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4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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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蔓延,保护公众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份700字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范文: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护公众健康,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责任机构和职责1.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下发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

2. 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病例的诊断、治疗和隔离工作。

3. 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卫生部门落实隔离措施,并维护社会秩序。

5. 新闻媒体:负责传播传染病预防知识和宣传防治措施,消除公众的恐慌和误解。

三、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1. 提高个人卫生意识:倡导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肘部遮挡口鼻,避免接触有传染性的物品和场所。

2.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洁和消毒公共场所,及时处理垃圾和污水,控制蚊虫等传染媒介的滋生。

3. 强化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并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工作。

4. 进行疫苗接种:对于有疫苗可预防的传染病,加强疫苗宣传和免疫程序,提高群众的免疫水平。

5. 隔离和治疗传染病病例:发现传染病病例后,医疗机构应及时隔离患者,进行治疗,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观察和隔离,以防止疾病的扩散。

6. 推行健康教育和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健康知识手册和宣传展览等方式,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和应对措施,提高公众的应对能力。

四、应急响应机制1. 传染病预警:卫生监督部门对来自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报告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2. 紧急调度:卫生健康委员会可根据传染病的流行情况,紧急调度医疗资源和人员,加强对疫情的控制。

3. 资金保障:政府应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部门的正常运作。

4. 信息共享: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应及时共享传染病相关信息,协同工作,共同应对突发疫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关于传染病防控的法律依据,其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全民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传染病是一种由病原体引起的、通过某种途径传播给受体并导致感染的疾病。

传染病的爆发和传播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及时有效地防控传染病,中国国务院于1989年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并经过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的修订版本是2013年公布实施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监测、报告、处置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传染病的预防是防控工作的首要任务。

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是保障人民健康的基本需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法律强调了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传染病的病原体监测和研究,提高公众的健康教育和科学素养,加强传染病的环境管理和卫生监督,推广应用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技术和产品等。

通过这些措施,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是传染病防治工作中重要的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有责任对传染病进行监测和报告。

监测包括对疫情的动态监测和病原体的监测,及时掌握传染病的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

报告则是指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疫情后,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信息传递畅通和及时响应。

这样可以实现对传染病的及时控制和预警,最大程度地减少病原体的传播和感染。

传染病的处置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旦发生传染病的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组织疫情的调查和治理。

法律规定了传染病疫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包括对病例的追踪和接触者的隔离等。

同时,疫情治理需要依法精确划定疫点和疫情区域,对感染人员进行集中治疗和控制,对可能被感染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和健康管理。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遏制疫情的蔓延,并最终彻底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传播。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内容和原则。

传染病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06•【文号】卫生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1.1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根据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xx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xx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

第四条传染病防治工作应遵循科学、预防为主、综合防控、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卫生与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传染病防治体系第六条传染病防治体系由政府、社区、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

第七条政府应制定健全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社区应建立完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对居民的传染病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院应加强感染控制和传染病防治,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传染病宣传教育,实施常备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健全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健康管理和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公众应增强健康意识,遵循个人卫生和防控措施,积极参与社区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传染病防治的基本原则第十三条预防为主。

预防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核心原则,应当加强传染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综合防控。

传染病防治应综合运用医学、卫生、环境、法律等多学科综合防控手段,全面提高传染病防控能力。

第十五条依法管理。

传染病防治工作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六条公众参与。

传染病防治工作应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互动合作,形成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第四章传染病防治的基本措施第十七条传染病的排查和监测。

各级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应组织开展传染病的排查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传染病的动态和变化。

第十八条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提高传染病防治水平,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预防控制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和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治培训和宣传。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设施和设备建设,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传染病防治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传染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传染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和转诊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科研工作,推广和应用先进的传染病防治技术和方法,提高传染病防治水平。

三、传染病防治措施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治措施,包括预防、诊断、治疗、护理、隔离、消毒、健康教育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传染病防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防治能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供应。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不力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2024年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根据《____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规定,为更有效地强化传染病防治与管理工作,本诊所特此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____管理(一)诊所全体人员均纳入防治工作小组,由所长全面负责,临床医生为直接责任人。

(二)指定内科医师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执行,接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与监督,确保传染病登记和疫情报告制度的落实。

二、疫情报告制度(一)建立并执行疫情管理与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事务。

(二)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病例,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确保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医务人员需认真填写门诊日志,以利于传染性疫情的识别、收集和报告。

对于确诊为传染病或疑似病例的患者,需在门诊日志中记录患者姓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区疾控中心报告。

(四)如发现疑似甲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肺____等病例,需在____小时内送上级医院进行确诊。

对于其他可确诊的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病例,需在____小时内向区疾控中心报告。

对于疑似病例,应及时送上级医院进行确诊。

三、社会监督制度1. 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或意见箱,由专人管理并记录反馈。

2. 邀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组织座谈会,收集并采纳各方意见。

3. 实施以下公开制度:(1)所有在岗人员需佩戴包含本人照片、姓名或编号、职称或职务信息的胸卡。

(2)(3)(4)公开张贴由____部制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公布主要检查、治疗及常用药品价格。

患者诊疗结束后,应提供费用结算凭证。

四、药剂师岗位职责1. 在所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 负责药品调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 负责药品的检验鉴定,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药典标准。

