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耕地保护守则的主要问题与改革.doc
农村耕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要点构架

农村耕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要点构架摘要:现阶段,快速提高的工业化水平和急剧扩大的城镇化规模,导致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而保护耕地资源和保障耕地资源发展这两个问题,又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利益息息相关。
基于此,需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管理机制,健全农村耕地保护措施,将合理用地、养地等优化举措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保证耕地资源的永续和安全。
关键词:农村;耕地保护;问题;应对方法1当前农村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1.1耕地保护意识有待提升虽然受我国教育体制不断改进、改革不断优化的影响,农民的学历与综合素质水平得到了一定提升,但仍缺乏一定系统性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意识以及相应的社会责任意识,农民的耕地保护红线主体责任不够强,更多只关注自己的耕地的情况。
同时,由于在使用耕地过程中使用者的本质目的是提高自身综合收益,对相关药物的喷洒也普遍超量,给周边生态系统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目前,相关部门难以实现耕地数量保护目标,一些政府部门对耕地问题的重视度仍有待提升。
现阶段,国家虽然实行了相关政策,但还不足以解决行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加之在地方耕地保护宣传不到位的情况下,大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粗放、掠夺式使用耕地,经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如只用不养、挖塘养鱼、堆放废弃物等。
同时,由于基层政府查处不严,相关人员对耕地质量认识不够,直接导致耕地保护的相关问题大量出现,如用养不平衡、疏堵不畅等。
1.2集体所有制形式的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最重要所有制形式是集体所有制。
然而,由于极个别村干部将集体土地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导致了一系列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村干部在城市征地时谋取暴利,导致耕地掺杂了非常复杂的利益关系,难以公平分配。
此外,村干部还非法截留相当多的被征地赔偿款,进一步加剧了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这些问题不仅给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且也易于造成农村耕地资源的流失,加大了保护耕地资源的难度。
浅谈当前耕地保护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当前耕地保护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对策耕地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乎国计民生,中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据相关材料统计西方发达国家人均耕地面积是中国的40倍,要解决中国13亿人口大国吃饭的问题,守护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是中国粮食安全生产的保障底线。
守护好耕地是基于中国这个基本国情决定的,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是夯实粮食安全的根本,藏粮于地的物质基础,耕地保护既是粮食安全的问题,更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问题。
纵观当今世界,土地仍然是世界争夺的焦点,粮食仍然是世界不稳和贫穷的根本因素。
中国基本国情和复杂的世界环境,守护好耕地是国之大政。
党和国家敏感地意识到这个问题,从国家发展的战略大局出发始终紧紧抓住耕地保护不放松。
国家不断地从立法层面和中央政策的制定等方面对耕地保护作了顶层指导和强制性规范。
自然资源部也多次就耕地保护出台指导性政策文件进行细化规范和管理。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多次对保护耕地和粮食安全作了重要指示和论述,要求中国人要牢牢端稳自己的饭碗。
耕地保护已经是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大事,守护耕地是每一个中国人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基层一线的国土工作人员,切身感受到耕地保护的艰巨性和压力。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城镇化、工业化、交通现代化快速发展,耕地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冲突日趋严重,守住18亩耕地红线压力日趋严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保发展与保耕地的矛盾日益突出。
城镇化快速扩容、工业化圈占土地现象严重,尤其体现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用地。
交通现代化的发展,特别是高速公路及高铁的主体和配套附属建设占用了大量的耕地,而且都是耕地等级高的良田。
我国适宜于耕地整治的后备资源有限,无法在短期整治补齐各类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的数量,也无法达到占用耕地的等级质量。
二、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农村产业结构也在发生变化,耕地用于粮食生产成本高,收益低,有相当部分耕地用于发展农业设施用地,用来发展高效经果林和畜牧养殖,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日趋严重。
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一、问题描述耕地是国家的粮食安全的基础,也是农村经济的命脉。
然而,当前我国耕地保护工作仍面临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 土地占用过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需要大量土地用于工业建设和城市扩张,这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给耕地保护带来了重大挑战。
