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屋租赁市场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
但是,在租赁过程中,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或者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围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一、如何界定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租赁物的明确;3、租赁期限的明确;4、租金的明确;5、租赁物的用途的明确;6、租赁物的交付和接收的明确。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但乙方未满18周岁,此时乙方的主体资格不具备,该合同无效。
二、租赁物的交付和接收问题如何处理?租赁物的交付和接收是租赁合同的重要环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租赁物的交付和接收没有明确约定,应当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即租赁物的交付应当以甲方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并乙方接收为准。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但甲方未将房屋交付给乙方,而乙方已经支付了租金,此时甲方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否则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问题如何处理?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应当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即由甲方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但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坏应当由乙方承担。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维修和保养的责任,此时甲方应当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但如果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损坏,应当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物的返还问题如何处理?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应当返还给甲方。
如果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损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但租赁期满后,乙方未将租赁物返还给甲方,此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损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总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房屋租赁市场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由于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清晰和意见分歧等原因,常常会出现一些纠纷。
如何合理有效地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解答,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关于出租房屋的协议。
在确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签订是否真实有效。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签订,并保证合同的真实性。
2.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租金、租期、物业费、押金等。
3. 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如保证房屋的安全、卫生等。
二、如何处理租金纠纷?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费用。
在租金纠纷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的支付方式。
房屋租金的支付方式有多种,如月付、季付、半年付、年付等。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
2. 租金的涨价。
在租赁合同中,若约定租金涨价,需遵守法律规定,如需提前告知承租人等。
3. 拖欠租金的处理。
在承租人拖欠租金时,出租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三、如何处理物业费的问题?物业费是指承租人使用房屋所需缴纳的费用,包括房屋维修、保洁、水电费等费用。
在处理物业费纠纷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物业费的支付方式。
物业费的支付方式有多种,如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等。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费的支付方式。
2. 物业费的涨价。
在租赁合同中,若约定物业费涨价,需遵守法律规定,如需提前告知承租人等。
3. 物业费的处理。
在承租人拒绝缴纳物业费时,出租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四、如何处理押金的问题?押金是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向出租人支付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出租人的权益。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这些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对于法官来说,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判断能力。
本文将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解答,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1.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订正本和副本。
同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面积、用途、装修等信息。
2. 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达成合同;(2)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明确;(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面积、用途、装修等信息。
如果出租人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承租人因此受到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金的支付和调整1. 租金的支付方式有哪些?租金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
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租金发票或收据。
2. 租金的调整应当如何处理?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如果出租人需要调整租金,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如果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调整租金,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恢复原有的租金标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三、房屋维修和保养1. 出租人应当承担哪些房屋维修和保养的责任?出租人应当承担以下房屋维修和保养的责任:(1)对房屋的结构、屋面、墙体、地面、门窗等进行维修和保养;(2)对房屋的水电设施、管道、热水器、空调等进行维修和保养;(3)对房屋的公共设施、绿化、卫生等进行维修和保养。
2. 承租人应当承担哪些房屋维修和保养的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以下房屋维修和保养的责任:(1)对房屋内部的日常维修和保养;(2)对房屋内的设施、家具、电器等进行维修和保养;(3)对房屋内的卫生、绿化等进行维修和保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一份《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
本文将就该文件进行分步骤阐述。
一、关于租金支付1、租金逾期五日以上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当租赁双方就租金支付条款存在争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3、当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一致时,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至合同届满。
二、关于租金的增减变更1、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不定期的租金增减变更条款,承租人可以随时依据变化的事实情况,向出租人提出变更租金。
2、当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金的增减变更具体条件时,双方应在协议中注明相关变更条件,否则变更无效。
3、当租赁双方就租金的增减变更存在争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三、关于保证金1、保证金应当在租赁双方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并在租赁期满后如实返还。
2、当租赁双方就保证金产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四、关于房屋维修1、房屋的维修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但是承租人应当保持房屋的清洁、卫生。
2、当房屋出现无法居住的情况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
五、关于延长租赁期或转租赁合同1、当租赁双方延长租赁期或者转让租赁合同时,应当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当租赁合同被转让时,原始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转让金。
六、关于提前终止租赁合同1、当租赁合同需要提前终止时,应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2、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原始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以上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主要内容。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当依据此文件的相关规定,遵守合同条款,协商解决争议,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北京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37个疑难问题的解答!看了就明白

北京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37个疑难问题的解答!看了就明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房屋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居住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随着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不可避免地涌现出了一些纠纷。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质量,对于一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特作出如下解答。
一、租赁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漏水、墙皮开裂等,这时,租赁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租赁人可以向出租人提出修缮要求。
