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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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法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法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状况说明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租金和押金第十条租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一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

第十二条押金应当在合同终止时退还承租人。

第五章房屋使用和维护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五条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法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法施行前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

注:本法为模拟示例,具体内容以实际法律文件为准。

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屋租赁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1. 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人是指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使用租赁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1)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②租赁期限;③租金及支付方式;④房屋交付时间、方式;⑤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⑥违约责任;⑦争议解决方式。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1. 出租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2)保持房屋的完好状态,及时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2. 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2)按照约定支付租金;(3)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4)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四、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1)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2)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解除合同;(3)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合同解除。

厂房租赁法律依据

厂房租赁法律依据

厂房租赁法律依据租赁合同是厂房租赁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为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各方责任,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指导合同的制定和履行。

一、厂房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厂房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阐述这些法律依据对厂房租赁合同的影响。

1.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对于厂房租赁合同的制定和履行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厂房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应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衡。

2. 土地管理法厂房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其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宜主要受到《土地管理法》的规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出租土地以及集体土地的流转应当依法进行,厂房租赁应符合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在厂房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厂房所在的土地使用权类型、租金计算依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物权法《物权法》对厂房租赁中的物权保护、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出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应当保证所出租的厂房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租人有权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和管理厂房。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确定租赁期限、租金和租赁用途等事项。

因此,在厂房租赁合同中,双方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明确,确保物权的平衡和稳定。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对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法律。

尽管厂房与住宅有所区别,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某些条款仍然适用于厂房租赁。

例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租厂房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备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通过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可以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总结厂房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拆岩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旅滚御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备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早掘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配猛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_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_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_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管辖依据材料模板

房屋租赁合同管辖依据材料模板

房屋租赁合同管辖依据材料模板一、前言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就房屋的使用、收益及租金等事宜达成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应遵循一定的管辖依据。

本文将就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租赁合同管辖的依据1. 合同签订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地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也是合同争议的管辖依据之一。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签订地通常为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合同的地点。

当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签订地选择管辖法院。

2. 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是合同义务实际履行的地点,也是合同争议的管辖依据之一。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履行地通常为房屋所在地。

当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履行地选择管辖法院。

3. 合同当事人住所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住所地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也是合同争议的管辖依据之一。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住所地通常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当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当事人住所地选择管辖法院。

4. 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是合同标的物的所在地,也是合同争议的管辖依据之一。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标的物所在地通常为房屋所在地。

当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标的物所在地选择管辖法院。

三、房屋租赁合同管辖依据的确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依据。

具体选择如下:1. 当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在同一地点时,双方应选择该地点作为合同争议的管辖依据。

2. 当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在同一地点,但双方另有约定时,应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

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特点

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特点

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特点哎呀,小伙伴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实用的话题——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特点。

这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哦,对于我们租房子、买房子、办公司等等都有很大的帮助。

那么,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吧!我们来看看租赁合同是什么呢?简单来说,租赁合同就是房东和租客之间签订的一种关于房屋使用权的协议。

在这个协议里,房东会把房子交给租客使用,而租客则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这样一来,双方就达成了一个共识,互惠互利嘛!那么,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呢?其实,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 合法性:租赁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能有强迫或者欺诈的行为。

而且,合同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平等性:租赁合同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相等的。

也就是说,房东不能因为租客是外来人员就歧视他们,租客也不能因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就觉得理所当然地享受特殊待遇。

3. 自愿性:租赁合同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强迫另一方签订合同。

如果有人觉得被骗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可变更性:虽然租赁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还是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的。

比如说,如果房东需要搬家了,可以把房子租给别人;或者租客觉得房子太吵了,可以要求房东安装隔音设备。

5. 可解除性:如果租赁合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房东拖欠租金、损坏房屋等等,那么租客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在解除合同之前,双方还是要好好商量一下,尽量达成一个共识。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大家能够通过这次学习,更好地了解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以后如果遇到相关问题,也能够更加从容应对哦!记得要多关注自己的权益,不要让别人占了便宜!祝大家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2024年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是根据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的。

具体来说,一个房屋租赁合同要想有效,首先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愿并且没有被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所影响。

其次,合同必须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合同中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此外,合同必须是合乎道德规范的,不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好风俗。

具体来看,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首先要考虑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合同是否已经满足了书面形式的要求。

其次要考虑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比如租金、租赁期限、物业维护责任等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还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当事人是否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考虑合同的无效性,比如因合同内容违法或者基于不正当手段成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是基于是否符合法律、真实意愿、合理合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

如果合同存在违法、不真实、不合理等情况,那么这个房屋租赁合同就有可能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也会受到损害。

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明晰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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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法条】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1、《合同法》F52(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注: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1、客观标准;2、主观标准。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房屋租赁解释》F2-F3(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F2(3)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F3注:《城乡规划法》F4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4)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F3注:A、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2层;B、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C、材料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5)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

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

已超过2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例:200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F22: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0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F2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可见:“违法建筑”已经替代“违章建筑”的称谓3、效力的补正(1)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

(针对临建)(3)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虽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注:2003《商品房买卖解释》F2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005《土地使用权解释》F9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果F51、房屋占有使用费(不是租金,租金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F2已有类似规定:合同无效,参照约定标准结算注:A不能按市场租金支付,一是尊重意思自治;二是防止不诚信主张合同无效。

B一般:主要是市场租金高于约定租金时,如果市场租金低于约定租金,则可例外不予支持。

2、赔偿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F9:经同意装饰装修F13:未经同意装饰装修、扩建F14:经同意扩建(四)未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1、案例甲、乙签订一份《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写字楼用于开办公司,租期5年。

后因乙方未按约定给付租金,甲方起诉至法院。

乙方以该写字楼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竣工验收或不合格以及未消防验收或不合格等理由主张该租赁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上述乙方所述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有:(1)《建筑法》F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法》F61: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消防法》F13: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11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F1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消防法》F15: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1号(已作废)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F11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注:F1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区分大型和小型)《房屋租赁解释》F8: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注:结合该司法解释F2、F3规定的无效情形,体系解释得出以下结论:只有未取得建设工程等规划许可证的租赁合同才无效,其他证照未取得,只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可以请求解除该合同。

而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故其他证照的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

(五)其他证照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1)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必须办20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F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与是否影响安全等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20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F4规定的办证条件,不涉及安全、公益。

2、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1)不是所有房屋都必须办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F10: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2)与是否影响安全等公共利益没有必然关系200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F53、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已事实上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出租《物权法》F2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F29: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F30: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无权处分(无所有权\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2009《房屋租赁解释》F16: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2《买卖合同解释》F3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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