2. 不规范用地行为:在一些地方,存在不少违法用地行为,将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甚至私搭乱建,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也对耕地保护造成了严重威胁。
3. 水土流失加剧:由于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和不当的土地利用,导致水土流失加剧,耕地质量持续下降,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二、问题原因剖析1. 发展思路不够明确:在一些地方,还存在一定程度上“重工业、轻农业”的发展思路,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而对农业发展和耕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耕地被大规模占用。
2. 法律监管不力:当前的耕地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条款不够严格,对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大,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 农业生产方式偏重数量增长: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主要追求数量增长,忽视了质量和可持续性。
这导致了过度耕作、过度施肥等不当农业生产方式,不仅耗损了土地资源,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三、建议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护农田耕地、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建议措施:1. 加强规划管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科学评估和规划,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政策。
明确耕地保护的范围和界限,限制非农建设用地的占用,合理划定城乡建设边界,切实提高耕地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管理监管,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3. 推动农业转型:倡导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和循环农业模式,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护土壤质量。
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洪

的惯 性增 长与 其有效 供 给 刚性制 约 的矛 盾不 断 加剧 , 耕
保 证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保 护 、 提 高 粮 食 综 合 地 保 护 的 宏 观 目标 与 耕 地 建 设 占 用 人 民 利 得 财 富 的 利 生 产 能 力 说 到 粮 食 ,必 须 以 稳 定 一 定 数 益 博 弈 局 面 仍 未 根 本 转 变 。 当前 的征地 制度 导 致农地 非 量 的 耕 地 为 保 障 。 耕 地 是 人 类 获 取 食 物 农 化 远 快 于 农 民 城 镇 化 ,一 些 地 方 征 地 中 “ 要地 不 要 的重 要 基 地 , 维 护 耕 地数 量 与质 量 , 对 农 人 ” 、 “ 占地 不 用 地 ” , 造成 了大量 伪城 市化 的农 民和 大量 业可 持 续发 展 至关 重 要 。 中 国明确 规 定 闲置 浪费 的农 地 。土地 出让 的 主体不 明 , 使 用 监 管 不 到
一
府 对本 行 政 区域 内的耕 地保 有量 和 基本 建 立激励 性 的耕 地保 护责 任与 机 制 , 真正 让耕 地保 护 者 农 田保 护 面 积 负 责 , 省长 、 主席 、 市 长 为 有 其利 , 让耕 地 占用 者尽 其 责 , 使 农 民保 护 和利 用 耕 地 第 一 责 任 人 。同 时 规 定 , 从 2 0 0 6年 起 , 每 的 长远生 计有 保 障 。
问题 探 讨
耕 地 保 护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解 决 办 法
严 格 保 护 耕 地 是 保 护 、提 高 粮 食 综
二、 耕 地 保 护 工 作 存 在 的 问题 合 生产 能 力 的前 提 。党 的 十六 届 三 中全 会指 出 , 要 实行 最 严格 的耕 地保 护 制度 , 内, 建立耕地保护制度 , 保护基本农 田。 “ 变性 ” 和农 村集 体利 益受 损 。
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的背景和现状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土地资源面临严重的压力。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确保粮食安全和生态平衡的重要保障。
然而,耕地保护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首先,城市扩张导致大量农用地被城市用地取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田被用于建设道路、楼盘和工厂等,导致耕地面积持续减少。
同时,城市建设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一步威胁到农田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其次,非农产业的发展使得农民转产或流失农业用地。
随着工业化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很多农民选择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
这导致了农田的荒芜和农业劳动力的流失,使得耕地得不到有效利用。
再者,大规模工程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破坏了耕地的完整性。
一些重大工程项目,如水利、交通和能源等,需要大量土地用于建设。
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破坏农田的一体性,导致大面积的耕地荒废。
最后,耕地保护缺乏有效的监测和管理机制。
由于农村地区的监管困难和监测手段的不足,许多区域的耕地遭受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问题的危害和影响耕地保护问题的存在不仅威胁到粮食安全,也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耕地减少将直接对粮食安全造成威胁。
