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的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的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的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案号:XXXXX原告:XXX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于劳务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
二、事实经过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双方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权益受损。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被告辩称,虽然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并且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三、争议焦点分析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双方的主张,可以将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 是否存在劳务关系?2.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四、证据分析根据双方的主张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庭对证据进行了分析和评估。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劳务合同:原告提供了一份劳务合同,该合同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工资支付凭证:原告提供了工资支付凭证,显示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
2. 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辩称:(1)劳动记录:被告提供了一份劳动记录,显示原告在某些日期未按时到岗。
(2)工作任务书:被告提供了一份工作任务书,显示原告未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五、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双方存在一份书面的劳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举证。
”在本案中,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六、判决理由根据对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后,本庭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虽然原告提交了劳务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上诉中可以引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
在上诉过程中,正确引用法律案例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成功率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在上诉中引用法律案例的策略与应用。
一、法律案例的引用原则1. 适用性原则:所引用的法律案例应与本案案情相似,具有参照价值。
2. 正当性原则:所引用的法律案例应具有权威性、合法性和正当性。
3. 全面性原则:所引用的法律案例应涵盖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4. 时效性原则:所引用的法律案例应属于有效期内,确保其适用性。
二、上诉中引用法律案例的策略1. 分析案情,找准引用点(1)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找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引用相关法律案例。
(2)梳理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为引用法律案例提供依据。
2. 搜集权威法律案例(1)利用法律数据库: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法律数据库,搜集与案件相似的法律案例。
(2)查阅权威法律书籍: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权威机构发布的法律案例汇编。
3. 引用案例时注意以下几点(1)准确引用案例:确保引用的案例与本案案情相似,具有参照价值。
(2)充分论证:在引用案例时,要充分论证案例与本案件的一致性,增强说服力。
(3)结合本案案情:在引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上诉请求。
4. 注意法律案例的时效性在引用法律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的时效性。
对于过时或已废止的法律案例,要慎重引用。
三、上诉中引用法律案例的应用1. 辩护方引用法律案例(1)针对原告方的指控,引用相关法律案例进行反驳,证明原告方的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
(2)针对被告方的抗辩,引用相关法律案例支持被告方的观点,增强上诉请求的合理性。
2. 诉讼方引用法律案例(1)针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引用相关法律案例进行反驳,指出判决存在错误。
(2)针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引用相关法律案例支持自己的观点,增强上诉请求的合理性。
法院判决案件的法律引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汉族,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汉族,32岁,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将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如下: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位于某市XX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后房屋归原告张三所有。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作为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手续,导致房屋未能及时过户。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要求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李四置之不理。
原告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04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中可以引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上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上诉过程中,引用法律案例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本文旨在探讨上诉中引用法律案例的策略,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
在上诉过程中,当事人引用法律案例,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诉中引用法律案例进行探讨。
二、上诉中引用法律案例的策略1. 精选案例上诉中引用的法律案例应具备以下特点:一是与本案案情相似;二是案例裁判依据明确;三是案例具有代表性。
精选案例有助于提高上诉成功的概率。
2. 明确案例与本案的关联性在引用法律案例时,当事人应明确指出案例与本案的关联性,如案件类型、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
这有助于法官快速把握案件要点,提高审理效率。
3. 分析案例裁判依据在引用法律案例时,当事人应对案例裁判依据进行详细分析,包括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
这有助于法官了解案例背后的法律依据,为判决提供参考。
4. 结合本案案情阐述观点在引用法律案例的基础上,当事人应结合本案案情阐述自己的观点,说明本案与案例的异同,以及为何适用该案例。
这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5. 注意案例的时效性在引用法律案例时,当事人应注意案例的时效性。
过时的案例可能无法反映最新的法律精神,影响上诉效果。
三、实例分析以下是一个上诉中引用法律案例的实例: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
合同签订后,甲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将甲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履行合同。
甲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甲在上诉状中引用了以下法律案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范文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范文
法院判决书。
(2022)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根据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于2020年5月1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利率12%,但至今未归还。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四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经查明,被告李四于2020年7月1日已经将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000元归还给了原告张三,并且原告张三也在庭审中承认了这一事实。
因此,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据,无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签名)。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日期,2022年1月1日。
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张三及被告李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可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状副本的份数与被告李四的人数相同。
诉讼书中的法律依据如何引用

诉讼书中的法律依据如何引用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书是当事人向法院表达诉求、陈述事实和理由的重要法律文书。
而其中,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依据,对于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增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说服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在诉讼书中究竟该如何引用法律依据呢?首先,要明确引用法律依据的目的。
引用法律依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具有法律上的支持和依据,从而使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
因此,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必须紧密围绕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确保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的关联性和适用性。
其次,要精准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庞大而复杂,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多个层次和领域。
在引用法律依据时,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焦点以及诉讼请求,从众多的法律规范中筛选出最直接、最相关的条文。
例如,如果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可能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如果是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则可能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赔偿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在选择法律条文时,还需要注意法律的效力层级。
一般来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如果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
同时,还要关注法律的时效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修订,一些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过时或者被废止。
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确保所引用的条文是现行有效的。
确定了适用的法律条文后,接下来就是正确的引用方式。
