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证据来源不合法,投诉被驳回

42中国招标/ 2023年第11期案例要点投诉人J公司对中标人H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不能得分、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进行质疑,组织评标委员会审核质疑函,并认为质疑事项的有关内容或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不成立。
随后,J公司就质疑内容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认为,即使证明材料来源非法,采购代理机构Z公司也应明确回复。
财政部门以J公司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驳回投诉。
基本案情采购人X 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Z公司就“某后勤物业服务管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22年10月发布采购结果公告,H公司为证据来源不合法,投诉被驳回业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所称的中小企业,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K 公司所投货物的制造商F 公司是外国企业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但K公司在投标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却声明其投标货物制造商“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该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严重侵害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K公司的中标资格。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财政部门于2021年2月23日向F 公司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核实F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真实性,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答复函中明确认定F公司为小型企业。
目前,我国尚无将外国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企业的标准规定,因此无法认定K公司的声明属于虚假声明。
即使K公司不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其综合得分排名仍为第一名。
根据现有规定及证据,无法认定K公司存在虚假声明的情况,且其是否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都不影响中标结果。
证据保全申请书驳回的常见理由

证据保全申请书驳回的常见理由[你好,根据你提供的题目,我将按照证据保全申请书的格式为你撰写一篇1500字的文章。
以下是文章内容:]证据保全申请书驳回的常见理由一、无法证明满足证据保全申请的紧急性在法律领域中,证据保全是为了保护证据不被破坏、灭失或难以取得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因此,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必须要能够证明紧急性的存在。
然而,有些申请人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案件确实存在紧急性。
例如,一些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与案件相关性不强,或者已经过了合理的时间期限,这些情况都很容易导致申请书被驳回。
二、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案件的合法性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对于一些申请人而言,他们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案件的合法性。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只是凭借一些猜测或猜测性的证据来支持其申请,而缺乏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案件的合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驳回证据保全申请。
三、申请人未能提供具体的保全措施和保全期限在证据保全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明确提出具体的保全措施和保全期限。
然而,有些申请人并未能提供明确的保全措施和期限,而只是笼统地提出了要求。
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具体的保全措施和期限是为了能够有效进行保全工作,确保被保全的证据不会被损害或丧失。
因此,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这些具体信息,法院可能会驳回其申请。
四、申请人请求范围过于宽泛或不明确在证据保全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明确提出其所需保全的证据范围。
然而,一些申请人可能请求范围过于宽泛,或者并未明确指明所需保全的具体证据。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具体和明确的请求。
五、申请人未能提供保全费用担保进行证据保全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
为了确保保全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并避免浪费法院资源,一些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保全费用的担保。
然而,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费用担保,法院可能会驳回其申请。
证据保全申请书驳回的相关案例分析

证据保全申请书驳回的相关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本案为一起涉及证据保全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展开证据保全,但该申请最终被法院驳回。
下面将对此案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
二、案件分析1. 原告的主张原告在该案中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原因是,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被告的侵害,并且存在证据可能会被销毁、转移等情况,因此急需法院展开证据保全措施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被告的答辩被告在答辩中对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提出了驳回的主张,主要理由如下:(1)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任何侵权行为;(2)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理由证明证据可能被销毁、转移或者丧失,因此不存在紧急保全的情况。
3. 法院驳回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经过对原告和被告的申请和答辩进行审查,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
法院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理由:(1)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因此无法满足证据保全申请的合理性;(2)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证据可能被扰乱、毁坏或丧失,因此无法满足紧急保全的要求;(3)考虑到证据保全对被告的权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法院认为此次证据保全不符合公平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三、相关案例分析在类似的案件中,证据保全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其商业机密的安全。
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该申请,认为公司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商业机密可能受到侵害或泄露的情况,因此,无法满足证据保全的合理性要求。
2. 案例二:一名个人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其荣誉权的保护。
法院最终驳回了该申请,原因是个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荣誉权受到实质性侵犯的可能性,缺乏证据保全的紧急性要求。
3. 案例三:一家公司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其经济损失的计算。
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该申请,认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声称的经济损失,并且无法证明证据可能被销毁或丧失。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证据保全申请被驳回通常是因为原告未能提供充足、可信的证据来支持其申请,并且未能证明证据的紧急保全的必要性。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在法庭上,证据被视为案件的灵魂,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这导致他们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那么,为什么证据的充分性如此重要?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证据不足的情况?首先,证据的充分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和公平的关键。
法院不能仅凭推测或猜测来做出裁决,而是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判决结果。
只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可信,法官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确保最终的裁决不偏向任何一方。
因此,证据的充分性对于保障司法公信力和正义至关重要。
其次,证据不足会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当法庭面临证据不足的情况时,法官可能无法确切知道真相或明确各方的责任。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给案件的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当事人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或保护,而社会公众也很难相信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效力。
因此,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可以降低法律争议的不确定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那么,当我们面对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当事人需要在起诉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工作。
他们应该努力收集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例如书面文件、合同、照片、录音等。
此外,证人的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因此,当事人应该尽力聘请并准备证人。
只有充分准备和收集证据,当事人才能有足够的底气提起诉讼并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
其次,当事人应该与律师密切合作,共同制定有效的策略。
律师在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他们能够帮助当事人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并提供针对不足证据的合适的解决方案。
例如,律师可能提供新的证据来源,或帮助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质证和辩护。
因此,与律师密切合作是应对证据不足的关键。
最后,当事人应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并克服困难。
证据不足并不意味着案件注定失败,当事人仍然有机会通过其他方面来支持他们的诉求。
他们可以寻求其他法律理由,或运用逻辑推理和舆论影响等方法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如何应对起诉状被驳回的情况

