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合集下载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1、定义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

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根据前苏联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

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

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

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

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

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

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价值意义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

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1、定义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理论出处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 二) “ 控权论” 主张 “ 控权论 ”的学者则强调控制行政权 、保护公 民权利。主要措 施为通过立法 、行政程序 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 ,保障公 民权利 。这 比较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传统控权模式。我 国倡导控权论 的学者正是在西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一

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一

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一包万超摘要:平衡理论比较研究既涉及行政法应当何为的规范性问题,也涉及到行政法事实上如何存在以及该理论如何操作的实证性问题。

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只有将平衡理论置于整个行政法学术传统中以及仰仗于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分析工具,尤其是公共选择理论、博弈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才会得到确当的处理。

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阐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的边缘化及平衡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国平衡理论发展的历史背景、学术历程、分析工具及其主要内涵;平衡理论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的学术地位和制度意义;构建平衡理论实证基础的可能性及其局限。

关于平衡理论的争鸣由来已久了,但本文提出的若干问题学界仍殊少涉及,作者认为,要使这种争鸣持续下去并更具建设意义,学者就不能不回到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去寻求一种最低限度的共识,由此,本文揭示了理解下列背景知识的重要意义: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全球化时代的共同课题;中西学者在对各自行政法学术传统的回顾和探索中均建立了“理想类型”的分析工具并得出了许多近似的结论;中国的平衡理论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的平衡思想具有内在的传承关系;规范性平衡理论和实证性平衡理论的界分及其学术意义。

比较研究根植于对一些共同历史背景与学术传统的理解。

作者认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是由两股相互作用的力量促成的:一是变革传统社会的压力,二是学术批判和创新的力量。

就前者而论,根据学界的一般理解,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特殊情境:从80 年代中期开始,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如何超越自由市场和中央计划经济模式这两种长期对峙的现代化路径并实现一个有效的法治政府成为全世界重新关注的焦点。

新保守主义和后现代思潮盛行西方世界,自由主义传统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得以保留,但政府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能力和绩效再次受到了重视;前苏联和中国等传统计划经济国家在反思现代化教训的伤痛中重新选择了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

三种行政管理理论比较

三种行政管理理论比较

三种行政管理理论比较行政管理理论是指在政府和公共组织中用于管理和组织事务的一套理论和方法。

在行政管理领域,有许多不同的理论和模型被用来指导管理者进行组织和管理。

本文将比较三种不同的行政管理理论,包括科学管理理论、人类关系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

通过对这些理论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各自的特点和优缺点,以及它们在不同环境中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科学管理理论认为,组织应该以科学的方法来管理和组织事务,通过研究和分析来确定最有效的生产方法和工作流程。

这个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效率是最重要的,它可以通过标准化和规范化来实现。

这种理论注重工作的分工和分配,以及管理者对员工的约束和控制。

然而,科学管理理论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忽视了员工的个体需求和动机,以及忽视了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

人类关系理论认为,员工是组织中最重要的资产,组织应该关注员工的情感和人际关系。

这个理论强调了员工的参与和协作,认为组织的成功依赖于员工的积极投入和合作。

人类关系理论重视员工的情感需求和满足,认为员工的情感和满意度对组织的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人类关系理论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忽视了效率和绩效,以及对组织内部的冲突和竞争关系的忽视。

新公共管理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兴起的一种行政管理理论,它致力于改革公共部门的管理和组织。

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了市场化和企业化的原则,认为公共部门应该像企业一样进行管理。

这个理论还注重了效率和绩效的提高,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来提高公共部门的效率和绩效。

然而,新公共管理理论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过度强调了市场化和企业化,忽视了公共部门的特殊性和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科学管理理论、人类关系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优缺点,它们在不同的环境中有着不同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管理者应该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来指导组织的管理和组织。

同时,管理者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管理理论进行合理的整合和运用,以实现组织的综合性发展和管理。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所规范的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为国家和时代而不同。

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性和支配性的管理,国家还设置国有事业和企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

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行政机关外,大量的公共部门,甚至一些民营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承担和履行公共职能,提高了公共行政的效率。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二、行政法我国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几个方面来认识。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由于行政职能的广泛和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它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也是多样的和变化的。

除了国防、警察和财政等基础职能比较稳定外,行政机关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等职能会经常变化;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发展,也会影响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因此,对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行政职能的变化作出新的概括和表述。

四、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法规范进行的划分。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

(一)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

行政法总则是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

行政法总则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为基本结构,相对稳定。

(1)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及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2)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3)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本章要点本章介绍了现代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行政法基本理论,涉及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概念内涵、行政权的概念、行政法的价值目标、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2)法治政府,论述了现代法治的概念内涵,法治政府的概念和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内涵、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廉洁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基本理论界说一、行政法基本理论界说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学体系都必须有深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理论逻辑的建构,否则这个法律部门的存在就缺乏合理性基础,这一法学理论体系就不能称之为现代科学。