人口的快速增长需要更多的农田来满足粮食需求,而耕地面积的减少将导致粮食生产能力下降,进而增加国家粮食进口压力。
其次,耕地保护不当会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农田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具有保护水源、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抵御气候变化的重要功能。
如果农田受到污染和破坏,将导致水源污染、生物灭绝和生态失衡等问题。
再者,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将受到冲击。
耕地的减少和荒废将导致农业产能下降,农民的收入减少,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限制。
同时,农村劳动力的流失将导致农村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为了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采取以下措施是必要的:1.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当前我国人均占有耕地资源极度匮乏,但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城乡建设导致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耕地保护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文章针对当前耕地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以供同行交流探讨。
关键词:耕地保护;问题;对策耕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和保障,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前提与保障,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
因此,我们要致力于提高耕地资源的使用效率,要对有效的耕地资源进行合理地安排。
然而伴随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占用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导致我国耕地资源缩减加速,所以,加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耕地保护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耕地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一)耕地闲置荒芜现象严重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给予了年轻人更多的就业机会,许多年轻的农民工选择了弃耕从商,或投入到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造成了农村劳动力严重不足,导致随处可见大面积的耕地被荒置,耕地利用率不高,这也对农业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特别是我区是沿海地区,地形大部分为丘陵,耕地零星分布,受土地利用现状的限制,基本农田规划的面积大部分靠近海边,因受台风和海水侵蚀的影响,相当部分耕地和基本农田属于咸碱田,耕作效益低下,农民耕作意愿不强。
再加之农村干部群众自身耕地保护意识缺乏,各项耕地保护措施和政策落实不到位,从而导致耕地资源浪费问题十分突出。
(二)违法用地时有发生一是部分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这些项目大都占地面积大,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损毁程度也较大。
二是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层政府查处不严,甚至视而不见、加以保护。
三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四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农民注重经济实效,各种产业调整、生产生活等占用耕地势头有蔓延的趋势。
如,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论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和保障。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我国耕地数量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
我国耕地现状面临着人均少、耕地质量下降、水土流失退化严重、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利用率低的各种问题。
据官方统计,全国耕地面积减少速度已放缓至每年百万亩以下,而此前1997-2007年,中国平均年减少的耕地面积高达1132万亩。
现阶段,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耕地减少的趋势仍未缓解,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耕地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耕地保护制度的缺失。
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单一。
虽然国家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已经下很大力气,从2018年6月份的耕地核查工作至后续的基本农田核查,“大棚房”类设施用地的全面清查工作,一是为了摸清家底;二是为了将耕地数量不实,备案现象等问题予以整改。
但补充耕地项目已是自2000年开始至今,因当时的工作技术、设备手段并不像现在发达。
所以,历史问题是无法避免的,只能吸取经验和方法。
在新形势下改革后,耕地保护工作中不断完善制度的缺失,让耕地保护工作时而力不从心,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已是2004年制定,至今十余年,根据实际虽有修订,但与实践工作中明显脱节,现行的规章制度虽在不断更新中,但执行力较弱,如2018年新下发的文件中,要求“增减挂”等,将已征耕地可以撤销或撤回,来控制建设用地量,只适合部门发达地区,已征的耕地如撤销或撤回,试问已获得补偿的被征地农民如何覆耕,以及已安排的社保安置又如何妥善处置,政府及个人、单位承担的征地费用由谁重复承担,如此造成了矛盾的激化,实践工作无法开展,农民土地复耕后2-3年内也无法还原生长作物,产量不高,需待耕地变成熟地后才能增产。
如此,政府是否需要为其农民提供种植技术支持或者政策补贴等一系列问题随之出现。