如何应对起诉状被驳回的情况起诉状被驳回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诉讼结果。
当人们在法庭上提交诉状后,可能会出现被法官判定为不成立或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
面对起诉状被驳回的局面,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应对措施以帮助当事人重新审视和处理案件。
I. 仔细阅读法院的裁决书在收到法院的驳回裁决书后,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该裁决书。
裁决书通常会详细列出法官对案件的理由和决定。
通过认真阅读裁决书,当事人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失败之处,并在日后做出正确的调整。
II. 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在起诉状被驳回后,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或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提供合适的建议和指导。
他们可以帮助当事人评估起诉状被驳回的原因,并制定进一步的行动方案。
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将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不同的视角,有助于解决当前的困境。
III. 重新评估案件证据起诉状被驳回后,当事人应该重新评估案件所涉及的证据。
在起诉状中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不完备的情况,导致法官在裁决时不予支持。
通过重新评估和整理证据,当事人可以确定所缺少的证据,并采取措施补充这些证据。
这样做有助于增强案件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为案件的成功重新铺平道路。
IV. 修改起诉状根据裁决书中指出的不足之处,当事人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修改起诉状是为了更好地回应法官对案件的批评,并解决裁决中指出的问题。
通过仔细地修改起诉状,当事人可以提高其合理性和容忍度,并增强其案件的可接受性。
V. 考虑上诉如果对起诉状被驳回的裁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诉。
上诉是对初审裁决的不满,通过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诉申请并准备相应的上诉材料。
上诉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当事人应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有关程序的正确执行。
VI. 调整策略起诉状被驳回后,当事人需要反思和调整自己的诉讼策略。
这可能包括更全面地收集证据,精确地陈述案情和要求,或者改善辩护的技巧和方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被驳回的常见情况与处理方法

证据保全申请书被驳回的常见情况与处理方法一、引言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作用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保全和获取具体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有时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挫折。
本文旨在分析证据保全申请被驳回的常见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法。
二、常见情况及处理方法2.1 证据保全申请材料不完整在进行证据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的材料,如证据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证据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害预估等。
然而,有时申请人可能会遗漏某些必要的材料,导致法院无法对申请进行审理,从而驳回了申请。
针对这种情况,申请人需要仔细查看法院对申请所要求的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如果材料确实遗漏,申请人应及时补充完整,并重新递交申请。
2.2 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证据保全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求,否则法院可能会将申请驳回。
这些法定要求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申请人必须具备紧急情况的理由、证据保全的请求必须确保材料完整真实等。
当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时,申请人需仔细研读法律法规,并对照自己的申请材料进行合理的修正。
确保申请符合相关法定要求后,再次向法院递交申请。
2.3 证据保全申请缺乏证明紧急性的证据证据保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的灭失或事实的发生变化。
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紧急性。
然而,有时申请人可能无法充分提供相关证据,导致法院无法确认案件的紧急性,从而驳回了申请。
针对这种情况,申请人可通过收集更多的证据,如相关法律法规、证人证词、鉴定报告等,来证明申请的紧急性。
同时,申请人还可以就可能发生的损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以加强自己的证据。
2.4 证据保全申请与其他程序冲突在部分情况下,证据保全申请可能会与其他诉讼程序存在冲突,导致法院无法支持申请人的立场,从而驳回申请。
例如,已经存在其他有效的保全措施或相关申请程序正在进行中。
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

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一、背景介绍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方往往会提出一些抗辩或反诉请求,而这些请求可能会被法院判决驳回。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探讨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 没有证据支持原告的主张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法院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无法提供书面证据来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那么法院就可以认为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2. 原告没有合法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原告能够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如果其没有合法利益,则法院也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并不是该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受害人,则其没有合法利益来起诉被告。
3. 逾期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二年。
如果原告在起诉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则法院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4. 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原告有合法利益并且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如果其不具备起诉资格,则法院也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已经再婚,则其没有起诉离婚的资格。
三、驳回被告的抗辩或反诉请求1. 抗辩内容与本案无关被告方提出的抗辩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
如果抗辩内容与本案无关,则法院有权驳回被告方的抗辩请求。
例如,在房屋买卖纠纷中,被告方提出自己已经还清了贷款,但这与本案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无关。
2. 反诉请求不成立被告方提出反诉请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如果反诉请求不符合条件,则法院有权驳回其反诉请求。
例如,在劳动纠纷中,被告方提出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但这与本案是否存在被告方的违约行为无关。
3. 抗辩内容不成立如果被告方提出的抗辩内容不成立,则法院有权驳回其抗辩请求。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被告方提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但实际上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四、结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驳回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抗辩或反诉请求。
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

