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
3、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同点:
1、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
3、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
2、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
3、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驳回起诉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程序性判决,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二)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受理的,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二)被告是否明确;(三)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四)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五)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驳回起诉的条件1.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是指原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不明确被告不明确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意愿的裁判结果采用的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三种裁判结果的共同点是原告败诉。
三种裁判结果的共同点是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到裁判文书,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享有上诉权。
现简要论述三者的适用情形及三种裁判结果的具体区别。
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补证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零星出现。
由此得出结论,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在立案之前发现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法官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1、目的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2、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民事实体法。
3、原因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原因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实体权利,即胜诉权。
4、法律文书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用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书。
5、法律后果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告不得重复起诉,只能申诉。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热门城市:船山区律师顺庆区律师鼎湖区律师新河县律师镇海区律师惠阳区律师顺平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在很多人打官司的阶段,有时候会遇到被驳回起诉的情况。
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在法律程序中,有的原告没有相应的辩护能力,或者原告人与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采取驳回诉讼的方法。
驳回起诉也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几种?下面就来和大家讲一讲驳回起诉的法律程序的问题。
▲一、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
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
驳回起诉的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法院:您好!本人在此向贵院提交一份驳回起诉的申请书,就原告(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纠纷案件提出以下请求:一、案件背景及事实经过甲方与乙方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乙方对此提出反驳,认为甲方无权要求违约金及赔偿,且合同约定的条款无效。
二、驳回起诉的理由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向乙方支付款项。
然而,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已构成违约。
在此情况下,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2.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显失公平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较高的违约金比例使得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了较大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违约金比例过高,显失公平。
3. 甲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金额甲方在诉讼中主张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甲方未能提交证据,故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4. 乙方已履行合同部分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义务。
在此情况下,乙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故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
三、结论综上所述,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本人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敬礼!被告代理人: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辨析

房屋租赁合同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辨析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常见的两种情况是房东与房客之间因合同内容引发纠纷,以及房客或房东因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维修房屋等原因而起诉对方。
在这些案件中,常常会发生被告提出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
本文将着重探讨这两种辩护方式的异同点以及何时何地使用它们。
一、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异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都是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提起的两种辩护方式。
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反驳原告起诉或请求的辩护。
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是两种申请并存。
然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本质的不同在于所反驳的内容不同。
驳回起诉是被告对原告在起诉方面提出反驳,认为原告所诉的事项不真实或不存在,原告无权提起诉讼。
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如原告在起诉中指控被告不能履行合同,而被告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这时便可以提出要求驳回起诉。
另外,驳回诉讼请求则是被告认为原告诉求不属实或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有权申请驳回原告的请求。
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租金返还的责任,被告认为租金返还请求不属实或没有合法依据,就可申请驳回诉讼请求。
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辩护方式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维权。
(一)适用驳回起诉在租赁合同诉讼中,被告可以选择驳回起诉的方式,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情况:1.原告诉求不合法,而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未违反合同,或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应履行的义务。
2.原告未按照合同要求对自己履行相应的义务。
3.原告未经过举证过程,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仅在被告拥有有效证据支持自己并且原告的事实不成立时,在适用驳回起诉的情况。
(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在租赁合同诉讼中,被告可以选择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原告的请求法律不予支持。
2.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或者失效。
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余深发布时间:2008-05-20 09:58:56--------------------------------------------------------------------------------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需要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然而,我国法律对驳回诉讼请求并未做具体规定,故笔者拟在本文中就如何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依据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或反诉原告,下同)向被告(或反诉被告,下同)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所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不同,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可见,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取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后,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者间其他的区别笔者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根据审判实践,对于符合条件原告的起诉,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仍无足够的证据(或证明力不足)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权利请求的,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第一种情况: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了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超过的部分应予驳回。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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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日期:08-12-12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两者的适用经常容易混淆。
现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特征、适用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作简要论述,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驳回起诉的定义及适用范围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
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
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
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
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应不予受理。
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又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赔偿诉讼等,皆属行政诉讼范畴。
如果原告经告知拒不撤诉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驳回起诉。
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予以驳回起诉。
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
11、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果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12、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该种情况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民诉法第108条、第110条、第138条均有关于:“诉讼请求”的规定。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要求和被告通过人民法院提出反诉中的实体上的要求以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
所以,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
具体说来,就是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只能发生在案件审结之后;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的否定;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都是实体权利、义务问题;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综上关于驳回诉讼请求的定义和特征,其适用范围即是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也即证据不足或者有证据但不能证明其诉称事实;另一种情况是无法律理由(或称法律依据),也即虽有事实存在,但依法不应支持,在此两种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予以判决驳回。
三、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从以上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特征,可以看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有联系的,两者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否定当事人的诉权的司法行为,没有起诉权是绝对没有要求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的。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所作出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2、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3、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4、驳回起诉的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收取诉讼费用,并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据实际情况判决。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正确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论述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
原告甲向法院诉称乙公司(总公司)向其租赁建筑脚手架及扣件未付租金。
经审查,合同未盖公章,签字人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丙公司是乙公司下属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租赁的脚手架及扣件也用于丙公司的建筑工地。
法院遂告知原告甲撤诉,另行起诉丙公司,但甲坚持不撤诉。
对该案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出租建筑用脚手架及扣件,其出租物品后,享有就出租物而收取租金的权利。
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符合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范围,原告享有诉权,如果驳回起诉,则剥夺了原告的诉权,是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的规定的。
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应在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诉权是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而存在的,甲告乙属错告,真正的义务担当者应是丙。
该案甲错列当事人是程序上应解决的问题,而不应作实体处理。
法院裁定驳回甲的起诉后,仅剥夺了甲对乙的诉权,而非剥夺了甲向丙所主张的权利,甲仍可另行起诉;如果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则真正剥夺了甲的实体权利。
因此,该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该案来说,以上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这是因为: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即: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即应立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又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