所以,该政策的实行含有很多的上访隐患。
我国耕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政策选择(精)

我国耕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政策选择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已经实行30年了,农村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如何认识和解决耕地制度和经营形式面临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政策选择,需要深入研究,并给予明确回答。
一、农户耕地经营规模太小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特点按照2006年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我国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亿户,住户农业从业人员3.42亿人。
共有耕地18.27亿亩(1.22亿公顷),户均耕地9.13亩(0.61公顷)劳均5.3亩(0.36公顷)。
与世界其他国家按农业人口人均耕地数量比较,中国为0.1公顷,只是印度的1/3,越南的1/2,日本的1/12,韩国的1/2,英国的近1/60,美国的1/300。
就规模来讲,中国的户均规模几乎是世界上最小的,而且一户的耕地还分成好几块。
经营规模太小是中国农业(主要是种植业)的最主要特点,也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耕地规模过小,导致在灌溉、排水、机耕、植保、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农户很难独立完成。
分户经营实行30年了,但到现在,许多人对以上这些情况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从开始分户经营以来,就有许多人大讲什么“使农民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
其实,这不过是脱离实际的空想,尤其是使所有农户都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是完全不可能的。
只有减少农民,培养一批有文化、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户,并且创造机制使那些离农者的耕地不断向这批农户手中集中,才会逐步形成一批有独立经营能力的农民。
规模经营过小带来的问题是劳动生产率极低,在开放的条件下,我国大宗作物(主要是小麦、玉米、大豆、棉花这四种大宗农产品)基本上没有国际竞争力。
小麦、玉米都是我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大豆目前是最重要的油脂作物。
耕地规模过小关乎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
二、当前耕地流转比重很低据农业部经管司的数据,2006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551.2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57%,比2005年增加了1.5%。
到2007年底,全国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5.2%,比上年增加0.7个百分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问题与改革()
很荣幸能有这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中国粮食安全是否存在问题,并非我所学专业所能及的,因而也无意于探讨该问题。
这里要指出的是,评判任何一项制度,首先要考察这个制度本身是否是正当的或者合乎正义的,而非这个制度所要实现的目的是否什么成
ﻪﻭﻭ
ﻪ很荣幸能有这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中国粮食安全是否存在问题,并非我所学专业所能及的,因而也无意于探讨该问题。
这里要指出的是,评判任何一项制度,首先要考察这个制度本身是否是正当的或者合乎正义的,而非这个制度所要实现的目的是否什么成立,以及制度能否实现其目的。
一个基本的共识也是常识是,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反之,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ﻪ
就现行耕地保护制度而言,在我看来,要探讨它是否合理,弄清粮食安全是否存在问题当然很重要,因为大家都知道,保障粮食安全是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得以产生和存在的理由和目的。
但同时,现行无论粮食安全是否存在问题,耕地保护制度也都必须是公正的或者说合乎正义的。
ﻪ
ﻭ因此,我主要想从法律角度,来探讨现行耕地保护制度
的公正性是否存在问题。
我们现行耕地管制制度我个人把它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垄断所有耕地转移,耕地产权人是没有开发权的,这个法律根据就是土地管理法的43条。
根据这个规定,除了三类乡村自身建设用地的,即使是符合用地规划,也不能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如果转为建设用地就必须先由政府征收,变成国有土地,再卖给用地人。
前一段时间一直探讨的政府反对以租代征小产权房,根本的法律依据就是在这。
这是第一个层次,这个层次耕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但是实际上很重要的一个动因是垄断耕地的增值。
这个制度重要的理由据说是土地涨价不公理论,的确土地由于公共设施改良产生的增值并不是因为土地产权人自身投入产生的增值,这种增值完全归土地产权人很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很早就有学者注意到这个问题,认为对这种自然增值应该征税。
最极端的想法就是亨利乔治认为把自然增值全部归公, 孙中山也是继承了他的这个想法,但是也有所不同。
一战之前西方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使西方国家可以对土地自然增值征税,但是现在我们垄断土地转用的制度是站不住脚的,非常不公平,也非常有害。
这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ﻪﻭ
ﻪ(1)土地征收最为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象的特定性,或者说并不具有普遍性。
进而,低价补偿的方式来贯彻涨价归公理论必然结果是,未被征收土地的增值没有归公,而只有被征收土地的增值被归公。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即使根据我国的征地制度,建设用地原则上都必须通过征收才能成为建设用地,但这一原则即使在法律上也存在着例外,例如许多城中村村土地、近城郊集体土地,其价值已经随着城市的发展极大的增长,但又并未被