如果出租人不予修缮,租赁人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者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租赁人的正常居住,租赁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租赁人的经济损失等。
二、租赁期间出现房屋安全问题,如何处理?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现房屋安全问题,租赁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要求出租人采取措施解决。
如果出租人不予解决,租赁人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者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房屋安全问题导致租赁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租赁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间出现房屋被侵占问题,如何处理?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现房屋被侵占问题,租赁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要求出租人采取措施解决。
如果出租人不予解决,租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房屋被侵占导致租赁人无法正常居住,租赁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租赁人的经济损失等。
四、租赁期间出现租金支付问题,如何处理?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租赁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租赁人补交租金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如果租赁人长期拖欠租金,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租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出租人的经济损失等。
五、租赁期间出现物品损坏问题,如何处理?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租赁人损坏了房屋内的物品,租赁人应当及时赔偿。
如果租赁人拒绝赔偿,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租赁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示例文章篇一:《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嘿,大家好!今天我想和你们聊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那些疑难问题。
这事儿可太重要啦,就像我们玩游戏的时候遇到超级难的关卡一样,这些疑难问题就像是那些大boss,得好好研究才能通关呢。
我先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年轻人。
一开始呢,他们就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叔叔觉得这事儿挺简单的,就是把房子租出去,每个月收收租金就行了。
可是啊,没过多久,问题就来了。
那个年轻人说房子里有些东西坏了,像水龙头老是漏水,他觉得这应该是叔叔负责修。
叔叔就觉得奇怪了,他说合同里没写这个呀,而且他觉得这些小问题租客自己可以解决。
这就开始有矛盾了,两个人就像两只斗架的公鸡,谁也不让谁。
这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个小例子啦。
那在审理这些纠纷案件的时候,有好多疑难问题呢。
比如说,关于房屋的维修责任到底归谁。
这就像两个人一起种一棵树,树生病了,到底是浇水的那个人负责治呢,还是施肥的那个人负责呢?有些合同里写得很清楚,那当然好,按照合同来就行。
可是很多时候,合同里就没写明白呀。
这时候法官就很头疼了,就像我们做数学题,没有公式一样。
那法官就得根据一些规定和习惯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是房子本身的结构问题,像屋顶漏水这种,可能就得房东负责。
但是如果是租客自己弄坏的东西,像租客把窗户玻璃打破了,那肯定就是租客自己修啦。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租金的调整。
我听妈妈说,她有个朋友也是出租房子的。
一开始租金定得比较低,后来周围的房子租金都涨了很多。
这个房东就想涨租金,租客可不同意了。
租客说:“我们合同里写了租金的呀,你怎么能随便涨呢?”房东就觉得很委屈,他说:“我也要生活呀,周围都涨了,我不涨我多亏呀。
”这时候又产生纠纷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考虑很多因素呢。
如果合同里规定了租金不能随便调整,那房东就不能乱涨。
但是如果合同里有类似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调整这样的条款,那就得看看市场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了。
房屋纠纷范文使用中常见问题解疑解答

房屋纠纷范文使用中常见问题解疑解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解决房屋纠纷的过程中,很多人常常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房屋纠纷。
一、房屋租赁纠纷1. 租金问题: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与实际支付的租金不一致,该如何处理?答:首先,应当仔细核对租赁合同,确保约定的租金与实际支付的租金一致。
如果发现不一致,可以与房东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咨询相关法律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 房屋设施维修问题:租赁的房屋设施出现故障,由谁负责维修?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房屋设施的损坏是由于正常使用而导致的,一般由房东负责维修。
但如果是因为租户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坏,则由租户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3. 退租问题:租期结束后,如何退还押金?答:租期结束后,房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租户的押金。
如果房东拒绝退还押金或者扣除了不合理的费用,租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房屋买卖纠纷1. 房屋产权问题:购买的房屋产权是否清晰?答: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仔细核对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确保产权清晰。
如果存在疑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产权调查,以确保购房安全。
2. 房屋质量问题: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何解决?答:如果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房屋交付问题: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该如何处理?答:如果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索赔违约金,并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房屋装修纠纷1. 装修质量问题:装修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如何解决?答:如果装修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 装修合同问题: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如何处理?答: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当仔细核对合同中的内容,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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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近年来,租赁合同纠纷不断。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3的司法解释,在此就一些疑难问题做专项解答,供大家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参考。
一、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问题
《最高法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
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二、违法消防等国家强制性规定时的解除合同条件
《最高法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
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三、合同解除和期满时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最高法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的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
(3)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将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减去出租人同意补偿的部分的剩余价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按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一般为平均分担。
所谓“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
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用平均分摊,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价值。
若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关于转租的效力问题
《最高法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
五、租赁合同解除,次承租关系处理问题
1、租金问题
《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解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场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在转租合同无效的场合,如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无代偿请求权。
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与违约金后,对承租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对于承租人的追偿权,二是对于其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和转租合同中其应支付的租金相折抵。
2、次承租人腾房及占用费问题
《最高法解释》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但实际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
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即不再拥有占
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从而构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出租人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房屋,同时,出租人亦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房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断水断电问题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3第11条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并事先告知将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采取前述行为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支付断电(水、气)期间的租金。
出租人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