/次补助,两次搬迁计1300元。
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1次,选择迁建安置和调产安置的补助2次。
(二)临时过渡暂住费:临时安置过度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临时过渡暂住费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暂住费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月计算)。
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补助4个月;选择迁建安置的,从原房腾空交出钥匙时算起,到建房通知日止,另外再加八个月的建房期限。
选择调产安置的,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移交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房后4个月止。
如安置房交房期限超过2年,则2年后的暂住费加倍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内原有的有线电视补偿410元/次×2次=820元、电话补偿108元/次×2次=216元、宽带安装费按实结算。
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偿(有线电视安装费410元/户,电话安装费108元/户)。
无有线电视、电话的被征收人不予补偿。
(四)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补偿,超过原房规定容积率占有土地补偿款=(原土地证面积-原房建筑面积÷1.3)×当地征地价格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后予以补偿。
八、祠堂、祖堂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祠堂、祖堂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安置地块在建造时应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统一安置。
(二)征收祠堂、祖堂的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差额面积部分,按2500元/㎡结算。
九、奖励政策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人通知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未损坏房屋结构及装修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20元/㎡。
(三)整体签约进度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率达到100%的,按确权面积再次奖励100元/㎡;签约搬迁腾空率未达到100%的则取消奖励。
十、其他规定
被征收人在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视作同意有关入住规划安置小区关于房屋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XXXXXXXX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