征收,这样土地增值如何归公?与被低价征收的土地相比,又何谈公平?而且,在城市土地也必然存在自然增殖的问题。
从根本上讲,这些增殖也是公共投资形成的。
国家是否应当取消土地二级市场而代之以国家征收呢?ﻪﻭﻭﻪﻭ(2)自然增值全部归公也是不公平的。
社会发展的成果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而不应
ﻭﻭ(3)导致政完全剥夺农民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ﻭ
府征地成本过低,变相激励地方政府滥征农地。
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只是按其原用途的前三年平均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即使完全除去自然增值部分,也是不公平的。
而在宪政国家,即使给予公正补偿,政府也不得为了财政目的征收私人财产。
由于征地补偿过低,导致政府占地的成本极低而牟利空间巨大,这是地方政府滥征耕地最为重要的制度诱因。
因此,即使从保护耕地免受地方政府随意征地这一实用的目的出发,也应当改革当前垄断土地增值收益的土地流转管制制度。
ﻭﻭ因此,土地自然增值都归农民固然不公,但现行制度却更不合理。
垄断农地转用制度是典型的恶法,必须废除。
公平且合乎逻辑的做法是,国家对土地开发权的收益课征一定数额的土地增值税,而农地开发权归农地产权人,农地产权人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决定土地用途,并获取收益。
ﻪﻭ
第二个层次就是通过规划来划分土地的用途,把土地分为耕地和建设用地,其中耕地分为耕地和基本农田,对于耕地和基本农田实施非常严格的管制。
当然,对土地通过规划和分区的管制各个国家都是有的,但是,如果是在一个法制的国家,他规划和分区管制对土地开发权的限制要求必须是有公共利益非常重大的实质性的联系,限制对土地有害的使用。
他不是直接要保护
耕地,他立法的主要理由是保护环境、生态、脆弱地,社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宁,社区文物的保护,这是非常明确的公共利益,而且必须有实质性的联系才行。
现在我们的城乡规划法也好,土地管理法也好,我们没有要求有非常具体明确的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支持,这样导致规划非常随意,非常专断。
规划首先就意味着对土地的开发权和转用自由的限制和剥夺,他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作为支持的。
ﻪﻭﻭ这是我们现在耕地管制制度,我们可以分成这两个层次。
这两个层次可能存在如下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他实际上并不能有效的实现法律所规定的保护耕地的这样一个目的,耕地的用途管制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用,是非常地域性的公共事务,我们现在把耕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上升到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进行中央控制。
这个意图通过提高行政级别有助于防止滥占耕地,实际上中央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地方往往有很多办法来骗取中央的审批,实践已经说明中央控制效率是非常低的。
所以,这种方法既不合理,也是没有效率的。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占地利润空间太大,在这种综合作用下,我们现在耕地管制制度对于保护耕地来讲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ﻭﻭ
还有一点就是现行耕地管制制度必要性是不足的。
为什么呢?我们土地粮食产量已经基本是够用的,而且实际上现在土地使用率是非常低的,前一段时间看到很多报道,大部分农民不愿意抗旱,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就是农业生产收益太低。
为什么收益太低呢?我分析主要有两种原因,第一个原因就是我们一方面不允许耕地自由流转或者自由开发,但是同时对开发权的损失又没有规定公平的补偿,他等于是以很低的价格进行种地,这可能是不
核算的,他的收益首先就受到了限制。
第二,我们现在的制度非常专断、过分的管制粮价,这样造成种地收益非常低,肯定导致土地使用效率非常有限。
所以,在土地使用效率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我们粮食可能得到相对充分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我们耕地管制制度的必要性是有问题的。
ﻪﻭ
现行国家赔偿法律检察监督职责的缺陷
-
检察机关国家监督职责的缺位使检察机关未能在国家活动中体现《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属性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其监督权具有法定性和专门性。
而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刑事赔偿案件的终局决定。
虽然赔偿委员会在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自身特殊作用,但是赔偿委员会是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司法行为,赔偿委员会的活动也因此必须符合公正司法的要求。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滥用,特别是当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时,法院赔偿委员会一审终局,不符合权力制衡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纠正赔偿义务机关可能出现的对本应该确认并赔偿的案件不予确认或不予赔偿的现实问题,难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国家赔偿法》颁布
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有关检察机关对赔偿活动进行监督的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不具有的权威性和普遍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通过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虽然为解决存有争议的赔偿决定提供了一条途经,但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赔偿监督作用的虚弱,无法弥补刑事赔偿程序上的缺陷。
ﻭ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