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信部第25号令))
2013年电话实名制有哪些内容

2013年电话实名制有哪些内容2013年7月19日,工信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均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明确要求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时,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一、用户办理业务应如实登记1、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从9月1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开户、过户等入网手续时,应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2、若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二、未经同意不得收集用户信息1、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2、该规定还要求,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此外,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3、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信部表示,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此外,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1、工信部还发布了《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多项服务质量指标、通信质量指标提出明确标准。
该规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预受理时限、业务开通时限、客户服务应答时限等多项服务质量指标。
实名制法律法规学习

真实身份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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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文件的颁布
工信部网安[2016]182号: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 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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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第25号)的通过和颁布,标志着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已 上升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未认真 执行则意味着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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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文件的颁布
工信厅保函(2013)5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话用户真实身 份信息登记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2013年7月16日公 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 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 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
7需从10月15日开始非实名停 机试点(单停),非实名用户开展单停,单停15天 后对于未补登记用户自动进入全停。市公司将分三 批向省公司提停机申请,未实名停机具体业务规定 及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2.对于未实名用户的全面停机时间,省公司将根 据集团公司要求另行通知安排。
第一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中指出: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等业务经营者应 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四点全面完成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中指出:各基础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 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制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 记。
工信部网安〔2016〕182号

工信部网安〔2016〕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自2013年全面开展以来,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特别是随着2015年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实名登记工作逐步规范,新入网用户基本实现实名登记,但是仍存在网络营销渠道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不严、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违规现象突出、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进展缓慢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2012 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时,如实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等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人大决定》和《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恐怖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的重要意义,将规范实体及网络营销渠道、转售企业用户实名登记和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促进实名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切实从严做好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一)从严做好用户身份信息核验。
电信企业(含基础电信企业、转售企业)要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电话“黑卡” 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联保〔2014〕57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固化有关流程、规范操作,在为新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必须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核验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居民身份证信息。
电话实名制解读,2016电话实名制要求

电话实名制解读,2016电话实名制要求在手机用户实名登记制度推行六年后,国内电信市场的黑卡现象依旧严重。
工信部2016年5月24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确保在2016年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电话实名制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最严电话实名制还需精细监管工信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办登记手续的用户,基础电信企业要暂停其通信服务,并再次催告其补登记,在催告期满仍未补办登记手续的,基础电信企业要依法停止通信服务。
电信诈骗猖狂,实名登记应该是保护公众免受诈骗、广告骚扰等不法侵害的有力手段。
为此,我国先后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规章制度,要求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但由于同行竞争、招揽客户、代办售卡、虚拟运营商管理不严等因素,这些规章制度不少悬在空中,难以有效落实,加剧了电信诈骗破案的难度,让受害者很难挽回损失。
要想填补之前的漏洞,让电话实名制落到实处,就应推行精细化监管模式。
对规定期限内未实名登记者停止其通信服务,固然可以起到封杀的作用,减少未实名登记用户存量,但不能忽视的是,目前对代理商管理较松懈,很多代理商或代办点往往无能力,也无动力认真核查用户真实身份,让投机者能够用捡拾、收买或窃取的身份证信息登记入网。
而且,虚拟运营商对170号段的监管极其薄弱,导致该号段逐渐沦为诈骗分子的首选。
据介绍,来自170号段的恶意诈骗短信占近44%,诈骗电话占近三分之一,以至于有网民戏言,“见到170,赶快拨打110”。
虽然工信部已联合公安部建立了涉违法犯罪电话号码快速通报关停机制,并已快速关停基础电信企业号码8万多个、虚拟运营商号码6万余个,但要想让实名登记不留遗漏地全面落实,还需要完善登记制度。
电话实名制9月起实行 泄露用户信息最高罚3万

电话实名制9月起实行泄露用户信息最高罚3万重庆商报讯 9月1日起,市民无论办理固定电话装机还是移动电话相关业务,都要实名制了,同日起,市民的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也将得到严格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随意收集,也不可公布。
日前,工信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均从9月1日起施行。
用户办理业务应如实登记昨日,商报记者从工信部网站上看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从9月1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开户、过户等入网手续时,应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若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未经同意不得收集用户信息商报记者还在工信部公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看到,该规定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该规定还要求,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此外,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信部表示,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工信部还表示,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地运营商自有渠道已实名目前,我市电话业务实名制的执行情况如何?昨日,市内一位运营商人士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称,运营商的正规渠道已百分百实名制,但是由于通信产品渠道太多,还包括与运营商直接签约的代理商,如国美、苏宁等。
工信部:明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

工信部:明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16(0)21
【摘要】工信部目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及运营企业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
通知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耍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
【总页数】1页(P8-8)
【关键词】电话用户;工信部;电信企业;法律规定;管理部门;登记工作;反恐怖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32
【相关文献】
1.规范电信市场维护网络安全江苏多措并举扎实有效执行电话用户实名制实施工作:早谋划、早布置积极稳妥推进电话实名登记工作--江苏电话实名登记开展情况介绍 [J], 许海滨;
2.工信部:9月1日起严格执行电话用户实名制 [J], 中国信息产业网
3.工信部确认将全面启动电话用户实名制 [J],
4.工信部公布2016年十件大事电话用户全实名等入选 [J],
5.工信部与三大运营商签署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责任承诺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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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实名制登记规定

电话实名制登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保障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入网,是指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和保护电话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七条个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四)外国公民护照;(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单位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营业执照;(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对于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应当同时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登记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办理手机号码的有效证件说明

办理手机号码的有效证件说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信部令第24号《电信和互联网客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工信部令第25号《电话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办理手机号码均需实名登记入网,那么,哪些证件可以做为入网的有效证件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1.如果是个人用户:需带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到营业厅办理,如他人代办,需要提供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并同时提供机主授权代办人办理业务的“代办(委托)授权书”,无统一格式要求,只要明确机主名称、代办人名称、相应证件号码、授权办理的业务内容、授权人及代理人签字等信息即可视为有效,个人有效证件为: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含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军人学员证等) ;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5)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6)外国公民,为护照。
2.如是单位用户:
(1)企业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2)事业单位: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带法人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3)社会团体组织:可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4)党政军(军队指团级以上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5)领使馆:可使用照会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