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XX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由财务部门统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3.20【实施日期】1993.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现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7月参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和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和研究规律,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立足国情、省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力争出精品、出人才,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江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深入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体现优先支持现实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应用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开拓性急需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具有江苏特色研究课题,同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方针,努力加强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对江苏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具有江苏特色和优势的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
第四条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鼓励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与自然科学工作者,相互结合进行合作研究,提倡多学科联合攻关和跨部门的协作研究,努力扶持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下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具体负责省社科基金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项目鉴定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报经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
第三条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省委宣传部共同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负责省社科基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委宣传部做好年度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三)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省社科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省社科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研究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社科基金扶持计划等;(三)发布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四)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外公示等,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经费;(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鉴定;(六)设立省社科基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七)督促并指导项目立项单位认真完成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社科规划网中国江苏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文脉专项申请书学科分类项目类别课题名称选题来源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所在单位填表日期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制2018年5月修订申请者的承诺:我承诺对本人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如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权使用本表所有数据和资料。
申请者(签字):年月日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一、“项目类别”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二、学科及项目分类依据《课题指南》及研究内容填写。
选题来源请填写选题号:课题来源来自《课题指南》,如“哲学”第3个选题,写作“3-3”;课题来源在《课题指南》之外,如哲学类的自选课题,写作“3-0”。
三、经费概算按申报公告中各类课题相关经费额度填写。
课题评审时对预算额度有可能进行调整。
四、应用对策研究项目一般在2年内完成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其核心观点或重要对策原则上须刊登省委宣传部《宣传工作动态·社科基金成果专刊》,才能办理结项手续;基础研究项目一般在3年内完成,最终成果为专著或系列论文,最终成果通过匿名鉴定后办理结项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计划出版的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违反规定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
五、申请书一律用计算机填写,一式3份(包括1份原件),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
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一、本表数据将全部录入计算机,申请人必须逐项如实填写。
二、《数据表》中如有选择框按选择填写,其他栏目填写中文。
三、有选择项的直接将所选代码填入前方粗框内。
四、部分栏目填写说明:课题名称——应准确、简明地反映研究内容,一般不加副标题,不超过40个汉字(含标点符号)。
主题词——按研究内容设立。
最多不超过3个主题词,词与词之间空一格。
项目类别——按所选项填1个字符。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情况的函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苏教社政函[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情况的函(苏教社政函〔2007〕3号)各有关高校科研处、社科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处于2006年底对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布如下:1.此次项目检查过程中,经审核,共有389项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项要求,准予结项。
2. 自2001年始,由我厅批准立项、研究周期在2006年年底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共有1589项,去除批准延期的189项,中止的34项,应有1366项课题在2006年年底结项。
到目前为止,共有1114项课题达到结项要求,结项率为81.5%。
3. 此次项目检查验收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研究者能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最终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在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等字样,但仍有部分研究成果未能标注或结项材料的标注与所申请的项目不符,这类成果一律不予认定结项。
项目申请人在成果未被认定及未结项时,不能继续申报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4. 苏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江南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南通大学、淮阴师范学院等七所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日常管理及检查督促及服务工作比较规范,材料报送及时,项目结项率较高。
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处将对高校的科研管理工作情况和三年来所有承担我厅项目高校的结项率进行统计,对未能按要求履行项目管理职能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我处将按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今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中,视情节对所在学校予以限额申报直至暂停1年申报的处罚。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财教〔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0月31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委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委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87.06.04•【字号】苏财行[87]131号•【施行日期】198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科条(87)147号)(苏财行(87)131号)印发《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科委、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科研单位:现将《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附件:《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科学事业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工作更好地面向经济建设,现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87)国科发条字第0125号文件《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214号文件《江苏省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科技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额度。
第二条按国发〔1986〕12号、苏政发〔1986〕214号文件的规定,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划转各级科委归口管理。
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经费、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经费、外汇指标、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的审批等,仍由原渠道办理解决。
第三条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和多种研究类型进行管理。
各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其事业费按下列办法进行管理:1.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逐年减拨,直至完全停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科学基金(下称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
第三条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规划办)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省社科基金情况,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报经省哲学
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第四条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省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规划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适应省社科基金特点的项目资助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对项
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省规划办建立省社科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发生的直接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
主要包括:
1•国内调研差旅费:指课题组成员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
旅费。
非课题组成员的差旅费和课题组成员与课题无关的调研活动经费、课题组成员赴境外
费用,均不得在其中报销。
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严格按我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此项费用原则上控制在课题总经费的10%^内。
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报刊、文献、档案费用,稿件的抄录、复印、誊
印、翻拍、翻译费用,购买必要的图书费用等。
对借阅方便的一般书籍,从严控制购买。
上述各类资料费的使用总额,控制在课题总经费的25%A内。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进行的学术研讨会、专家咨询会、书稿编审会所需经
费。
召开这类会议,要经主管单位批准,并从严控制参加的人数。
4•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
计费、计算机上机费或租用费。
5•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誊写费等。
6.成果鉴定费:指鉴定项目成果所需的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
该项费用根据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省规划办另行拨付。
7•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一般项目不超过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第三章项目资助经费的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项目资助经费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
超支不补,具体由省规划办办理。
第八条项目资助经费核定后,由省规划办根据项目完成年限和资助金额的情况,
确定分期付款方式。
第一次拨款在立项并核定经费后进行,一般拨付30%乍为研究启动费用。
第二次拨款在启动费拨出、第一次年度检查合格后进行,拨付40%其余30%乍为预留经费(含鉴定费),待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九条成果鉴定费由省规划办在项目预留经费中开支,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省规
划办负责组织。
第十条项目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规划办分期拨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同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多个单位协作研究项目的资助经费,拨付到课题组第一负责人所在单
位,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分割。
第十一条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拨款:①需要调整课题组
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②需要修改、变更研究计划的、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③需要中止项目的;④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一年以上的或多次延期的;⑤经费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凡有以上重要事项变更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报省财政厅
和省规划办审批并签署意见。
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四章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
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
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
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目的单据,以备财政、审计部门和省规划办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资助经费可跨年度使用。
当年拨付的经费,使用结余部分可转入下
一年度使用。
项目成果按计划目标完成,并通过省规划办组织的鉴定验收后,下拨预留经费。
第十五条使用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其管辖权归所在单位。
其中少量
的、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工具书,经所在单位批准,可转归课题组成员所有。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
的,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省规划办审批。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重病等原因中止研
究工作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报省规划办审核批复后,作因故中止处理,停止拨款,
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七条项目自筹经费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
规定。
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
如实编制《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报省规划办。
第十九条省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
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省规划办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
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省规划办每年年终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省财政厅报送
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哲学社会科
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997年颁发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管
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