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资料所反映的A水果销售发表意见”;而在审计报告中附有一份公安机关对徐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以下32册报表为A公司来我队举报某超市黄某等人职务侵占及我队在办理相关案件中,由A公司经理郑某送至我队,对其内容真实性我队无法核实。
”同时根据审计结果,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303余万元。
A公司依据该审计报告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并支付尚欠货款303余万元。
二、一审判决情况本案裁判的关键点在于,在B公司不能提供账务数据的情况下,A公司依据真实性存在瑕疵的财务数据而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否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B公司辩称: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的第一页中阐述“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公安局负责”;而公安机关对徐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以下32册报表对其内容真实性我队无法核实”。
故而认定A公司予以起诉的证据不能成立,应另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依法推定B公司持有相关原始销售数据财务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因此,对于经公安机关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三、二审情况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B公司否认郑某提供的电子数据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应当持有和保管的财务资料,以证明其和A公司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销售数额,从而推翻电子数据及审计报告。
另从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原审法院的屡次释名课件,B公司不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一、案例概要自2004年起,A公司在B公司的某超市C店内设置水果摊位,先由A公司直接将水果上柜,顾客结算后,以B公司的销售数据作为B公司向A公司的进货数据,定期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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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莒县法院审理王少增诉莒县中楼镇马亓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王少增拒不向法庭讲明其提供的借条的来源,被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王少增起诉称:莒县某橡胶制品厂属于该村委会的村办企业。
1998年,因该厂急需资金进压延机设备,村委会向我借款58500元,并于2000年12月8日给我写了一张借条。
后经我多次索要,村委会拒付。
王少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印有王彦福个人私章和村委会公章的借条,该借条落款时间为2000年12月8日,王彦福时任该村支部书记。
庭审中,王彦福表示对该借条并不知情,同时现任村委亦表示对该借条不知情。
法庭要求王少增说明该借条的来源,但王少增拒不说明,也拒不说明借条上的村委章是谁给盖的。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应当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与来源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王少增有义务向法院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因其拒不说明提供的借条的来源,使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
因此,法院对王少增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亦无法进行认定,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少增的诉讼请求。
凭欠条起诉要求归还欠款,法院认定无事实依据驳回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杨某诉朱某欠款纠纷一案尘埃落定。
因缺乏事实依据,杨某讨要欠款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原告杨某从事装潢工作,被告朱某系经营装潢建材的个体工商户。
2008年1月8日,杨某以双方曾合伙经营装潢生意、朱某尚欠其7.5万多元为由,起诉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要求朱某立即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杨某起诉称,他与朱某合伙经营装潢生意,2005年年底合作关系破裂,于2006年年底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朱某于2007年5月10日根据清算明细写下“欠杨某人民币柒万五千叁百陆拾元正”的欠条一张,同时口头承诺一周后付清欠款,但其后杨某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朱某答辩称,杨某诉称“合作做装潢生意”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被告一
直经营装潢建材生意,而原告则从事工程装潢业务,其与原告在生意上的来往只限于向原告提供装修建材,双方从未合作经营过装潢生意。
被告称,自己一直以赊账方式招揽生意,原告至今尚欠其材料款2000多元。
原告提交的所谓“欠款条”系伪造,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吴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提交的“欠款条”上除朱某签名以外的文字均系打印,非手工书写。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合伙经营装潢工程的事实是否存在。
庭审中原告陈述,与被告合伙装潢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州分公司楼面装饰和新华人寿湖州中心支公司五楼装潢两处工程,工程利润按三七比例结算,即原告享有利润的70%,被告享有利润的30%,两处工程款总额约60万元。
但经法院核实,2002年,原告确以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名义承接过上述两处装潢工程,可工程款仅为31万余元。
这与其陈述的工程款高达60万元相差甚远,而且两处工程均未显现被告参与合伙装潢的事实。
因此,原告虽以被告签名的欠款条为依据主张欠款,但仍应对欠款事实即合伙装潢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不实或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以欠款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欠款条上朱某的签名及红色指印确系朱某所写、所捺,但朱某坚决否认两人合伙装潢及欠款的事实。
在此情况下,查清双方是否存在合伙装潢的事实,即该欠款形成的原因非常必要。
在原告不能证明欠款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欠款条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湖州中院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女士虽然持有欠条,但是其与李某系婚外情关系。
王女士手里仅持有欠条,但无法证明两人之间是否发生了真实的借贷关系。
而李某向法庭递交的录音资料证实,自己是为了维持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而被迫写下的欠条。
另外,王女士在庭审陈述过程中也无法明确借贷经过,关于资金的来源也无法说明。
而根据其现有工资及资金情况,王女士没有60万元钱存款的经济能力。
根据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