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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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安全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3]78号)和省交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公[2003]104号),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筹措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以及地方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乱集资、乱摊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二)国债专项资金;(三)交通规费筹集;(四)省级财政专户核拨的专项资金;(五)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六)其他经批准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其他资金。

第七条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应单独在金融机构开设建设资金专户,专门存储所筹措到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八条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须按照确定的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筹集到位。

第九条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保证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应以经审核批准的支出计划为依据,并符合下列程序:1、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对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落实农村公路项目,保障农村交通畅通,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监控,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遵循“按需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村交通需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八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分编制村村通、镇镇通、乡乡通等农村公路规划,力争实现全面连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用途、线路、工程量等基本信息,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完成环保、水保、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经过评估和论证后,应当报请所在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审批应当依法审批,严格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组织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江津府办发〔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2〕3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在津上级管理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加快“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1〕16号)精神,为加快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江津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原则及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科学、合理、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加快“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新建工程或改建工程,财政按里程定额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区交委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区交委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新建农村公路的核实,拟定农村公路年度建设任务,上报区政府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负责向市交委申报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上级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用款申报、审核。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日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与审批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五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等。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

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监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立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方法(试行)》、《农村公路建立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视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方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立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立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开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视、建立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局部投资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工程(含提档升级工程)及沿线桥梁改造工程,应执行本方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立应承受社会和舆论监视,各镇各村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立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运输局或其质量监视机构举报。

第二章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应当依法进展招标,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农村公路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平安、廉政三合同制。

第 1 页共6 页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报,建立单位审批,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附建立合同复印件),工程经批准前方可施工。

填报单位及审批单位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建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立工程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确保交通交通平安。

具体参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方法》执行。

第八条各建立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工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平安操作规程,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平安。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立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7月3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纪〔2014〕20号)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项目融资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是指纳入省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投资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银行贷款、交通投资融资资金等。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包括:(一)中央车购税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三)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四)交通投资融资资金;(五)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六)其它用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资金。

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加强安全教育培 训,提高员工安 全意识和技能
建立应急救援机 制,确保事故发 生后能够及时有 效处理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拨款 社会资本投入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贷款 农村公路养护贷款
资金使用
资金来源:政 府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企
业赞助等
资金管理:设 立专项资金账 户,实行专款
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交通标志、标 线、护栏等设施,保证交通安全
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 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资金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社会资本、银行贷款等 资金管理: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资金使用:用于道路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 资金监管: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合规
建设程序
方面的工作
监督方式:定 期检查、随机 抽查、群众举
报等
考核标准:农 村公路建设、 养护、管理等 方面的工作完
成情况
考核评价
考核方式:定期检查、随机 抽查、第三方评估等
考核内容:包括工程质量、 进度、安全等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奖惩:对优秀单位给予 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进行处
专用
资金使用:用 于农村公路建 设、维护、管
理等方面
资金监督:定 期进行审计和 检查,确保资 金使用合理、
合法、有效
资金监管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 资金使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 资金监管: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和公开透明 资金管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规划内容:道路等级、路线走向、 技术标准、投资估算等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闽政〔2017〕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为省级公路统计年报确认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沿线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护资金包括但不限于:1.中央补助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2.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1—含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养护费、拖养费资金;3.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4.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养护资金;5.灾毁保险赔付资金和农村公路路政赔补偿资金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项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执行公开制度。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村委会定期将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开,接受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辖区年报统计管养里程及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投入标准编制。

县总路长应协调落实本级养护财政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村道的养护与管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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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公路桥梁改造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建设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国家、省、市及县财政拨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封闭式运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统一由项目所在乡(镇)为业主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通村(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建筑资质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客运网络项目必须遵守招投标制、监理管理制。

第九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项目投资计划,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规范拨款审批程序,明确拨款流程。

(一)业主单位向县交通部门提出请款申请,填写《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标》;
(二)县交通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和请款申请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拨款意见;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拨款意见。

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或实际项目与下达计划项目不一致;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或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
(三)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况的暂停下拨建设资金:
(一)招投标不规范,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等行为;
(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支付业务,凭出具税务发票,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转付个人账户。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报账现象;
(九)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八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纠正,划
分责任,认真处理。

对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或擅自变更建设规模的,将按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五)追回已下拨的各级补助资金;
(六)核减年度投资计划;
(十)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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