在诉讼书中引用法律依据,应当准确无误地写明法律条文的名称、条款号以及具体内容。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引用法律条文时,要注意使用完整的法律条文名称,避免使用简称或者缩写。
驳回起诉判决书案例

驳回起诉判决书案例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
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
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摘要:一、背景介绍- 案件概述-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定义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定- 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三、驳回起诉裁定的依据- 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四、对原告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原告的诉讼权利- 重新起诉的建议正文:一、背景介绍在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本文将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定标准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驳回起诉裁定的依据以及对原告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判定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是与原告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被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被告并非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被告主体不适格。
2.案例分析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但A公司将部分业务分包给B公司。
当原告发现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将A公司和B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B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三、驳回起诉裁定的依据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本案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意味着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2.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由于B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在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法院认为,原告应将与A公司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而非将B 公司作为被告。
四、对原告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原告的诉讼权利驳回起诉裁定并不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
原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适格的被告重新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重新起诉的建议在重新起诉时,原告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明确被告主体资格,确保所起诉的被告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此外,原告还应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新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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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余深发布时间:2008-05-20 09:58:56--------------------------------------------------------------------------------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需要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然而,我国法律对驳回诉讼请求并未做具体规定,故笔者拟在本文中就如何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依据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或反诉原告,下同)向被告(或反诉被告,下同)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所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不同,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可见,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取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后,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者间其他的区别笔者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根据审判实践,对于符合条件原告的起诉,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仍无足够的证据(或证明力不足)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权利请求的,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第一种情况: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了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超过的部分应予驳回。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下同)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情况(相对少见):义务人于诉讼时效期满后履行义务,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从而起诉到法院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据此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的,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当然也就不同,故应分别对待。
一、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的情况对于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在判决书中仅能引用程序法的有关条款。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能否适用程序法呢?笔者认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虽然解决的是实体问题,但它具有两重性,即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又属于程序上的问题,故笔者认为适用程序法也是可以的,《民诉意见》第153条对当事人超过时效而起诉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就作了明确规定,而《民诉意见》很显然属于程序法律规范的范畴,那种认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只能引用实体法,不能引用程序法的观点是欠妥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或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仍不能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主张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将以其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而予以驳回。
因此,对于因无事实根据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可引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二、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的情况对于前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可直接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即被告依法应如何承担,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因为从逻辑上讲,引用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责任范围也就是告知了法律所不认可的范围。
对于前文所述的第二种情况,直接引用《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即可。
对于前文所述的第三种情况,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即可。
作者:[妮子]分类:[民事]时间:[00:08:40] |评论(0)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2009-02-10医疗纠纷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问: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为什么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掌握的原则是什么?答:医疗纠纷确实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
对审判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二元化”现象,应当如何理解?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第一,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
第二,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条例》处理。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
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
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
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条例》只是从特别规定的意义上解决了医疗事故这一特殊侵权类型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里体现的适用法律的“二元化”,不是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而是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分工配合的体现。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的规定显然排除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对此,应当如何解释?答:我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或者说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因为: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已经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还会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没有任何救济渠道,这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不可能为社会或者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综上所述,我认为《条例》调整的仅是医疗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当参照适用《条例》的规定问: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
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较,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较高,如果当事人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答:《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即参照《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已就上述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与《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
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