而科学理论的建立以核心范畴的形成及其科学界定为标志,一个法律部门的合理运作以核心理论范畴及其所界定的价值指向为调整目标。

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或基本理论是指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当具有的基本理论逻辑。

它具有下列特点:第一,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的哲学基础和伦理价值的确证和证成;第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选择,反映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品格;第三,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价值理论依据,直接关系到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第四,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体系内部统一性的精神根基,是行政法的内在逻辑的理论表现。

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行政法是最缺乏理论根基的。

①行政法所以会出现这种理论基础薄弱、逻辑建构困难的原因,除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与宪法制度的密切关系、以及受到各国经济政治条件,特别是各国政治体制建构的影响和制约而外,②还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总体来说,行政法的历史相对较短,与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相比,缺乏久远历史文化传统的渊源;二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行政法的核心范畴或核心命题是国家行政,它是关于国家行政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基本理论课件

行政法基本理论课件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有公、私之分,行政法研究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国家行政/公共行政:1)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2)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社会行政:非政府组织作为活动的主体,如学校✧现在不仅要关注国家行政,更重要的是要关注社会行政。

如律师,80年代被称为国家的律师;90年代以后,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为社会工作者。

所以律师不由国家管理,而由律师协会来协调管理。

✧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构成了行政的内容。

1、行政内涵: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目的: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客体: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本质:一种活动(结果-实体)和过程(环节-程序)2、特点(1)主动性:与司法的消极性相对应,(行政不作为)(2)持续性:不因行政主体的变化而变化(新官不理旧政)(3)公益性: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3、类型(1)按行政活动的功能秩序行政(侵害行政)给付行政(服务、积极、福利行政)(2)按行政手段强制行政非强制行政:协商式――行政合同、行政指导(3)按行政活动的范围内部行政外部行政(4)按行政活动受法律约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裁量行政:行政主体可以自由选择、自由判断二、行政权(近代概念,行政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内涵: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对“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的理解: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治理国家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起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许小莲廖珩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
【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
1、定义
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
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

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根据前苏联 1977 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

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

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

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

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

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

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3、价值意义
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

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
1、定义
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2、理论出处
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在十九世纪中叶的德国,学者奥托·迈耶和哈特穆特·毛雷尔学说体现了控权说
的影子,提出了“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


后在美国得到高度发展并且成为传统行政法的主流观点,至二十世纪, 美国资本
主义经济的发展导致深刻的社会转型, 独立管制机构大量涌现, 尤其是罗斯福新政后, 行政权力因给人们带来诸多好处而受到高度赞扬, 但与此同时, 行政权力因极度膨胀
和扩张而招致人们的恐慌。

从美国建国至二十世纪中后期,美国学者纷纷对“控权”
理念深信不疑。

恩斯特·盖尔霍恩和罗纳德·莱文认为, 行政法关涉(concern)控制和
限制,戴维斯给行政法作出这样的界定,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
其中特别包括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

施瓦茨指出, 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
活动的部门法, 而不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律, 它的对象仅限于权力和补救, 并回答如
下问题: 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 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 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
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同样强调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3、价值意义
对政法行使行政权力产生约束和限制,保证了权力平衡,天平向民众利益倾斜,
对于英美国家的民主建设进程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但是,控权会导致国家机关的
行政效率变低,政党矛盾扩大,人民的意愿得不到最优满足,严重情况下时会影响整
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态。

三、平衡论
1、定义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是一种平衡状态,强调从关系的角度研究行政法,
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积极能动性,维护
法律制度、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理论出处
平衡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产生于中国,平衡思想在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渊远
流长。

但第一次明确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这一命题以及将之初步
发展为一种系统的行政法理论却出于中国行政法学者的努力,其中,北京大学罗豪才
教授是其理论奠基者。

在分析平衡理论最初形成于中国的种种原因中, 罗豪才教授主
要强调了中国转型发展时期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性知识和经验(广义的制度资源) 以及自由、宽容的行政法学术气氛的意义。

70 年代末, 尤其是 80 年代中期以来,
中国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了对传统社会的变革, 这种变革有两方面的意涵: 一
是对有几千年历史的封建旧传统的转型, 其显著的政治特点是等级制、官本位、人
治观念; 二是对计划经济体制和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这一新传统的转型。

这两种变革的一个核心矛盾都集中在官民关系、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及与此相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

变革的方向为行政法关于“行政权——公民权”关系这一学科的基础性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种范式。

3、价值意义
“平衡论”认为: “平衡是行政法继续发展的动力和目标”, 换言之, 行政法的目标就是平衡, 即促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平衡状态, 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对于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分配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这中间给予很大的灵活性。

但正是因为这样,其重点不突出,模糊性较大,作为产生于民众又脱离民众的行政权力并没有有效监督或者强调行使,这会浪费更大的社会成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