4. 定期检查毒、麻、限制、贵重药品和其他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向高层报告。

5. 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传染病防治法规完美版(2024)

传染病防治法规完美版(2024)

传染病定义
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 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 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传染病分类
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和宿主的 不同,传染病可分为多种类别, 如病毒性传染病、细菌性传染病 、寄生虫性传染病等。
4
法规体系及作用
2024/1/30
法规体系
传染病防治法规体系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等多个层次,涵盖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报告、监 督等方面。
2024/1/30
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疫情报 告和通报制度的执行情况、医疗机 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治工作 等。
处理措施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的行为,监 督检查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 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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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职责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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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治疗职责
会各界的职责和义务。
B
C
D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共同应对全球性传染病威胁和挑战。
推动社会共治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治 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 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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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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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推动医疗资源均衡配置,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传 染病防治能力。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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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传染病防治法规建议
强化法律责任
加大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行为的处罚力 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A 加强和社
防治效果。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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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年月日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类管理)本县对传染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

对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乙类、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针对疾病特点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四条(工作机制)本县传染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完善本县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制度,加强与周边地区传染病疫情通报和合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规划,建设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传染病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将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落实传染病病人治疗减免政策和紧急收治所需经费;对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定的传染病防治任务,由县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卫计部门主管本县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公安、旅游、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之间定期通报疫情监测信息,及时通报突发疫情,共同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县内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管理和处置、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以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监测、传染病规范诊断治疗、病例发现与报告、疫情处置、医院感染管理、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传染病调查员制度)本县探索建立传染病调查员制度。

传染病调查员一般由经卫生计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医疗卫生人员担任。

传染病调查员承担传染病病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组织标本采集、消毒等疫情处置,提出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建议,制作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情况报告等任务。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内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报告等工作,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疫情控制处置措施。

任何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落实传染病主动申报和传染病自我健康管理,接受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传染病传播。

第十条(宣传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传染病防治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传染病防治公益宣传。

第二章预防第十一条(传染病监测)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规划与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本县传染病防治需要,制定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实施传染病监测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传染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与病原学检测以及传染病监测数据收集、分析与报告等传染病监测工作。

农业、林业、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监测方案,开展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运送与检测,监测数据录入、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禽、畜、水产品养殖、运输、交易和加工场所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开展标本采集和运送工作。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实施晨午检、因病缺勤缺课监测。

第十三条(预警)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结果,开展传染病流行趋势分析,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报送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预警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传染病风险评估,统计分析传染病疫情和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规范设置接种单位,实施疫苗全程冷链和全程可追溯的管理措施。

县卫生计生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疫苗适用性遴选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疫苗的统一招标和采购。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程实施预防接种,落实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措施,保障预防接种质量和安全。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

儿童、学生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应当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种。

第十五条(健康要求)从事早教、儿童看护、护工、产后护理、家政等工作的人员,健康状况应当符合岗位要求。

依法需要取得健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录用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并在录用后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劳务中介企业在介绍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

从事第一款规定工作的人员出现健康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应当主动告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其治愈前,不得安排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等传染病预防)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应当落实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一)设立卫生保健机构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二)实施每日晨检、健康巡查,落实学生健康体检、预防性消毒和痊愈返校证明查验等措施;(三)开展健康教育,将传染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第十七条(初、高级中学等的传染病预防)初、高级中学、养老机构、产后护理机构、供水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建设工地总承包单位、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落实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必要防控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县相关规定的公共卫生设施,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得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县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管理)消毒服务机构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定期对清洗消毒和灭菌器等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和性能检测;(二)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防护知识等进行培训;(三)按照国家和本县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四)对医疗机构的器械、物品、衣物和被服等独立清洗,对可能受到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物品,应当先消毒后清洗。

第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成立医院感染和消毒管理组织,遵守国家和本县规定的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范,使诊疗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对感染控制重点科室及医护人员落实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血液与血制品管理)从事血液采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县药品管理和血液制品管理的相关规定,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经血液制品传播。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管理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分类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疑似法定报告传染病或者疑似不明原因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样本保藏、运输、检测以及病例追溯、调查核实与报告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疑似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病例样本。

第二十二条(群众性卫生活动)爱国卫生部门应当倡导公众养成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组织辖区内各乡镇和单位开展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疫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回应)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和防控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相关信息。

卫生计生、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传染病相关的舆情收集,针对舆情信息动态及时回应。

第三章报告、控制与救治第二十四条(传染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辖区内医疗单位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法定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发现其他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应当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

单位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辖区内医疗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调查核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辖区内医疗单位接到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当组织传染病调查员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流程与时限进行报告。

涉及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并配合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控制处置)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传染病疫情,并提出启动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的建议。

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对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的处置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史资料收集、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落实传染病控制相关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传染病病人诊断治疗,按照隔离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等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医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病人管理、密切接触者健康管理、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和消毒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单位疫情处置)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单位应当督促患有传染病或者出现疑似传染病症状的人员及时就诊,接受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等开展有关传染病的调查和处置,落实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

学校、托幼机构等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聚集性传染病疫情时,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托幼机构等落实现场消毒、传染病病人就诊、密切接触者健康管理、家长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等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学校、托幼机构等的传染病疫情控制进行指导;必要时,应当向学校、托幼机构等提出停课等防控建议。

学校、托幼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发生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其他传染病时,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接受隔离治疗;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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